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止調查情況匯報
時間:2022-06-01 07: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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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家和則社會和、社會和則國家和。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和諧安寧的家庭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而家庭暴力,作為一抹極不和諧的色彩,存在于當今社會,嚴重危害著廣大婦女兒童的身心健康,已成為影響婚姻家庭關系的主要因素,進而干擾整個社會和諧進步。市區婦聯針對家庭暴力這一社會現象,通過實地走訪、詳細座談、電話約談等方式在全區范圍內展開深入調研,調研情況如下:
一、目前全區家庭暴力的現狀
1、趨勢總體上升。從近幾年婦聯系統日常接訪情況看,2009年受理有關家庭暴力的投訴占投訴總數的31.5%,2010年占32.5%,2011年已占34%,家庭暴力總體呈上升趨勢。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程度的隱蔽性,遭受暴力的女性因種種原因,不到忍無可忍不愿為外人所知,因此,在實際上,家庭暴力發生率遠遠高于上述比例。
2、情節日趨嚴重。多數施暴者輕者出言不遜、拳打腳踢,重者棍棒鐵器相加,特別是男性在酒后出手更是沒輕沒重,使受害者在肉體和精神上造成了難以撫平的創傷,人身權利遭到嚴重侵害。日常接訪中發現,每年都有91.5%左右的家庭暴力造成了輕微傷,而造成了輕傷害的09年2例、10年4例、11年4例,但因家庭暴力一般持續時間較長,造成的傷害也是多年持續不斷的。
3、參與者更寬泛。家庭暴力施暴者大多文化素質較低,76%只有高中以下文化水平,以個體經營者、農民、工人居多,其中不乏流動人口、無固定職業人員;但近年來高學歷層次家庭中的家庭暴力也時有發生,文化素質、知識水平都較高,管理人員、公司經理參與其中,這些人都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和文化水平,近三年的接訪情況看,在虐妻的丈夫中,受過大專以上高等教育的占到了18%。
4、原因更加復雜。一是“男尊女卑、重男輕女”的意識原因。一些男性稍不如意就將妻子作為發泄對象,有的因妻子沒有生男孩而遭到丈夫的毆打,甚至掃地出門,接訪中經常遇到母女被趕出婆家的情況,生女孩成為離婚的隱性原因。二是“第三者”成為家暴的誘因。男性一旦有了婚外戀和婚外性行為,就對妻子和家庭產生不滿甚至厭惡,導致家庭矛盾不斷,有的把實施家庭暴力作為逼迫妻子離婚的主要手段,接訪中發現因婚外情導致家庭暴力產生的占53%。三是經濟收入懸殊是家庭暴力產生的經濟原因。一種是男主外女主內,男獲得更多社會財富,而女性的主要精力用于家庭和孩子,造成夫妻間經濟收入差距懸殊,內在地決定了家庭暴力的實施。另一方面,女方收入超過男方,導致男方心理嚴重失衡,對妻子產生怨恨而實施暴力。還有一種是家庭困難,物質生活得不到滿足,承受不了生活壓力為泄苦毆打妻子。
5、形式更趨多樣。通過婦聯系統來訪情況看,拳腳相加的身體暴力已不再是家庭暴力的唯一形式,以侮辱、謾罵、或者不予理睬、不給治病、不肯離婚等手段對受害人進行精神折磨的精神暴力,以感到屈辱、恐懼、抵觸的方式接受性行為的性暴力和通過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收支狀況的嚴格控制的經濟控制暴力成為家庭暴力的新形式。從接訪情況看,身體暴力中有86%伴有精神暴力,12%伴有性暴力,46%伴有經濟控制暴力。同時,夫妻分居甚至離婚后,有時仍會受到前夫的騷擾和暴力,俗稱分手暴力,有13%的受害人在分手繼續受到暴力的侵害。
6、影響日益擴大。家庭暴力使受害人產生屈辱、恐懼、無價值感等,以致興趣減弱、膽小怕事、學習和工作能力下降,同時給孩子許多負面影響,影響孩子的身心健康,進而影響整個家庭的和諧穩定,成為婚姻關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據有關部門資料表明,因家庭暴力引起的離婚占離婚案件總數的63%。
二、反家庭暴力的難點
盡管反家庭暴力的力度在逐步加大,但家庭暴力現象依然時有發生,并成為社會進步的一大“頑癥”,這除了在立法層次存有缺陷外,制裁家庭暴力行為本身就有諸多難點。
1、制止難。家庭暴力往往發生在家中,在實施過程中,經常只有施暴者和受害人,在施暴者的絕對控制下,受害人往往沒有能力采取報警等措施,造成家暴不能及時制止。同時,大多數家庭暴力并不是偶爾發生,施暴者對家庭成員往往連續加害,有的甚至伴隨婚姻生活的全部過程,其間的大多數不能預測,更不能及時制止。據統計,98%以上的信訪者都是經歷了多次家暴,確實受不了了才反映到婦聯,而受暴過程中真正能夠報警的只占信訪者的34%,做傷情鑒定的只占25%。
2、舉證難。由于是家庭成員之間的不法傷害,多發生在家里,受害者在受到暴力傷害時,無任何人證;很多情況下即使受害者想呼救、報警也無法實現;另外受害者一般沒有想到通過法律解決,因而不會收集或保留證據,事過境遷后要舉證證明家庭暴力的存在就有一定的困難。據不完全統計,75%的離婚案件涉及家庭暴力,但真正能夠認定的不及30%。
3、制裁難。盡管目前已將家庭暴力已納入110出警范圍,各鎮街也都設立了“婦女維權站”,但司法人員接到受害婦女投訴真正去處理時,不少人礙于情面和對方的壓力又撤訴。久而久之一些司法人員形成了“清官難斷家務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理念。另外由于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大部分暴力都停留在大法不犯、小法不斷的情形,真正達到《刑法》規定的輕傷和重傷程度的不多,目前適用于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規可操作性不強,處罰的尺度和依據不好把握,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得不到制裁,起不到震懾作用,解決不了根本矛盾。據不完全統計,各種形式的家庭暴力涉及我區30%以上的家庭,但真正因家庭暴力受到制裁的不及0.1%。
4、救助難。從家庭暴力受害對象來看,很多是外來婦女、隨夫來城務工的農村婦女和下崗城鎮婦女。她們大多數人無經濟收入也無經濟地位,一旦反抗,就會流離失所。而目前我們并沒有這方面的救助措施。同時,家庭暴力還伴隨著對婦女的精神摧殘,精神的創傷往往比身體上的創傷更難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婦女長期生活在恐怖、緊張的氣氛中,心里充滿了恐懼與悲哀,在一定程度上喪失自信和自尊,導致心情抑郁。在找不到正當的解脫途徑的情況下,她們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殺、以暴制暴等消極反抗方式。
三、預防和家庭暴力的建議
為切實解決家庭暴力這一社會問題,必須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運用法律、行政、教育和管理等各種手段進行綜合治理,從而有效地防范和制止家庭暴力。
