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調查與思考
時間:2022-06-09 10: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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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狀分析
(一)機構個數多,經費性質差異化。全縣共設立事業單位290個,其中全額撥款事業單位237個,占82%;差額撥款事業單位11個,占3%;自收自支事業單位34個,占13%;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8個,占2%。全縣事業單位數占行政事業單位總數的82%。
(二)在編人員多,供養系數高位化。全縣共核定事業編制6300多人,在編人員5300多人,其中全額和差額撥款的共4100多人,占全部事業單位人員78%,占全縣財政供養人員的74.5%。
(三)用人渠道多,工作崗位多樣化。全縣非正常使用人員1800多人,其中借用混崗160多人(行政機關從下屬事業單位借用60多人),編外聘用1500多人,在編不在崗200多人。
(四)專業人才多,隊伍結構老齡化。在全縣事業單位在編人員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3900多人,集中了全縣約85%的專業技術人才;從年齡結構上來看,40歲以上有2800多人,占53%;其中51歲以上1000多人,占20%,年齡結構趨于老化。
二、改革難點
(一)改革對象點多面廣。改革涉及全縣290個事業單位、5300多人,牽涉到縣鄉兩級政府、50多個行政單位。改革錯綜復雜,包括機構編制、人事聘用、人員分流、管理體制、養老保險等多個方面,是各方利益關系的大分化和大重組,難度系數很高。
(二)類別劃分難度很大。因涉及各方利益,所以要按照“政事分開、事企分開、管辦分離”的原則劃分,難度很大。具有行政管理職能單位在分類中相對容易,但具有生產經營性和公益性事業單位劃分難以掌控。在公益性單位中,如何劃分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難度更大,特別是公益二類,既有一定的經營性,又有很強的公益性,很難準確界定。
(三)政事不分難以割舍。少數單位為了爭取上級政策或為增編進人,名義上成立了事業單位。舉辦單位卻掌握著其事業單位的人事權、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權、財產支配權,事業單位沒有自主權,成不了市場主體。更有甚者將行政職能和事業創收結合起來,有些事業單位和其舉辦單位作為一個利益共同體而存在。以政干事、以事代政、靠政養事、政事不分的情況,在傳統的事業管理體制下較為突出。
(四)總量管理難度加大。按照分類改革的要求,對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可調整為相關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也可單獨設置行政機構,但同時不得突破行政機構個數和行政編制總量,要通過行政管理體制和政府機構改革中調劑出來的空額逐步解決。目前我縣縣直機關超編嚴重,行政類事業單位90%集中在縣直,按照行政編制分層級管理的要求,要在縣直行政機關中調劑編制接納事業單位人員的難度很大。
(五)撤并轉制任務艱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對未按規定設立或原承擔特定任務已完成的,予以撤銷;對布局結構不合理、設置過于分散、工作任務嚴重不足或職責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全縣將有1/3左右事業單位將面臨著撤并,已形成的部門利益和個人利益結構很難被打破,這將成為改革的最大阻力。
三、改革思路
(一)堅持科學分類。針對各類事業單位不同特點和自身發展規律,分別確定不同的改革內容和重點,分別采取不同的改革方向和措施。一是針對行政管理性事業單位。對主要承擔行政職能的單位,按照“政事分開和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剝離相關服務職能后整體劃入行政機構系列;對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單位,將其職能收回行政機關;對職能相似、相近和交叉的單位,進行合并重組,綜合設置。二是針對公益性事業單位。對從事公益性職能的單位進行歸位、完善,對職能萎縮,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減少的社會公益事業單位采取撤并等方法調整布局結構,優化資源配置。三是針對經營性事業單位。按照市場化的要求,深入推進轉企改制,實現市場化管理;對暫不具備條件的經營性事業單位,可先行改制,由政府提供政策予以補貼,作為過渡。
(二)落實配套政策。早在2011年,國務院就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頒發了10個配套文件,針對改革中涉及到的有關機構編制管理、人事、財政、社會保障、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分配等提出了指導意見。各相關部門要在認真研究中央配套文件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制定可行性、操作性強的實施方案,為事業單位改革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撐。人社部門要研究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及其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職業年金制度等,特別是轉企改制和退養退休人員的相關政策銜接辦法。財政部門要重新界定財政對事業單位投入的范圍、方式及規模,研究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及債務的處置和管理,制定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后的稅收及過渡性補貼等優惠政策。法制部門要就事業單位改革提供法律法規上的支撐。機構編制部門要改革和完善機構編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進一步完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制度,實行事業單位差別化管理。組織、紀檢監察等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紀律監督,確保改革順利進行。
(三)把握改革重點。一是創新體制機制。在將承擔行政管理和生產經營職能的事業單位剝離出來之后,政府要調整對公益類事業單位的管理體制,著重發揮宏觀管理、協調服務、依法監督等作用。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把行政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的管理職責交給決策層,進一步激發事業單位活力。二是改善財政投入。在財政供給體制上,要確定財政對非營利性公益事業單位予以扶持的范圍、重點和力度,對指標可以量化的公共服務事項實行“以錢養事”,形成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事業單位投入機制。三是拓寬投資渠道。除涉及國家利益和國家機密以外的公益項目,鼓勵投資主體多元,面向社會招標;將政府直接舉辦事業單位逐步轉變為向有資產的其他社會組織“購買公共產品和服務”。四是明確服務職責。對城市管理、道路交通、環境監測、公共衛生、信息服務等職責業務相近或相同、服務對象單一、設置分散的事業單位,進行優化組合,重新界定職責,突出主職主業,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五是優化資源配置。對一些公共服務和公共管理領域確需新增人員的,要在堅持編制動態管理的同時,探索政府花錢買服務、給錢不給編制、給牌子不單設機構、“養事不養人”,實行社會化用工、勞動合同制管理。
(四)加強組織領導。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關系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關系到廣大事業單位職工的切身利益。建議成立由黨政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領導小組,加強對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領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分別從組織、編辦、人社、財政、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確定專人,具體負責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實施工作。同時,要按照省、市的統一部署,結合我縣實際,科學制定事業單位分類方案和改革實施方案,綜合考慮改革的力度、速度和程度,自上而下地穩步推進我縣事業單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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