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黨內監督調研報告

時間:2022-10-16 09: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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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黨內監督調研報告

黨政機關是國家的領導和政權機關,在黨和國家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大部分黨政干部都掌握一定的權力,在各地、各部門都有重大影響。黨政機關能否成功地反腐防變,搞好黨風廉政建設,不僅直接影響到黨和政府的形象,而且還關系到黨和國家的生死存亡。黨內監督是反腐防變、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根本性措施。黨政機關要成功地開展反腐敗斗爭,搞好黨風廉政建設,就必須加強黨內監督,充分發揮監督的效能。

一、把強化黨內監督意識作為加強監督的著力點

思想支配行動。機關黨內監督主體和客體有無監督意識、監督意識的強弱,直接關系到黨內監督能否正常開展,監督作用能否有效發揮。某些黨政機關的黨內監督之所以軟弱無力,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監督主、客體監督意識淡薄,對黨內監督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缺乏足夠的認識。有的黨員認識不到自己是監督主體、客體的統一體,既有實施監督的職責,又有接受監督的義務,因而既不能主動實施監督,也不能自覺地接受監督。有的黨員認識不到實施黨內監督是對黨高度負責,對同志關心、愛護的表現;認為實施監督就是整人,被監督就是被人整,因而不愿監督。有的黨員對黨內監督的內容、任務、方法和程序缺乏基本的了解,不懂、也不會監督。有些黨政干部封建等級觀念嚴重,缺乏民主意識,沒有接受監督的意識,對監督的打擊報復。有些黨員群眾依附心理嚴重,缺乏平等意識,只知道應該順從領導,而不知、也不敢對他們進行監督。

首先,必須加強黨內監督重要性、緊迫性的教育。要使廣大黨員認識到黨內監督在反腐拒變,保持黨的先進性、純潔性,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順利貫徹執行中的重大作用,使他們從關系到黨和國家前途和命運的高度加強黨內監督的意識,從而在思想上重視黨內監督。

其次,要教育黨員,既要實施監督,又要自覺接受監督。要使機關黨員認識到,任何一個黨員都是監督主、客體的統一體,既要監督別人,也要接受監督;要使他們認識到,不實施監督就是失職,不接受監督就是違反了紀律;要使他們認識到,實施黨內監督是對黨負責、對同志關心和愛護的表現,決不是整人和被整。

第三,要加強黨內監督內容、任務、方法和程序的教育。要使廣大黨員了解、掌握監督的內容、對象、重點、程序和方法,不僅知道監督什么,而且知道怎樣監督。另外,要通過教育和其他方法,清除封建主義和其他剝削階級思想對黨員的消極影響,破除封建等級觀念,克服人身依附心理,樹立平等、民主觀念。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強化黨員的監督意識,提高監督的自覺性,搞好黨內監督。

二、遏制權力的濫用應成為加強監督的主攻方向

黨內監督的本質是對權力進行監督和制約,防止權力的濫用。事實證明,不受制約的權力必將導致腐敗。大部分黨政干部都掌握著一定的權力。由于對權力的監督、制約不力等原因,不少黨政干部濫用權力,以權謀私,嚴重敗壞了黨的形象,損害了黨和人民的利益。因此,機關黨內監督應把遏制權力濫用作為主攻方向。

首先,要把好干部的“入口處”,把真正德才兼備的人選上來,這是權力制約的前提。為此,就必須堅持任人唯賢的干部路線,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全面地理解和貫徹干部“四化”方針;就必須改革干部體制和機制,改變由此而造成的干部只能上、不能下,只對上負責、不對群眾負責的現狀;就必須堅決反對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風,同任人唯親、跑官、買官等不良行為作斗爭。

其次,要規范權力行為,這是權力制約的核心。對權力行為規范主要依靠道德和法律的監督和制約。從道德方面來說,一是要用社會主義道德標準來引導、監督、約束權力的行使,二是依靠社會道德的輿論監督和約束權力運行,三是堅持干部的廉潔自律。從法律方面來說,一是合理設置權力機構,明確規定各種權力機構和工作人員的職責權限;二是要明確權力的運行秩序和運行規則;三是要建立和完善權力行為監督制度,保障依法行使權力,保證權力的行使不脫離法制的軌道;四是要強調執法的嚴肅性,真正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

