略論刑法的因果關系

時間:2022-07-18 03: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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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論刑法的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辨證統一的,有因必有果。作為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必然還是偶然,這不僅是一個邏輯上的認識問題,而且也是影響司法公正的一個問題。而如何理解“必然”與“偶然”之間的關系,則又成了影響司法公正的爭論焦點①。從哲學觀點來看,認為因果關系只能是內在的必然聯系,也即是說刑法中只有必然因果關系;反之,認為必然與偶然均包含因果性,也就是承認刑法中有偶然因果關系。其實,這些觀點都屬于哲學上的認識問題,而其最根本卻是忽略了刑法施行的直接目的——即正確認定犯罪和適當處以刑罰。因此,討論刑法中的因果關系,不僅有助于正確認識犯罪與刑罰之間的聯系,而且也有助于公正司法,本文試圖就此作一些簡單探討。

一、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與哲學上的因果關系的聯系與區別

為探討這個問題,我們先不妨舉例說明:

甲遇到患有嚴重心臟病的乙,對其輕擊一拳,乙倒地死亡。如何認定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的關系,哲學上有這樣兩種觀點:一是認為甲行為與乙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偶然因果關系,是偶然巧合,并不符合必然規律;二是認為二者之間存在必然因果關系,因為乙的病情經不起甲的擊打,乙的死亡符合必然規律,且乙的死亡結果證明了這種必然性。這兩種觀點孰是誰非,應該說都有一定哲學根據。然而這種觀點的爭論在刑事司法中卻是多余的,因為刑事司法的任務具有自己的特殊性,決定了它不可能完全用哲學上的觀點對等來解決司法的問題,即哲學上有多少種觀點,就必須開出多少種司法方案。如果這樣,即喪失了司法的統一性和權威性,而法官在定罪量刑時,亦會陷入“久判不決”的尷尬境地。

在上述案例中,司法實踐的主要任務是解決甲對乙是否負刑事責任,如果要負責任,又應怎樣負?雖然哲學上的認識對正確司法有重要指導意義,但這種指導絕不是惟一的。其實,本案司法機關實際要做的工作是:首先,應查明乙之死是否由甲引起。如果乙在甲事先不知道的情況下服了毒,甲擊打乙時恰好乙毒性發作而死亡,那么,甲就不負刑事責任,乙之死亡不是甲的行為所致,即二者無因果關系;其次,應進一步查明甲的行為有無罪過。如果甲并不知道乙的身體健康狀況,只是善意地與其開玩笑,而且也不可能預見乙的身體不能承受這種玩笑,那么,這就屬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甲則不負刑事責任。反之,如果甲與乙素有冤仇,明知乙身體有疾患而有意報復,甲就應負故意殺人之罪責;再次,應查明行為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假如甲不滿14歲或精神失常,則不負刑事責任;第四,還應看整個事件是否危害了社會,侵犯了社會關系。如果乙屬于在逃犯,甲抓捕乙時乙拒捕,那么,甲為了防衛,即使拳擊乙,也可以屬于正當行為,不負刑事責任。很顯然,甲是否負刑事責任以及負怎樣的刑事責任,都應由上述諸多因素綜合決定。而哲學上的因果關系問題的作用僅僅在于確認甲的行為是否引起了乙的死亡,在刑事司法實踐中沒有必要再區分因果關系是必然還是偶然。這個結論不僅適用于上述案例,而且適用于所有刑事案件。

二、刑法中因果關系對定罪量刑的作用和對司法實踐的意義

司法公正是包括刑事審判在內的所有司法活動的終極目標,也即是最大限度地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而要對任何刑事案件做出公正判決,都必須斷定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具備了刑法上所要求的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具備某種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是行為人對該罪負刑事責任的基礎。眾所周知,犯罪構成的因素包括主觀方面、客觀方面、主體和客體,要查明這些全部要件,就必須要求主客觀要件相統一地認定犯罪——這是討論刑法中因果關系時應堅持的最重要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因果關系對定罪量刑的作用可以概括為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查明因果關系僅僅是為了確認案件客觀方面的事實,要解決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問題,還得必須認定案件其他方面的事實。也即是說,刑法中的因果關系的認識問題,只對案件客觀事實的認定起作用,而不對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的確認起作用。從哲學上講,因果關系的正確認識,所要解決的是認識論上的問題,而刑事責任的認定則是司法實踐的范疇,二者不在同一層次。雖然二者表面上是孤立的,但它們卻有著內在的辯正聯系。因為正確確認了刑法中的因果關系,也就為正確認定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奠定了基礎。前者是前提,后者是結果。雖然這一結果還有賴于案件其他方面事實的認定,但它對結果認定的指導作用無庸質疑。

二是查明無因果關系存在即可排除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即使其他客觀事實存在,也不可能達到主客觀要件的統一。哲學觀點認為,有因必有果,沒有原因則沒有結果。這種認識對實現刑法定罪量刑的功能至關重要。如果某種犯罪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聯系,行為人當然不構成犯罪;反之,沒有因果聯系而判定行為人犯罪,這不但是風馬牛不相及,而且也是對刑罰司法功能的本末倒置,亦是枉法裁判、損害司法權威的具體表現。之所以要強調因果關系的認識對定罪量刑的能動作用,其原因也在于此。

綜上所述,刑法中因果關系問題的全部意義就在于查明因果關系的存在與否,也就是要查明某種行為與某種損害事實之間是否存在“引起”關系。這恰恰是辯證唯物主義哲學原理最經典的觀念:“引起某種現象的現象就是原因,被某種現象所引起的現象就是結果。這種引起和被引起的關系,就是事物的因果關聯系。”②

