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口前移制約調研報告

時間:2022-10-16 10:35:00

導語:關口前移制約調研報告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關口前移制約調研報告

從現在已經查處的一些案件中,我們可以看到,黨和政府在查處大要案件時是有決心、有魄力、有能力的。但與此同時,我們也看到,有許多原本并不嚴重的案件沒有得到及時或嚴肅的查處,往往要拖上多年,直到問題發展得非常嚴重后才最終被查處。像有些顯赫人物,往往昨天還道貌岸然,不久就轟然倒下。這種狀況引起人們的不解——為什么不能“關口前移”,及早糾處,而要到案情嚴重后才著手查處呢?

所謂“關口”,本來有它應有的位置,并不能任意設置,既不能超前,也不能滯后,只有當它偏離了它應處的位置的“度”時,我們才有調整其位置的說法。從上述問題的提出我們可以看到,“關口前移”顯然是針對“關口滯后”狀況而提出的。“關口滯后”表現為管理松懈混亂、法紀得不到嚴肅執行、大量的違紀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的、應有的查處,違紀違法現象在蔓延。因此,“關口前移”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產生的對策。我們可以設想,如果違紀違法行為都能夠得到及時的、應有的查處和糾正,實際上就不存在所謂的“關口前移”問題了。因為只要違紀違法行為被發現和暴露出來,有關部門就嚴格按職能要求對其及時進行應有的處理,“關口”還有多大“前移”的空間呢?只有在職能部門沒有很好發揮其應盡職責、法紀松懈時,才會有該追究而不追究,該現在處理而等到以后處理,該處理十分而只處理三分、五分,以至拖到釀成“大要案”才不得不徹底處理的情況出現?!瓣P口前移”正是面對這種狀況而提出的。

對“關口前移”的含義,現在常見的有兩種理解:一是把違紀違法行為控制在發生之前,即通過各種措施防止違紀違法行為的發生,降低發生率,即所謂的“事前監督”;二是違紀違法發生后,盡早及時解決,不讓其發展成大要案,以減少損失和惡劣影響,挽救干部,即所謂“事中監督”。因此現在說的“關口前移”既包括對違紀違法出現前的思想教育、制度建設,也包括在違紀違法行為出現后,在問題還不夠嚴重時就及早糾正、查處。但是,嚴格來說,“事前”只能有預防,而不存在什么“事前監督”,因為事情都沒發生,何以監督?事實上,事前預防的辦法只對那些有較好思想基礎的人有效,而對那些道德修養較差的人,或已經“偏航”的人來說,效果是極其有限的。因此,如果對“關口前移”只理解為“事前監督”是存在嚴重缺陷的。

“關口前移”這一要求實際上已經提出多時,對反腐敗的積極意義也是顯而易見的。但是,在反腐敗加大源頭治理的今日,我們往往只是在第一種理解的意義上有所動作,如強調思想教育和廉潔自律,從制度上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是對后一種理解上的問題,仍有不少案件是案情發展到很嚴重之后才得以處理,在違紀行為出現的初期就應及早解決而沒有及時解決的案件不在少數。在目前,這層意義上“關口前移”的現實要求更迫切??墒菑默F實情況來看,“關口”為什么又那么難往前移呢?下面著重從這一層意義上探討制約“關口前移”的因素。

