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權利思考

時間:2022-11-27 02: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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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權利思考

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從政治生活的角度規定了黨員享有的八項權利。而從組織學和行為學角度看,黨員權利保障的目標和行為都是靠制度來支撐。為了使對黨員權利的保障具體化、制度化,我們還需要從制度角度對黨員權利進行分析。

1、黨員權利是一種利益價值,包含意見保留權和請求幫助權。意見保留權就是說當目標一致的情況下,個人價值與組織價值發生沖突,有權保留個人意見,并對此相關的組織行為免除一定責任。它實際包括三項權利:一是利益受尊重權。即尊重和保障黨內少數不同意見的同志的民主權利,尤其是對黨內重大問題的決定,必須尊重每個黨員的民主權利。這是黨員對黨的工作負責的一種表現,也是黨組織對每個黨員負責的一種表現。二是批評權。允許每個黨員真實地發表自己的意見,包括批評和反對的意見。這是消除黨內各種政治灰塵、糾正黨內各種錯誤傾向的根本武器。三是先言免責權。免除黨員保留意見范圍內的決策責任,但不免除其在執行決策過程中發生偏差的行為責任。請求幫助權是針對黨員的黨組織和社會雙重成員身份考量的。作為社會成員,黨員在政治、工作、學習等方面不可避免地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如果自身不能解決的,可以向組織提出請求,黨組織必須及時受理并在不違背社會公平正義的情況下提供幫助。

2、黨員權利是一種公共權益,包含參與權和建議權。參與是指黨員有權就組織目標即政策展開討論,建議是指黨員有權就組織行為即決策提出建議。這兩種權利有兩個假設性前提,或者說是行使要求。一個是程序前提。行使參與權必須在黨的會議上展開,行使建議權必須通過組織正當途徑提出。一個是實體前提。黨員行使參與權和建議權,其言論和建議不得違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不得破壞黨的團結統一,不得涉及組織安全、組織秘密、人身攻擊等事項。對于參與權和建議權的行使,組織應給予誠實信用與信賴利益保護:一是路徑保護。其程序渠道應暢通,其組織活動應具有真實性與確定性。二是激勵保護。對于黨員的建議和倡議,應當認真聽取、研究,合理的應當采納;對改進工作有重大幫助的,還要給予表揚或者獎勵。三是免責保護。對持不同意見的黨員,只要本人堅決執行黨的決議和政策,就不得對其歧視或者進行追究。四是信賴保護。對于壓制黨員,限制和阻撓對黨的工作行使建議和倡議權的行為,要嚴肅處理。

3、黨員權利是一種不等訴求,包含知情權和監督權。在黨員權利保障過程中,信息對稱和監督保障尤其重要。知情權是黨員各項政治權利的基礎,只有充分的知情才會有正確的參與。其涵義很寬泛,包括:一是黨內信息知情。組織應當為黨員提供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內有關文件的必要條件。黨員因缺乏閱讀能力或者無法直接參加會議的,黨組織要按照規定向其傳達精神。二是黨外信息知情。黨員有權知曉黨所處的環境變化、社會變化和形勢變化,黨組織應當定期向黨員通報這些信息,影響重大的要專題通報。三是逆向信息知情。逆向信息指黨員自身的信息向上傳達或者將自身了解的信息向組織表達。黨組織必須提供這方面的有效渠道,重大政策的出臺,特別是直接涉及基層和群眾利益的政策,要盡可能多地征求基層黨員的意見。監督權包括揭發、檢舉權和提出處分、罷免或者撤換要求權。鄧小平曾指出:“不犯錯誤的黨,不犯錯誤的人,不犯錯誤的領導是沒有的,問題在于及時總結經驗,用批評和自我批評的精神檢查工作。這樣,就可以不使小錯誤發展為大錯誤,或路線性的錯誤。”所以監督權本身就是一種自我完善的有效機制。行使監督權要注意正確認識和對待保障黨員權利和執行黨的紀律的關系:一方面必須從實體和程序上預防黨內監督制度本身的局限性,防止利用監督權對其他黨員民主權利進行“合法”破壞。另一方面,在內容的真實性上不宜太過嚴格,只要行使的條件合規、程序齊備,就不宜追究其內容不實在責任。同時組織要積極主動保護監督人權益,保守監督人秘密,嚴禁查處歧視、刁難、壓制等各種形式的打擊報復行為。

4、黨員權利是一種民主權利,包含申辯申訴權和選舉與被選舉權。申辯申訴權的主要意義是通過保障黨員行使程序性的權利以維護其實體性權利。這些程序性權利主要有:陳述權、申訴權、作證權、辯護權、請求賠償權等等。實體性權利體現為:在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黨員認為組織或他人損害其利益的,可以向組織申訴;黨員可以為其他黨員作證和辯護。這是黨員享有的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行使選舉與被選舉權的關鍵在于選舉必須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它有公開公正兩方面的要求。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要求選舉權利自由行使,對于組織推薦的對象,黨員可以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其他人,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個人不得妨礙和干涉。程序公正要求選舉的有關程序在同等條件下要作到前后一致、人人一致,不得以任何理由增減。一般情況下,程序公正應優于實體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