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民主發展思考

時間:2022-12-04 0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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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內民主發展思考

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必須堅定不移地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堅定不移地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必須如中共十七大報告提出的那樣,把“發展基層民主”作為“基礎性工程重點推進”。基層民主包括基層人民民主和基層黨內民主兩大部分,其中基層黨內民主尤其重要,因為作為執政黨的黨內民主,對人民民主起著帶動、示范的作用,中國共產黨要以尊重黨員主體地位,來推動并實現尊重人民主體地位;以保障黨員民主權利來推動并實現保障人民民主權利。如果執政黨的基層黨內民主沒有搞好,就會影響到基層人民民主的健康發展;或者說假使執政黨的基層黨內民主并沒有得到真正的發展,就會造成對基層人民民主的阻礙和傷害。改革開放30年來,中國共產黨在黨內民主的制度建設和創新方面,已取得可喜的成就,現在的問題是,要重在貫徹、重在落實。在當前時機成熟、條件成熟的情況下,為了加快發展和落實基層黨內民主,應集中做好以下**件事項。

一、實行基層黨組織的黨務公開

發展基層黨內民主有一個基本要求,就是賦予黨員有了解黨內事務的權利。黨員既然擁有了解黨內事務的權利,就必然要促使黨務走向公開。《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黨的各級組織要按規定實行黨務公開,使黨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所謂黨務公開,是指凡涉及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制度、能力等方方面面的建設和發展的狀況以及財務開支賬目必須向全體黨員報告。在基層黨組織實行黨務公開,就是使基層黨組織的所有事務讓所有黨員都知曉。過去,基層黨組織的黨務往往只為少數黨員,主要是領導班子的成員知道。而需要將黨務傳達給基層黨組織全體黨員知道的,只是那些因為要求大家執行,而只有了解了組織上的意圖后才有利于貫徹的內容。這樣,就使基層黨務長期處于封閉、限制的狀態。現在,實行黨務公開必須打破這種狀態。

黨務公開應建立黨內情況通報制度,情況通報的內容既包括一般情況通報,也包括重大情況通報。要根據通報內容的不同性質和特點規定時限,一般性工作一個月或一個季度作一次情況通報,有重要性或緊急性的工作則要迅即通報。黨的各級組織要把黨內的工作和活動情況,尤其是重大情況,及時通報給全體黨員,使黨員對黨組織各方面的情況有所知曉,就能保持密切的聯系。黨內情況通報,可以采取黨的會議、文件、簡報、資料以及網站等形式進行。公開黨務公開到什么程度?往往會碰到“黨務機密”的困擾。其實,中國共產黨早已從革命黨變成執政黨了,對于基層黨務來說,已經不再涉及國家機密和軍事機密的問題,究其實質已沒有什么機密可言,不能再借口“機密”而拒不公開。應樹立“基層黨務必須透明”的理念,及時地將基層所有黨務公開。

二、實行基層黨內情況反映制度

如果說黨務公開主要是組織方面所采取的行為的話,那么黨內情況反映制度則可以包括黨員個人向黨組織的思想匯報和情況反映、黨內思想傾向的反映、各項工作落實情況的匯報反映、黨內作風方面的情況反映,以及黨外人士和群眾對黨員、干部、黨組織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方面的情況反映,還有社情民意的反映等。這一制度要保證基層黨員群眾在第一時間反映問題,提高情況反映的效率。反映的情況要及時向領導或上級組織匯報,不能截留。要規范情況反映的程序,一般問題逐級反映,重大事項可多級反映或越級反映,直至向中央反映。

目前,基層黨組織十分缺乏黨內情況反映的渠道。黨員個人向上反映情況往往被視為不正常的、甚至有害的行為,并會遭到一定程度的打擊報復。久而久之,黨員群眾想反映的情況不敢反映了,想說的話也不敢說了,黨內成為一片鴉雀無聲。為了活躍黨內氣氛,必須鼓勵大家反映情況,必須盡快建立健全充分反映黨員意愿的黨內情況反映制度。引導黨員充分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增強貫徹執行黨內情況反映制度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切實保護黨員群眾的這一民主權利,一旦發現黨員因反映情況遭到打擊報復的,對有關組織和人員要嚴加處理。

