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民生資金監管工作經驗交流

時間:2022-01-21 1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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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生資金監管工作經驗交流

一、存在主要問題

目前,一些管理者受利益驅使,套取專項資金;有的經費不足,擠占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存在明顯漏洞,資金的使用管理把關不嚴,資金發放不及時、發放不到位、公示不到位等現象,致使少數基層干部和群眾對政策理解不透,知曉度不高。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民生資金效益發揮不高。近年來,民生資金的使用及其效益逐漸成為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重點。民生資金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和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花好管好民生資金,使其使用效益得到最大發揮,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是各級政府職能部門義不容辭的責任。一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制約,在項目的上馬和資金在使用過程中普遍存在“寧多勿少”的利益驅動,套取資金、浪費資金現象嚴重。二是部分工程項目在執行中由于資金配套、后期管護等環節存在問題,成為爛尾工程,沒有真正發揮其經濟效益。三是一些地方或部門為了完成對民生項目的考核,實行一刀切、下指標、攤指標等硬性數量規定,在“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情形下,存在弄虛作假、虛報造假現象,使寶貴的民生資金打了水漂。

(二)動態管理機制不健全。一是民生項目從項目申報、立項,到資金配套、撥付、使用和后續監管等環節,貫穿全程的動態監督管理機制尚未建立,難以預防和阻止資金運轉、使用偏離軌道,確保資金運轉合法合規和安全高效使用。二是資金管理與項目管理脫節,資金與項目缺乏統籌銜接。由于資金管理責任不具體、不明確、不嚴格,沒有實行問責制,重爭取,輕管理,以撥代管,權責脫節的現象普遍存在。三是民生支出公開機制不健全。目前,缺乏規范的民生支出的公開機制,公開的主體、渠道、范圍、方式和審查的程序需要以政策法規的形式加以進一步明確。民生資金的撥付、使用處于不公開透明的狀態,一方面給資金的暗箱操作提供了機會,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監督機構、社會和公眾對民生資金的有效監管。

(三)基層財政監督體系薄弱。一是實際操作中普遍面臨資金、項目多頭管理的情況,很多資金由項目主管部門管理。由于項目多、業務量大、資金分散、多頭管理,基層財政所無法實施有效監督。基層財政所監管力量薄弱,業務人員少,許多項目需要專門管理人員長期深入實地檢查,加之隊伍素質參差不齊,已不能完全適應現代公共財政的監管需求。二是基層財政所對民生資金的具體使用,事前、事中缺乏參與,事后監督局限于發現和確認偏差以及已經存在的問題,在管理監督過程中出現職能懸空,導致監督缺位。

二、對策及建議

民生問題是一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內容豐富的社會系統工程,民生資金的監管同樣牽涉面廣,項目內容繁雜,需要全面提高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水平,具體應在把牢關口、創新手段、加強管理和強化監督等方面下功夫。

(一)關口前移抓預防。科學合理編制預算,明確利民惠民實事的中長期目標、重點方向、重點領域和重點項目,以及分年度實施的計劃;加強民生資金預算項目支出的規范管理,認真做好重點項目支出的安排的研究和評估論證;加快項目支出的預算執行進度,加強民生資金預算的執行分析,財政資金使用跟蹤問效制度。對民生項目實行程序化管理,嚴格把好立項關、資金支出關和資金使用關。對民生工程建設項目按建設進度撥款,減少資金跑漏,充分保證資金的利用率項目財務實行獨立核算,確保專款專用。

(二)科技助力解難題。制針對民生資金全程監管難、數據審計難、監管量化難、身份甄別難、監管機制僵化、缺乏信息科技手段等問題,利用現代網絡技術,建立快捷高效的全程實時信息監管系統,促使民生資金在貫徹落實時實現陽光操作。對項目監控,從前期手續、施工前審批,到項目開工、資金撥付使用、決算直至竣工驗收,進行全程實時監控;對專項資金監控,從指標下達到撥付、投放使用,進行全過程實時監控。同時,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創建完善民生資金電子監管系統,覆蓋民生資金項目、資金用途、補助對象、補助標準等情況。在用款計劃申請、資金使用審批、資金撥付和資金發放四大關鍵環節設置監測點,實行自動預警、分級報警,提高工作人員違規操作的風險和成本。此外,還應建立財政及各監管部門集成信息共享系統,對所有納入系統管理的項目和資金民生資金進行查、訪、核、驗,隨時了解每筆資金的動向,及時發現并解決問題。在此過程中,保障群眾的知曉權,系統向群眾開放以查詢資金使用等情況,真正實現每一筆資金的撥付在事前、事中和事后形成多角度、全過程、實時化、動態性的有效監督。

(三)責任查糾抓落實。加強組織領導和責任分工,使每一項資金的監管都有具體部門負責,并將強化監管貫穿于從項目立項、審批到驗收、審計的全過程,嚴防資金被挪用、拖欠和改變用途。對每項民生資金的撥付、管理、使用等情況全面開展檢查,逐一建立問題整改臺帳,實行銷號式整改。將明察與暗訪相結合,定期不定期開展監督檢查,重點查處民生資金領域存在的腐敗和違法犯罪問題,嚴肅查處侵害國家、集體或群眾利益的經濟案件。同時,暢通群眾利益訴求渠道,完善相關制度,加大對民生政策落實、民生項目建設、民生制度執行等方面群眾反映強烈問題的查處力度,嚴格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