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績考核怎樣才能讓群眾滿意
時間:2022-07-21 04: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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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地在新農村建設中大搞“形象工程”,引起了農民的強烈不滿。由此我認為,將群眾滿意度引入政績考核是十分必要的。無論出于哪種考慮,把群眾滿意度系數作為考核政府官員的依據,都體現了一種現代政治意識,有利于矯正官員的行為意向,樹立地方政府和權力機關“以群眾滿意為導向”的思維模式,改變官員“看上
不看下”的行為方式。
當然,必須明確,真正保障“讓群眾滿意”,必須要有一系列配套制度;要讓“群眾滿意度”真正發揮作用,成為干部考核、選拔任用的依據,還需要有進一步的探索和精心的制度設計,需要確立民眾、組織人事部門和政府官員三者分工協作、良性互動的機制,讓民眾評價政府及其官員,這樣才不失為一種理想設計。
但是,在實踐過程中,從制度層面來講,“群眾滿意度”的實施,也會遇到許多難點。首先,如何界定“群眾”?誰有權發表意見?誰應該參與政府及其官員政績考核評價的過程?如果這個問題不作明確規定,就可能為某些當事人操控民意留下機會。而且,在部門利益與公共利益不相一致的時候和地方,部門內部的“群眾”意見與部門外部的“群眾”意見可能不完全相同。在這種情況下,官員考核以哪部分“群眾滿意度”為依據?
其次,群眾滿意度怎么認定?網絡和短信的評價,甚至媒體的公開報道,都可能有被官員報復的風險,同級反映有被打壓的風險,民主評議有遭“穿小鞋”的風險。當這樣的事件被公開出來的時候,相信上級主管和組織人事部門自然會予以重視。但也有不少案例證明,有些官員在一些重要事件上確實具有超強的“捂蓋”和做假的膽量和能力,否則就不會出現“越告官做得越大”這種個別現象。這就提出一個問題:群眾滿意度能規避上述風險嗎?真能克服和解決這些問題嗎?
第三,由于輿論監督不力,信息公開不夠,群眾對政府及其官員的了解有限,領導與群眾、群眾與群眾、群眾與官員之間信息不對稱,在這種情況下,難免會出現人為操控:領導想提拔的,一定是組織重點考察的,組織重點考察的一定也是“群眾滿意”的。那么,如何才能讓這個順序顛倒過來?
第四,群眾滿意度信息要不要公開?常見的現象是,上級組織部門要任命官員了,就來搞一個民意調查,但不公布調查結果,給人的印象是“民意調查只是走過場,領導該怎么任命還怎么任命”。這種狀況本身嚴重損害了群眾滿意度的信度和效度。
實際上,把群眾滿意度引入政府評價體系最為有效的制度當屬民主制度。與這種制度相配套的是一系列問責制度和監督制度等。這套制度配合信息公開和輿論監督等其他制度,不僅可以杜絕人事任命中跑官買官的現象,而且通過建立政府“對下負責”的機制,確保政府行為始終“以群眾滿意為導向”。
因此,民主制度、信息公開制度、輿論監督制度、問責及罷免制度等,這一系列制度應該被看作是保障“讓群眾滿意”的組合制度,它們構成了現代責任政府和責任政治的基本要素。坦白地說,比較各國的經驗,這些制度是“治官”和“治政”的利器,應該說是最好的安排了。將群眾滿意度系數引入干部考核是必要的,但是,我們經常講,辦事情要抓住根本,那就需要明白,什么才是最根本的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