三、實行基層黨組織重大事項的民主討論

基層黨務可分為常規事務和重大事項兩種。常規事務是指那些經常重復出現的、性質非常相近的例行性事情;重大事項是指那些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原則性等特點的需要決策的事情。一般來說,基層黨內的常規事務,可由基層黨組織有關部門的領導、工作人員直接照章辦事,事后通報大家即可。而關涉基層黨內的重大事務,不但必須由領導班子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討論決定,而且必須事先征求全體黨員的意見,進行民主討論。過去,基層黨組織重大事項往往缺失事先征求全體黨員的意見、在黨員群眾中進行充分民主討論的環節,由基層黨組織的少數人決策,甚至是“一把手”拍板。這就使黨員群眾對重大事務決策缺乏民主化有很大的意見,認為黨員的民主權利被剝奪了。

搞好基層黨組織重大事項的民主討論,首先必須明確什么是“重大事項”?為此,基層黨組織要把重大事項的范圍搞清楚,列出一個“重大事項清單”,確定下來。今后,凡屬列為基層黨組織重大事項的應由大家民主討論,使民主討論的合理意見能夠成為決策時應考慮和吸納的重要因素。同時,進行重大決策征求意見時,要把需要征求意見的決策內容,根據征求意見的范圍提前告知給征求意見對象,給征求意見和參與決策的黨員群眾以充分的時間。要合理確定征求意見的對象,擴大征求意見的范圍,解決征求意見面偏窄、人數偏少的問題。征求意見的形式可采取調查研究、座談討論、交流協商、專家咨詢、個別談話等多種方式,廣泛聽取和收集各方面對重大決策的意見、建議。

四、實行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的直接選舉

《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選舉的基本形式分為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兩種。間接選舉,是選舉人先選出一定的代表,然后委托代表去對候選人進行投票選舉;直接選舉,則是選舉人直接對候選人進行投票選舉。黨的十七大報告已經明確指出,“逐步擴大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直接選舉范圍”,規定了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必須實行直接選舉。以往,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選舉,多采用上級黨組織經一定組織考察程序,形成了候選人名單,然后交由黨員選舉的方式。這樣的選舉,在很大程度上成為走過場的選舉。

現在,應改進和完善基層黨內選舉制度。第一,改進候選人提名方式,候選人的提名,應有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兩種方式。建立組織提名與黨員或代表聯名相結合的提名制度,推進候選人提名的制度化、規范化進程。第二,改進候選人介紹方式,候選人的介紹,有組織介紹和自我介紹兩種方式。“組織介紹”方式,由黨組織進行人事安排的說明,對候選人的文化程度、知識水平、政治履歷、以往政績等方面,進行詳細、準確、適當的介紹和宣傳。“自我介紹”方式,試行候選人競選方式,對競選演說的范圍、承諾內容及方式等作出詳細的規定,通過競選演說、接受質詢與提問增進了解,建立候選人與選舉人見面制度,由候選人采取發放書面材料、回答選舉人疑問等方式,讓黨員或黨員代表對候選人的參選目的、動機、施政綱領有充分的了解。第三、改進和完善黨內選舉程序。選舉程序要設計得合理、規范和嚴格,有利于選舉人意志的表達。在經民主程序產生候選人名單后,如果候選人名單過多,可以進行預選,直至形成合適的候選人名單。然后,正式提交全體黨員進行直接選舉,按得票多寡,產生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

五、實行基層黨組織定期工作報告制度

《黨章》規定,“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的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黨的十七大報告進一步指出,“地方各級黨委常委會向委員會全體會議定期報告工作”。進行工作報告是黨組織的一種重要工作方式,它涵蓋黨組織開展工作、進展情況、評價成績、總結經驗、找出問題、改進措施等內容。目前的情況是,各級黨組織普遍缺乏定期工作報告,往往是到了五年換屆的時候才作一個總報告,而在平常的時間里黨員并不清楚黨組織的工作狀況,這就容易造成黨員和黨組織之間的隔閡。現在,十七大報告作出“定期報告工作”的規定,就使黨組織找到了一種和黨員建立密切聯系的渠道。基層黨組織定期作工作報告,是加強黨員和組織的聯系與監督,凝聚黨員之心、增強組織活力的重要方式。

