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監管職能報告

時間:2022-11-09 10: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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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監管職能報告

在當今社會的整體轉型過程中,對經濟發展、社會管理以及人們的思想、觀念、行為等帶來最大沖擊和廣泛影響的,無疑是經濟體制的轉軌變型,即在建立和維護公開、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的進程中,實現由傳統的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與經濟體制這種發展方向和發展要求非同一性的是,當前在我國經濟生活中大量存在著有悖于市場經濟游戲規則的不平等競爭現象,并正在侵蝕著市場經濟發展的成果和聲譽。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能(以下簡稱監管職能)的“經濟衛士”,積極并善于通過運用法律的、經濟的、行政的、教育的手段來加以引導和實施管理,規范市場競爭行為,進而促進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和運行機制,這是基本的職能和職責所在。但是,從實際運行的現狀來看,出現了一些與職能要求不相協調一致的問題,突出是工商行政管理監管職能的邊緣化傾向,具體分以下情況:

一類是外在性導致的以被動性為特征的工商行政管理監管職能的邊緣化傾向。主要表現為社會對工商行政管理監管職能非理性的排斥、擠壓:一是以偏面的發展觀替代監管,比如,一些地方要求對招商引資項目必須網開一面;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過度介入招商引資工作,使你的監管下不了手或不能下手;要求監管從屬于發展,只要能發展、快發展,監管必須退居其次;有的甚至以弱化監管作為吸引投資的優惠條件。二是以扭曲的環境觀制約監管,一些地方以營造有利于加快經濟發展的軟環境為由來限制監管職能的實施,或設立所謂的“軟環境辦公室”,規定凡對市場主體的監督檢查必須辦理報批手續,并取得同意手續后方能實施,對涉嫌違法市場主體的行政處罰必須報經審核;或設立所謂的“寧靜日”,規定每月1-25日不準對市場主體進行監督檢查。三是以狹隘的社會評價影響監管。地方上一些組織開展的民主評議,在評價的標準上往往呈現出單一性,即以為發展提供的服務作為主要的評判標準,“忽視”了不同部門間的職能差異,而對行政執法機關的“不同聲音”主要來自于監管職能的實施。有時為了取得良好的評價效果,免不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出現了以弱化、甚至放棄監管來迎合的現象,從而導致監管職能在外來壓力下出現不得已的邊緣化傾向。

另一類是內生性導致的以主動性為特征的工商行政管理監管職能的邊緣化傾向。主要表現為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內部對監管職能把握的失衡:一是缺少對發展是第一要務內涵的科學把握,在認識和落實發展是硬道理的過程中,只看到工商行政管理服務發展是硬任務,舍棄了加強監管、促進規范、保障健康發展的硬要求,把行政執法部門等同市場主體的主管部門,自覺或不自覺地弱化了監管職能。二是缺少對現代政府承擔的“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職能的總體把握,對服務型工商的理解和實踐上產生了歧義,撇開了工商行政管理履行監管職責的基本職能,在注重和突出抓好服務職能的同時,弱化了監管職能,在有意或無意之間束縛了實施監管的手腳。正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自身存在的這種邊緣化心態、邊緣化取向,導致出現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部規定封閉監管(空間)的現象,如有的提出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不告不理(監管)”的要求,把自己等同于被動的仲裁者;有的不分違法的程度一律“首違不罰”;有的不根據違法違規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而一律要求行政處罰按自由裁量的下限等等,從而導致監管職能在自我弱化、限制和束縛中的邊緣化傾向。

不論我們是否意識到,也不論我們承認與否,工商行政管理監管職能的邊緣化傾向是一種客觀存在;不論是有意而為,還是無意使然,工商行政管理監管職能邊緣化傾向所帶來的客觀后果,是監管職能在潛移默化中已經出現了難以名狀的擠兌、壓縮及窘迫之近憂,長此以往,監管職能如繼續在不知不覺、無聲無息中不斷弱化,則職能替代、部門消亡之遠慮也必將隨之而來。應當看到,對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來說,其承擔并實施的監管職能,歷史上對促進建立和推進規范的市場經濟發揮了重要作用,現實經濟生活中存在的大量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需要通過監管來加以阻止、中止和終止,我們不能違背法律法規的要求,不能讓監管職能在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強烈要求和氛圍中趨向于邊緣化,更不能默認或甘于被邊緣化的境地。因此,不論是有心也好,還是無意也罷,都應按照“認識先于行動,理性優于感性”的思路,以立足和體現部門職能為取向,切實對工商行政管理監管職能的邊緣化傾向加以校正。

