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委換屆工作調研
時間:2022-03-08 10: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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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研情況的匯報提綱
按照市委組織部的《通知》要求,我們采取召開座談會、個別談話、走訪調查及查閱資料等多種方式,就黨委換屆選舉有關問題進行了專題調研。現將有關調研情況,作以簡要匯報。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總的看,鄉級黨委換屆比較成功,黨委提名的人選都能當選。但在調研中,我們感到突出的問題是黨委換屆選舉中仍然存在一些需要認真研究和解決的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鄉鎮黨委執行選舉制度不到位。盡管《黨章》中對黨的組織制度做出了明確規定,但在實踐中,貫徹落實制度不夠堅決,執行上級要求有偏差,落實黨員民主權利流于形式的問題在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表現在:一是重形式輕權利。從黨委選舉情況看,程序都比較嚴格和規范,表面上看是尊重了選舉人的權利,而實際上并沒有真正反映選舉人的真實意愿。盡管候選人醞釀、投票表決的程序齊全,但是仍有不盡人意之處。如,黨組織為了選舉需要,印發候選人的介紹材料僅限于簡單介紹其簡歷、品德、能力和業績等內容,選舉人對候選人的了解僅僅局限于材料中的情況簡介,材料介紹什么就是什么,缺乏更廣泛和深入了解候選人的渠道和平臺,加之,黨組織提供給選舉人醞釀候選人的時間較短,大都是會議期間,導致了解情況不全面,特別是組織新調整的候選人,在這種情況下,不知情的選舉人只能是“隨幫唱影”,有的甚至不負責任地“亂”劃票,使選舉“失真”。二是重組織輕民意。有的地方黨委為了保證選舉質量,與上級黨組織保持一致,在選舉前采取不同形式,向選舉人滲透組織提名人選意圖,統一選舉人思想,使選舉人不能夠充分表達意志。有的黨組織,在差額選舉時,忽視選舉人的真實意愿,對確定“差”的人選煞費苦心,“科學”處理“差”,這些做法是與《選舉法》和《黨章》要求相違背的。
2、選舉人應有的權利落實不到位。《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對黨員的民主權利做出了明確規定,但現在地方黨組織選舉中黨員的民主權利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特別是普通黨員直接參與黨內事務渠道窄,對黨的重大決策事項和問題,往往是事后通過新聞媒體知曉,其他方面很少看到聽到,即使聽到也大都是已經形成決定的結果。黨代表參與選舉的深度不夠。雖然鄉級實行了黨代表大會常任制,但黨員民主渠道仍需拓寬。黨員或黨代表對黨內事務的知情權、參與權和選舉權有時處于一種名有實無的“虛化”狀態,直接參與討論、質詢、提出意見和表達真實意愿的機制尚未完全形成。在落實黨代表的選舉權方面,仍存在組織內定人選,選舉人不得不選、不敢不選、不能不選、礙于情面選和認認真真走過場、搞形式的問題,選舉人的意愿得不到真實表達和充分發揮。一些地方和單位仍未完全跳出“由少數人選人”和“在少數人中選人”的圈子,確定被選舉人的面窄,缺乏推薦的層次和渠道,存在“等額推薦”、“等額選舉”等問題。
3、鄉鎮黨委選舉機制不健全。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利益斷鏈。在黨委選舉中,一方面,一些黨員認為選誰不選誰與自己關系不大,利益聯系不緊密,造成黨員對黨內選舉不積極,不關心。客觀上也為搞形式主義、走過場創造了機會和條件。另一方面,一些黨員受利益驅動,使拉票賄選者有了市場,給拉票賄選者創造了可乘之機。二是選舉缺乏競爭性。現在的地方黨組織選舉大都缺乏競爭性,缺乏有效地競爭機制和競爭人選,沒有競爭人選就使選舉人沒有選擇余地,一些人覺得選舉可有可無,選舉結果都在預料之中,心知肚明。如果出現意外,上級就認為黨委主要領導統班子的能力低,不與上級黨委保持一致,甚至認為是失職等等。
