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部門可行性調查報告

時間:2022-04-22 02: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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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部門可行性調查報告

戶外廣告是城市景觀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一個城市發展的窗口,是一個城市文化內涵和文明程度的反映,同時也是一個城市科學管理水平和綜合經濟實力的縮影。因此,戶外廣告管理的好差,直接影響到一個城市的市容市貌。

一、近幾年戶外廣告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是缺乏規劃編制:由于缺乏統一的規劃,隨意設置和亂設置的戶外廣告比較多,造成現在難以清理和規范。二是管理部門多:由于審批部門不一,權力分散是導致城區戶外廣告管理混亂的重要原因。三是法規執行難:2000年出臺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辦法涉及工商、城建、公安、交通等多個部門,而辦法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只有一個廣告聯席會議,彼此間都在追求部門利益最大化,這種部門之間的博弈使得管理部門對戶外廣告的監管不力。

二、城管審批戶外廣告的歷史由來

1999年,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成立,主要實施城市管理的職能。市政府為配合當時創建國家級文明城市,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將建設局部分審批權劃給城管辦,其中之一是戶外廣告設置審批。為進一步規范城市戶外廣告的管理,2000年8月,市人民政府印發了《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這是第一次以文件的形式明確了戶外廣告管理的相關規定。《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市城建監察大隊(隸書于市城管辦)受市建設局委托,負責對戶外廣告設置地點、形式進行審批和監督。這為城管辦在戶外廣告設置提供了審批的法律依據。

20098年12月,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成立,主要負責實施環境衛生、城市規劃、城市綠化、市政公用、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等七項職能。2009年7月,《行政許可法》正式實施。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要求,2010年7月,區政府印發蕭政發(2010)154號文件,明確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為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城管辦的行政審批事項由城管執法局實施。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和《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城管執法局實施5大類12項行政審批事項,其中包括城市大型戶外廣告設置及建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審批(含設置公益宣傳廣告)。

三、城管執法局審批戶外廣告的可行性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戶外廣告設置,完善戶外廣告設置審批依據,2011年由執法局負責編制了《區城市戶外廣告規劃》,并通過區政府評審,形成了蕭政紀(2011)29號會議紀要,明確今后城區的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方面,將以市心路、金城路的廣告專項規劃為城區廣告設置標準。城區戶外廣告設置審批涉及部門要嚴格按規劃要求執行,嚴格審批。凡戶外廣告設置需要辦理臨時建設許可證的,規劃審批部門應征求區城管執法局的意見,審批后由區城管執法局依法統一管理。為此:區政府為配合城市管理工作先后劃定<<區城市化管理區域>>,蕭政辦發(2012)111號,文件對26個鎮(街)、場、園區進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進行了劃分,并明確區域外的城市市政道路、城鎮道路及道路兩側征地范圍列入城市化管理區域,解決了我們在戶外廣告設置管理上的法律問題。

在《區城市戶外廣告規劃》的基礎上,我局還會同區技術監督局出臺了《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技術規范》,明確了戶外廣告審批的技術標準。《規劃》和《技術規范》的出臺,不僅對戶外廣告在總量控制、地域設置等宏觀方面進行原則指導,而且對戶外廣告的位置、大小、色彩等微觀方面進行細化,使我區戶外廣告在審批方面跨出了一大步,從審批的源頭上控制了戶外廣告隨意亂設置的現象。

從上述分析,戶外廣告集中于一個部門審批是解決戶外廣告管理混亂的前提條件。根據即將出實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城市化管理范圍內戶外廣告設置集中于城管主管部門審批是有法律依據的,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