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檢察法律監管的缺陷與完善

時間:2022-12-29 04:05:00

導語:民事檢察法律監管的缺陷與完善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民事檢察法律監管的缺陷與完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第187條至190條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監督的條件和具體方法。由此可見,民事訴訟的法律監督是我國民事訴訟的一項重要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對于樹立司法權威、保障司法公正、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具有重要的作用,并與刑事監督、行政監督一起構筑了我國的法律監督體系。

強化民事法律監督職能,是我們檢察機關貫徹落實“三個代表”要求的重要內容,是服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是推進依法治國,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的重要環節,是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強烈呼聲及殷切期望。在新的形勢,回顧近幾年來的民事檢察監督實踐,我們發現,在我國確立民事法律監督制度的正確性、必要性和重要性逐漸顯現的同時,它存在的缺陷也越來越明顯地暴露出來。筆者認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律沒有規定上訴程序中的抗訴程序

我國的民事訴訟不同于刑事訴訟。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是訴訟參與人,是自始至終參加訴訟的國家司法機關,檢察機關不僅僅擁有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權,還有上訴程序中的抗訴權以及其他監督權。在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是在訴訟程序外進行監督,是發現審判機關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才能提出抗訴,使自己進入到訴訟程序中,實施法律監督。但是,在龐大復雜的民事訴訟中,僅靠這樣簡單單一的監督方式是不夠的,立法中應增加上訴程序的抗訴規定,以減少矛盾上移的程度,將矛盾解決在基層,同時也能夠保證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的效果。

二、法律缺少抗訴程序的具體操作規定

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是簡單的,僅僅只在分則中的4個條文規定了抗訴條件及抗訴書和抗訴再審,對于民事裁定的抗訴,沒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缺乏可操作的程序性規定,司法實踐中無法操作,不利于檢察機關正確行使法律監督的職能。

三、法律規定上級人民檢察院才有抗訴權

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程序明確規定除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提出抗訴。這樣勢必將大量的民事糾紛集中在省市級的司法機關,而矛盾突出、人數最多的基層檢察機關卻無權對案件進行監督。筆者認為這既不符合將矛盾消滅在基層的原則,也提高了抗訴的訴訟成本,增加了申訴人的訴累,降低了工作效率。

四、法律沒有規定檢察機關在民事訴訟中提起公益訴訟及參與的權力

這樣就使得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職能在民事訴訟中出現欠缺,使檢察機關不能充分發揮其法律監督的職能。

正因為種種原因,檢察機關在提起抗訴對審判機關實行法律監督過程中,面臨諸多困境,時常導致權力沖突。比如對因審判監督程序引起的再審的結果,檢法兩家會時常陷入難以緩解的沖突中,檢察機關對審判機關維持原判的再次抗訴,因對案件的認識角度不同,往往使得一起案件最多抗訴3次,這實質上是對檢察機關抗訴權的限制,可以從更深層次體現審判權與監督權的沖突。

針對當前民事檢察工作的缺陷及困境,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去強化完善

一、加強立法研究。

我國民事行政檢察工作雖然時間短,基礎不夠扎實,法律監督制度缺乏深厚的理論底蘊和歷史積淀,但發展很快,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普偏關注。檢察機關應該邀請、組織有關的權威研究部門和專家學者,在廣泛的調查研究基礎上,加強民事行政檢察的立法研究,汲取別國的可取先進經驗。如對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及公眾利益提起訴訟的問題研究,以引起立法機關的重視,納入立法規劃,從立法上明確民事行政抗訴案件的審查程序;解決檢察機關的調卷權;檢察機關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的取證權;民事行政抗訴案件的同級審級問題及審理期限問題。

二、完善監督方式。

民事訴訟檢察監督方式應是多樣的,相應的監督方法相互配合才能構成完整的法律監督體系。筆者認為應包括:1。檢察意見。在檢察機關發現同級審判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通過協商的方式,提出檢察意見,以引起再審糾正錯誤。這種做法有利用雙方的合作,同時也實現法律監督的效果。2。檢察建議。對于審判機關在工作中需要改進的問題,檢察機關以發檢察建議的方式,建議其自行改進或糾正。3。糾正違法通知。對于審判機關正在進行的審理中的程序問題,或審理雖已終結,但在審理程序上確有問題又不影響實體判決的,檢察機關以通知方式予以糾正。4。執行和解。在抗訴案件的審查中,檢察機關對民事案件可以主持當事人進行和解,以化解社會矛盾,促進和諧穩定。5。公益訴訟。對于侵犯國家集體合法權益的案件,對于影響社會公眾利益及侵害特定人員的案件,檢察機關依職權向審判機關提起訴訟。6。參加訴訟。對于有影響的重大民事案件,檢察機關有權在訴訟中參加,以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對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同級檢察院有權按照上訴程序提起抗訴。7。違法行為的調查。積極探索違法行為的調查,建立違法行為調查和更換辦案人制度,對司法人員的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為進行查處,對構成犯罪的,移送偵查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三、推行檢察官責任制。

民事檢察抗訴案件質量的高低,決定著民事法律監督的力度。從某種意義來講,抗訴質量是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生命線。特別是對一些重大的、影響力大的抗訴案件的成敗直接影響到檢察機關的形象和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關系到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筆者認為在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中推行主抗檢察官責任制尤其有必要。主抗檢察官應挑選懂民事行政法律法規、綜合素質高的檢察員擔任,并明確主抗檢察官的工作職權范圍、責任及獎懲,這樣有利于增強工作責任心并把好抗訴案件的質量關。同時,對重大的、復雜的,涉及法律法規較多的案件,實行初審和復審的“雙重審查制”,即由一名主抗檢察官對案件進行初審,拿出具體意見交科室負責人進行復審,對案件的事實、證據論證把關后提交檢察長決定或檢察委員會討論,以確保抗訴案件的質量。

四、加強專門人才的培養。

沒有高素質的民事行政檢察人才就不會有高質量的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現階段,檢察機關隊伍中熟悉刑事法律的人才較多,相比較熟悉民事行政法律的人才較少。隨著我國的“入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懂得涉外的民商事法律,熟悉WTO規則、會外語、會使用現代化的辦案工具的人才更為奇缺。檢察機關應根據形式的需要,加強對現有的民事行政檢察人員的培訓,讓他們盡快熟悉證券、期貨、金融、貿易、投資等市場經濟的知識;采取有效的措施,培養精通外語和計算機知識的人才,讓他們能夠熟練運用辦理各類案件,以適應新時期檢察工作的需要。

以上是筆者對我國現行民事檢察法律監督體制的一些認識,要強化完善民事行政檢察體系,充分發揮其在司法實踐中的作用,還有待于廣大理論研究者和司法工作者共同不懈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