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實習回憶錄”——社會實踐調研報告(1)
時間:2022-04-25 11:27:00
導語:代替“實習回憶錄”——社會實踐調研報告(1)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chuàng)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農村調研報告
我在本市的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進行了為期一個月的實習,有幸得到了辦案經驗豐富、業(yè)務水平高超的朱副庭長和李副庭長兩位法官的指導。在實習期間,我的主要工作是:起草法官交予我辦理案件的民事判決書或民事裁定書,謄抄、校對并在文字上修改法官起草的民事判決書,送達我經手的民事判決書與民事裁定書,起草公告并辦理公告手續(xù)。實習期間起草民事判決書十份、民事裁定書兩份,校對修改民事判決書十余份,送達民事判決書以及民事裁定書若干份,起草公告并辦理《人民法院報》登報手續(xù)四次。在工作中我經手的案件涉及借款糾紛、離婚糾紛、拖欠貨款糾紛、合同糾紛、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勞動糾紛(此案庭審中被告以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提出反訴,故實屬特殊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等等。在實務工作期間收獲良多,現(xiàn)擇感觸較深之一二報告如下:
一、法律人必須具備全面、夯實的法律知識功底以及良好的文字表達能力
承蒙兩位法官的信任,我實習的第一天被分配到的工作任務是起草一份由朱法官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理的借款糾紛案件的判決書。案情非常簡單:乙向甲借款人民幣十萬元并向甲出具“借據”一份,借款期限屆滿后乙無故拒絕償還,甲追討數(shù)次未果遂訴諸法院,請求判令乙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乙未到庭應訴,本案缺席審判。案情雖然簡單,并且在實體法上我沒有感覺到有法律知識的空缺,但是,由于我沒有學到民事訴訟法,對“簡易程序”不了解,在程序上我對這個案件的審理過程并不清楚,并且對訴訟費用如何分擔幾乎一無所知。幸好起草判決書只是訴訟程序中的一個具體環(huán)節(jié),對訴訟其它環(huán)節(jié)的不了解并不影響本環(huán)節(jié)的操作,盡管如此,我還是深刻體會到作為一個從事實務工作的法律人,必須全面充實自己法律知識的重要性:實體法律知識和程序法律知識二者同等重要,缺一不可,只懂實體法而不懂程序法在實務中將會無從下手,不知從何做起,只有具備全面、夯實的法律知識才能更好地從事實務工作。
對于上述借款糾紛案件,案情簡單,事實非常清楚:甲(原告)乙(被告)之間存在借款合同關系,乙的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依照《合同法》判決乙承擔違約責任,本案的證據只有一份,即乙給甲出具的“借據”。但是,案情簡單并不意味著起草好本案判決書容易。一般而言,一份民事判決書可分為六個部分:第一部分交代本案原被告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或名稱、性別、出生日期以及住址等,以及委托人的基本情況;第二部分說明本案案由、審判人員情況(簡易程序寫明法官姓名,合議庭不必列舉法官名字)、原告方與被告方的出庭情況、本案何時開庭審理終結等;第三部分概述原告訴狀與被告答辯狀,本部分凸現(xiàn)法律實務工作對法律人文字表達能力的較高要求。因為對于民事案件而言,大概只有不超過20%的當事人聘請了專業(yè)的律師作為人全權負責訴訟事宜,包括法律文書的起草,因而絕大多數(shù)案件的訴狀及答辯狀都是非專業(yè)人士起草,內容煩雜羅嗦,法律用語極不規(guī)范,因而在概述本部分的時候要求法律人要有相當?shù)奈淖指爬芰Γ煤喚殹蚀_的法律語言概括當事人陳述的請求以及事實與理由,被告未到庭應訴的要注明“被告××未作答辯”;第四部分陳述法院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證據認定的本案基本事實,也要求要以簡練、準確的法律語言概述,作為下一步適用法律的事實基礎(本部分我稱之為“本院查明”部分,因為本部分習慣以“本院查明”開頭);第五部分是根據事實闡明法院對本案適用法律的論述以及判決結果和法律依據,論證要求嚴密,大多以邏輯學上的“三段論”形式進行論證,適用法律必須全面、準確,本部分對法律人的法律功底以及文字表達論證能力的要求極高(本部分我稱之為“本院認為”部分,理由同上);最后一部分交代如不服本判決要提起上訴的期限和上訴法院,最后是落款,寫明審判人員及書記員的姓名以及日期。
在起草上述借款糾紛案件的判決書中,前面四部分的較為簡單,只需根據格式對案情進行概述,但是在第五部分即“本院認為”部分論證本案的法律適用時卻令我明顯感覺到文字表達技巧與辦案經驗的缺乏:本案非常明顯是借款合同的違約問題,因而我在論證中表述如下:
“……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0000元,并約定借款期限為三個月,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據”予以證明,原被告之間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借款期限屆滿后拒不償還借款,違反的合同的約定,原告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本金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后來法官審閱后修改為:
“……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0000元,并約定借款期限為三個月,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據”予以證明,原被告之間由此確立的債權債務關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護,原告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本金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我就為何本案不認定原被告之間成立了借款合同咨詢了法官,法官解釋說,本案當事人并沒有訂立書面的借款協(xié)議,只是有一份“借據”,因而嚴格來說,本案當事人雙方確立的是口頭借款合同,在判決書中一般不會認定口頭合同,但是合同關系的本質無非是債權債務關系,所以法庭對于此類案件一般認定當事人雙方的合法債權債務關系即可。同時判決書中不出現(xiàn)“借款合同”字樣也可能可以避免當事人在上訴中主張合同不成立的抗辯。法官一席話令我倍感法官辦案經驗的豐富,語言文字表達技巧的高超:對本案同一個法律問題同一個意思的不同表述,我的表達可能會導致被告上訴合同不成立的抗辯,而法官的表達與我的意思一致卻無懈可擊。這就是一個法律人具備全面、夯實的法律知識功底以及良好的文字表達能力的體現(xiàn)。
二、法官斷案的過程實際上就是查明事實、適用法律的過程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進入法學院學習之前,我已對這句話耳熟能詳。但是我對法官如何認定事實、如何適用法律問題則是在法院實習之后才有更為深刻的理解。“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程序上的體現(xiàn)為庭審中的針對事實問題的法庭調查(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和休庭后合議庭就適用法律問題的合議。
如何做到“以事實為依據”?這其實就是在法庭調查中如何查明事實的問題。依照法律規(guī)定,查明事實只能依據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因而查明事實的關鍵在于審查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lián)性(法官解釋所謂關聯(lián)性是指證據所證明的事實于本案的關系),這主要通過庭審中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與質證來審查。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在審判實務中,最常見的是書證、當事人的陳述和證人證言,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一般而言,在法庭調查階段一方提供的并經對方質證對真實性無異議的證據都會被法庭采信;對于一方提供的并且對方對其真實性有異議的證據,一般法官會就該證據的來源等進行詢問當事人,在了解審查該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lián)性之后決定是否采信。根據在法院實踐工作中的觀察與經驗,我發(fā)現(xiàn)就書證與證人證言而言,書證更容易被法庭采信,而證人證言通常可信度低一點,法官認定事實的時候通常不會直接以證人證言為依據采信某一事實,而是尋求書證或其它證據,證人證言僅起參考作用。我想其中的原因是書證一般來源合法,真實性較高,不容易被對方質疑,而證人證言易受外界影響(如受對方脅迫、擔心被對方報復、被收買、對證明事實由于時間久遠而記憶失真等因素)而導致證言不可信。通過審查證據查明案件事實是判案的基礎和關鍵,無法律事實的發(fā)生即無法律適用問題的存在。
查明案件的事實之后,接下來的工作就是“以法律為準繩”即適用法律作出公正的判決。法官在判案的時候,一般都會依據案件事實根據法律精神形成大概的判決方向,做到“心中有數(shù)”,然后在查找法典決定適用具體條文。如前文列舉的借款糾紛案件中,在查明案件事實后,我認定此案是合同違約問題,根據違反民事義務就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民法精神我形成了判決被告違約并承擔違約責任的大致方向,然后再查找合同法典決定適用第一百零七條關于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作出判決。
對于判決書中適用的法律條文,我粗粗統(tǒng)計了一下我所在辦公室兩位法官留存的判決書,發(fā)現(xiàn)雖然民一庭管轄的案件種類極為龐雜,但是對于某一具體類型案件而言,適用的法律條文都集中在某一法律的少數(shù)幾條上,例如合同違約糾紛的案件多用到《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等,離婚糾紛案件多用到《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等,交通事故案件涉及保險公司必用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侵害財產權多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人身損害賠償多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等等。另外,法官反映,就民事案件而言,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基本法律除《合同法》較為好用,可以直接適用較多條文解決實際問題外,大多法律都不好用,不能直接解決實際問題,往往要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才能解決實際案件,中國的立法水平有待提高。我認為這主要是立法者因為沒有深入群眾了解國情,在“保姆意識”主導下匆匆忙忙立法的結果。這也許和我國現(xiàn)階段的學者參與立法的事實有關,因為基本上學者都屬“學院派”,學者在辦公室關起門起草的法律難免有脫離國情之嫌,當然,事實是否如此我無從考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