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管理改革思考
時間:2022-12-01 08: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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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是我國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并隨著經濟體制的變革而變化。改革開放以來,雖然我們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進行過多次調整和改革,但是,這一體制仍未充分反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本質要求,因而需要進一步深化改革。黨的十六大報告關于繼續調整國有經濟的布局和結構,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論述,正是為建立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作出的戰略性安排。
保證國家持有國有資產目標的實現是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基本前提。
國家持有國有資產的目標包括社會目標和經濟目標。前者主要涉及國家的政治與社會環境的穩定、國家安全、社會公平以及為實現國民經濟持續發展所必需的基礎設施與環境保護等方面;而后者則主要涉及如何通過資源的有效配置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與增值,進而實現國民經濟可持續增長。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作為實現社會資源合理配置的機制之一,必須能有效地保證國家實現持有國有資產的目標。這也是衡量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及其運行是否有效的基準。黨的十六大報告明確指出:“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有企業、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其他國有資產由地方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這不僅為國有資產實行分類分級管理提供了理論依據,而且明確了不同類型的國有資產在實現國家持有國有資產目標的過程中所具有的不同職能和使命。以中央政府為出資人代表的大型國有企業、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是國家通過國有資產管理者一資源配置機制實現其社會目標的重要保障。因此,對這類國有資產及其相應的國有企業應堅持以法律法規和行政手段為主,由國家政府直接實施監管;嚴禁開放這類國有資產的產權交易,實行國家全資擁有、或者以國家絕對控股的方式經營;并保證國家擁有相應的投資決策權、運營和管理績效的考核評價權、人事任免權以及價格和收費標準的國家管制權。相應地,對其他國有資產則應主要通過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推進管理體制創新。
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職能設計時,必須相應考慮到責任體系。
職能體系規定國有資產管理所具有的社會與經濟功能,具體表現為國家持有國有資產的目標所規定的內容;功能性的規定代表著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和管理者在配置社會資源方面所擁有的權利與權限。而責任體系則是為保證國有資產管理職能目標的實現所做出的一系列追溯制度的安排;這主要包括受托管理責任、財務責任、政治責任、政策責任以及道德與社會責任等;責任性規定代表著國有資產管理機構與管理者在行使其管理權的同時所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黨的十六大報告關于建立“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各級政府要“堅持政企分開,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論述,就是要求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設計要做到職能體系與責任體系的統一。歷史地看,以往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中所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就是只重視職能體系的設計,而忽視了相應的責任體系安排,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缺乏必要的責任追溯機制。
建立合理的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體系是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又一基本問題。
國有資產管理的業績評價是對整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運行效果進行考核和鑒證,并通過反饋機制來不斷修正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由于國有資產管理績效的評價結果往往涉及到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及其管理者的切身利益,所以評價標準的選擇就顯得十分重要。總的來說,國有資產管理績效的評價標準是看其是否真正實現了國家持有國有資產的社會目標和經濟目標,但在確定評價體系時則應考慮在國有資產分類分級管理的條件下,各類各級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及其管理者所負有的不同職能與責任,避免“一刀切”。具體來說,與國家持有國有資產的目標相適應,國有資產管理績效的評價指標可分為社會性指標和經濟性指標兩大類。社會性指標主要考察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運行結果的“公共性”,而非盈利性;這類指標主要包括穩定性、安全性、公平性和效果性等。經濟性指標主要是考核國有資產的盈利性,從而判斷國有資產保值與增值的狀況和水平;這類指標主要涉及國有資產使用的效率性、效益性和增長性等方面。應該指出的是,社會性指標和經濟性指標在很多情況下是相互矛盾的或此消彼長的,如當強調國有資產配置效率時,可能會對就業和環境保護等社會性目標造成不利影響等,但是從國有資產的性質和國有資產管理的責任要求來看,社會性指標可能更重要。因此,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改革、運行及其績效評價過程必須在社會性與經濟性之間進行有效權衡。
探索國有制的多種有效現實形式,是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與創新的重要突破點。
黨的十六大報告明確指出:“要深化國有體制改革,進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別是國有制的多種有效實現形式,大力推進企業的體制、技術與管理創新。除極少數必須由國家經營的獨資企業外,積極推行股份制,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這是我黨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問題上的巨大進步和創新。歷史上,我們在國有資產管理改革問題上,往往把國有資產管理與國有企業管理等同起來,將國有企業視為國有制的主要實現形式。實際上,國家持有國有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全民提供公共產品和公益服務,而國有資產管理的目的是保證這一目標的實現。因此,國有資產的管理形式不一定必須表現為國有企業經營形式,而是可以表現為多種形式;提供公益服務的成果既可以是貨幣性的,如各種保障性支付等,也可以是實物性的,如基礎設施等。只要有利于國家持有國有資產目標的實現,國有制的實現形式可以多種多樣。另外,黨的十六大報告強調探索國有制的多種有效實現形式的重要意義還在于,淡化了中央政府對國有資產經營過程的直接干預。政府作為出資人,是以承認企業具有獨立完整的法人資格為前提的。因此,政府作為出資人,按照兩權分離和政企分開的原則,不能直接干預企業的經營活動。
黨的十六大報告關于繼續調整國有經濟的布局和結構,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深刻論述,從我國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的戰略高度,明確了國家持有國有資產的目的,重新界定了國有資產所涉及的領域和國有資產管理的歷史使命,重新界定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國有資產管理中所應承擔的責任和角色,從而為充分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