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稽查調研報告
時間:2022-09-05 10: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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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征管模式,存在征管查溝通不暢、信息利用率低、綜合效能不高等問題,本文擬就這個問題談一些粗淺的看法。
一、當前征管與稽查之間存在的主要問題
1、征管、稽查互動不夠
目前,征管與稽查系列的互動基本上僅停留在稽查處理情況反饋、稽查執行配合和管理移送稽查的淺層次上,僅滿足于稅務處理,提出稅收管理建議的不多,即使提出也難以落實。對如何直接利用征管、稽查工作中第一手資料來切實強化稅源稅基的控管,不斷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工作還遠遠不夠,大量有效資源未能充分利用,管查合一的機制還未真正建立起來,信息交流共享的層次不高。
2、征管、稽查信息的增值利用水平不高
征管部門與稽查部門之間尚未建立起有效的信息溝通交流機制,不注重相互間信息交換。雖然在信息化管理平臺中建立了一系列的功能模塊,但基本上是單打獨斗,缺少橫向的比對稽核和自動監控。如何使數據信息“活”起來,發揮其應有的“以查促管、以管促查”增值利用水平,還遠遠不夠,使屬地局對稽查部門查處的案件缺乏了解,稽查局也對屬地局日常稅收管理中發現的問題缺乏了解,不易有效地進行合作,導致征管、稽查難以形成合力,老問題依然故我,新問題不斷產生。
3、征管、稽查配合的具體操作規范尚未建立完善
一方面稽查部門提出管理建議的渠道雖然已經建立,但在部門配合、建議內容、文書格式、反饋方式和時限、傳遞程序、監控落實等方面缺少詳細的規定,使得多數管理建議難有落實,挫傷了稽查人員的積極性,以查促管的作用難以發揮;另一方面征管中發現的重要稽查線索仍靠人為主觀確認后傳遞,缺少客觀評價控制,隨意性很大,未按規定移送稽查的現象普遍存在,特別是一些重點稅源戶。
4、稅收政策執行的尺度和力度不統一
征管工作中由于稅收政策執行的尺度和力度不統一,常常造成移送扯皮的問題。由于對政策理解不同,造成是否達到移送稽查標準的認識不一。稽查部門側重執法打擊職能,稽查工作必須按稽查的相關規定嚴格執行,難以達到管理部門只補不罰或少罰的期望值;征管部門側重于稅源蓄養及收入任務目標,加之考慮到日常管理型服務等方面因素,往往又怕移送,日常管理中發現的涉稅問題可以通過納稅人自查自糾或納稅評估加以解決的,即使按規定達到移送標準的,也不愿移送,產生稽查與征管執法力度不統一的問題。
二、加強征管與稽查協作的對策
針對上述稅收征管與稽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應大力加強征管查各部門的協作力度,建立稅務征管稽查工作新的格局。
1、應及時分析、總結征管和稽查的工作經驗和教訓,定期進行案例交流和管理工作研討,共同分析征管、稽查工作中發現的帶有普遍性、針對性的征管問題和征管中發現的帶有傾向性、苗頭性、大要案嫌疑的偷騙稅問題,并找出規律、科學總結,形成征管查工作要點,切實加強聯合管理,堵塞稅源流失漏洞,打擊偷騙稅違法犯罪行為,構建懲防并舉的管查互動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各自人力資源和專業資源的優勢,拓展互動深度,實現稽查機制和管理機制的優勢互補,取得互動機制上的深層次突破。
2、對征管、稽查信息進一步加以整合、加工,有效運用于日常稅源管理和稽查工作中去,發揮管查信息的指導、預警、監控功能,提高管理的針對性和稽查打擊的準確性。應進一步明確分工,細化職責,規定對管查信息增值利用的責任追究,建立可操作的增值利用質量考核辦法,并納入稅收執法崗責體系,實施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從機制上、制度上調動各級、各部門、各責任人員增值利用管查信息的自覺性和責任心,保障管查信息及時得到充分運用,互動工作機制得到不斷深化和完善,從而實現互動機制從靜態信息向動態管理轉變,實現稅收征管查在效率、作風、技巧、水平等方面的全面提升,提高稅收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水平,實現征納雙方的良性互動,構建“以管理服務型為主,稽查打擊型為輔”、以人為本的和諧征管查新格局。
3、整合信息化管理模塊,發揮計算機管理系統客觀、實時、高效的優勢,提高稅收管理的規范化、精細化水平。目前,稽查與征管的具體操作未能真正完全融合納入一個系統操作,交流共享平臺尚未完整搭建,亟須加以完善和改進。應將征管、稽查信息的客觀評價、判斷、交換和監控功能納入信息化管理平臺,實施機器自動管理,減少非正常的人工干預,通過稅收執法責任系統實時監控和自動考評,規范征管查稅收執法行為,從而不斷提高稅收管理質量和效率,達到征管查互動雙贏的目的。
4、進一步拓展管查相互協作的范圍和渠道,建立和健全管查聯評聯查的良好性互動機制,充分發揮雙方應有的職能,形成依法治稅的內部合力。同時還應強化國地稅、公安、工商、房產、土地、建設以及地方政府、街道社區等部門的互動力度,進一步提高部門協作進行稅務管理的水平,有效利用政務信息共享平臺和各部門的優勢資源,形成社會協稅護稅合力,形成“內外并舉,綜合管理”的工作思路,通過管查定期聯合執法,進一步突破現有機構隔閡,盤活人力資源,提升稅源管理水平和執法服務質量,提高及時預警和糾正納稅人涉稅問題的針對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通過稅務與外部門定期協作治稅,拓寬稅收執法的廣度和深度,有效全面地共享社會涉稅資源,擴大稅收執法的社會影響,推動納稅人稅法遵從度的不斷提高,營造“誠信經商、誠信納稅”的良好稅收環境。
5、應從法律角度建立稅收收入和目標責任機制,從法律上確定并劃分納稅評估、日常檢查及稅務稽查的性質、地位、責任和相互關系,對稅收征管查業務流程進行優化重組,合理配置人力資源,實現征管查互動機制的有效、良性循環和發展,提升稅源監控、稅戶管理水平,提高完成稅收收入任務的能力。
進一步完善納稅評估規程,細化評估移送日常檢查、稽查的標準、程序、證據、資料、時限、文書等要求,界定相關法律責任,納入稅收執法責任系統,規范移送行為。正確理解執行政策,統一執法標準和尺度,依法妥善處理好案件移送問題,充分調動各部門的積極性、主動性,共同推動稅收管理的依法正常深入開展,努力提高稅收執法水平和征管質量,將稅收管理科學化、精細化真正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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