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糾紛解決機制經驗交流

時間:2022-06-11 1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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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糾紛解決機制經驗交流

近年來,法院積極探索多元化解決糾紛的方法和途徑,努力將訴訟環節向前延伸,將審判領域向外拓展,盡力把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使更多的案件能通過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得以妥善處理,更好地實現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一、強化訴訟調解,發揮法院職能作用解決矛盾。訴訟調解作為我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方式。法院充分發掘訴訟調解在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疏導化解糾紛、緩解執行壓力、節約司法資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不僅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進一步重視和加強調解工作,而且積極探索開展刑事自訴案件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的調解、執行案件和解工作,堅持把調解貫穿于立案、審判和執行全過程。

1.從制度創新入手,規范調解工作,完善調解規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解工作的司法解釋精神,創建調解工作長效機制。一是制定完善了《區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調解工作制度》,從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調解適用范圍、調解程序、調解方法和考核指標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二是建立了調解工作指導推進機制、調解工作考核獎懲機制等調解運行機制,將調解工作由軟任務變硬指標,提出了“三個必須”。即:將調解程序作為案件審理的必經程序,所有的案件都必須調;重大、疑難案件必須著重調;宣判前的任何調解可能都必須把握。

2.發揮法官主導作用,創新調解技巧和方法。注重“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不斷強化法官調解意識,盡可能把調解作為首選結案方式。在調解前,找準當事人爭論的矛盾焦點,選準調解的突破口,有選擇、有準備地制定調解方案,為調解成功做好充分的準備。在調解時,充分發揮法官主導作用,根據不同案情和不同當事人采取不同的策略方法,找準具體切入點,因勢利導,促成雙方達成和解。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的需要,注重充分發揮當事人親戚朋友的促進作用,把調解工作做到當事人之外的“第三方”、“第四方”,促成雙方和解。我院審結的一起集體追討工資報酬案件,公司拖欠88名職工七、八年的工資,時間長、人員多、帳目亂、職工情況復雜,處理不好容易引起群體性上訪事件,審理該案的審判員一遍一遍地與當事人一起核對幾年來的帳本,終于理清了帳目。針對當事人不斷出現的意見分歧,辦案人員又經過十多次的調解工作,案件最終到妥善解決。實踐中,耐心細致化解糾紛的案例決不僅僅使這一例,自探索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以來,各業務庭室普遍加大了調解力度,有效地化解了各種社會矛盾,促進了社會的全面健康發展。

3.加強法官調解能力建設,著力提高調解水平。進一步抓好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學習,并通過開展經驗交流、調解能手評選等多種形式的活動,把訴訟調解工作不斷引向深入。通過各種形式加強調解技能的培訓,重點強化了審判人員三方面的調解能力:一是提高準確把握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能力。二是提高法官綜合運用調解方法的能力。三是提高判斷能力。強化及創新調解工作收到了明顯成效。2007年以來,我院調解和經調解后撤訴的案件總數占到結案總數的80.3%。其中2007年共受理一審民商事案件4289件,調撤率66.5%。2011年共受理民商事案件5490件,調撤率72.3%,比上年提高近6個百分點。2012年共受理民商事案件7354件,調撤率84.5%,比上年提高12個百分點。可見,近幾年我院調解工作呈現持續上升的狀態。

二、延伸訴訟環節,建立以非訴化解糾紛為先導的訴調對接機制。針對進入訴訟環節的民商事案件逐年增多、法院審判力量日益不足、息訴罷訪工作難度不斷加大的狀況,我院將訴訟環節向前延伸,要求一線法官主動走出審判庭,將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有機對接,做到庭前與開庭調解相結合、庭上與庭下調解相結合、訴訟與非訴訟調解相結合,努力為當事人尋求最快捷、最經濟的糾紛解決方式。

1.整合資源形成合力,實現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的良性互動。充分發揮基層組織優勢,與工會及鎮(街)、村(社區)人民調解組織聯動,構建了委托調解機制,在審理農村土地承包、鄰里糾紛、婚姻家庭、贍養等訴訟案件時,邀請當地人民調解員協助調解,實現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的有機銜接和良性互動。

