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官選拔模式的改革

時間:2022-10-30 02: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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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官選拔模式的改革

淺談我國法官選拔模式改革

灤縣人民法院劉占林豈延江韓寧

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是寫入憲法和黨的文件的一個基本的司法原則。這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司法獨立。司法獨立的實現需要很多要素,首當其沖的就應該是人的要素。筆者認為,應當改革我國法官現在的選拔模式,使法官的選拔適應司法獨立的需要。

建國以來,我國的法官隊伍建設不斷取得進展,法官隊伍逐漸專業化、正規化,法官素質不斷提高。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法官隊伍為我國的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民主法治建設、保障社會穩定等方面都做出了重大貢獻,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分析我國法官隊伍現狀,應該說是不容樂觀的——法官隊伍雖然龐大,但素質不高,法官個體參差不齊——這是不爭的事實。主要表現在:一是單一型人才多,復合型人才少;二是經驗型人才多,知識型人才少;三是成人教育培養的人多,正規教育培養的人少。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是我國法官的選拔模式。我國關于法官的任職條件從建國到1995年以前,沒有具體規定。選任法官主要看政治條件,而對業務素質、司法能力的要求則相應不高。這樣的選任模式使眾多的法官缺少深厚的人文素質,缺乏扎實系統的理論功底,難以形成以法律的概念去思考問題習慣,更不能形成良好的繼續學習氛圍。也許正是為了適應法官整體素質不高的狀況,防止素質較低的法官的心理肆意,便在法官之間人為地劃分了不同的行政等級,使得在審判中,不同等級的法官對案件的意見“效力”也不同等的怪現象,使本應獨立審判的法官,不得不屈從于等級有別的行政權,導致法官過于關注上級法院或本院“領導”的好惡,這無疑為司法獨立打上了行政管理的烙印,是與司法獨立、法官獨立背道而弛的。

基于上述情況,筆者認為,要實現司法獨立和法官獨立,提高法官整體素質是極為重要的環節。而改革法官選拔模式,則是其中的關鍵因素,可謂勢在必行。

1、可供借鑒的當代世界其他國家主要的法官選拔模式

當代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為了選拔合格的法官,對法官的選任非常嚴格,并且把法官人選的選拔和培養結合進行。

(1)在大陸法系國家,首先進行大學本科法學教育,然后進行司法實踐訓練。德國對法律專業從業人員的培訓分為完全不同的兩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理論上的培養,另一部分則側重于實務方面的訓練。要取得在司法部門任職的資格,必須通過兩次州考試,參加第一次考試至少要在完成七個學期的法律學習之后,參加第二次考試則必須是完成了30個月的實習或見習服務之后。在法國,未來的法官必須在大學讀完四年法律課程,大學畢業后還必須通過由政府主持的考試,合格者進入國立法官學校進行為期四個月的專業培訓,包括在該法官學校正式學習和在警察局、律師事務所、監獄及在巴黎的司法部這些部門中實習,接受細致的指導以深化具體的法律知識,這種培訓最終完成于司法試用期。

(2)在英美法等國家,絕大多數法官要從律師中產生。英國法學教育的宗旨,不是培養法學理論家和教師,而是律師。英國的律師培養分為三個階段:一是學習階段。學生通過3年法學院學習,通過嚴格考試,取得法學學士學位。二是職業訓練階段。由取得法學學士學位的畢業生提出申請,參加考試通過者再進入大律師公會所屬的四個律師學院學習一年,再通過考試后即可獲得其所在的律師學院授予的法律學位,成為大律師。三是實習階段。取得大律師資格后,必須到律師事務所跟職業大律師見習一年,由承訓的律師事務所根據學生見習期表現決定是否錄用。經過一定年限的律師經歷后,才能參加法官選任。美國法官的培養方式和英國基本相同。從法學院學習到律師再成為法官是一個具有嚴厲性和漫長性的過程,使英美法官具有優良的法律專業素質。

(3)在日本,對法曹(即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學學者的統稱)的培養非常重視,有著嚴格的考試,錄用,培養制度。根據日本新憲法的規定,法學本科畢業生無論想當法官、檢察官或律師,都必須經過統一的司法考試。國家司法考試是各類考試中最難的一種,每年約有3萬人報考,只錄取500多人。考試合格者必須作為司法實習生進入司法研修所進行至少2年的學習,期滿經嚴格考試后,取得法曹資格。然后根據本人志愿分別擔任助理法官、檢察官和律師,上述三種人一般要經過10年的司法實踐,才能被任命為法官。在這10年期間,他們必須重新回到司法研修所進行四次短期(最長4個月,最短7天)進修,以進一步提高法官的業務水平。

2、改革我國現有的法官選拔模式

從上述國外的法官培養選拔模式可以看出,法官選拔的基本過程,基本上是法官人選首先必須經過大學系統的法學教育,然后經過嚴格的考試和長期的法律實務訓練,方可任命為法官。結合我國司法現狀,在三種法官人員的選拔培養模式中,筆者認為英美法系的做法更適合我國。我國法官的培養選拔,可以考慮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正規的大學法學本科教育階段。大學法學本科以素質教育為主,讓大學本科生系統地掌握法學基礎知識和法律的具體規定,同時也要進行職業技能教育,以適應未來法律職業的要求。畢業后,想做法官的,作為第一次篩選,必須考取律師資格。