實行基層黨組織定期工作報告制度,目前主要應建立健全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負責和報告工作的制度。首先,要建立健全定期召開全委會會議制度。凡涉及重大問題,都應在充分論證基礎上,通過召開全委會議討論決定,并在全委會監督下實施。應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增加全委會議次數。其次,要改變過去全委會只聽取報告、接受指令和任務、發言表態的單一內容和形式。常委會應向全委會報告工作,包括報告常委會及其成員廉政建設的情況,接受全委會的審議。應增加討論、批評、建議、詢問和質詢等內容和形式,切實強化全委會的決策權、監督權和處置權。再次,要建立健全全委會議議題雙向提出制度、民主議事決策制度、全委會票決制度。全委會議的議題,既可以由常委會提出,也可以由委員、常委聯名提出。1/3以上委員或常委聯名提出的議題,即應列為全委會議的正式議題。同時,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將會議議題在會議召開前幾天書面通知到各位委員,使委員提前充分準備,更有效地參加議題的討論。這里,還需要指出的是,對于“定期報告工作”的“定期”要求,值得認真研究。定期,可以是一年、半年,也可以是一季度、甚至是兩個月。不管是一年、半年、一季度,還是兩個月,總之一定要有確切的時間規定,并且規定下來后不能隨意更改,應作為一個例行公事予以真正施行。

六、實行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民主測評制度

《黨章》指出,“黨在任何時候都把群眾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眾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聯系,不允許任何黨員脫離群眾,凌駕于群眾之上。”基層黨組織要保持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就要時刻傾聽人民群眾的呼聲,接受人民群眾的評判,就要經常了解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威望高不高。為此,必須建立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民主測評制度。民主測評制度,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干部管理權限,按照規定的程序,組織一定范圍內人員參加對領導干部的政治業務素質和履行職責等情況進行測評的方法和活動。

民主測評包括民意測驗和民主評議兩種。民意測驗是指由考核組根據考核內容列出評價項目和評價等次,制作民意測驗表,由參加民意測驗的人員填寫評價意見,并由考核組回收民意測驗表,對不同層次人員填寫的民意測驗票分別進行統計的辦法。對基層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通過的政策措施,以及領導人的工作業績,定期展開規模調查、征求民意,是一件很有意義的事。老百姓的支持率和滿意度,是基層黨組織工作的一面鏡子,是反映黨的威信的晴雨表。開展民意測驗工作,能發揮群眾監督的廣泛性、強烈性的特殊效用,能及時給黨和政府以警醒和激勵。民意測驗結果支持率和滿意度高了,會給基層黨組織以繼續做好工作的信心和力量;反之,民意測驗結果支持率和滿意度低了,就會及時地促使基層黨組織總結、反思,改進工作。民主評議是指由考核組主持,組織一定范圍內人員,采取召開小型座談會或書面評議方式進行的考核、考察辦法。黨政領導干部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

七、實行基層黨的代表大會常任制和代表任期制

早在19**年4月,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的總結講話中就提出:“是否可以仿照人民代表大會的辦法,設黨的常任代表。我們有人民的國會,有黨的國會,黨的國會就是黨的代表大會。設常任代表有什么好處呢?就是可以一年開一次代表大會。”同年9月,在黨的八大上,鄧小平代表中央正式提出了黨代會常任制的問題,他說:“黨中央委員會在黨章草案中,決定采取一項根本的改革,就是把黨的全國的、省一級的、縣一級的代表大會,都改作常任制,多少類似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那樣”,“黨的最重要的決定,都可以經過代表大會討論”,代表“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也可以按照適當的方式,監督黨的機關的工作”,這必然有助于黨內民主發展。為此,黨的十七大報告重申,要建立和完善黨的代表大會常任制和黨的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黨的代表大會常任制度是指,黨代表資格是常任的,任期與同級黨的代表大會相同;黨的代表大會實行年會制,是指黨代表通過有組織有計劃地參加黨的代表大會及閉會期間的活動,在任期內始終發揮參與決策、監督、參謀和橋梁作用。黨代表大會常任制,有利于保證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作為黨的最高權力機關,而不是倒過來作為黨委的陪襯,成為黨委的“參謀”、“耳目”。實行黨的代表大會常任制度,可以先從市、縣級黨的代表大會做起。當前,應在縣(市、區)這一級試行黨代表大會常任制和黨的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實行地方黨代表大會常任制和黨的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可以很好地改進黨代會、全委會和常委會這三會之間的關系。這是因為,地方黨代會是地方黨的最高領導機關,由它產生全委會,全委會再產生常委會。黨代會、全委會、常委會之間構成一個委托授權的關系鏈,黨代會的領導權力高于全委會和常委會。但現在由于黨代會是五年才開一次,就“三會”的實際運作機制而言,倒是常委會決定一切,其次是全委會,最后才是黨代會。這就使“三會”本來的權力金字塔結構被根本顛倒過來,形成了一個倒金字塔結構。無論是就地位還是實際的職權來看,授權結構成了“空架子”,被授權機構的權力遠遠大于授權機構,實際地位也遠遠高于授權機構。很顯然,這違背黨的權力授受關系的理論。因此,只有實行黨的代表大會常任制和黨的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才能健全黨的地方各級全委會、常委會工作機制,才能發揮黨代會對重大問題的決策作用,從根本上推進基層黨組織黨內民主的發展。

