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政府改革策略思考

時間:2022-10-17 1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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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政府改革策略思考

**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了鄉鎮政府改革的原則性意見,即“通過試點、總結經驗,積極穩妥地推進鄉鎮機構改革,切實轉變鄉鎮政府職能,創新鄉鎮事業站所運行機制,精簡機構和人員,5年內鄉鎮機構編制只減不增。”“按照強化公共服務、嚴格依法辦事和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認真解決機構和人員臃腫的問題,切實加強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能。”“有條件的地方可加快推進‘省直管縣’財政管理體制和‘鄉財縣管鄉用’財政管理方式的改革。”

以中央文件精神為指導,結合上一篇文章的論述,我們對鄉鎮政府改革的策略與戰略作出一些具體的思考

第一,建設新農村背景下基層政府的執行力不能削弱。在征收農業稅時代,稅費的征收、計劃生育政策的強制執行等成為基層政府的主要職責,而在后農業稅時代,農村的社會穩定、農村公共產品與公共服務的供給、基礎設施的建設與維護等漸漸成為政府的主要職能。總理在**年12月29日《關于當前農業和農村工作的幾個問題》的講話中強調:“鄉鎮機構該履行的職能、該提供的服務,不僅不能削弱,還要逐步加強。”這句話并不能理解為要增強鄉鎮機構本身,而應理解為提高基層政府的執行力。

第二,轉變政府職能定位,進一步規范鄉鎮行為方式。目前,很多鄉鎮政府工作者將經濟建設置于鄉鎮政府職能之首。通過對鄉鎮政府的職能界定,我們已經看到,鄉鎮政府應該把職能從經濟發展調整到社會管理與公共服務上來。政府尤其不能直接干涉微觀經濟領域,因為鄉鎮政府即使具有促進經濟發展的職能,它本身也不應當充當經濟活動主體,不能借用自身權威干預正常的市場活動,比如犧牲老百姓的利益搞招商引資。

實現基層政府職能定位的轉變需要觀念上的創新。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是樹立正確的政績觀,運用正確的評估體系評價政府的績效,改變以往以經濟指標為主的政府考評指標體系,建立服務型的、綜合型的政府考評指標體系。

第三,增強縣級政府直接管理農村社會的能力。前面我們已經論證了基層政府職能界定目前只能以縣級政府為對象,這也表明縣級政府改革對于鄉鎮政府改革具有重要意義。在這里,我們關注的是怎樣的縣級政府改革能夠給鄉鎮政府職能界定提供可能性。我們認為這種改革就是增強縣級政府不通過鄉鎮政府而直接管理農村社會的能力。浙江省長興縣設立專職駐村指導員的制度其實已經反映出了這樣的走向,因為不少駐村指導員來自縣政府各部門。如果增加縣級政府派出的駐村指導員的數量,賦予駐村指導員更多的權力,提高駐村指導員及其所在機構的地位,通過駐村指導員切實實現溝通信息、宣傳政策、事務、協調糾紛等職能,那么縣級政府直接管理農村的目標就可能實現。

第四,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具體措施包括:把某些原來由政府掌控的權力通過正式的方式委托給村級自治組織;增加鄉鎮駐村指導員的人數,擴大其職能;增加縣級政府或者縣屬職能部門直接派出駐村指導員的數量,增加縣級政府對農村的直接了解、滲透與執行能力;建立駐村指導員與村級自治組織成員聯席會議制度,利用聯席會議解決村域內的糾紛和簡單的法律問題;建立由村級組織和駐村指導員代辦簡單審批事項的制度;加快農村的制度化、市場化,從基礎設施建設、公共物品提供、教育與文化事業、就業與社會保障、生活習慣等方面改造農村,縮小城鄉差距等。

第五,建立起財權與事權相對應的制度。必須不斷擴大公共財政覆蓋農村的范圍,建立健全財政支農資金穩定增長機制。其中,既要保證鄉鎮政府農村工作的財政支撐,又要避免鄉鎮政府在新農村建設中擴大自己的機構和財政,可以運用縣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向農村直接撥款的方式來建設農村的基礎設施與公共服務,鄉鎮政府主要起到政策落實、組織協調以及信息溝通的作用。

最后必須指出,鄉鎮政府的改革不能孤立進行,鄉鎮自身并不能解決自己的問題,鄉鎮的改革需要農村社會組織的配合,尤其需要縣級政府及其部門改革的配合,改革的內容涉及到職能、機構與財政體制等各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