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域資源稅調查工作報告
時間:2022-04-12 01: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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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源稅征收現狀
位于中部,全縣國土面積達2695平方公里,這里山青水秀,物產豐繞,不但竹木資源豐富,森林覆蓋率達70%以上,林地面積達400萬畝,而且礦產資源也十分豐富,已探明的礦產有38種,主要包括:螢石、鐵礦、石灰石、煤炭、粘土等。從理論上看,資源稅應該可以成為縣地方稅源中的支柱稅種和重要增長點。但從實際征收數據分析,資源稅在地方稅收總量所占比例極小,對地方財政效應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是地稅部門征收管理上的原因呢?還是資源本身開發的規模和總量所限?為此,我們對地方稅收資源稅征管情況進行了調查和剖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包括:(1)原油;(2)天然氣;(3)煤炭;(4)黑色金屬礦原礦;(5)有色金屬礦原礦;(6)其他非金屬礦原礦;(7)鹽。從上述表列中可以看出:縣資源稅征收范圍主要集中在煤炭、黑色金屬礦原礦、其他非金屬礦原礦三類,應稅的礦產資源品目則包括煤炭、鐵礦石、螢石、石灰石、粘土、沙卵石等。值得注意的是:(一)土地資源作為不可再生資源,并不屬于地稅部門資源稅征收范圍,對土地的開發利用并不征收資源稅。依照現行稅收政策,只對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的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征收營業稅。(二)雖為竹木資源大縣,但竹木資源也不屬于地稅部門資源稅征收范圍。從地方稅收結構來看,“綠色金庫”的優勢還有待充分的發揮,特別是竹木資源大多作為原材料被輸送出境,沒有產生稅收效應。
二、資源稅征管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縣資源稅總量有限,相對于資源豐富的縣而言,其資源稅稅收效應并不明顯,主要原因是受資源開發企業的開采規模所限制。如煤炭資源近幾年開采規模僅3萬噸左右;四家鐵礦石開采企業最多年份開采精鐵粉僅有3.3萬噸,相對、等縣鐵礦石的開發量而言少之又少;石灰石開采企業和業主有37家,但只有鷹鵬水泥、國豐化工兩家企業能夠按開發數量申報繳納資源稅,其余35戶私人業主因開采地點零星分散,資源稅稅源零星分散,地稅部門征管難度大,征收效果甚微。
(二)礦產開采業主交易手段多種多樣,給稅收征管增加了難度。由于礦山業主經濟成分多樣,經營渠道寬泛,既有采礦主采礦直接銷售的,也有選礦主單純選礦銷售的;既有采礦后連續選礦再銷售的,也有專門從事礦石買賣的。同時開采業主結算方式靈活,現金交易頻繁,加上一些業主納稅意識淡薄,認為少交稅就是多賺錢,偷稅是本事,繳稅是無能,不少業主受利益驅使鋌而走險,不能主動、如實申報應納稅額,千方百計采取多種手段偷逃稅款,造成資源稅稅款流失。
(三)礦產開采業主財務核算不健全,征稅證據很難獲取。礦產開采行業除少數開采企業財務制度健全外,大多數開采業主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財務核算不真實,生產、銷售數量不實,申報稅收只開采憑業主報多少就算多少,很難掌握其銷售數量,稅務部門采用以票控稅也只能控制已開具銷售發票的銷售數量,對未開具發票部分的開采數額無法核實,征稅證據很難獲取,因此偷漏資源稅現象較為嚴重。
(四)“粗放征收,疏于管理”的現象依然存在。對查賬征收企業稅收管理的第一手材料主要是來源于企業報送的財務報表及納稅申報資料,對企業開采礦產品情況、生產經營情況,信息的參考度不高,致使資源稅管理針對性不強。征收環節只對納稅人的申報情況進行邏輯審核;管理環節只對納稅人的涉稅事務進行管理;稽查環節只對有違法嫌疑的納稅人進行查處。而對開采企業的申報和涉稅事務進行經常性、實質性的調查分析這一影響征管質量根本的日常工作卻很少投入精力,從而導致對資源稅的稅收征管質量不高。而對核定征收資源稅的稅收管理,稅額征收標準和產量按地稅部門人工推算出的稅額進行核定,沒有相關機構對礦產開采的產量實行監控,各開采業主只按地稅部門核定的稅額進行申報,對超過核定定額部分沒有主動進行補報,地稅部門由于缺乏證據,也沒有進行補征和追征。
