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業地稅征收調研報告

時間:2022-04-12 04: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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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業地稅征收調研報告

近年來,由于資源的稀缺性、不可再生性的特點,煤炭行業呈現出產銷兩旺的良好勢頭,煤炭市場供不應求的局面日漸凸現,致使中小型煤炭企業追逐巨額利潤的沖動欲望越來越強,給稅收征管工作帶來了新的挑戰。就目前煤炭行業的稅收控管來看,管理方式與“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治稅要求有不少差距。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外部方面

1、財務核算不夠健全,會計核算真實性差。中小型煤炭企業多為私營經營,即使是作為一般納稅人管理的企業也存在帳簿設置不全和會計核算真實性差的現象,更不用說小規模納稅人。隱瞞收入主要方面:銷售煤炭不開票且企業賬面不記銷售收入;出售煤矸石等伴生產品少計或不計收入;自產煤炭用于諸如食堂、浴室等未計收入。由于經營業務多是現金結算,稅務部門很難準確掌握其應稅收入。多計費用:不少納稅人采取白條入帳或由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加大費用;諸如生產工人工資表、每班每日的出煤統計冊等資料,不作為會計原始憑證,而是加以藏匿、甚至銷毀,生產情況難以掌握。

2、煤炭行業由于企業規模、生產設備、煤層分布等原因,同行業之間的可比性不強,其噸煤所耗火工材料、動力等費用不同,與產量的配比關系也不同,給同行業之間的比對分析造成一定難度,無法準確核定各煤礦的實際產量和銷量,不利于稅收管理。

3、企業內控制度失效,財務人員會計稅收政策水平不高。企業的會計、出納和過磅銷售等關鍵崗位往往是法人代表或煤礦投資者的直系親屬與好友。會計核算不按企業的經營實際如實記載,而是受投資者左右,人為記假帳,致使會計核算質量差。財務人員混淆煤炭生產安全費用和煤礦維簡費與日常一些生產費用,造成企業在帳面計提煤炭生產安全費用和煤礦行維簡費長期掛帳不核銷,甚至重復列支,侵蝕所得稅稅基。

4、部門協作渠道不暢。主要表現在地稅與國稅、煤礦監察、國土資源和煤炭行辦之間沒有很好地有效配合,對各煤炭企業的生產經營信息沒有共享。部分煤炭企業繳納的行政性費用與地稅掌握的銷售數量和金額不一致,地稅沒有與有關部門銜接好,造成稅收流失。

(二)稅務機關方面

1、征管單位日常管理不到位。首先對查帳征收企業的稅務輔導不夠,沒有及時發現和糾正納稅人在計算和申報納稅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其次對核定征收企業調查不深入,對企業的生產銷售情況不清楚,稅收核定沒有科學依據;缺乏有效的跟蹤管理,在企業的經營情況發生明顯變化后,沒有及時調整稅負,導致稅負與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情況存在較大差距。三是沒有注重到國稅、煤礦監察、國土資源和煤炭行辦等相關單位了解情況。

2、稅務稽查力度欠缺。稅收檢查中往往只注重帳務核算和帳面檢查,對其帳外的運行情況缺乏內查外調的有力手段,稅收違法行為沒有得到有效打擊。

二、加強中小型煤炭企業稅收征管的對策探討

(一)大力加強稅法宣傳,營造和諧的稅收環境。定期和不定期地組織召開煤炭行業稅收政策會議,組織學習《稅收征管法》及營業稅、資源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法律法規,以提高煤炭企業的依法納稅意識和納稅遵從度,增強煤炭企業的依法納稅意識。