一、監、管機制不協調,造成監、管盲區

這主要表現在對維護組織紀律的職能劃分上認識混亂。監督是特殊的管理職能,管理則理所當然地包含監督職能。黨政組織的專門執紀機關在維護組織紀律方面有著義不容辭的責任,但是,僅靠它們又是遠遠不夠的。規范黨政干部的行為,維護組織紀律,這是由組織的各個不同職能部門及全體黨員、干部共同配合來完成的,而不是只由紀律執行部門來完成。首先是日常工作的管理部門按照日常工作制度維護組織的日常工作秩序,對違反制度、破壞工作秩序的行為按制度做出處理,組織中大量出現的應該是這種情況,這是一種基本的約束;其次是組織人事部門通過日??疾炜己思皶r對不守紀律的人進行教育懲戒,進而對其崗位進行調整,收回這些人手中不宜掌握的權力;執紀部門的監督則是對這種日常約束的補救,當出現復雜、嚴重的違紀問題需要使用調查權時,超出了日常管理部門的權限范圍,才由執紀部門立案查處。這就是說,維護黨政組織秩序的主體不是單一的主體,而是多層面的復合主體,因此各主體之間必須有機配合,形成協調統一的維紀系統,才能有效規范黨政人員的公務行為??墒乾F在形成的局面卻是,對日常管理中出現的違反規章制度的現象無人認真去抓,一旦出了問題就找紀檢監察機構來處理,不少人認為這是理所當然的。對黨政干部來說,由紀檢監察部門來查處那已經是最后防線了,只有在超出日常管理范圍后才會由執紀部門來過問。可是現在不少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和工作部門的直接領導者們則沒有充分發揮其應有的維護紀律的作用,對下屬出現的違反日常工作紀律或輕微違紀違法(不夠立案標準)問題,不敢碰硬,怕得罪人,將一些自己權限范圍內的問題當成執紀部門的事。而那些日常管理手段如批評、懲戒(戒勉)、降級、調整崗位、停職、辭退等,卻往往成為執紀部門執紀的補充措施。由于不同層面的監督不協調,就出現了“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管理者不管,執紀者又管不了的現象。

二、工作部署不適應現實情況,查辦案件力量缺乏統籌安排,影響辦案力量充分發揮潛力

這主要表現為目前違紀違法案件多,忙于抓大要案,辦案力量不夠,無暇顧及大量的小案件,因此只能保底線,無力使“關口”前移。由于日常管理的薄弱,造成違紀行為多發,這時,辯證地處理查大案與查小案的關系,是我們合理調配辦案力量的策略前提。所謂案件的“大”與“小”其實并非彼此孤立地存在,多數案件都有一個由小到大的發展過程。案件由潛伏到暴露有遲有早,作為執紀機關介入的時機按“關口前移”的邏輯來說應該是越早越好。一旦形成大要案件查處起來則要牽制很大力量,對社會的震蕩也大??墒怯捎谏厦嫠f的原因,導致許多原本就不應該發展到動用執紀力量的問題得以釀成違紀違法案件,使原本就不充裕的辦案力量更加捉襟見肘,疲于應付。因此,只能大要案優先,先治“急癥”,而大量的“小毛病”、“慢性病”只好擱置起來,待“秋后”再說。當積壓的這些“小毛病”發展到了相當程度時,才不得不下決心去查,這時有的“小毛病”已經成了頑癥。這樣,必將牽制更多的辦案力量,大大增加糾處成本。如此互相影響,形成惡性循環,使“關口”不但不能前移,甚至還在后撤。

三、執紀觀念有偏差

違紀必糾是維護紀律嚴肅性的基本原則,可是現在執紀部門在執紀時有兩種明顯的偏差。一是對那些權大位高者的違紀行為和錯誤往往以種種理由予以原諒放縱,認為對他們來說有點小的違規算不了什么,以其惡小而縱之。其背后的邏輯是“以功抵過”——這些人對社會的貢獻大,不能因為一點小問題而與他們過不去,于是這些人也自恃“功高”,不將規章制度當回事,甚至黨紀國法也不放在眼中。這是封建社會的賞罰觀,與現代管理理念是格格不入的,對現代文明社會的建設是極其有害的執紀理念。二是只注重對實體違紀的糾處,而不注意對程序(形式)違紀的糾處。因為執紀者認為只要沒有造成危害事實,違反了程序也不要緊,不必花力氣去追究。因此對大量不規范的行使權力問題不以為然,聽之任之。而這恰恰是以權謀私的保護傘,多數的以權謀私都是在權力不規范的運作下得以實現的。程序是權力行使的形式,沒有科學嚴肅的程序,就無法保證權力的規范。一些心術不正者正是通過操縱程序,為我所用,在權力行使程序(形式)被其控制的情況下,兜售私貨。所以,破壞程序是濫用權力的先導,要想“關口前移”就必須嚴肅地對待程序違紀問題,從糾正程序違紀開始防止權力的濫用。因此要“關口前移”就必須轉變執紀上的傳統觀念,嚴肅地對待程序(形式)違紀問題。

