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調研報告
時間:2022-01-26 11: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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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世紀末到目前近十年的實踐證明,有效的經濟責任審計已成為監督干部、考察了解干部、教育保護干部的重要手段,是純潔干部隊伍、規范干部經濟行為的主要途徑,是有效預防職務犯罪,減少決策失誤,規避損失浪費的重要舉措。尤其是在對領導干部的權力監督、權力制約和促進依法行政等方面所發揮的作用,是其他監督方式所無法替代的,其重要意義可概括為“四個有利于”。
(一)有利于規范領導干部從政行為,維護國家財經法紀的嚴肅性。目前,有的領導干部法紀觀念淡薄,為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經濟指標及突出自己的政績,時常采取支出不入帳,做假帳、報假數字等方式,造成諸如國民收入,招商引資等經濟指標嚴重失真。還有的領導干部不顧中央三令五申和法律的明文規定,搞亂設基金、亂集資、亂攤派、大量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等等。通過開展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及時發現領導干部所在地區、部門和個人是否嚴格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及時發現和查處擠占、挪用、損失浪費、貪污等違紀違法問題,對存在的問題能夠及時提出改進的意見,促使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和所在的單位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二)有利于完善干部監督管理機制,為干部提拔使用提供詳實的依據。按照《干部任用條例》的要求,對領導干部的考察囊括了干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而經濟責任審計,是通過對領導干部任期內執行國家財經法規、科學決策、有效決策等方面的檢查,為評價其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提供具體的、客觀的、有說服力的數據,從財務角度透視領導干部財經紀律執行情況和領導干部經濟工作所取得的業績,為組織部門科學地考察干部、正確使用干部提供重要依據。在一定程度上,經濟責任審計是干部監督手段的延伸。
(三)有利于進一步增強領導干部廉政意識,促進黨風廉政建設。經濟責任審計的落腳點在于查處領導干部個人的經濟責任,既對事又對人,尤其是任中審計涉及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幾年度的經濟責任情況,往往能夠發現年度財政、財務收支中隱藏較深、不易發現的問題,進而查出違紀甚至違法問題的線索,及時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查處。審計結果的有效運用,可以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贏得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信任,同時,也能引起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對領導干部自我約束、自我完善,增強紀律觀念,促進黨風廉政建設起到很好的促進作用。
(四)有利于繼任者在決策過程中加以借鑒,使以后的決策更加科學。對任期內或離任的領導干部來說,通過經濟責任審計能夠及時發現在決策中存在的一些失誤,為干部以后的工作包括到新崗位后克服不足、完善措施指明了方向,起到了“敲警鐘”、“亮黃牌”的作用,最終確保決策程序規范科學。同時,對繼任者來說,一來摸清了家底,為決策提供了依據;二是有了可借鑒的參照,不至于再重蹈前任的覆轍,更有利于一個地區、一個部門的發展。
二、現行機制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存在的問題
目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還不盡完善,從工作機制上看,領導干部任中審計的比例較小,對離任的領導干部先離后審的居多,從實施審計的主體看,存在著消極應付、走過場、搞形式等問題,審計過程簡單化,審計手段程序化,審計結論概念化,信度不高,參考價值不大,這些從一定程度上都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的監督效力。綜合分析這些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審表不審里,使任中審計變成搞形式,走過場。目前的領導干部任中審計,往往局限于財務收支情況,有的審計不查領導干部決策及決策失誤導致的國家財產損失浪費,不查各項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不查領導干部個人使用國有資產和報銷個人費用情況,不將一個單位的違紀問題分清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落實到領導者個人,而是以財務收支審計報告的形式來掩蓋領導干部個人的決策責任和經濟責任,被審計的領導干部不能從審計的結論中總結教訓,致使任中審計變成一項即興師動眾,又形式化的工作。