(五)部門之間協作關系不夠協調,步調不一。地稅部門與鄉鎮財政部門、公安火攻材料審批部門、物資火攻材料發放部門等部門的協作關系也存在不夠協調,這也是導致地稅部門對開采業主實際經營情況掌握不到位,征管手段不到位的一個重要方面。
三、完善資源稅征管的思考
(一)進一步加大協稅護稅力度。對石灰石、塊石稅收由鄉鎮代征改由縣物資總公司代征,縣物資總公司在發放炸藥出庫時,按2012年8月縣政府出臺的《縣石灰石礦山整合工作實施意見》(永府辦字[2012]116號)規定的標準代征稅款。同時加大當地鄉鎮政府的協稅力度,責令各開采業主按月將石灰石、塊石的過磅噸位數量報送當地地稅部門備案,以便地稅部門加強對石灰石、塊石等資源稅的稅源監控。同時,地稅部門應定期將企業領用炸藥數量與鄉鎮、公安、物資部門掌握的數據進行比對分析,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分析原因,堵塞征管漏洞。
(二)強化稅務登記,嚴格執行稅收政策。加強稅務登記管理,最大限度地防止漏征漏管戶發生,地稅部門應按照普遍登記、屬地管理原則,切實落實稅收管理員管戶責任,加強對礦產開發企業和私人業主的稅收管理,及時掌握各開采業主的生產經營情況及礦產品資源市場行情,建立健全礦產品生產經營納稅人的納稅檔案管理,對礦產資源稅收實行“戶籍式”管理,將開采業主的姓名、礦產品名稱、開采地點、開采時限、開采礦產的數量、品位、銷售價格等情況進行登記造冊,分鄉鎮、分礦種、分戶建立礦產資源動態稅源管理臺帳,實施動態管理,加強稅源監控。同時要嚴格資源稅征收標準,不管是地稅部門直接征收的礦產資源稅,還是委托其他部門代征的礦產資源稅,都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和《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增列資源稅征收項目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的征收標準進行稅收征管,防止跑、冒、滴、漏行為的發生,減少稅款流失。否則,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三)規范收費許可,實行稅費分離。對礦產資源業主的收費項目,政府部門應規范收費許可,杜絕行政規費擠占稅收或將代征代收稅額不及時足額解繳地稅部門的現象發生,確保國家稅收能及時足額繳納入庫,降低采礦業主的開采成本,防止出現行政規費擠占國家稅收現象。
(四)加大稽查力度,促進依法納稅。稅務稽查專司查處偷、逃、抗、騙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各級地稅稽查部門不僅要對重點納稅對象進行專案稽查,而且還應加大對礦產資源稅納稅人的專項稽查,以及扣繳義務人的各種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只有這樣,才能形成足夠的威懾力,杜絕礦產資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種種僥幸心理,達到以查促管目的,促進依法納稅。
(五)推行巡查巡管,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聯動。通過推行巡查巡管,實施動態管理,加大對各類資源開發企業的稅收監控力度,切實掌握各類企業資源開發規模和產量。同時,地稅部門應加強與各有關鄉鎮、國土、安監、公安、物資等部門和單位的協調聯動,建立情況和信息定期交流通報制度,在資源整合、安全監管、證照管理、數據比對等方面為稅收征管提供相關協助,及時發現問題,防止稅源流失,共同努力形成良好的治稅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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