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職能履行調研報告
時間:2022-12-08 02: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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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行使的是人民賦予的神圣權力,擔負著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打擊各類犯罪、調處糾紛、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有序健康的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法院由人大選舉產生,獨立行使審判權,而審判權作為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受到包括黨內監督、人大監督、社會監督、輿論媒體監督等各種形式的監督。我國采取的是人民代表大會制的政權組織形式,由人大以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中統一行使國家權力,人大監督法院具有憲法依據。人大常委會應根據《監督法》的要求,加強對法院工作及其所任命法官的監督,促進其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更好地履行職責,發揮更多積極主動的作用。
一、充分發揮法院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騰飛、努力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
人大常委會對法院工作的監督,既是制約,又是支持,要在把握好監督與支持的平衡點,做到既不失職,又不越權,促進法院公正司法、司法為民。
一是要促進法院整合多種利益訴求,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當前,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民主法制建設水平的不斷提高,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要求越來越高。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平衡各種利益關系,解決各類矛盾糾紛,努力營造權力受尊重,安全有保障,行為有約束,糾紛可訴求,利益可維護的法治環境。這既是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要促進法院堅持依法嚴打方針不動搖,運用刑法手段打擊刑事犯罪,維護社會穩定。要促進法院正確處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加強民事部分的調解工作,靈活運用刑法、民法原理,法理結合,作出適當的裁判。要促進法院積極推行協調化解機制,通過判前釋法、全方位溝通、上門疏導、司法建議等措施,妥善化解矛盾紛爭,強化調解,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是要促進法院緊扣經濟發展中心,推動經濟社會全面騰飛
審判工作為經濟建設服務,是人民法院在新的歷史時期的重要職責,必須增強法院在經濟建設中發揮職能作用的自覺性,增強使命感和責任感。為此,要促進法院進一步解放思想,更新執法觀念,強化為促進經濟發展的服務意識,進一步發揮法院職能作用,為外商及民營企業發展提供良好的司法環境。要促進法院進一步深化法院工作改革,全面落實司法為民思想,為企業發展提供優質高效服務,打造良好的經濟發展軟環境。要促進法院正確運用法律武器,為推進招商引資、項目投入、全民創業、沿江開發、環境打造、新農村建設等重點工作發揮積極作用。
三是要促進法院改進工作作風,真正實現司法為民。
要促進法院將便民訴訟服務措施落到實處,特別是基層法庭要針對農村特點和群眾訴訟多有不便的實際,采取措施,創新方法,方便當地群眾訴訟,努力在司法為民、便民上做文章。要促進法院努力改進工作作風,切實改變訴訟難、執行難的不利局面,做好來信來訪工作,對當事人的來信來訪,要做到熱情接待,有禮有節地做好矛盾轉化工作,使來信來訪人員心服口服。對群眾反映的土地流轉、房屋拆遷補償、社會治安等信訪案件,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要促進法院根據時代特點,有效地減少社會存在的不穩定因素,如農村土地使用糾紛、勞動爭議糾紛、金融債權糾紛、城市拆遷過程中征地補償及安置糾紛等焦點問題,必須在法律范圍內,從改革、發展大局出發,依法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努力做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要促進法院既要維護穩定、促進發展,又決不出現忽視、漠視群眾合法權益的問題。以事實說話,以法律作答,認真處理每一個案件,從而贏得全社會對法律的信仰與對人民法院的充分信任,樹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威信。
二、加強對所任命人員的監督,努力提高法官隊伍的整體素質
在現代法制社會中,法官是維系國家法治的特殊群體,法官素質的高低,直接關系到法治的實現程度,對法律功能的發揮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法官隊伍的政治素質、審判業務素質、執法水平,關系著國家的長治久安,加強法官隊伍建設意義重大。加強對所任命人員的監督,努力提高法官隊伍的整體素質,這是人大常委會行使任免權中一個現實的課題。
第一,依法任命法官,就是要看是否具有堅定的理想信念。法官是國家法律的執行者,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因此,每一位法官都要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熱愛人民、熱愛本職工作、忠實于人民的審判事業,時刻牢記黨的根本宗旨,切實履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承諾。對有損于國家和人民利益的人和事應當旗幟鮮明地進行抵制,對觸犯法律的依法予以嚴懲。要切實忠實于憲法和法律,只有忠實于憲法和法律,法治的秩序才能得到維護,人民才能信賴司法。特別是在領導崗位的法官,更要堅決維護審判獨立和法律權威,牢固樹立無私無畏的品德,堅決抵制各種不當干擾,有為忠于法律不惜犧牲個人名利甚至生命的勇氣。
第二、依法任命法官,就是要看是否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法官是司法公正的守門人,是國家司法權力的行使者,是維護公平正義的重要力量,特殊的使命需要有崇高的精神境界和高尚的職業道德。實踐證明,在法官隊伍中出現問題,與少數法官缺乏高尚的職業道德有著直接的關系,有的在處理案件時,有意向一方當事人傾斜,有的與律師關系密切,私下交往頻繁,有的利用職權向服務單位“吃拿卡要”。因此,要告誡法官自覺地保持“三個距離”,即:與訴訟當事人的距離、與訴訟人的距離、與服務對象和單位的距離,真正做到鐵面無私,剛正不阿,拒絕誘惑,確保公正,充公展現法律的神圣與尊嚴。
第三,依法任命法官,就是要看是否具有突出的能力素質。
作為一名好的法官,僅有為人民服務的愿望是遠遠不夠的,一個訓練有素,學養俱豐的法官才能表現出執法者的莊嚴氣質和感人風貌。人大常委會在依法進行任命時,就是要審察被提請的人員,是否不僅能對本職工作內的法律融會貫通,而且對法律知識的追求永不滿足和懈怠;是否不僅精通法律,具有廣博的知識,所辦案件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還要具有豐富的業務知識,很強的分析判斷能力和文字、口頭表達能力,在駕馭庭審時游刃有余,充分展示法官的風采,樹立起新時代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第四、依法任命法官,就是要看是否具有清廉的為民意識。
總書記要求黨員干部要樹立八個方面的良好風氣,這也是對全體法官的素質要求。要教育法官認真學習和自覺對照這八個方面的要求,做到慎獨、慎微、慎權,弘揚新風正氣,抵制歪風邪氣,纖塵不染,執法如山,以一腔浩然正氣贏得社會的尊敬。要教育法官正確認識自己的社會角色,既然選擇了法官這一神圣的職業,就應該有“先天下之憂而憂,后天下之樂而樂”的博大胸懷,必須拋一己之私,守得住寂寞,耐得住清貧,謹慎社交、謹慎交友、謹慎出入社交場所,杜絕與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會公德和良好習慣相違背的,可能影響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職責的不良嗜好和行為,拒絕聲色的享樂,脫離低級的趣味,追求高尚的品位,陶冶優美的情操。要教育法官在管好自己的同時,管好配偶、子女、親友,不允許他們利用本人的影響干預審判和執行工作,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防止和制止權力的“設租”和“尋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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