辯證唯物主義告訴我們,“各對范疇之間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緊密聯系的;在人們的辯證思維中,它們也不是單獨地存在著,而往往是一系列范疇同唯物辯證法的基本規律一起,綜合地發揮著作用。”③原因與結果、必然與偶然是從不同角度反映客觀世界的普遍聯系及其規律性的哲學范疇。這兩對范疇之間發生相互滲透緊密聯系的立體交叉關系是順乎自然的。刑法中關于“必然因果關系”與“偶然因果關系”的不同認識,正是這種滲透交叉關系在人們認識上的反映。這種哲學原理運用到刑法中,其指導意義就是幫助我們定罪量刑。因為唯物辯正法關于“必然”與“偶然”的原理無一例外地都可以在犯罪現象中得到體現,那么,運用這種原理去認識和研究各種犯罪,毫無疑問地應成為我們的首選。當然,我們要反對在刑法中一味地爭論“必然”與“偶然”因果關系。因為這樣做,不是以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來指導刑法研究,而是本末倒置地以刑法實例去論證哲學原理,這不是刑法理論本身的任務。在刑法中解決因果關系的認識問題,其首要條件是必須有助于定罪量刑。刑法具有強烈的實踐性,脫離實際定罪量刑去討論因果關系,不僅毫無意義,而且還會造成司法上的不統一。

三、正確認識刑法中的因果關系,確保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國脈所系。刑法的司法實踐,亦應遵循這一原則。長期以來,如何正確認定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中外刑法理論界爭論的問題,存在各種各樣的學說。這種爭論不僅反映在認識方面的差異,而且也直接反映在刑罰司法實踐功能的具體運用方面。因此,正確認識刑法中的因果關系,對促進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

在刑法理論中,第一個系統的因果關系學說是資產階級刑法學者提出的“條件說”④。該學說針對封建社會中普遍存在的“主觀歸罪”刑法司法現象,針鋒相對地提出了犯罪必須是引起了危害結果或可能引起危害結果的人的行為,將行為人與結果及其因果關系置于突出位置,這是刑法史上的一個進步⑤。該學說有如下特征:一是判斷因果關系是否存在的標準是“如無前者,則有后者”的條件關系,即如無行為人的的行為就不會發生結果。二是任何結果的發生都由許多條件引起,各條件與結果之間均為因果關系,結果與各條件缺一不可,應等量齊觀地評價各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三是既然各條件引起結果的作用均等,那么,一旦要求其中某一行為人對結果負刑事責任,則各行為人無一例外。

“條件說”過分強調了條件(因果)關系及其所謂“均等性”對于決定刑事責任的重要性,容易誤導人們在刑法的司法實踐中走向認識的錯誤極端,即“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成了決定刑事責任的萬能因素”,這就難免從反對主觀歸罪而走向客觀歸罪或客觀不歸罪。鑒于“條件說”容易導致刑事責任偏誤的明顯缺陷,西方刑法理論學者又提出了“原因與條件區別說”、“相當因果關系說”等理論。這些理論的特征筆者不再贅述,但它們都有明顯的缺點。“原因與條件區別說”雖然不會擴大刑事責任范圍,卻很難避免縮小刑事責任范圍;“相當因果關系說”的基本觀點是,在產生結果的諸條件中,只有作為結果“相當”的條件才是原因。它雖然提出了較為普遍的刑事責任適用標準,但仍然存在難以克服的理論矛盾和實踐困難,即以主觀決定客觀,不能科學地回答刑法中的因果關系。

正是由于刑法因果關系的復雜性,我國刑法理論因原來受前蘇聯的影響,采取的是必然因果關系說,即當危害行為中包含著危害結果產生的根據,并符合規律地產生了危害結果時,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就是必然因果關系;只有這種必然因果關系,才是刑法上的因果關系⑥。由于這種學說導致因果關系的成立范圍過窄,后來又出現了偶然因果關系學說。即:當危害行為本身并不包含產生危害結果的依據,在其發展過程中介入了其他偶然因素,并由該因素符合規律地引起危害結果時,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就是偶然因果關系。細心的人不難發現,該學說與條件說幾乎沒有什么實質性區別。縱觀這兩種學說,都還不能完全解決司法實踐中的定罪與量刑問題。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如何運用因果關系指導定罪量刑,就理所當然地成了我們必須首要解決的問題。筆者認為,應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要正確區分哲學上的因果關系與如何認定刑法中的因果關系。前者是哲學命題,研究范圍較為廣泛,雖然它對認定刑法中的因果關系具有認識論上的指導意義,但絕對不能代替后者。否則,就會陷入用刑法司法實踐去論證哲學命題了,對司法實踐起不到任何作用。

二是不能夸大因果關系對于解決刑事責任的意義。因果關系是一種客觀聯系,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行為人是否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不影響對因果關系的認定。刑法中的因果關系認定,既要考慮客觀因素,又要考慮主觀因素,它是主客觀因素的有機統一體。如果夸大因果關系對于解決刑事責任的意義,必然導致混淆主客觀兩方面的區別,甚至把主觀方面的問題作為客觀因果關系問題的附庸,使得主客觀兩方面的問題均失去各自獨立性,最終破壞主客觀要件相統一地確定刑事責任的原則。

綜上所述,我們應該一方面堅持因果關系問題的客觀性,另一方面堅持主客觀要件相統一地決定刑事責任的原則,深入探尋符合我們刑法總體結構并同司法實踐保持一致的因果關系學說,最終促進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