二、有關建議及對策
1、要切實維護黨章的權威,使選舉人的民主權利得到實質性的行使。一要進一步提高對黨章的權威性的認識。鄉鎮黨委要牢牢確立黨章作為黨內根本大法的地位,自覺維護黨章的權威性,使黨章規定的黨員的各項民主權利得到法定地落實,而不能被其它一些所謂客觀因素所干擾。二要堅決落實有關黨員權利保障的制度和規定。十六大修改后的黨章和《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中已經對黨員權利保障做出了規定,鄉鎮黨委除了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進一步加以具體規范、細化外,必須增強執行的自覺性和嚴肅性。否則,保障黨員民主權利只能是一句空話。
2、要進一步拓寬黨內民主渠道,改革和完善候選人提名制度。一要擴大黨內民主。排除影響發揚民主的障礙,確保民意暢通無阻,充分聽取黨員和下級黨組織的意見,集思廣益,形成領導專家群眾相結合、能全面反映民情、民意的渠道。同時,握好擴大民主的導向和程度。二要依據民意確定候選人,擴大民主推薦范圍。把依據民意確定候選人作為根本原則,把上級黨組織委派、任命、提名候選人等做法逐步向上級負責選舉規則的制定和監督方面轉變,候選人名單應由鄉鎮黨委和選舉人充分醞釀討論,層層推薦產生,可采取“公推票決”的方式產生候選人,并對民主推薦的結果在適當范圍內公布,接受群眾監督。三要采取多種提名方式,擴大候選人的差額比例。可采取上級黨委提名、黨代會代表聯合提名以及黨員個人自薦競選等多種提名形式,建立組織提名與黨員或代表提名相結合、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結合的提名制度。黨組織選舉中,應適當增加候選人的差額比例,給選舉人提供更大的選擇空間。平等對待選舉人和團體提出的候選人,把代表提名候選人放到組織提名候選人同等位置上,同等條件參與,一視同仁。防止個別領導以組織名義搞“內定人選”或“內部吹風”,也不要明確哪個是差額,哪個是必選人。對于因多種提名產生過多的候選人,可通過預選的方式,按得票多少確定正式候選人。四是建立健全候選人介紹制度。進一步改革和完善介紹候選人的方式方法,建立候選人與選舉人見面制度,可采取公布候選人德、能、勤、績、廉的考核審查情況,候選人對選舉人述職、講演、回答選舉人提出的問題等方式,增進選舉人對候選人的了解。同時,對于組織提名的候選人,可以提前進入工作角色,通過實踐和工作檢驗候選人的能力和水平,讓廣大黨員更全面的了解候選人情況,使選舉人有充分的時間考慮、比較,投出反映自己真實意愿的選票,不斷增強黨組織選舉的實效性。
3、要強化選舉人對候選人真實情況了解,使選舉人真正成為管理黨內事務的主人翁。要進一步落實選舉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選舉權。在落實知情權方面,從宏觀上,應當及時向選舉人提供候選人必要的較為詳實背景材料,改變僅僅讓選舉人了解簡歷、被動式選舉的簡單做法。從微觀上,在特定的工作區域和范圍內,選舉人應認真了解候選人的詳細情況,包括候選人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工作作風、工作業績、廉潔自律、家庭關系、群眾評價、朋友圈和社交圈等方面詳細而真實的情況,要給選舉人一定的時間了解被選舉人,給被選舉人創造一定的條件,暢通一定的渠道,接觸選舉人,向選舉人推銷自己,使選舉人的選舉建立在知情的理性基礎上。在落實參與權方面,除了選舉人有自己的看法可以提出,可以越級反映外,還應當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咨詢問題。選舉人對某個候選人有不同看法,在選舉前,通過一定程序可以要求黨內有關領導和部門做出回答。二是征求意見。