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購重組稅源流失思考

時間:2022-09-04 05: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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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購重組稅源流失思考

并購重組作為企業存量資產優化整合的有效方式,是構建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途徑。國家制定合理的稅收政策,鼓勵、促進正當的企業兼并重組,推進企業改制進程,稅制設計成為調動企業積極性、推動強強聯合、促進經濟發展的助推器。伴隨著并購重組稅制的日臻完善,我國并購重組企業借兼并重組之名行逃避稅之實、利用特殊的稅收政策“稅收籌劃”等問題日益凸顯,采取措施防范企業利用兼并重組逃避國家稅收已是勢在必行。

一、企業并購重組的形式及帶來的稅收問題

(一)企業并購重組的形式

并購重組是公司收買企業部分或全部股份整合產權、取得控制權的交易行為。并購重組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優勝劣汰的一種機制和手段,對優化資源配置、調整產業結構、有效利用規模經濟效應、實現生產與資本迅速擴張、促進國家現代化進程等,發揮重要作用,因此成為企業改革的重要內容和企業改制的有效途徑,越來越受到政府部門、企業界、法學理論界及全社會廣泛關注。

我國企業并購重組的主要形式:(1)通過協議收購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直接控股上市公司;(2)通過收購上市公司流通股直接控股上市公司;(3)上市公司向外資定向增發B股以使其達到并購目的;(4)通過換股方式直接并購上市公司;(5)上市公司向外資發行定向可轉換債券以達到收購目的;(6)外資通過收購上市公司核心資產實現并購目的;(7)利用債轉股市場并購國有企業;(8)通過拍賣方式競買上市公司股權。

(二)我國企業并購重組稅收征管中的突出問題

1、資產評估忽略稅收問題。許多資產評估機構在企業兼并、合并、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并購重組評估中,往往只核查與銀行、企業或個人之間的一般債務,稅款清理無人問津,這是導致稅款大量流失的主要原因之一。

2、借納稅人調整,逃避稅收問題凸現。在購買式兼并重組中,被兼并重組企業已消亡,其法人資格也隨之消亡,被兼并重組企業借此機會拖欠、逃避應繳稅收的現象時有發生。

3、并購重組企業的經營虧損與經營利潤抵沖問題突出。避稅型并購重組企業尋求經營虧損的企業作為兼并重組對象,以期通過并購重組,使自身的盈利與被并購重組企業的虧損相沖抵,減少新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減輕納稅義務。由于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僅規定企業當年發生經營虧損可遞延5年沖抵經營利潤,而對并購重組企業間的經營盈利和虧損相抵問題未作特別規定,致使并購重組企業以經營利潤抵沖經營虧損,逃避巨額稅收。

4、整體資產置換的稅收征管困難重重。整體資產置換的稅收政策,依照非貨幣性交易會計處理規則,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與現行稅法規定的會計成本間的差異,在納稅調整中十分困難。

5、兩項特殊優惠使企業利用整體資產轉讓和整體資產置換逃避稅收成為可能。“對資產置換交易報價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入總資產公允價值不高于25%的,資產置換雙方企業均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企業整體資產轉讓交易的接受企業支付的交換額中,除接受企業股權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其他資產(即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的票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轉讓企業可暫不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上述兩項特殊優惠政策,使許多并購重組企業得以逃避稅收。

6、現行并購重組企業稅收政策覆蓋面窄,操作難度大。目前我國并購重組企業的形式多種多樣,各自的情況紛繁復雜,現行稅收政策很難對其一一規范,使操作十分不便。

二、國外處理企業并購重組稅收問題的經驗

(一)并購重組企業稅收問題的基本原則

1、“經濟合理”原則。稅收政策支持企業通過并購重組實現合理的商業目的,防范“利用被合并企業的巨額虧損”等達到避稅目的。

2、“中性”原則。企業改組不得享有特殊照顧,經濟功能相同或相似的投資或改組,在稅收上無差別待遇。

3、“反避稅”原則。即通過適當的稅收技術措施防范企業以投資、改組為名,通過關聯交易、轉移利潤、隱匿資產,減少本企業應納稅所得。

(二)國外處理企業并購重組稅收典型案例準則

1、資本利得與經營收益相區別原則。對企業并購重組征稅,是以企業資本或財產收益作為稅源。這項所得常常來自資本和財產長期積累,甚至來源于通貨膨脹的物價上漲,如果不與經營收入相區別,而將其作為一次性收益在一年內征稅,不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因此,美國稅法區分資本利得和經營收益,分別征收資本利得稅和公司稅,并對資本利得課以輕稅,以鼓勵投資、促進資本合理流動,推動經濟增長。