八、實行黨的代表大會代表提案制度以及代表提議的處理和回復制度

黨代表提案,是指黨代表就黨的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或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向代表提案審查委員會提出,請求列入黨的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書面意見和建議。如前所述,黨的代表大會既然被看作黨內的“人民代表大會”,那么,黨的代表大會就應該仿效、借鑒人大開會的做法。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早就實行了代表提案制度,黨代會也應參照實行這種制度。將代表提案制度引入各級黨的代表大會,對于擴大黨代表在最高決策機關中的民主權利,健全黨代會決策機制,具有重要意義,是完全必要的。

對代表提案中所提出的各種提議、建議,各級黨代表大會和黨委要認真研究、處理。對涉及有關部門、單位的提議,各級黨代表大會和黨委要責成有關部門、單位及時處理,并加強督辦;承辦部門、單位要向同級地方黨委報告處理結果。代表提議的處理情況,要以書面形式,向代表作出認真負責的答復;一時難以解決或需要暫緩處理的,要向代表作出令人信服的說明。

九、實行基層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制度

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制,是指規定干部在領導職位的任職屆(期)數和任職年限,任職期滿后必須退出現崗位、轉任其他職務或免去現任領導職務的制度。干部職務終身制,曾經是僵化社會主義模式的一個痼疾。改革開放后,鄧小平同志著眼于國家的長治久安,提出廢除干部職務終身制。1982年9月黨的十二大黨章闡明,“黨的各級領導干部,無論是由民主選舉產生的,或是由領導機關任命的,他們的職務都不是終身的,都可以變動或解除。”黨章只說明了黨的各級職務不是終身的,卻沒有給出具體的任期限制,從法理上說黨的領導人仍然可以長期任職。

目前,一些地方存在黨政領導干部任職無期限、屆滿不卸任的不合理現象,嚴重影響和制約了干部的能上能下和工作積極性的發揮,已經成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亟待解決的一個重點問題。為此,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實行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制”。2006年出臺的《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明文指出,選任制領導職務實行任期制,包括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領導班子成員,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等,在同一職位上連續任職達到兩個任期**年,不再擔任同一職務;擔任同一層次領導職務累計達到15年的,不再擔任同一層次領導職務。建立和實行黨政領導職務任期制度,規范黨政領導干部任職期限,加強任期管理,一方面既能夠解決領導干部任職無期限、屆滿不卸任的問題,另一方面也能夠解決干部調動頻繁、屆內不穩定的問題,對實現干部能下能出、形成正常的新老交替機制、保持選任制干部屆內穩定、增強領導班子整體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這一制度既然規定了干部在領導職位的任職屆(期)數和任職年限,任職期滿后必須退出現崗位、轉任其他職務或免去現任領導職務,就必須得到嚴格的貫徹執行。

十、實行對不稱職的基層干部罷免或撤換制度

對不稱職的干部實行罷免或撤換,是每一名普通黨員和基層黨組織享有的一項崇高權利,它是作為一種采取民主的辦法解決執政黨內干部更新淘汰的基本制度,其方法是由黨員、黨的代表大會代表或黨的委員會成員,向黨的組織或黨的代表大會提出罷免或撤換不稱職干部的動議,有關黨組織黨的代表大會按程序受理并作出決定。罷免或撤換制度與現行的黨內撤職、免職、調整工作崗位等制度的根本區別在于,它是自下而上的制約監督行為,而后者是一種自上而下的制約監督行為,即是上級或同級黨組織對犯錯誤或不稱職的干部作出的紀律處分或組織處理。

在現實黨內生活中,由于缺乏自下而上的罷免或撤換制,黨員群眾對一些不稱職的基層干部忍無可忍而又無計可施,黨員與干部貌合神離,長期下去勢必使黨員不再關心黨內事務,游離于組織之外。顯而易見,實行黨內罷免或撤換制度,將使黨的地方各級領導干部置身于黨員群眾的監督之下,真正成為“黨的仆人”。這對于調動黨員群眾的主人翁精神,讓他們主動地參與對黨的領導干部的評價,及時地行使罷免或撤換的權利,發揮了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