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評估理論調研

時間:2022-09-05 1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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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評估理論調研

隨著我國稅收征管改革的不斷深入,客觀上來講,最近幾年的稅收收入以較大幅度連年上漲,其中最主要的原因除了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外,稅收征管改革也是功不可沒。在納稅評估方面,自從1998年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納稅申報審核評稅辦法》,2001年底出臺《商貿企業增值稅納稅評估辦法》,2002年初頒布《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到國稅發[2005]43號文,標志著我國納稅評估從開始實踐到基本正式納入稅務系統工作流程。這其中也說明了納稅評估的價值所在,但在新舊征管模式的轉換過程中已經暴露出一些深層次的問題,譬如由于稅務部門對納稅人涉稅信息掌握不夠全面,有些缺乏動態跟蹤;近來財務會計政策的變化,稅務干部財務會計知識不夠,納稅評估工作大多以案頭工作為主,無稅收執法權等等。在我國經濟社會強調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今天,納稅評估也應當以科學發展觀來指導,提高稅收征管質量,順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一、納稅評估的定位

當前納稅評估工作缺乏法律依據,在有關納稅評估的法律依據方面,目前《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均無有關納稅評估的規定。而僅有國稅發[2005]43號文《納稅評估管理辦法》第一條明確納稅評估的目的是:為進一步強化稅源管理,降低稅收風險,減少稅款流失,不斷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第二條規定納稅評估的原則:納稅評估工作遵循強化管理、優化服務;分類實施、因地制宜;人機結合、簡便易行。即納稅評估的職能是一項融稅源管理與服務為一體的工作。事實上納稅評估的依據也僅是財務與稅收的內在關系,納稅評估不符合行政執法行為有效成立的形式要件,納稅評估的結果不具備行政執法行為具有的確定力、約束力和執行力等效力。因此,納稅評估不是一種行政執法行為,也不能使用稅務檢查、稅務稽查的手段和文書。因此,鑒于上述表達,本文認為1、納稅評估過程是一個信息系統工程,即從采集稅源信息到加工及篩選涉稅信息,最后到輸出涉稅信息。2、納稅評估職能是納稅人涉稅方面“健康檢查專家門診”。在這一過程中,如果發現疑點就須進一步要求“確診”,直至消除疑點或移交稽查等。

二、納稅評估的特點

1、客觀性。納稅評估是建立在納稅人自行申報基礎之上的一種征管制度。納稅申報不僅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其相關義務的法定程序,而且也是稅務機關行使稅款征收權的可靠保證,并構成納稅評估的主要信息來源。這些在納稅申報過程中所形成的涉稅信息及有關納稅資料,成為納稅評估工作最直接、最現實的依據,構成納稅評估工作的基礎。

2、邏輯性。納稅評估是一個分析判斷的過程。納稅評估的基點是,納稅人的經營行為與應稅行為存在客觀的內在聯系。

首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應稅行為與經營行為的邏輯關系,既體現在行為的性質方面,也體現在行為的數量方面。通過前者可以確認哪些行為屬于應稅行為,以及適用哪些稅種;通過后者可以確認應稅行為應承擔怎樣的納稅義務,以及數量界限。納稅評估正是依據這一原理,通過建立相關分析指標,制定量化分析模型,對納稅申報各種數據信息進行相應的邏輯分析,判斷其是否存在異常情況。

其次,納稅人經營行為的賬務記錄與應納稅額核算應該具有內在聯系。

3、系統性。納稅評估具有特定的工作內容、工作程序以及操作方法,是一種相對獨立的系統性工作。納稅評估作為一種監控手段,貫穿稅收征管的始終。稅收征管的各個環節,都包含在納稅評估的范疇之內。從這個意義上講,稅收征管過程就是稅收征收管理每一個環節的評估過程。

4、目的性。納稅評估的目的是加強稅源監控。納稅評估圍繞稅源監控的重點對象、重點環節和重點內容,對納稅人納稅申報及有關納稅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核,并通過制定計劃、確定對象、審核評估、約談舉證、確定稽查對象、結果反饋等工作環節,全面掌握稅源及其變動情況,保證稅款征收與稅務稽查的有效銜接,對納稅行為尤其是申報質量進行動態、即時的分析、監控,并為實施納稅信譽等級管理奠定基礎。

5、局限性。納稅評估指標存有一定局限性?,F行的納稅評估指標體系是確定行業內平均值,實際上是企業真實納稅標準的一種假設,一般這種評估指標的測算結果都直接與行業正常值進行比較,也就是說該企業被測算的指標只要處于正常值的合理變動幅度內,就被認為已真實申報,實際上,評估對象的規模大小,企業產品類似多少等因素都對“行業峰值”產生較大影響。另外,單憑評估指標測算和評價很難合理制定申報的合法性和真實性,企業還經常受到所處的環境、面臨的風險、資金的流向等諸多因素的影響。納稅評估指標體系的局限性,制約著納稅評估工作的效果和開展方向,進而導致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風險性。