(一)加強輿論宣傳,營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圍。宣傳部門要指導主要新聞媒體加強輿論宣傳,面向社會持續、深入地開展保障婦女兒童權益法律法規和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宣傳教育活動,弘揚健康文明的家庭風尚,引導廣大群眾樹立正確的家庭倫理道德觀念;要勇于對家庭暴力行為進行揭露、批評,使全社會知曉家庭暴力并不是個人和家庭私事,而是一種侵犯人權、違反社會道德的行為,人人都要成為參與消除和預防家庭暴力的執行者,不斷增強全社會依法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觀念,形成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圍。
(二)認真履行部門職責,加大對家庭暴力案件的打擊力度。家庭暴力是一種社會問題,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必須動員全社會的力量,運用各種手段,齊抓共管,綜合治理,才能有效地預防和懲治。
⑴公安機關應當設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訴點,將家庭暴力報警納入“110”出警工作范圍,并按照《“110”接處警規則》的有關規定對家庭暴力求助投訴及時進行處理。一是對情節輕微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遵循既要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又要維護家庭團結,堅持調解的原則,對施暴者予以批評、訓誡,告知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及相應的后果,防范和制止事態擴大;二是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三是對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做好調查取證工作,追究其刑事責任;四是對屬于告訴才處理的虐待案件和受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傷害案件,應當告知受害人或其法定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并及時將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同時公安機關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后,應當及時依法組織對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的傷情進行鑒定,為正確處理案件提供依據。
⑵人民法院在審理因家庭暴力案件而起訴離婚的案件時,一要在法律允許范圍內,適當放寬對家庭暴力舉證范圍。將傷照、報警證明、證人證言、社會機構的相關記錄或證明、加害人保證書、加害人帶有威脅內容的手機短信、錄音、錄像,傷情鑒定報告等均作為認定證據,從而加大對家庭暴力的打擊力度。二要查清事實,公正審理,如確系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應依法判處離婚,同時判處施暴者承擔民事責任,不能片面強調維護家庭關系,而忽視對受暴婦女人身權利的保護。三要通過實行救助制度,為她們減免訴訟費用,使她們打得起官司,保障權利救濟程序得以順利實現。
⑶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應當及時審查,區分不同情況依法作出處理。對于罪行較重、社會影響較大、且得不到被害人諒解的,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符合逮捕或起訴條件的,應依法及時批準逮捕或者提起公訴。對于罪行較輕、主觀惡性小、真誠悔過、人身危險性不大,以及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的,可以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對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法律監督。對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受害人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而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控告的家庭暴力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認真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不予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公安機關應予立案。
⑷司法行政部門加大對家庭暴力的法律援助和司法調解力度。將家庭暴力納入法律援助范圍,司法機關應當督促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為符合條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加大提供法律援助力度,并鼓勵和支持法律服務機構對經濟確有困難又達不到法律援助條件的受害人,按照有關規定酌情減收或免收法律服務費用。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委托人申請司法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按照司法鑒定法律援助的有關規定,減收或免收司法鑒定費用。同時,對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家庭糾紛,在加大司法調解力度。
⑸衛生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指導和培訓。醫療人員在診療活動中,若發現疾病和傷害系因家庭暴力所致,應對家庭暴力受害人進行及時救治,做好診療記錄,保存相關證據,并協助公安部門調查。
⑹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可以開展家庭暴力救助工作,及時受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求助,為受害人提供庇護和其他必要的臨時性救助。同時聯合司法、衛生等部門,在在家庭暴力受害人接受庇護期間為其提供法律服務、醫療救治,開展對施暴人的心理矯治和對受害人的心理輔導,以避免家庭暴力事件的再次發生和幫助家庭成員盡快恢復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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