2.切實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和支持。通過向基層民調組織贈送法律書籍、選擇合適案例邀請人民調解員旁聽庭審、適時進行現場個案指導等形式,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業務素質和實戰技能。定期邀請轄區人民調解員列席法庭工作例會。通過相互交流信息,及時總結經驗教訓,制定預防對策。通過依法確認和支持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推動人民調解工作的發展。

3.引導糾紛雙方理性選擇糾紛解決途徑。將《訴訟風險告知》、《舉證責任告知》、《訴前糾紛解決方式溫馨提示》等糾紛解決指南通過人民調解員宣傳到基層群眾手中,盡可能讓群眾不走或少走彎路。

三、拓寬服務領域,多措并舉化解糾紛。

1.開展司法調研,提出司法建議,為大局服務。一是加強對經濟領域涉法問題的研究,及時向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為經濟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二是針對部分企業合同管理意識不強,容易造成糾紛、加大損失的情況,主動聯系有關企業,登門服務,講解有關法律法規,查找合同漏洞,完善合同約定,為轄區內重點企業發展提供法律支持。同時針對金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以召開部分金融部門負責人座談會的形式,建言獻策,幫助其解決問題。三是通過調研和宣傳相結合大力宣傳倡導家庭和睦、尊老愛幼、鄰里和睦相處的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四是通過提出司法建議,如“交警部門出具賠償憑證需完善”、“建議農村村委會設置水塘危險警示標牌,防范少年兒童溺水事故發生”等,有效地幫助有關部門完善社會管理。

2.繁簡分流,取得法律與社會效果的良好統一。對立案、排期、開庭、審理、判決、執行、信訪等各個環節的工作,按照明確的目標要求和操作方法,實現各環節工作的及時、順暢運行;繼續推行繁簡分流,強化速裁中心和巡回法庭的作用,普通程序案件簡化審,簡易案件即收即審即結等做法,在確保辦案質量的前提下,盡可能加快辦案節奏,盡快實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定紛止爭。

3.強化信訪,注重從源頭上解決問題。加強初信初訪工作,注重提高辦案質量,努力預防和減少重復訪、越級訪和上訪老戶等問題的發生。高度重視群體上訪和上訪老戶的處理,及時妥善化解社會矛盾。上訪老戶鄒立賢曾在我院打過10次官司,不但本人多次進京上訪,還他人上訪。在“規范司法行為年”活動中,我院實行分管領導直接包案,鄒立賢什么時候來,分管院長什么時候見,對其問題一一澄清理順,能拍板的當場解決,經過半年多的溝通協調,鄒立賢終于無話可說,心服口服地寫下了不再上訪的保證書,并送來了三面錦旗。

4.積極推進庭前準備程序制度,及時化解糾紛。充分發揮庭前準備程序在指導當事人舉證、固定證據、促進和解、提高訴訟效率等方面的作用,既為庭審做好準備,又使一些簡單糾紛可以在庭前得到及時妥善化解。

5.積極參與基層平安創建工作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減少糾紛,預防犯罪。堅持懲治與預防相結合的方針,采取以案講法、法律宣傳、回訪幫教等形式,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促使服刑人員改過自新,更好地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營造安定有序的社會環境。加強與駐地黨委政府聯系,建立了審判執行、重大案件等“五項通報制度”,保證了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6.探索行政和解與案件執行新思路,消除不安因素。一是嘗試進行行政訴訟簡易審和行政和解結案的改革,08年共審結行政訴訟案件130起、非訴審查和執行案件90件。特別是對拆遷案件進行了重點審理和執行。在拆遷工作中,按照“調解為主,強制為輔”的處理原則,靈活運用耐心、誠心、決心、真心相結合的工作方法,促進糾紛圓滿解決。兩年來,先后組織了12次集中行動,執結房屋拆遷案件60戶,沒有一起矛盾激化案件發生。二是探索案件執行新途徑,通過采取懸賞執行、公告執行、與媒體合作等多種方式,提高了工作效率,08年共執結案件3096件,結案率為102.9%,09共執結4230件,結案率96.65%。懸賞、公告執行的經驗做法先后在《日報》頭版頭條報道,《齊魯晚報》和《大眾日報》也相繼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