(二)干部先離后審,使離任審計變成臨陣操刀,倉促應戰。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是一個復雜的操作過程,不僅需要充裕的時間,而且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但在實際工作中,往往存在著這樣的問題,領導干部免、審、任的時間差較小,或免、任同步,先離后審使離任審計變成倉促應戰,失之于寬,失之于松。在審計的過程中,重有形資產審計輕無形資產審計,重債權審計輕債務審計,重收入審計輕支出審計,有的審計對離任干部的經濟決策缺乏理性研究,對虧盈原因缺乏深層次分析,對經濟責任的認定態度曖昧,結論模糊,倉促的離任審計使被審計的干部縱有萬千決策上的失誤和嚴重的經濟責任,也能夠輕松離職或在新的崗位上輕裝上陣。
(三)審計者投鼠忌器,審計結論無關痛癢,皆大歡喜。在復雜的人際關系和庸俗的社會風氣面前,有的審計干部自覺不自覺地把個人的情感和利益帶入審計過程,屈于人情世故,淡忘了職業道德。從被審計對象的身份看,多是有一定實權的人物。有的干部雖然暫時離任,但“虎威”不減,有的干部卸了舊任又換新職,更添幾多“威風”。審計人員雖不能說對其望而生畏,但也心存顧慮,怕因審計而結怨,斷了自己的退路,明知道被審計對象有問題,卻捂著、蓋著,審明不審暗,為離任干部找臺階、開綠燈,導致審計結論文不副實,良莠不辨。還有的審計者存在“借花獻佛”的心理,組織部門要結論,被審計的干部要名聲,為了滿足二者的要求,有的審計干部放棄原則,搞“微笑審計”,以求皆大歡喜。然而,在這皆大歡喜的背后,審計的權威被弱化,群眾的信任度下降,黨和政府的形象被損害。
(四)被審計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失真,導致審計質量不高。一些單位的領導、財會人員法制觀念淡薄,以及為了本單位利益等原因,會計信息質量仍存在許多問題,會計信息失真現象較為普遍,編造假帳目、假會議記錄的現象屢有發生。如果審計組在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虛假會計資料上進行審計,審計質量會受到嚴重影響。加之許多違法違紀問題已由帳面轉移到帳外,違法違紀問題變得更加隱蔽,單靠一般的審計方法,很難發現問題,使得不少違法違紀問題在審計檢查中漏網。
三、關于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幾點意見
對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一項高層次的監督工作,其審計結果是組織部門對干部進行考察考核、綜合評價、任用和獎懲兌現的重要依據。審計結果是否真實,審計評價是否客觀公正,關系到領導干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和工作業績是否真實、準確,并直接影響著干部的任免升降等問題,而且也關系到審計工作是否落到實處。要提高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質量,關鍵在于建立和完善必要的保障機制,加大工作力度,加強監督,強化約束,確保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真正成為一種制度化、規范化的監督手段。
(一)任中審計要做到“四個結合”
一是經常性審計和集中審計相結合。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既成事實的事后審計,領導干部離任后再審計存在諸多弊端,所以應加大任中審計的力度,為達到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應加強日常審計,因為經常性審計屬始終審計,可以及時發現領導干部在工作、經濟管理及決策中存在的問題,以便采取措施避免經濟損失和更大的失誤。同時,經常性審計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定期反映和評價也起到一定的作用,并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順利開展和得出全面、正確的審計結果提供依據和保證。
二是財務收支審計和工作實績的效益審計相結合。對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解決了經濟決策和財務收支情況真實性的問題,但不能體現因經濟決策、財政投入所涉及的工作實績和效益的情況。目前,有的干部在任期內公款吃喝、公款旅游,搞形式主義等浪費成本的現象還不同程度地存在,很多浪費現象不太容易被發現,再如一些重復建設、盲目上項目、為一時的政績損害長遠的發展做出錯誤決策的干部,造成的損失既不容忽視又無從查處。所以,把財務收支審計和工作實績的效益審計結合起來,就容易把那些典型的損失浪費問題和影響發展大局的問題揭露出來,避免造成更大的損失和干部犯更大的錯誤。開展工作實績的效益審計也要有創新思維,不能單憑領導干部的一份述職報告輕易定論,應把工作實績的效益審計作為一個獨立的審計類型進行探討,重點揭露管理不善、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浪費問題。
三是帳目審計和帳外調查相結合。目前,有的單位存在著資金體外循環的問題,還有一些如涉及專項資金的轉移使用等問題比較復雜,一時很難分清個人應負的責任,特別是涉及領導干部個人的經濟問題,只審查公開的會計資料顯然是不夠的,必須到群眾中去調查研究,盡可能查處未上帳的資金情況,納入經濟責任審計中來,以求正確評價責任人的經濟責任。因此,在審計的同時或之前應實施帳外調查,適當安排一些審計調查項目,通過調查核實取證,以求在客觀上把握一些帶傾向性、普遍性的問題,得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審計評價。
四是定量審計與定性評價相結合。對能夠量化的經濟指標,應當采用定量審計,進行定量分析,從而得出責任人在任期內經濟指標的量化結果。對不能量化的經濟決策行為、經濟管理活動可采用定性評價的辦法,由于目前的審計辦法往往主要是審計與被審計干部有關的違紀違規問題,對被審計者在任期內應承擔的經濟決策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廉潔自律等情況,尚不能通過審計給予有效的反映,這就需要定性的分析和評價,對領導干部的定性評價,首先要依據組織部門在對干部的宏觀管理過程中對被審計者的綜合評價意見,同時,還要與被審計者所在單位的紀檢監察部門搞好配合,進一步了解領導干部在任期內有無嚴重違紀事項,群眾舉報、查處結果等情況,從而更加全面、準確地評價被審計的領導干部任期內德、能、勤、績、廉各方面的表現。