對每個候選人的確定,都要有一定的黨內討論和征詢黨員意見,并給予回答的程序。三是意見表達。通過不同層次選舉黨員代表的形式,客觀地表達黨員的主張和要求,使選舉人真正成為管理黨內事務的主人翁。在落實選舉權方面,一要認真對待選舉權。要對選舉人進行經常性的教育,提高選舉人對選舉工作的認識,教育他們本著為黨和人民的利益高度負責的態度,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利;同時,對組織選舉者建立必要而完備的操作性強的約束機制、監督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防止選舉走形式、走過場和誘導選舉等“違規”現象的發生。二要推行競爭性選舉。認真研究和探索黨委選舉的競爭機制,除推行候選人多種提名方式外,對出現空缺的鄉級委員會(包括紀委)委員、常委、副書記也應該實行競爭。三要擴大選舉的公開性。實施“陽光”操作,讓選舉的每個程序都公開透明,使選舉過程置于選舉人、黨員、群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之下。建立上級黨組織、同級紀檢、候選人、黨員代表、群眾代表、新聞媒體共同參與監督的網絡,對選舉過程實施全方位監督。
4、要堅持黨委集體領導,進一步健全完善黨委內部議事和決策機制。堅持黨委集體領導,防止個人專斷,關鍵要堅持和完善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相結合的制度,發揮好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的作用,健全黨委常委會決策程序,完善領導班子議事決策規則和制度。一是要大力改進黨內選舉制度,強化民主選舉的功能。堅持和完善差額選舉制度,各級黨代表和領導人的選舉都可以不斷擴大差額選舉的范圍和差額的比例,并由預選差額逐步向正式選舉差額過渡。認真執行《黨章》規定,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人除它們的派出機構和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一律由選舉產生。二要逐步建立黨內質詢和罷免機制,加強黨內監督的實效性和權威性。認真研究建立黨員代表大會聽取、收集和反映黨員群眾意見的聽證制度,建立完善黨員領導干部向黨員代表大會代表述職制度,實行黨代表對領導干部民主評議制度,建立完善和實行嚴格的質詢制度和罷免制度。通過制度建設來規范黨內選舉程序,增強選舉的權威性。三要完善黨代會常任制。地方黨組織應積極吸收和借鑒鄉鎮實行黨代表常任制的經驗,在加強各級黨的代表大會常任制試點工作的基礎上,全面推行黨代表常任制,充分發揮黨代會和黨代表的作用。同時,積極探索,不斷創新,建立健全定期例會制、督辦制、視察制、情況通報制、激勵約束等配套制度。要引導黨代表認真履行職責,正確處理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真正把黨代表的權利、黨代會的職能落到實處。
5、要避免拉票賄選現象,使換屆工作正常有序進行。一要加強思想教育。通過廣泛宣傳教育,使候選人以及黨員充分認識到拉票賄選是違法行為,其結果無論對己對人都是有害的。二要加強對候選人品行的考察。對于候選人品行差、群眾基礎差、有拉票賄選行為的實行一票否決制,取消其候選人資格。三要加大對拉票賄選的打擊力度。成立專門領導機構,公開舉報電話,設立舉報獎金,對候選人有拉票賄選行為加大調查核實力度,一經查實,除取消候選人資格外,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四要創新黨內選舉工作內容。適當引入競爭機制,讓候選人“過關斬將”,可以把綜合素質考試、組織考核、答辯演講、工作政績等與黨內選舉有效的結合起來,拉長候選人推薦工作流程,堵塞候選人拉票賄選渠道。
關于對黨委換屆選舉有關問題
調研情況的匯報提綱
中共委組織部