(二)從加強管理入手

1、深入煤炭企業詳細了解其實際生產經營情況,掌握每個企業的年設計生產能力、年實際生產能力和生產銷售情況以及近期的煤炭市場價格,根據企業財務核算健全情況,將其分為查帳征收和核定征收進行管理。查帳征收企業,對其申報資料開展的納稅評估,發揮納稅評估的基礎性作用,及早發現問題;對財務不健全的煤炭企業實行核定征收方式,通過煤礦監察、國土資源和煤炭行辦等相關單位提供的核定生產能力及當年的開采計劃,結合煤礦上年的產量,核定其當年的計稅產量,從而規范煤炭行業稅收管理。

2、強化所得稅稅基管理

(1)要求煤炭企業設置日產量登記簿和銷售日記簿,分日分次對其產量、銷量、運輸車輛、銷售額、庫存情況進行登記,按月匯總,以準確掌握企業銷售情況。

(2)對煤炭開采鋪設巷道所需坑木建立購進農副產品登記臺賬并向主管地稅機關備案,進行現場查驗,監督納稅人如實開具收購發票。沒有經過主管地稅機關查驗和備案的不予稅前列支。

(3)加強計稅工資的核實。根據《省煤礦企業勞動定員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和《關于加強勞動合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超過贛煤行管字〔2006〕121號文的勞動定員管理和勞動定員標準的或未向主管地稅機關報送勞動保障部門確認的用工花名冊的不予稅前列支。

(4)根據《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和《關于規范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規定,煤炭企業進行改造等應改造計劃、兩項費用使用情況向主管地稅機關備案,主管地稅機關認真核實,避免煤炭生產安全費用和煤礦行維簡費長期掛帳不核銷,甚至重復列支,侵蝕所得稅稅基。

3、借助科技手段,在煤炭企業安裝“遠程礦業產量監控系統”,加強煤炭行業稅收征管。即在煤礦的出煤井口安裝稱重設備和數據處理黑匣子,精確稱量每次的煤炭產量,將煤炭產量數據信息通過移動通信網絡發送到地稅機關監控系統,實現煤礦產量的完全監控,達到源頭控制的目的,為地稅機關加強管理提供依據。

(二)加大稅務稽查處罰力度,深入開展煤炭稅收專項檢查活動。針對中小型煤炭行業測算出煤炭行業稅負指標,通過地稅信息管理系統選好稅務稽查案源,充分發揮稅務稽查的優勢,圍繞企業噸煤耗動力、坑木、火工材料、井下采掘人員的工資支付、過磅計量、銷售日記簿和日產量登記簿記錄、運輸車輛、銷售渠道等指標情況,并與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炭辦、煤礦監察局和國土局)溝通協調,對實行查帳征收和核定征收的納稅人進行分類稽查,并加大處罰力度。通過煤炭企業的稅務稽查案例,分析日常稅收征管不足,嚴厲打擊中小型煤炭企業做假賬和賬外經營的不法行為。同時強化稅務稽查執法責任制,建立健全內部執法監督機制,促使稽查人員依法稽查。

(三)從部門協作入手,建立健全協稅護稅體系,形成控管合力。

1、加強與國稅的聯合協作。煤炭企業的地方稅收管理要形成合力,必須依靠國地稅的聯合協作,嚴格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一是加強煤炭市場納稅人的征收、管理、檢查等環節的信息交換,準確掌握其增值稅繳納情況,分析掌握其地方稅收的繳納對比情況。二是對小規模煤礦核定稅款利用好國稅機關的征管數據,按照其交易量、交易額和盈利平均水平進行綜合核定。

2、加強與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的協作。煤炭管理部門負責生產經營煤炭的審批管理,能夠比較準確的掌握煤炭市場業戶的經營情況,加強與其協作,可以使稅務機關在稅收總量預測和日常監控中做到有的放矢。與煤炭辦、煤礦生產監察局、公安、電力等部門和單位建立起工作聯系制度,互通信息,相互協調,并開展綜合檢查,各負其責,以達到綜合治稅目的,在資源整合、安全監管、證照管理、對外銷售等方面為地稅機關提供相關協助,形成反偷逃稅的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