四、執紀機關規避風險,自我保護過度

所謂“關口前移”,就是要在事物發展還沒有形成大氣候時就來解決問題,可是對于這些監督部門來說,由于很多事情政策界限不清楚,使他們感到這時的問題性質并不“明朗”,如果“過早”介入會惹麻煩,弄不好會傷及自身。因為性質不夠“明朗”,可能查處對象會有足夠的力量來抗拒,因為性質不夠“明朗”,可能難以得到上級的有力支持;因為性質不夠“明朗”,可能會有人替被查處對象說情。另外由于對“小毛病”往往處理不夠嚴肅或是處理輕微,將來被處理對象一旦“翻身”,與辦案人“過不去”,也是一種潛在的威脅。因此,監督機關往往只對那些差不多已經“爛透”了的監督對象,或上級有明確的批示督辦的對象,或問題性質已經很明了而且民憤很大的對象才會果斷堅決、毫不留情地查處。因此監督部門如果沒有較高的執紀自覺性和工作藝術,驅散這些心理上的陰影,是難有“關口”前移的勇氣的。

由于“關口”不能前移,使反腐敗斗爭事倍功半,帶來一些負面影響,引起一些并發癥。

首先,是產生了反腐敗的空白地段。由于對一些初期的違法違紀行為沒有明確的責任部門來積極對待,在“自律”段與“大要案”段之間沒有形成連續布控,出現了一個誰都該管,可是誰也不愿管的中間地帶,使那些介于“自律”段和“大要案”段之間的問題不能得到應有的追究和有效治理。這種狀況使那些自律性差的人無所顧忌地踏越法紀界限。經常發生的“小錯”得不到糾正,往往會醞釀出“大錯”,同時也能掩蓋“大錯”。

其次,是銷蝕了思想教育功能的應有效用。以往的政治運動,使不少人學會了對組織的“要求”不僅要聽其言,更要觀其行,以制度的現實運作情況來判斷政策之虛實的能力。由于一些輕微違紀違法不能受到應有的追究和處置,致使一些人產生輕微違紀違法無風險的錯覺,對紀律教育提出的要求不以為然,認為那些道理僅僅是說說“狼來了”而已,并不認為“狼”真會來。不幸的是現實中確實是喊“狼來了”的時候多,而“狼”真來的時候少,因而不少人心存僥幸,放松、放棄自律,使思想、紀律教育流于形式。大量輕微違紀的存在而得不到及時糾處這一現實無疑要比說教的力量大得多,顯然教育這種“批判的武器”是敵不過制度執行的現實這種“武器的批判”的。

再次,使群眾對黨和政府的信任發生動搖。一方面,當黨政干部不時突然倒下,群眾就會疑惑,到底應該相信誰?相信什么樣的人?今天與我們打交道的官員是不是也有問題,會不會也是道貌岸然的人,說不定明天就會倒下?另一方面,當群眾反映問題時,常出現“告狀”難的現象,群眾利益難以得到確實地維護。群眾反映的問題,往往與自身利益有密切關聯,可是當他們反映問題時,往往因反映的對象“官小”、“事小”而得不到上級重視和及時解決,而這些小事對群眾當事人來說都不小,有的關系到身家性命,對他們來說是大得不能再大的事了,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決,將使部分群眾對反腐敗失去信心,也失去對黨和社會的信任。

最后,也是源頭上的,毒化了組織環境。由于大量的違反日常紀律的現象得不到糾處而大量充斥于組織肌體內,他們必然對組織產生毒化作用,從源頭上破壞紀律的嚴肅性,從根本上瓦解紀律的教育規范機制,導致是非不明,良莠不分,甚至顛倒黑白,成為一種不健康的組織文化和組織生態,對組織成員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這時,組織紀律對其他人來說也都是兒戲了。試想,一個靠鐵的紀律為保障的組織,一旦離開了過硬的紀律,這個組織會成為什么樣呢?只會是放棄原則,親親疏疏,以人劃線,互相包庇,放任自流,最后就是為所欲為。這時,“關口”還能守得住嗎?

因此,為了要實現“關口前移”的目標,必須扭轉在執紀上的一些錯誤觀念,注重黨政組織的內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我們說從嚴治黨、從嚴治政,就是要從嚴格管理開始。要注意全面發揮職能部門的應有作用,加強日常管理,將黨風廉政責任追究推廣到管理責任追究。樹立制度、規則的權威,以制度來規范行為,以制度的執行來教育人,對違反規章制度的必須嚴肅紀律,增強紀律的剛性,切忌執紀的左右搖擺和忽冷忽熱,排除權力對執紀的干擾,不斷提高執紀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