2、持續經營原則。作為會計學理論基礎的持續經營假設,在判定并購重組活動的納稅義務方面同樣適用。例如,日本稅法規定,合并企業與被合并企業之間5年內不允許進行盈虧沖抵;美國的稅收改革法案對凈經營虧損結轉作嚴格限制。美國稅法規定,公司稅中的虧損結轉和資本收益稅納稅義務的判定均依據持續經營原則進行。在公司稅方面,企業必須持續經營,虧損才能遞延。根據美國稅法,公司年度經營虧損免付當年的所得稅,并在以后15個實際經營的年度內遞延彌補,否則,稅法中的虧損遞延條款認定其有避稅嫌疑,被視為未持續經營,不予虧損結轉,即使是真實虧損。

3、交易型與稅務型資產評估相結合。美國并購重組中資產評估通常采用兩種方法:交易型評估,對企業并購重組業務中資產交易價格進行認定;稅務型評估,就應稅并購重組中課稅資產的稅基確認價值。

三、我國應當采取的對策

企業并購重組可以分為經營戰略并購重組與稅務型并購重組。前者旨在擴大生產規模、降低經營風險、增強競爭力;后者企圖實現轉移資產和利潤、逃避或減輕稅負的目的。對經營戰略型并購重組應當鼓勵,而對稅務型并購重組,則應制定嚴密的稅務防范條款,以防止企業逃避稅。

1、稅收促進并購重組。企業并購重組是企業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擴大生產規模、降低經營風險、提高競爭能力的正當經營管理決策行為。在企業并購重組的過程中,可能發生企業與企業、企業與股東之間的財產轉移、股息分配和贈與,涉及有關的稅務問題。對此,國家稅收政策應鼓勵、支持企業合理的經營管理決策,借鑒國際慣例區分資本利得和經營收益,分別征收資本利得稅和公司稅,并對資本利得課以輕稅,以鼓勵投資、促進資本合理流動。

2、確認納稅主體,加強對被并購重組企業稅收的清欠工作,防范欠稅“流產”。稅務機關應對被兼并重組企業實施清算,追繳欠稅,對被兼并重組企業無力償還的欠稅,向兼并重組企業限期追繳。

3、限制并購重組企業用經營利潤抵沖經營虧損。發達國家稅法對企業并購重組活動中的盈虧沖抵都有所限制。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我國應對并購重組企業的盈虧沖抵作出限制性規定,以規范和約束并購重組企業的稅收行為,確保國家稅收不流失

4、防范逃避稅。防范企業以投資、改組為名,通過關聯交易轉移利潤、隱匿資產、利用并購重組企業巨額虧損,減少本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5、制定切實可行的并購重組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和整體資產置換稅收規則。對整體資產對外投資換取被投資公司股權和整體資產相互置換,分別采取不同的稅收政策,促進兩類不同形式的并購重組企業的發展。

6、制訂多元化的稅收政策,簡化稅收處理。目前,企業并購重組呈現多樣化,如公司改制改組、企業合并、兼并、企業分立、股權重組、企業破產、企業出售、嫁接式改造等等。但是,現行稅收政策有時與改組形式很難對號入座。應針對多種形式的兼并重組企業,制定多元化的稅收政策,使各類并購重組企業的稅務處理簡便易行。

7、進一步完善并購重組稅收法律,堵塞稅收漏洞,防范稅款流失。企業破產、合并、兼并、分立、股權轉讓中所發生的虧損處理,資產損失、債權和債務的繼承,欠繳稅款的追繳,享受稅收優惠等,在稅收政策上尚未實現無縫對接。突出表現在,一些企業為享受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待遇而改組,一些企業以收購虧損企業來抵減自己的盈利為目的,一些企業為逃避欠稅而“脫殼”分立。為了推動企業并購重組穩定、有序,保護兼并雙方和國家稅收利益,迫切需要進一步完善企業并購重組稅收法律、法規及配套措施,確保并購重組企業稅收政策的貫徹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