按照市委組織部《關于對黨委換屆選舉有關問題進行調研的通知》要求,我們成立了專題調研組,采取召開座談會、個別談話、走訪調查及查閱資料等多種方式,就黨委換屆選舉有關問題進行了研究和思考。現將有關換屆選舉的調研情況,向市委組織部指導科做以簡要匯報。
一、鄉黨委換屆選舉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總的看,鄉級黨委換屆選舉比較成功,黨委提名的人選都能當選。但在調研中,我們感到黨委換屆選舉中仍然存在一些需要認真研究和解決的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鄉鎮黨委執行選舉制度不到位。盡管《黨章》中對黨的組織制度做出了明確規定,但在實踐中,貫徹落實制度不夠堅決,執行上級要求有偏差,落實黨員民主權利流于形式的問題在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表現在:一是重形式輕權利。從黨委選舉情況看,程序都比較嚴格和規范,表面上看是尊重了選舉人的權利,而實際上并沒有真正反映選舉人的真實意愿。盡管候選人醞釀、投票表決的程序齊全,但是仍有不盡人意之處。如,黨組織為了選舉需要,印發候選人的介紹材料僅限于簡單介紹其簡歷、品德、能力和業績等內容,選舉人對候選人的了解僅僅局限于材料中的情況簡介,材料介紹什么就是什么,缺乏更廣泛和深入了解候選人的渠道和平臺,加之,黨組織提供給選舉人醞釀候選人的時間較短,大都是會議期間,導致了解情況不全面,特別是組織新調整的候選人,在這種情況下,不知情的選舉人只能是“隨幫唱影”,有的甚至不負責任地“亂”劃票,使選舉“失真”。二是重組織輕民意。有的地方黨委為了保證選舉質量,與上級黨組織保持一致,在選舉前采取不同形式,向選舉人滲透組織提名人選意圖,統一選舉人思想,使選舉人不能夠充分表達意志。有的黨組織,在差額選舉時,忽視選舉人的真實意愿,對確定“差”的人選煞費苦心,“科學”處理“差”,這些做法是與《選舉法》和《黨章》要求相違背的。
2、選舉人應有的權利落實不到位。《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對黨員的民主權利做出了明確規定,但現在地方黨組織選舉中黨員的民主權利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特別是普通黨員直接參與黨內事務渠道窄,對黨的重大決策事項和問題,往往是事后通過新聞媒體知曉,其他方面很少看到聽到,即使聽到也大都是已經形成決定的結果。黨代表參與選舉的深度不夠。雖然鄉級實行了黨代表大會常任制,但黨員民主渠道仍需拓寬。黨員或黨代表對黨內事務的知情權、參與權和選舉權有時處于一種名有實無的“虛化”狀態,直接參與討論、質詢、提出意見和表達真實意愿的機制尚未完全形成。在落實黨代表的選舉權方面,仍存在組織內定人選,選舉人不得不選、不敢不選、不能不選、礙于情面選和認認真真走過場、搞形式的問題,選舉人的意愿得不到真實表達和充分發揮。一些地方和單位仍未完全跳出“由少數人選人”和“在少數人中選人”的圈子,確定被選舉人的面窄,缺乏推薦的層次和渠道,存在“等額推薦”、“等額選舉”等問題。
3、鄉鎮黨委選舉機制不健全。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利益斷鏈。在黨委選舉中,黨員認為選誰不選誰與自己關系不大,利益聯系不緊密,造成黨員對黨內選舉不積極,不關心。客觀上也為搞形式主義、走過場創造了機會和條件。二是選舉缺乏競爭性。現在的地方黨組織選舉大都缺乏競爭性,缺乏有效地競爭機制和競爭人選,沒有競爭人選就使選舉人沒有選擇余地,一些人覺得選舉可有可無,選舉結果都在預料之中,心知肚明。如果出現意外,上級就認為黨委主要領導統班子的能力低,不與上級黨委保持一致,甚至認為是失職等等。
二、本屆換屆選舉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
