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與職工權益調研報告
時間:2022-12-08 02: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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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和發展和諧勞動關系,就是一個不斷地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地發展的過程,也是一個不斷地加強職工權益保障,努力實現公平正義的過程。為此,既要科學地認識和把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系的本質屬性,堅持用發展的觀點和方法解決當前勞動關系中存在的問題;又要牢固樹立以職工為本的理念,依法加強職工權益保障制度和機制建設。要真正以解決職工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為重點,妥善地處理好構建和諧勞動關系與職工權益保障的辯證關系。只有這樣,才能推動企業逐步建立起規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贏、和諧穩定的社會主義新型勞動關系,從而為構建和諧社會奠定一個堅實的基礎。
當前我國勞動關系的總體狀況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已進入了非常關鍵的時期,既是經濟社會的“黃金發展期”,同時也是“矛盾凸顯期”。一方面,經過改革開放30年的不懈努力,我國的現代化建設已經取得了歷史性成就,改革發展呈現出難得的大好局面;另一方面,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和經濟社會轉型的加快,社會利益格局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社會利益關系日益復雜,經濟社會生活中長期積累的深層次矛盾不斷顯現,一些影響社會公平、和諧穩定的問題更加突出。
從勞動關系的角度來看,我國的職工隊伍整體是穩定的,勞動關系還是比較和諧的。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勞動關系領域已經發生了一些深刻而積極的變化:一是勞動力資源配置的市場化———企業擁有用工自主權,勞動者擁有擇業自主權,勞動力這種特殊的商品已經按照市場經濟的供求關系和價值規律,在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所有制企業間自由流動,形成了勞動者和企業間的相互選擇,從而使勞動關系主體市場化。二是勞動關系主體結構多元化———除國有、集體經濟的勞動關系外,還有股份制經濟、私營經濟和外資經濟等多種形式的勞動關系。三是勞動關系主體明晰化———政府、企業、勞動者在勞動關系調整中的主體地位逐步形成,承認并尊重主體雙方的自身利益,實現一種互利互惠的勞動關系。四是勞動關系調整法制化———勞動關系各方按照勞動法律法規來規范調整勞動關系,并建立了一定的協調機制。
我國勞動關系的這些變化,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無疑是生產力的一次解放,是生產關系的一次變革,有力地促進了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
但是,我們也要清楚地看到,由于長期以來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地強調加快經濟發展和保護資本權益,使勞資關系的平衡發生了傾斜,勞動關系領域中的不平衡態勢正在逐步加劇。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現象屢見不鮮,各類勞動爭議案件數量逐年上升。當前影響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的突出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勞動力供大于求,就業壓力明顯加劇;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勞動用工行為不規范;工資分配制度不健全,分配不合理現象日趨嚴重;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善,覆蓋面小,保障性差;安全生產形勢嚴峻,勞動保護工作基礎薄弱;勞動保障法制建設滯后,勞動監察嚴重乏力。
加強職工權益保障的制度和機制建設的對策
健全勞動法律體系,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它要求以法律來調節社會各階層之間的利益關系,規范政府、企業和勞動者的行為。法律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最高體現和最后保障,必須把加強勞動保障法律體系建設擺在一個十分重要的位置上。一是應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系的特點,形成一個比較完善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勞動保障法律體系。二是政府勞動保障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勞動監察力量,完善勞動保障誠信制度建設,調整充實勞動年審內容,加大勞動監察的執法力度,真正做到嚴格執法、違法必究。三是要加強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使廣大職工提高依法自我維權的意識,運用法律武器自覺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使經營者自覺地遵守國家的勞動法律法規,規范勞動管理行為,從源頭上杜絕和減少勞資糾紛的產生。
強化政府對勞動關系的宏觀協調監督機制。各級政府應當是協調勞動關系的第一責任主體,對于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肩負義不容辭的責任。勞動關系市場化是指市場機制在勞動關系的建立和調整中起基礎性的作用,而不是不受調控監督的放任自流,任由市場的力量牽著勞動關系畸形發展。目前,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時期,加強政府對勞動關系的干預顯得更加迫切和重要。對勞動關系市場化問題,政府要成為一只“看得見的手”,發揮重要的宏觀協調作用。一是要發揮勞動關系運行規則的制定者的作用,充分發揮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的作用,制定出勞動關系調整的基本框架、各項制度和準入標準,并采取措施予以貫徹落實。二是要發揮勞動關系主體雙方平等協商的促進者的作用,為企業經營者和工會組織之間開展集體協商創造良好的宏觀環境,積極促進雙方通過對話和協商解決矛盾,尋求共識,實現勞動收益和資本收益的共同最優化。三是要發揮勞動爭議的裁判者的作用,在勞動關系矛盾運動中居于中立的立場,當勞資雙方的自我協調不能實現時,要及時而有力地進行干預,支持合理訴求。四是要發揮弱勢群體的保護者的作用,通過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加強勞動安全衛生監管力度、加大勞動保護投入等措施,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呼吁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制定適合我國實際的勞動標準。企業不僅是一個經濟責任主體,同時也是一個社會責任主體,要根據其自身的發展情況,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所謂企業社會責任是指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在追求自身發展并為股東謀取最大利益的同時,應當充分考慮利益關系者的權益,對社會進步和環境保護等承擔起責任。制定和實施科學的勞動標準,實現體面勞動,既是勞動者的權利,也反映了企業的管理水平和社會責任,還可以從源頭上約束資產所有者對勞動力成本的“尋低競爭”。政府要在我國現有的各類勞動標準基礎上,逐步加以修改和完善,并建立一種隨經濟發展合理提高勞動標準的機制。
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礎,也是保障職工權益的基石。因此,必須認真貫徹《勞動合同法》,積極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從源頭上依法規范企業用工行為,切實解決一些企業中存在的“有勞動沒關系,有關系沒勞動”的問題。
加強工會組織維權機制建設,大力推進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當前,各級工會組織要認真貫徹落實“組織起來、切實維權”的工作方針,按照“以職工為本,主動依法科學維權”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工會維權觀的要求,以創建勞動關系和諧企業活動為有效載體,積極構建和完善在黨和政府領導下的工會組織維權機制,協助黨委、政府和有關方面通過法律的、經濟的、行政的手段解決勞動關系矛盾,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一是要建立健全利益協調機制,切實加強宏觀層面上的源頭參與,從整體上充分發揮維權的功效。二是要建立健全訴求表達機制,暢通信息渠道,及時掌握和深入分析職工的工作、生活情況和思想動態。向黨和政府反映職工的意愿和要求,有針對性地提出工會的政策主張與建議,代表職工督促企業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三是要建立健全矛盾調處機制,通過建立健全勞動關系矛盾預警和疏導機制,積極配合黨政妥善處理職工群體性事件,努力把勞動關系爭議解決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
通過由工會組織代表職工與企業(雇主)就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集體談判,簽訂集體合同,規范協調企業、產業層面的勞動關系,是市場經濟國家普遍采用的一項行之有效的協調勞動關系的重要機制。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就是意在企業勞資雙方之間建立自主的協調機制,用集體的勞權去制衡資本的力量。為此,一是要加大推進力度,從法律上明確用人單位都應當建立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對拒不建立者,進行必要的經濟處罰。二是要加快組建工會的步伐,改革企業工會嚴重依附企業行政(資方)的現狀,培育獨立的協商談判主體,強化工會協商談判隊伍建設。三是要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逐步推動建立勞資共決機制,對企業中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不能由企業單方說了算,要由勞資雙方通過平等的集體協商來共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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