(二)離任審計應完善“四種機制”
一要凝聚審計監督的整體合力。審計部門是專門履行審計責任的國家機關,審計人員是肩負監督責任的“經濟警察”,這一角色定位決定了審計部門和審計工作者必須切實履行好自身職責。組織部門作為離任審計的牽頭單位,應提前向審計部門提供審計對象名單,合理安排免、審、任的時間差,為審計部門開展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提供組織保證。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跟蹤監督,既要為審計工作的開展排出干擾,掃清障礙,又要防止審計人員的瀆職行為,使離任審計始終保持較高的信度和特有的威嚴。
二要落實離任審計責任制。離任審計能否板起面孔來,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審計人員的認真態度和負責精神,因此,必須把加強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放在突出位置。要教育審計人員正確處理對國家和集體負責與對領導干部個人負責的關系,走出人際關系的怪圈,擺脫市儈作風的羈伴,按章辦事、從嚴治審,使每一份審計結論都能經得起群眾的檢驗,實踐的檢驗和時間的檢驗。要落實離任審計工作責任制,建立和完善首審負責制和誤審追究制。要加強對審計結果的監督,對有爭議的審計結論要認真組織復審。要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對嚴格執行審計法規,工作認真負責的審計人員要大力褒揚;對工作中不負責任,以審謀私的要嚴肅批評,情節嚴重的,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要積極營造誰瀆職誰負責,誰違規誰受罰的監督環境。
三要強化離任審計的“陽光操作”。在干部離任審計的過程中,要充分尊重群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要通過召開座談會、通報會和個別走訪等形式,擴大審計工作的透明度和群眾參與度,廣泛發動群眾,拓寬取證渠道,加強民主監督;要充分運用內審的成果和民主理財、政務公開、財務公開的有關資料,幫助審計;要建立和完善審計結果公示制,還群眾一個明白;要認真對待群眾的質疑,對群眾提出的疑點,要深入調查研究,及時辨析真偽,不留疑點,不留空白點。
四要完善離任審計的運行機制。要建立和完善經常性審計、任中審計和離任審計相結合的工作機制,搞好以政務公開、財務公開為主體的民主監督,注意發揮內審、聯審和會審的作用,把審計的基礎工作做在平時,使之經常化、制度化。要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建立領導干部經濟活動定期通報制度,嚴肅財經紀律,加強財務管理,做到防患于未然。對群眾反映強烈的重點單位和重點干部,要試行異地交流審計的制度,使審計擺脫地方保護和人情干擾,維護離任審計的客觀性、公正性和真實性,凈化審計環境,減少審計風險,提高審計質量。
(三)寫好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是審計機關在完成經濟責任審計后,在對被審計者所在單位出具審計意見書、做出審計決定的基礎上,專門向組織、紀檢監察部門提交的關于被審計者任職期間在經濟方面存在的問題以及應承擔責任的報告,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結果、質量等方面的綜合體現。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的撰寫,應著重注意兩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審計評價的內容要盡可能全面。對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評價,應囊括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內控制度的健全有效性等內容;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評價,應包括任職期間財政財務收支工作目標及各項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重大決策的合法性效益情況,原因分析以及履行職責情況等;對被審計者個人的遵紀守法情況,雖然現行的審計手段有限,也要針對帳面上反映的資料進行客觀評價。此外,對領導干部的工作業績也可適當評價。
二是評價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應注意把握原則,劃清界限。應堅持客觀性原則。應以被審計者所在單位實際發生的經濟事項為依據,不能受主觀意識的支配,對那些未經審計,證據不足或未來的經濟事項不應加以評價;堅持重要性原則。審計評價不能事無巨細,面面俱到,應抓住重大的經濟事項進行評價,切中要害;堅持謹慎性原則。充分考慮與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相關的諸多因素,如宏觀經濟環境大氣候、政治及有關部門行政干預等對經濟責任的影響,做到用語恰當,留有余地;堅持獨立性原則。審計機關應有超脫意識,排除各種干擾,獨立做出評價。在做出審計評價的過程中,還應劃清主觀責任與客觀責任的界限;劃清直接責任與主管責任的界限;劃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的界限;劃清現任領導責任與前任領導責任的界限,從而確保審計結果報告客觀、真實、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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