本屆換屆選舉將面臨以下新情況和問題:1、區情發生變化。自2004年全市區劃調整后,我區劃入松江、建國兩鄉,區域面積增大、人口增多,對鄉鎮及農村工作不是很熟,相對情況下,工作量增大,不穩定性增加。2、農村形勢發生變化。隨著農村稅費改革和“一免兩補”政策的實行,基層黨員要求擴大黨內民主的愿望日益增加,鄉鎮職能由管理向服務的轉變尚未完全形成,這些情況勢必會給基層黨委換屆選舉帶來一些影響。3、鄉鎮機構改革后,鄉鎮黨委領導由原來的“一正兩副”精簡為“一正一副”,在換屆選舉中,人選的推薦、差額的確定和選舉的競爭可能會相對激烈一些。
三、拉票賄選的解決辦法
一要加強思想教育。通過廣泛宣傳教育,使候選人以及黨員充分認識到拉票賄選是違法行為,其結果無論對己對人都是有害的。二要加強對候選人品行的考察。對于候選人品行差、群眾基礎差、有拉票賄選行為的實行一票否決制,取消其候選人資格。三要加大對拉票賄選的打擊力度。成立專門領導機構,公開舉報電話,設立舉報獎金,對候選人有拉票賄選行為加大調查核實力度,一經查實,除取消候選人資格外,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四要創新黨內選舉工作內容。適當引入競爭機制,讓候選人“過關斬將”,可以把綜合素質考試、組織考核、答辯演講、工作政績等與黨內選舉有效的結合起來,拉長候選人推薦工作流程,堵塞候選人拉票賄選渠道。
四、有關建議及對策
1、要切實維護黨章的權威,使選舉人的民主權利得到實質性的行使。一要進一步提高對黨章的權威性的認識。鄉鎮黨委要牢牢確立黨章作為黨內根本大法的地位,自覺維護黨章的權威性,使黨章規定的黨員的各項民主權利得到法定地落實,而不能被其它一些所謂客觀因素所干擾。二要堅決落實有關黨員權利保障的制度和規定。十六大修改后的黨章和《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中已經對黨員權利保障做出了規定,鄉鎮黨委除了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進一步加以具體規范、細化外,必須增強執行的自覺性和嚴肅性。否則,保障黨員民主權利只能是一句空話。
2、要進一步拓寬黨內民主渠道,改革和完善候選人提名制度。一要擴大黨內民主。排除影響發揚民主的障礙,確保民意暢通無阻,充分聽取黨員和下級黨組織的意見,集思廣益,形成領導專家群眾相結合、能全面反映民情、民意的渠道。同時,握好擴大民主的導向和程度。二要依據民意確定候選人,擴大民主推薦范圍。把依據民意確定候選人作為根本原則,把上級黨組織委派、任命、提名候選人等做法逐步向上級負責選舉規則的制定和監督方面轉變,候選人名單應由鄉鎮黨委和選舉人充分醞釀討論,層層推薦產生,可采取“公推票決”的方式產生候選人,并對民主推薦的結果在適當范圍內公布,接受群眾監督。三要采取多種提名方式,擴大候選人的差額比例。可采取上級黨委提名、黨代會代表聯合提名以及黨員個人自薦競選等多種提名形式,建立組織提名與黨員或代表提名相結合、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結合的提名制度。黨組織選舉中,應適當增加候選人的差額比例,給選舉人提供更大的選擇空間。平等對待選舉人和團體提出的候選人,把代表提名候選人放到組織提名候選人同等位置上,同等條件參與,一視同仁。防止個別領導以組織名義搞“內定人選”或“內部吹風”,也不要明確哪個是差額,哪個是必選人。對于因多種提名產生過多的候選人,可通過預選的方式,按得票多少確定正式候選人。四是建立健全候選人介紹制度。進一步改革和完善介紹候選人的方式方法,建立候選人與選舉人見面制度,可采取公布候選人德、能、勤、績、廉的考核審查情況,候選人對選舉人述職、講演、回答選舉人提出的問題等方式,增進選舉人對候選人的了解。同時,對于組織提名的候選人,可以提前進入工作角色,通過實踐和工作檢驗候選人的能力和水平,讓廣大黨員更全面的了解候選人情況,使選舉人有充分的時間考慮、比較,投出反映自己真實意愿的選票,不斷增強黨組織選舉的實效性。