第二個階段,從事律師實務階段。要想從事法官職業,大學本科畢業后,必須從事8年以上律師職業;法律專業研究生,必須從事5年以上律師職業;法律專業博士研究生,必須從事2年以上律師職業,從而獲得法律職業訓練。這樣要求主要是考慮一下因素:首先,從事律師職業都經過律師資格考試,因此所要求擔任法官的人,專業知識要求的起點一致。其次,通過從事律師職業,獲得法律職業經驗。再次,在我國,有“三十而立”之說,一般來說,人到30歲基本進入成熟期,從這個時候開始當法官,有利于保證案件質量,國外一些國家特別是英美法系國家基本上是30歲以上才能做法官。因此在我國從事法官職業的年齡應控制在30歲以上,以保證法官具有豐富的法律職業經驗。

第三個階段,從事法官職業階段。要從事法官職業,在經過規定年限的律師職業生涯后,還必須參加由最高法院組織的全國性的法官資格統一考試,再次進行篩選。考試通過者,方能任命為基層法院的助理法官,再經過3—5年的工作,經考核(考核應由上級法院結合法官所在法院組織進行)合格者,再任命為正式法官。上級法院的所有新任法官從基層法官層層選拔。要通過長時間的、嚴格的培養、選拔,來保證所有的法官都具有較高的業務能力和良好的職業操守。同時,要把法官職業設定為法律職業的頂峰,賦予法官崇高的社會地位,提供優厚的物質待遇。否則,誰都不愿意經歷如此艱辛的奮斗而成為一個普通的職業者。

之所以要經過三個階段才能成為法官,一方面是通過從事多年律師職業,有了較豐厚的收入,再做法官就有了較好的物質保障,利于防止受賄和抵御其他物質誘惑;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國目前已具備從律師中選拔法官的條件。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已經培養了一大批律師,有的律師已從業二十年,從規模和素質上都能滿足法官選拔的需要。

3、加強對現職法官的培訓及繼續教育

我國法官法規定了法官的任職條件,但由于歷史原因,我國現職的一些法官還沒有達到法官法規定的條件。據有關資料顯示,到1998年底,全國還有三成的法官沒有達到法官法規定的最低學歷要求。而目前不達要求者也仍然大有人在。那么,這部分人該怎么辦?筆者認為,對不合格的法官應區別對待。對50歲以下的,其他條件符合法官法規定的,要求其必須參加法律專業教育,取得大專以上學歷;50歲以上的法官讓其從法官崗位上退下來,從事法院行政、后勤工作;對那些既沒有達到大專水平,又有其他不符合法官條件的人,無論年齡大小,限期調出法院。應建立良好的現職法官繼續教育和培訓制度,不斷提高現職法官的法律知識水平和司法能力,確保法官法律知識的隨時更新。一般情況下,每年都應對現職法官進行不低于10天的輪訓,就新頒布的法律知識和司法解釋等進行學習,每隔三年應在國家法官學院或省級法官培訓中心脫產培訓三個月。所有經費由上級法院保障。

4、加大法官職業保障力度

法官是行使司法權的主體,法官在獨立審判、身份保障以及物質待遇方面的保障是十分必要和非常重要的。縱觀世界各國,凡是采取司法獨立原則的國家,都有著一套科學合理、行之有效的法官職業保障制度。一是要保障法官的獨立。保障法官的獨立包含兩重含義,即外部獨立和內部獨立。外部獨立是指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不受來自司法機關外部的諸如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政黨以及其他社會勢力的任何形式的命令、指示和干涉;內部獨立是指法官在審判時不受來自法院系統內部的干涉。二是要實施法官的身份保障。主要包括法官的不可更換制,不兼職制和退休制。法官的不可更換制,即法官在任期屆滿之前,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彈劾更換,不得違背本人意愿予以免職、撤職、調任或者令其提前退休。三是要實施法官的高薪制。從世界各國來看,法官的高薪制是不爭的事實。之所以如此,主要目的是保障法官有較高的生活水平防止產生司法腐敗以及使法官這一職業具有較高的社會地位。這對于司法的進步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因此,應當大幅度提高法官的待遇,實施法官高薪制。

5、我國司法改革的應有內容

要改革我國法官的選拔模式,相對應的就必須改革我國的司法體制。筆者認為,主要應在以下兩個方面著手。一方面是修改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建立以最高人民法院為頂點的獨立自主的司法體制。具體即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掌握司法行政權,即對法院人、財、物以及設施等方面事務的管理權。具體包括:一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掌握對下級法院法官的提名權,所提出的人選經權力機關同意后任命為正式法官。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掌握法官以及法院其他職員的配置、調任、考評、晉升,獎勵以及對違紀法官的處分權,統一管理法官培訓。三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掌握法院設施建設和管理事務,決定法院內部的工資、報酬以及事務費預算,徹底排除行政機關的司法的干涉。四是法院的經費保障由財政部直接劃撥。另一方面是修改我國的法官法,建立法官的身份保障制度。提高法官的物質待遇,使之與法官的崇高社會地位、與法官擔負的神圣使命相適應,并補充法官因專職化而減少的收入,從而使法官職業成為能夠吸納優秀法律工作者的職業。適當延長法官的任期。在正常情況下,法官于任期內不得被免職、辭退,也不得違背本人意愿將其調職、停職、減薪或令其提前退休。應當更加明確任命、免除、辭退和處分法官的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實行懲處權和任命權的分離,即行政機關有權任命法官,而無權免除法官職務,而非懲處機關非依法定程序和法定事由,不得對法官行使懲戒權,從而減少法官懲戒中的隨意性和不穩定因素,給法官更高的職業安全保障。

我國的司法改革正在逐步深入。法官隊伍也逐步向職業化、精英化邁進。當然,這是一個長期的漸進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各個部門的堅決配合及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在司法改革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觸及部門以及個人的利益,這就需要從國家大局出發,服從整體利益的需要,切實推進司法體制改革,以最終實現依法治國、構建和諧社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