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監管工作調查報告

時間:2022-09-06 08: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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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監管工作調查報告

工程建設監理是受工程項目業主的委托,以自身的專業技術、管理技術為其提供專業化的項目管理服務,彌補業主在項目管理中的不足,使工程項目目標得以最優的實現。因此,監理企業作為“公正獨立的第三方”,應當“公正、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工作,維護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的合法權益。國家將工程監理制列為工程建設領域“四項基本制度”之一,可見實行工程監理制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通過近幾年我局開展的跟蹤審計結果表明,當前監理市場管理中還存在許多不盡如人意和欠規范之處,具體表現在:

1、業主越位。一些業主法律意識淡薄,或對監理程序不熟悉,委托監理往往不是出自委托方的自愿,而是出于政策、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許多業主單位把工程監理的委托關系理解為簡單的雇傭關系,認為自己花了錢,監理就必須聽命于自己,工程實施過程中,隨意下發口頭指令要求施工單位執行,至于財權的掌控,更是絲毫不肯放松,工程款支付問題由業主直接和施工單位解決,“三控制”中的資金控制極少交到監理手中,從而使監理機構失去了控制手段,增加了監理工作的難度,對監理工作的正常開展產生了很大的阻礙。

2、監理缺位。根據最新《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監理企業的注冊資金要求是甲級300萬元,乙級100萬元,最低的丙級只有50萬元,門檻較低。這就使得監理行業呈現出一種“低端企業和從業人員較多,而高端人才較少”的奇特現象。許多工地上,往往少數幾名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搭班組成項目部,有的監理工程師還只是掛名,實際根本就不在場,現場配備的監理技術力量有限,而且許多監理單位把工作僅僅定位在工程質量和進度控制上,至于如何控制工程造價,認為那是建設單位的事情,主觀上就沒有想到替業主把好造價控制關,因此,業主不把控制工程造價列入監理職責范圍也就成了順理成章的事情。

3、市場錯位。在實踐中,國家建設部不但規定了必須實行監理的工程范圍,而且還專門下發文件提出了具體明確要求,將國家強制性監理與企業市場化運作相結合,大力推進監理制度的實施與發展。表面上看,法律賦予監理的權力似乎很大,監理人員似乎在履行著“準執法”的監管職能。但從本質上分析,多數監理業務是原來各地工程質量監督站或者技術質量監督局所行使的,是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的延伸,相當于現行司法實踐中的“委托”,監理企業作為“被委托方”,本身就繞不過去這個執法門坎,也就是說監理單位屬于企業,沒有執法權。而且在競爭激烈、項目難得的市場形勢下,監理單位也同樣為了生存與發展,不得不與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在對工程監理的某些環節上達成某種默契或者妥協,扮演著一種“遠看象警察,近看似保安”的尷尬角色,在監理工作中,講究“監理藝術”也許更勝過監理技術。

針對上述問題,筆者認為,一定要堅持和完善工程建設監理制度,要進一步提高對監理行業重要性的認識,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擺脫監理行業存在的困境,監理單位也應當從提高自己的業務素質、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出發,本著“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行為準則,獨立地開展監理工作,使建設監理事業健康發展,走上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