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顯失公平構成要件的立法思考
時間:2022-02-20 09: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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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民事行為顯失公平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2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對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示公平。”我國設置顯示公平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證合同雙方在完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訂立和履行合同,同時賦予交易中遭受不公平損害一方以撤銷合同的請求權利,維護交易的公正性。而筆者認為,上述立法對顯失公平的規定標準過于抽象,在適用過程中產生了不少弊端:
1、有關顯失公平的標準彈性太大,適用范圍過于寬泛,出現了執法上的不統一,許多不屬于顯失公平的合同也被認為是可撤銷合同,甚至濫用顯失公平制度,隨意撤銷合同。
2、合同當事人草率訂立合同,后因交易不成功,便以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合同,破壞了交易秩序的穩定。
3、因價格漲落或其他市場風險致使合同一方當事人預期利益受到影響,要求撤銷合同。
4、合同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愿履行合同義務,以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為由請求撤銷合同。這些問題的出現,并非顯示公平制度本身的原因,而是因為在法律上未能規定具體認定顯示公平的標準,適用范圍過于寬泛所致。
由此可見,我國顯失公平制度的適用急需一個合理的評定標準,以便在實踐中易于把握和操作,杜絕撤銷權的濫用,充分發揮其社會救助的功能,維護交易安全和正常的經濟秩序。關于顯失公平的構成要件,學理上存在不同的觀點,概括起來,可分為客觀說和主客觀統一說兩種意見。客觀說認為,評定顯失公平的主要標準是考查客觀上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利益上不均衡,無需考慮顯示公平發生的原因。主客觀統一說雖然強調將主、客觀要件結合起來認定顯失公平問題,但在主觀要件上的側重點不同。一種觀點認為,在主觀要件上,主要考慮受損方當事人是否出于真實自愿,如果是由于急需或缺乏經驗等原因而接受不平等的條件,則不屬于真實自愿。另一種觀點認為,在主觀要件上,既要考慮受損方是否具備充分的自覺和自愿,還應當考慮獲利方主觀上是否有故意利用自己優勢,或利用對方沒有經驗的惡意。行為人的過失行為不構成顯失公平。
筆者認為,建立顯失公平構成要件的核心問題是對合同關系中公平的評定。基于這一認識,對有關顯失公平構成要件的立法問題提出以下幾點思考:
1、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評定權利義務是否顯失公平,應當從合同的內容和履行結果兩方面予以考查,如合同內容上明確規定一方享有過多或過于優越的權利,他方負擔過重或條件苛刻的義務,甚至一方根本沒有享有必要的權利而他方沒有承擔最基本的義務,就已經構成顯失公平的條件,無需得到客觀上發生利益不均衡的后果,受損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撤銷合同,由此維護公平的合同條件。此外,權利義務明顯不平等還包括因履行產生的經濟利益上的懸殊,如一方獲取的價金或報酬大大超過其交付標的物的價值或大大低于其提供勞務的通常標準,致使一方因此得到而他方遭受重大損失,即客觀上已發生利益嚴懲失衡的后果。
2、獲利方主觀上存在惡意,即獲利一方故意利用了自己的優勢或他方無經驗過于輕率地訂立或履行了顯失公平的合同。獲利方的主觀惡意就在于:明知自己的經濟、政治或社會關系上的優越地位和條件會對他方的利益發生重大影響,故意誘使他方提出或接受重大不利的條件,或者明知他方提出或接受不公平條件是出于不知情或草率行事,故意維護這種狀態,并從中獲利。
考察獲利方主觀上有無惡意,實際上也排除了對顯失公平制度的濫用,下列情況不構成顯失公平:
(1)獲利方不了解對方情況,主觀上并無惡意。
(2)出于獲利方的善意行為,如一方履行了忠告義務,向對方說明了不公平條件的存在,且對方有機會理解或合理選擇合同條件。
(3)出于過失行為,如對受損方提出的不公平條件因過失未予謹慎認識或未將不公平條件和交易的真實內容告知對方。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4)顯失公平的后果系因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所致。
3、受損方不具備處分自覺和真實自愿。《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遵守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自愿原則與公平原則有密切的聯系。自愿是公平的基礎,也是公平的保障。所謂充分的自覺和真實自愿,可以結合以下三個方面考慮:一是獲利方沒有利用不正當的條件,二是獲利方雖然利用了自己的某種優勢,但該優勢不足以構成對他方取得利益的重大影響;三是受損方有充分的條件拒絕締約或另行選擇交易對象。將當事人的主觀真實意愿作為評定顯失公平的標準,有利于防止當事人一方自愿接受不利條件,又以利益不均衡為由要求撤銷合同,排除交易中人為的風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