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信息采集調研匯報

時間:2022-06-13 09: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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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信息采集調研匯報

近年來,隨著社會整體信用體系的不斷健全,依法采集、利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通過建立誠信機制提升工商對經營業戶的監管水平,逐漸成為當前基層工商部門的重要工作。針對市場主體信用信息采集利用工作,市工商局開展了專題調研,認真分析了其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部分深入推進該項工作的建議。

一、市場主體信用信息采集利用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信用信息的社會利用率不高。近年來,多數基層部門利用注冊登記和經濟戶口監管系統,實現了及時收集企業、個體工商戶信用信息的目的,并初步建立起以工商的為基層點,以市局為聯系平臺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監管平臺。但是,由于經營業戶信息庫和經濟戶口監管系統屬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部應用軟件,受數據信息安全性、隱私權保護、網絡軟硬件條件等多方面客觀因素的影響,這兩個系統無法與外界網絡互通,多數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并不能為社會公眾直接獲得利用,信用信息的社會實用性不足。

(二)信用信息的采集手段有限。由于沒有缺少行政強制力,信用信息的采集度仍然不高,近30%的企業和個體商戶因為要求其提供信用等級的相關資料而放棄申報。同時,工商部門不能強制性要求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提供信用信息,對于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提供虛假信用信息也難以調查取證和進行處罰,這就造成了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信用信息采集度和可信度有待提高,信用采集工作陷于被動。

(三)信用信息缺少聯合收集機制。目前,由于工商與相關監管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仍不夠健全,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來源僅限于注冊登記或市場巡查,信息來源渠道較窄,諸如企業信貸信息、進銷貨誠信信息等較難采集,導致當前能夠真正納入市場主體誠信建設體系中的實用信息數量較少,而且更新速度慢。

(四)信用信息標準與公眾的需求仍有差距。目前,隨著企業作為重要的主體參與社會活動越來越頻繁,社會公眾對企業信息的需求程度也越來越高、越來越細,如確認該企業的市場資格是否合法、企業有無違法行為和合同違約記錄、企業資本構成現狀和支付能力以及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相關管理人員的個人信用記錄等等,而當前基層工商部門能夠掌握向社會公開的企業信息僅限于基礎登記信息,與公眾的需求仍有較大差距。

二、關于做好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收集利用工作的建議

(一)加強宣傳教育,提高企業信用意識。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加大對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宣傳,讓群眾充分認識工商部門信用體系建設的目標、要求及深遠意義。廣泛開展工商部門信用體系建設宣傳活動,加強各類經濟主體職業道德、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質、業務素質和法律意識,積極倡導信用理念,培養信用意識,逐步形成以法律為基礎、以道德為支撐的工商部門信用環境,形成人人重承諾、個個講信用的良好社會氛圍,推動信用體系建設的健康發展。

(二)統一信息采集機制,加大信用信息的透明度。由各級工商系統牽頭,以經濟戶口登記信息為基礎,設立統一的信用數據庫,數據庫將直接掛靠在當地紅盾信息網站。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建立起市場主體信息互通機制,將企業信息按注冊號、身份證號碼等索引代碼錄入數據庫,建立健全信用信息電子檔案,通過科學的信息存檔及處理手段,實現信用評級工作的系統化、電子化,實現工商業務系統與信用信息數據的全面對接。同時,聯合相關部門共同成立“信息督察小組”,嚴格審核,及時更新,保證采集的信用信息的真實性和及時性,提升信息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三)積極完善信用評價機制。建立科學合理的食品安全信用評價制度,包括確定評價機構、明確評價指標、劃分信用等級等,明確評價機構、人員組成、等級評定的工作程序及投訴反饋機制。以信用信息檔案數據庫為基礎,根據過去一年中采集的信用記錄,以是否有因違反工商行政管理、稅務、金融、質檢等部門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而被處以刑事或者行政處罰作為信用等級劃分的主要標準,以違法行為情節的輕重和主觀過錯的大小作為信用等級劃分的輔助標準,全面推進誠信等級考評制度,將信用等級劃分為守信、警示、失信、嚴重失信四級,相應標示為A級、B級、C級、D級。定期等級評定情況,視等級有針對性地進行監管。

(四)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法律體系。進一步健全信用信息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信用采集的位置,對信用信息的收集、評估、反饋、等各個環節予以細致規定,在對不提供信用信息和提供虛假信息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時,能夠做到有法可依。同時確立有法可依的行政處罰措施,進一步完善信用獎懲機制。對被認定為守信的,給予政策支持;對被認定為警示、失信或者嚴重失信等級的,采取防范、提示、加強日常和專項監管,保證基層工商信息采集和評價工作的有效開展。

(五)加強其他部門信用資源整合。進一步強化工商部門與其他職能部門的橫向溝通,通過工商信用信息資源與其他單位的信用資源進行全面整合,將工商的信用信息采集與納入社會信用大評價體系。例如:對于企業,將工商系統信用等級的評定與銀行或其他金融系統的信用等級評價掛鉤,提高信用等級評定的分量。從而能夠在市場經濟運行中形成一種“誰誠信,誰受益”的良性評價機制。同時,通過與其他行政機關的聯動,強化信息共享,有針對性的將企業的市場資格合法性、違法記錄、企業資本構成和支付能力、相關人員的個人信用記錄等為大眾所關注的問題錄入信用信息系統,進一步豐富信用信息內容,滿足廣大企業的現實需求,增強信用信息的社會實用性。

(六)做好本部門的信息公開工作。由于信用法律體系的構建不是短期內可以完成的,一個統一的信用數據庫也不是一天兩天就可以開通的,建議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先做好本部門和本機構手中的信用信息的公開工作,通過互聯網等手段將自己手中不涉及隱私權的信用信息盡早公開,以利于公眾查詢。例如,可以在紅盾信息網站上開通企業個體戶數據庫,在注重信息來源準確性和程序合法性的基礎上,公布企業個體戶登記注冊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