6、風險性。由于納稅評估是建立在對納稅人自我申報的資料基礎上,因此,納稅人的誠信度與申報資料的可信度僅憑稅務人員的評估,是不可能得到徹底解決的,這種風險來自于納稅人及納稅評估人員。具體包括:源于評估客體的風險主要是固有風險與控制風險即納稅人自身的納稅意識,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與運行的一貫性、有效性,企業辦稅人員的業務素質與職業道德水準;源于評估主體的風險主要是檢查風險即對納稅人的固有風險及控制風險高低的評價(評估),以及自身在實施納稅評估過程中業務素質高低與職業道德的水準。

三、納稅評估的原則

國稅發[2005]43號文《納稅評估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納稅評估的原則:納稅評估工作遵循強化管理、優化服務;分類實施、因地制宜;人機結合、簡便易行。本文認為除此之外還應遵循下列幾個原則:

1、法治原則:納稅評估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為準繩,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既保障稅收收入,又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2、公平原則:對不同納稅人的處理堅持政策的統一性,對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上注重合理性,對有利于納稅人的政策處理注重權益的保障性。

3、誠信原則:稅企雙方在誠信的基礎上,溝通各種涉稅信息,通過納稅評估,提高納稅人辦稅能力,提升國稅機關服務水平。

4、效率原則:降低納稅評估成本,征納雙方在誠信基礎上,交流各種涉稅信息,并使之成為各稅種的共享資源,最大程度減輕納稅人負擔。同時國地稅部門之間也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由于企業所得稅管理不僅涉及到國稅部門可能也會涉及到地稅部門,加上企業所得稅與流轉稅之間的許多信息可以共享。

5、成本效益原則:一方面要考慮納稅評估效益即該評估對象到底有多大的疑問,另一方面也要兼顧納稅評估成本即需要多少人力、物力、財力。不能“得不償失”。

四、納稅評估的假設與推定

納稅評估的作用既有靜態信息的參考價值,也有動態信息的利用價值。它既有預測功能,又有一定的決策功能。它是一項系統工程,它以扎實的財稅知識為基礎,豐富的實戰經驗加上心理學、社會學、邏輯推理學、證據學等集一體的,并隨著國家政策、社會環境等因素變化而逐步完善的學科。從目前社會對稅收的認知度來看,廣大納稅人對此都有或多或少的了解,有的甚至是在經過多方咨詢后而作出的謹慎行為。因此,如果僅從納稅人申報的表面資料來看一般很難發現一些實質性的問題,如有的企業在了解稅務部門所掌握的一些行業測試指標后,采用倒軋計算進行技術處理,使得稅務評估分析的結果無異?,F象。

作為納稅評估人員應該掌握一些納稅評估假設與推定的技巧,特別是在新的稅收征管模式——“一窗式”+“責任區”下,納稅人的各種靜態、動態的信息,隨時都掌控在稅務機關。平時,責任區的片管員(或專管員)應密切關注納稅人的一些基本資料如:注冊地、營業執照中一些信息、產品的市場行情、加工工藝流程、市場分布、在職人數、勞動效率、材料耗用率、廢品損失率、單位水電費耗用數、單位負責人的用車情況等。因為上述這些因素屬于基本穩定的,一般不會輕易發生重大變動。此外,還應注意生產的季節性、設備的使用情況等。因此,在納稅評估的假設與推理過程中應從硬件和軟件兩方面來進行。硬件上不僅包括廠房(或經營場所)及辦公用房的環境及裝修情況;員工及單位負責人的交通工具;企業規模及設備購置情況等。軟件包括員工及單位負責人的著裝;中層干部及單位負責人的工作、生活習慣及用品、言談舉止等。

到目前為止還沒有關于納稅評估方面的一些成文的理論架構,因此,關于納稅評估假設與推定的問題在此也僅作些探討。作者認為所謂納稅評估假定是指納稅評估人員為了完成評估任務,降低納稅評估風險,根據評估對象的特點及評估的要求,以及所掌握的信息資料,對評估證據和結論作出推斷和假設的一種評價方式。它的特點表現為:

1、納稅評估假定是為一定目的而提出,是為完成評估任務,提高評估效率而提出的。

2、評估對象不同,評估要求和評估工作所達到的程度不同,納稅評估假定也不同。

3、納稅評估假定并非是評估人員主觀臆斷的評價,而是建立在一定的事實證據基礎上的。

4、納稅評估假定并非是評估人員的結論和最終的評價。

納稅評估假定的整體思路:提出評估假定——分析評估假定——修正評估假定——肯定或否定評估假定——錯弊分析與查核

納稅評估假定可能包括但不局限于下列幾個方面:

1、納稅評估關系假設:即納稅評估是以受托經濟責任關系或社會責任關系的存在為首要前提的假設。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存在著各種責任關系,其中最主要的是經濟責任關系。納稅評估是由委予責任者(國家或政府),承擔責任者(納稅人)和納稅評估人(稅務機關)構成。受托責任的形成是納稅評估存在的必然條件,而納稅評估關系的形成才是納稅評估產生與發展的充分條件。

2、正當懷疑假設即納稅評估是以對被評估事項缺乏足夠可信性(正當懷疑)為前提的假設。該假設包含兩層含義:(1)被評估事項并非完全可靠。即對于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狀況或反映這種履行狀況的經濟信息,除非有明確的、絕對的證據。否則沒有理由給予完全的信任。所以需要通過納稅評估來進行客觀、公允地評價。(2)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公認會計原則及會計電算化系統本身是合理有致的。納稅評估只對納稅人具體業務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加以評價。該假設明確了納稅評估的直接原因及目標。這一基本假設可以推導出納稅評估固有風險等概念。

3、可驗證性假設:即納稅評估是以被評估對象可以驗證為前提的假設。這一假設認為,除非所有經濟活動是可以驗證的。否則,納稅評估就失去了對象和生存條件。它使納稅評估法規或暫行辦法的制定,納稅評估證據的收集與評價以及納稅評估程序的實施才具有實際意義。

4、有效控制假設即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系統能夠減少錯誤與舞弊事項的發生,內部控制就是被評估單位自身建立起來的防范措施,它包括內部控制機構及內部控制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又包括內部會計控制及內部管理控制。如果有充分證據能證明被評估單位存在健全的內部控制并能充分內發揮作用,就有理由相信它有能力有效地抑制不符標準的行為。由此,評估人員對被評估對象的直接評估可以部分地轉移到對這些內容控制的評估,而大大減少直接評估工作量。特別是對我省經濟較為發達的蘇南地區的基層稅務部門。

5、慣性及例外假設:這一假設包含兩層含義:(1)慣性假設,即若無確鑿的反證,過去被認為如何,現在與將來仍會如此。(2)例外假設即在評估過程中對于必須徹底揭露的事項應以擴大評估程序、范圍,增加評估成本的假設。這一假設不僅為評估人員執行所有工作提供指南,而且是在評估過程中出現不可預見或意外的變化時為評估人員提供一種必要的保護,從而使評估責任有一個合理限度,由此可以推出評估風險、抽樣評估等概念。

納稅評估推定一般應以“無過錯推定”為前提。即通過搜集尋找能證明納稅人無過錯的證據,來排除納稅人的過錯疑點。只有這樣才能體現稅收服務和依法治稅的精神要求。

五、納稅評估的風險

由于納稅評估僅是一項評估工作,無論納稅評估主體的水平和能力如何也無法保證其所評估過的客體或對象萬無一失,因此,就必須承認納稅評估風險的存在。即是指納稅人的納稅申報資料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而評估人員經過納稅評估后發表不恰當納稅評估意見的可能性。納稅評估風險包括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評估風險。

所謂固有風險是指假定不存在內部控制時,某一賬戶或交易類別單獨或連同其他賬戶、交易類別產生重大錯報或漏報的可能性。所謂控制風險是指某一賬戶或交易類別單獨或連同其他賬戶、交易類別產生重大錯報或漏報,而未被內部控制防止、發現或糾正的可能性。評估風險指某一賬戶或交易類別單獨或連同其它賬戶、交易類別產生重大錯、漏報,而未能被評估發現的可能性。

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與被評估單位有關,評估人員對此無能為力,只能評估。納稅評估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評估風險。評估風險與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成反比關系,固有風險、控制風險綜合水平較高時,評估人員須擴大評估范圍,盡量降低評估風險,使整個納稅評估風險降至可接受水平,反之,固有和控制綜合水平較低時,則評估人員即使冒較大評估風險,但總體納稅評估風險仍較低。

總之,評估人員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合理運用專業判斷,對納稅評估風險進行評估,制定并實施相應的納稅評估程序,以將納稅評估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六、納稅評估的分類

由于在納稅評估過程中主要是運用各項指標,而納稅評估指標具有一定的行業性、地域性、階段性、局限性、時效性等特點,因此,納稅評估的分類并非是越詳細越好,要講求科學性、效益性、相關性、前瞻性、實用性等。具體來講就是要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1、有利于真正發現納稅人在納稅申報中是否存在問題,稅收實際工作中的不足,挖掘當地稅源。

2、有利于通過納稅評估來評價納稅人納稅申報的真實性,為科學評定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提供客觀、公允的信息。

3、有利于本地區涉稅信息的橫向可比性,對納稅人涉稅情況進行動態服務、管理、監控。

4、有利于評估指標能隨著財稅政策的變化,尤其是財務會計制度或企業會計準則的修訂和完善,因為,這些指標起源于企業會計資料。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納稅評估不是萬能,但如果稅收缺少納稅評估又萬萬不能。一方面它可以發現稅收征管中的不足,另一方面可以促使稅收征管部門反省,從而有利提高稅收征管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