3、要強化選舉人對候選人真實情況了解,使選舉人真正成為管理黨內事務的主人翁。要進一步落實選舉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選舉權。在落實知情權方面,從宏觀上,應當及時向選舉人提供候選人必要的較為詳實背景材料,改變僅僅讓選舉人了解簡歷、被動式選舉的簡單做法。從微觀上,在特定的工作區域和范圍內,選舉人應認真了解候選人的詳細情況,包括候選人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工作作風、工作業績、廉潔自律、家庭關系、群眾評價、朋友圈和社交圈等方面詳細而真實的情況,要給選舉人一定的時間了解被選舉人,給被選舉人創造一定的條件,暢通一定的渠道,接觸選舉人,向選舉人推銷自己,使選舉人的選舉建立在知情的理性基礎上。在落實參與權方面,除了選舉人有自己的看法可以提出,可以越級反映外,還應當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咨詢問題。選舉人對某個候選人有不同看法,在選舉前,通過一定程序可以要求黨內有關領導和部門做出回答。二是征求意見。對每個候選人的確定,都要有一定的黨內討論和征詢黨員意見,并給予回答的程序。三是意見表達。通過不同層次選舉黨員代表的形式,客觀地表達黨員的主張和要求,使選舉人真正成為管理黨內事務的主人翁。在落實選舉權方面,一要認真對待選舉權。要對選舉人進行經常性的教育,提高選舉人對選舉工作的認識,教育他們本著為黨和人民的利益高度負責的態度,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利;同時,對組織選舉者建立必要而完備的操作性強的約束機制、監督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防止選舉走形式、走過場和誘導選舉等“違規”現象的發生。二要推行競爭性選舉。認真研究和探索黨委選舉的競爭機制,除推行候選人多種提名方式外,對出現空缺的鄉級委員會(包括紀委)委員、常委、副書記也應該實行競爭。三要擴大選舉的公開性。實施“陽光”操作,讓選舉的每個程序都公開透明,使選舉過程置于選舉人、黨員、群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之下。建立上級黨組織、同級紀檢、候選人、黨員代表、群眾代表、新聞媒體共同參與監督的網絡,對選舉過程實施全方位監督。
4、要堅持黨委集體領導,進一步健全完善黨委內部議事和決策機制。堅持黨委集體領導,防止個人專斷,關鍵要堅持和完善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相結合的制度,發揮好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的作用,健全黨委常委會決策程序,完善領導班子議事決策規則和制度。一是要大力改進黨內選舉制度,強化民主選舉的功能。堅持和完善差額選舉制度,各級黨代表和領導人的選舉都可以不斷擴大差額選舉的范圍和差額的比例,并由預選差額逐步向正式選舉差額過渡。認真執行《黨章》規定,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人除它們的派出機構和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一律由選舉產生。二要逐步建立黨內質詢和罷免機制,加強黨內監督的實效性和權威性。認真研究建立黨員代表大會聽取、收集和反映黨員群眾意見的聽證制度,建立完善黨員領導干部向黨員代表大會代表述職制度,實行黨代表對領導干部民主評議制度,建立完善和實行嚴格的質詢制度和罷免制度。通過制度建設來規范黨內選舉程序,增強選舉的權威性。三要完善黨代會常任制。地方黨組織應積極吸收和借鑒鄉鎮實行黨代表常任制的經驗,在加強各級黨的代表大會常任制試點工作的基礎上,全面推行黨代表常任制,充分發揮黨代會和黨代表的作用。同時,積極探索,不斷創新,建立健全定期例會制、督辦制、視察制、情況通報制、激勵約束等配套制度。要引導黨代表認真履行職責,正確處理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真正把黨代表的權利、黨代會的職能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