1、職能的認識歸位,履行好法治行為的主業。筆者以為,如果將工商行政管理監管職能的邊緣化傾向放置到職能履行的背景下來考察和評價,它既是監管職能弱化的后果之一,又是監管職能弱化的原因之一,是一種互為因果的關系。雖然國務院在“三定”方案中已經明確了監管是基礎職能,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主管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的職能部門。但時下不管是系統內部還是外部,比較流行的是把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一分為二,一是圍繞發展的服務職能,二是圍繞市場秩序的監管職能。在當前以發展為主旋律的強烈氛圍中,積極、主動地做到服務工作,突出服務發展的職能,這是無可非議的,也是在地方爭地位之必需。但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基礎職能是監管,我們實施的任何行為必須緊緊圍繞而不能游離于基礎職能來展開,事實上,通過監管職能的有效履行,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和健康安全的放心消費環境,才是面向全社會提供的最正確、最有效、最廣泛的服務,通過法治行為的履行來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才是最有保障、最具根本性的發展環境。實際工作中將工商行政管理進行服務與監管的職能劃分,為的是易于理解、易于接受,并不存在服務可以弱化、甚至替代監管的可能。

應當看到,建設法制社會,一方面需要完善與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建設與管理相適應、相匹配的法律法規體系,形成法制建設成果,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又不能僅僅停留在法制建設的層面上,要通過有法必依的法治行為的具體實踐和有效實施來落實法制建設的要求,來體現法制環境改善的成果。作為行政執法機關,面對國家、人民和社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承擔和履行的是法治要求和法治責任,作為法制建設的執行者,在法制環境下的法治行為才是真正的主業,這不但是法律法規的要求,也是對自身監管基礎職能正確認識和準確把握的結果。

2、角色的準確定位,扮演好“主動干預者”的角色。如果把社會比作一個舞臺,每個人、每個部門都將根據自己的能力、專長及需要,選擇并飾演一定的舞臺角色,與司法審判機關所飾演的“不告不理”的“被動仲裁者”的角色不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有違市場競爭秩序的不法行為,要在巡查之中主動發現、主動查處、主動糾正,是以“主動干預者”的角色身份,采取積極而非消極、主動而非被動的措施來加以干預,防止或阻止出現更大的負面影響,否則就是“不作為”。這種“主動干預者”的角色定位,是基于對監管基礎職能的主動性認識,是對履行法治責任的主動性行為,也是具有中國特色行政執法體制的重要體現之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扮演好“主動干預者”的角色,必須從三方面著力:一是按照“劇本創作”中的本意來飾演預先設計好的規定性“角色”,即在依法行政前提下的積極行政,是在法律法規的授權范圍內實施的法治行為,按照“法無授權即禁止”的原則和要求,對履行監管基礎職能,既不大包大攬,也不推卸應承之職,而是把握“角色”本份來參與“搭臺唱戲”。二是在“演出過程”中增強對“角色”的領悟能力,掌握分寸把握“度”,使監管職能的履行既不“欠火候”而不到位,又不“過火候”而越位,更不由“戲中人”演變為“看客”,以獲得與自身角色相一致的“舞臺效果”。三是善于在總結中不斷提高“演出水平”,要善于將在“演出”實踐中遇見的問題進行疏理、匯總、提煉、上升,提出改進提高的意見和建議,使以后監管職能的到位“演出”更加精彩紛呈、引人入勝。

3、關系的處理到位,發揮好行政處罰的懲戒作用。在行政執法實踐中,對違法違規行為只教育、不處罰,這是工商行政管理監管職能邊緣化傾向的特征之一。而如何在實施監管過程中處理好教育與處罰的關系,這是一個不容回避的現實課題。筆者以為,突出教育為主的命題本不為過,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手段,目的都是為了教育管理相對人。而突出和重視教育引導將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監管職能中一以貫之的有效追求。但是,教育不是萬能的,講教育也并不排除采取其他手段,如果一味強調教育,甚至不顧客觀實際而使教育為主成為替代行政處罰的合適托辭,則不是實事求是的態度,因為:一是只教育不處罰,教育將因缺少實質性行政處罰的支撐而失去功效,客觀上還可能對違法違規行為起到縱容作用;二是只教育不處罰,是對法律法規的無視、甚至是踐踏,體現不出法律的尊嚴和公正,降低威懾力和社會公信力;三是當違法違規行為到了必須實施行政處罰的“底線”而不處罰,就是對“度”的把握失衡,是一種“不作為”或“亂作為”。無論是貫徹依法治國的方略,還是落實依法行政的要求,特別是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教育引導不可少,但切切實實的行政處罰措施不可無,否則,法制建設就會缺少法治行為的落實和保障,法制建設就會成為紙上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