第三,對屢教不改的濫用權力的干部要從嚴處置。失之于軟,失之于寬,懲處不嚴,打擊不力,這是不能有效遏制干部濫用職權的一個重要原因。對黨內的腐敗分子決不能心慈手軟,姑息遷就,必須從嚴處置,以儆效尤。

三、完善監督制度、健全監督機制應成為加強監督的治本之道

監督制度不僅可以規范黨員的言行,而且是實施監督的依據。沒有監督制度或監督制度不完備,監督者就無法實施監督,被監督者可以逃避監督,監督工作就不能正常開展。監督機制不僅能保證監督工作的經常性和連續性,而且能使監督工作規范化和程序化。沒有健全的監督機制,監督工作就缺乏內在活力,就不能做到經常化和規范化。機關黨內監督不力的一個基本原因,就在于監督制度不完備,機制不健全。就制度來看,有些方面的制度有,有些方面的制度還沒有;有的方面的制度雖有,但不完整、不配套,實體性制度多,保障性、程序性制度少;有些規定過于原則、不具體、不明確,在實踐中難于操作。就機制來看,監督的運行機制、保障機制、約束機制和調節機制都不夠健全,沒有形成上下結合、內外結合的嚴密的監督網絡;監督體制不順,監督渠道不暢。監督制度和監督機制上的這些缺陷,使黨內監督不能正常進行,監督作用不能有效發揮。因此,要加強機關黨內監督,充分發揮其效力,就必須完善黨內監督制度,健全監督機制。

一是要根據黨章的規定,盡快制訂一個有權威的《黨內監督條例》。條例的內容應當具體明確,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僅要規定應該怎么做,而且要規定不這么做又該怎么辦,從法規內容上保證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二是要制定實施細則和保障性、程序性制度,使制度完整配套。三是要改進和完善已有的監督制度,使它們能真正發揮作用。四是要改進監督的領導體制,完善監督的方式和程序,使監督體制合理,渠道通暢,方法和程序科學。五是要充分發揮專職監督機關的作用。要維護專職監督機關所擁有的各種監督權力,保證它的權威性,以更好地發揮它的作用。

四、確保機關黨組織的權力,增強監督的權威,應成為加強監督的基本思路

機關黨內監督的重點是領導干部,監督的目標是使他們忠于公仆職守,正確行使權力,防止權力發生蛻變。以權力制約權力,這是監督的普遍法則。沒有權力的制約,監督就缺乏權威性,而沒有權威性的監督就等于零。機關黨內監督不力,不能有效遏制領導干部濫用權力,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機關黨組織的監督缺乏權威性。機關黨組織既沒有對機關領導干部的直接考察權,又沒有對他們的制約權。從某種意義來說,它只是一種“軟性”監督。機關黨組織所處的地位的特殊性和參政議政的局限性,使它不能有效地發揮監督作用。因此,要加強機關黨內監督,充分發揮機關黨組織的監督作用,就必須確保機關黨組織的權力,增強其監督的權威性。

一是要確保機關黨組織對本機關重大問題決策的參與權。機關黨組織書記或主持工作的常務副書記應參加或列席本單位領導班子討論決定重大問題的會議,這樣有利于機關黨組織及時了解掌握本單位領導班子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重要決議的態度及貫徹情況,做好事前預防性監督。

二是要確保機關黨組織對黨員干部任免、調動、獎懲的建議權。凡本單位對包括行政負責人在內的黨員干部進行評議、考核活動,都應吸收機關黨組織代表參加;上級黨組織對本單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考核時,應單獨體現出機關黨組織的意見;本單位領導班子在對黨員干部任免、調動和獎懲前,應征求機關黨組織的意見。

三是要確保機關黨組織對其所屬黨組織負責人任免的審批權。黨政機關中各級基層黨組織書記、副書記,必須按照黨章規定進行選舉產生并報請上一級黨委審批。如有特殊情況需要由上級機關直接任免的,亦應由上級機關黨委履行任免手續。本單位黨委或行政領導班子不能任免基層黨總支或黨支部的書記、副書記。

四是要確保機關黨組織向上級黨組織的“報告權”。機關黨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向上級黨組織報告本單位黨員領導干部的情況。

綜上所述,只要機關各級黨組織、廣大黨員都能從思想上充分認識加強黨內監督的意義,積極主動進行監督;只要完善了黨內監督制度,健全監督機制,增強了機關黨組織的監督權威,同時緊緊把握監督的主攻方向,就能大大加強機關黨內監督的威力,充分發揮它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