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工作要與時俱進
時間:2022-11-24 07: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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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時俱進是時代強音,是人們的共同意愿。人大工作與時俱進,既是社會發(fā)展進步的必然要求,也是人大作為國家權力機關,必須切實發(fā)揮職能作用,促進社會全面進步的應有之義。研討人大工作與時俱進,對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快人大工作的發(fā)展步伐,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要充分認識人大工作面臨的新形勢,增強人大工作與時俱進的緊迫感和使命感。人大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應該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一新的治國基本方略,意喻著我黨的領導方式、執(zhí)政方式都將發(fā)生新的變化,黨對國家事務的領導將更多地通過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來體現和維護,從而實現黨的主張、國家意志和人民意愿的有機統一。作為代表人民利益、體現人民意志、行使人民當家作主權力的國家權力機關,其在推進法治進程中的重要性是顯而易見的。另一方面,加入世貿組織,表明我國將加快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步伐,按照WTO的規(guī)則,改進社會和經濟的法治環(huán)境,把中國溶于世界,同國際接軌。這是我們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所面臨的一項重要課題。這無疑要求國家權力機關切實發(fā)揮其立法、監(jiān)督等職能,適應世界一體化、經濟全球化的要求,做好法律法規(guī)與國際法、WTO規(guī)則的對接,主導和督促政府轉變職能,成為信用政府、責任政府和服務政府。這兩個方面的新變化,無疑提升了人大在現實生活中的地位,加重了人大的責任,必然也要求人大工作與時俱進,切實發(fā)揮其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應有作用。這是歷史賦予人大的一個良好機遇。如果人大工作不與時俱進,就難以擔負起時代賦予人大的歷史使命,也有負人民的重托,與憲法和法律的規(guī)定相悖,與人民的根本利益相忤。和這一新形勢的要求相比,人大工作中還存在著一些不相適應之處,如人大工作者自身存在的"二線"思想、無所作為思想、難有作為思想;工作中的惰性、格式化,思維方式上的重過程輕實效、重形式輕實質內容等等,都影響和制約著人大工作的開拓創(chuàng)新,難以使人大工作與飛速發(fā)展的時代同步前進。思想不解放是制約人大工作的瓶頸問題,如果不能夠"自覺地把思想認識從那些不合時宜的觀念、做法和體制的束縛中解放出來,從馬克思主義錯誤和教條式的理解中解放出來,從主觀主義和形而上學的桎梏中解放出來",死抱著過去陳舊的、保守的、消極的思想意識,人大工作不能也不會有大的發(fā)展,人大就難以適應和符合時代的要求,時代賦予人大的使命就難以實現。我們所面臨的是一個飛速發(fā)展的時代,適應這一時代必須靠自身與時代的同時速或快時速的發(fā)展,否則只能被時代遺棄。對此,人大工作者當牢記于心,深刻體會。要牢固樹立"發(fā)展是硬道理"的觀念,增強理論思維、戰(zhàn)略思維和前瞻性思維,不斷探尋人大工作與時代同步、促進社會發(fā)展的最佳結合點;要不斷解放思想,大膽創(chuàng)新,使人大工作實現長足發(fā)展。
其次,要進一步加強和改善黨對人大工作的領導。黨的領導是我們事業(yè)成功的根本保證,人大工作的與時俱進也同樣如此。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對人大工作的領導,是新形勢下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zhí)政水平的客觀需要,也是加強和改善黨對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領導的重要內容。在新的形勢下,各級黨委必須從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zhí)政水平的高度,進一步加強和改善對人大工作的領導,積極探索通過法定程序,充分發(fā)揮國家權力機關的立法、決定、監(jiān)督、人事任免等方面的職能作用,領導和組織人民當家作主,切實發(fā)揮人大在國家政治生活和國家事務中的重要作用;要自覺維護國家權力機關法律監(jiān)督的權威性,帶頭執(zhí)行憲法和法律,積極營造依法治國的的良好社會氛圍;要依法理順人大和"一府兩院"的關系,支持人大加大履職力度;要完善監(jiān)督制約機制,使被監(jiān)督者不斷增強人民主權意識,自覺接受人大監(jiān)督,努力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心為民想,權為民用,利為民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再次,要切實解決目前人大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問題,進一步加強人大自身建設。由于歷史和社會的原因,人大的作用還沒有得到很好的發(fā)揮,如監(jiān)督不力、決定權閑置虛置、人事任免權的形式主義現象等不同程度的存在,影響了人大應有的權威,人民群眾反映較為強烈;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素質構成、議政當政能力以及人大機關辦公條件、工作人員素質等都與黨政機關有一定差別或差距。改進人大工作的這些不適宜的狀況,就要求我們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從維護人民主權的高度,按照依法治國的根本要求,尊重人大國家權力機關的地位,優(yōu)化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的素質構成,改進辦公條件,提高工作人員素質,切實發(fā)揮人大在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中的職能作用;要盡快出臺監(jiān)督法,把人大工作納入規(guī)范化、法治化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