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財政監督調查匯報

時間:2022-08-26 04: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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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財政監督調查匯報

鄉鎮財政監督是財政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重要力量。

一、當前鄉鎮財政監督職能的現狀

一是鄉鎮財政監督定位不明確。目前我國的財政監督專門機構只設到縣(區)級,鄉鎮沒有專職的財政監督機構和人員,使鄉鎮財政監督嚴重“缺位”。沒有自己的監督計劃和思路,工作定位不明確。鄉鎮財政監督重點是什么?目標是什么?均不得而知。鄉鎮財政受制于鄉鎮政府,對資金轉移用途、截留挪用,有不愿、不想、不敢監管,有“看得見,管不著”現象,致使鄉鎮財政監督缺失,資金監管存在盲區。另外,鄉鎮政府經常抽調財政所人員參加政府中心工作,如計劃生育、包村等,鄉鎮財政人員沒有精力開展財政監督檢查工作。結果該做的事沒有做好,該管的事沒有管好。

二是財政監督不到位。鄉鎮財政監督職能嚴重弱化,一些地方處于“名存實亡”的狀況,幾乎沒有主動開展過財政監督檢查,有些地方僅把鄉鎮財政所作為一個報賬機構,財政所工作基本上停留在發放支出和核算上,監督職能難以發揮。在對專項資金的監管上,有相當一部分沒有納入鄉鎮財政監管范圍,由于財政所沒有參與項目的申報、實施,加上財政所人員也未進行過相關技術的培訓與學習,而且,某些資金實行報賬制,由縣級主管部門直接將資金打入工程承包商,財政所無法實現真正的監督;存在著“看不到”、“摸不著”、“想管管不了”現象。

三是鄉鎮財政監督難。第一內部監督難,由于鄉鎮財政所人少事多,財政干部兼職多,難以做到會計、出納相分離,管理、監督相分離,賬戶、印鑒相分離,內部監督制約機制不能有效建立。第二基礎數據核實難,如糧食直補和農資綜合直補客觀上由于種植面積難以核實,動態管理難易操作,出現了“種而不補”和“補而不種”現象。第三涉農專項資金監管難,農業、水利、教育、計生、財政等涉農部門多頭下達涉農資金,又普遍實行縣級報賬制,項目實施單位只對縣級主管部門負責,作為項目實施地的鄉鎮財政無權過問,資金監管自然流于形式。

四是現有基礎設施不適應科學化、精細化監管。鄉鎮財政所辦公用房大部分為上世紀80年代所建,年久失修,樓板開裂,內外墻脫落,殘破腐朽,經常漏水。有的鄉鎮財政所辦公用房因地基下沉變成危房,不得不轉到鄉鎮政府辦公,非常擁擠。另外,鄉鎮財政所設備老化,數據處理、統計、分析運行緩慢,甚至經常死機,嚴重影響工作。而且貫通縣鄉的財政信息系統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基層財政網絡信息系統硬件設施落后,軟件系統不兼容,資料信息不共享,導致信息化管理程度較差,大大降低了監管效率。

五是干部情緒不穩定。在財政所的體制上,目前的雙重管理對財政所的人員發展極其不利,財政局“只管不用”,鄉鎮“只用不管”,導致了財政所人員發展上的“兩不管”境地,使財政所人員失去了交流提升的機會,只能是原地踏步,無法充分調動財政所人員的積極性。在身份的定位上,鄉鎮財政所,作為最基層一級政府財政的管理者,行使的也是國家的管理職能。目前我縣財政所人員既不是公務員,也不是參公、事業編制,就好像沒有身份的人,工資待遇低,思想極不穩定,而同樣處于鄉鎮管理職能的地稅、國稅、工商、公安等部門卻能夠擁有公務員編制,顯得極不公平。在結構素質上,人員年齡結構老化,專業化程度低,我縣鄉鎮財政所人員平均年齡在46歲以上,大部分是1984年招聘,文化程度不高。

二、當前鄉鎮財政監督存在的問題

一是鄉鎮財政監督和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建設相對滯后。我國在總體上還沒有形成一套十分完整的鄉鎮財政監督管理、考核、評價機制和規范鄉鎮財政監督行為的財政監督法規和制度體系,鄉鎮財政監督和管理的法規依據還不十分充分。這種財政監督立法滯后所帶來的直接后果是上級財政監督對鄉鎮而言是“鞭長莫及”,而鄉鎮財政監督又處于“力不從心”地位。因此,鄉鎮財政監督和管理不到位的現象普遍存在就不足為奇。

二是鄉鎮財政內部監督管理制度也不十分健全和完善。目前鄉鎮財政監督管理主要偏重于對外部的監督管理。重視了對財政收入征收和財政資金使用部門的監督,但對其內部監督和支出的管理制度還不夠健全、不夠規范。

三是在鄉鎮財政運行機制中財政監督和管理的重要作用尚未充分發揮。目前鄉鎮財政監督和管理要貫穿于財政資金運行的全過程還缺乏必要的制度約束,還沒有形成預算、執行和監督相互分工、相互協調和相互制約局面,還難以實現對財政活動的系統化和整體化的監督。

四是鄉鎮財政監督和管理的水平和信息化建設也相對落后。具有齊全和完整的服務于鄉鎮財政監督和管理的信息化網絡,并確保信息渠道暢通、反饋及時,是實現鄉鎮財政資金運行全過程動態監督管理的必要條件。然而,目前鄉鎮財政監督和管理的網絡還未完全建成。因此難以及時、準確、全面地進行信息交流,信息共享的程度不高,制約了鄉鎮財政監督和管理的及時性和針對性,從而使鄉鎮財政的監督和管理職能作用難以充分發揮。

三、對策和建議

一是制定出臺指導性文件,明確鄉鎮財政監管職能。根據農村經濟發展的新情況、新形勢,盡快制定指導性文件,進一步明確和完善鄉鎮財政職能。必須盡快建立健全鄉鎮財政監督和管理法規體系。首先要對現有的、不配套的、過時的財政法規、制度進行全面清理,逐一進行修改、補充、完善或廢止。為鄉鎮財政監督和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法規和制度依據。其次要加快對鄉鎮財政基本職能、財政原則、財政活動基本方式和財政決策程序等內容的基本立法規范進程。從法律上確定鄉鎮財政監督和管理的地位,準確定位鄉鎮財政所的監管職責。建立健全資金使用、監督管理目標責任制,切實解決目前鄉鎮財政資金管理中存在的“重投入、輕管理,重建設、輕效益”問題。增強管理鄉鎮財政綜合預算。重點是將鄉鎮轄區內發生的財政收支、支農項目資金全面納入鄉鎮財政管理,確保財政資金安全高效。鄉鎮財政所要樹立“大財政”、“大監督”觀念,不僅要管理好本級財政資金,對于轄區內單位的所有財政資金,財政所都應該按規定監管。

二是強化“雙基”建設,夯實監管基礎。鄉鎮財政“雙基”建設是龍頭,資金監管是核心,制度建設是關鍵,服務“三農”是目標。為真正實現服務“三農”的目標,鄉鎮財政必須圍繞涉農資金監管這個核心,進一步加強“雙基”建設。為了保證鄉鎮財政不受鄉鎮政府干擾,有效行使資金監管職能,建議中央和省明確將鄉鎮財政所按副科級建制設置為縣級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人、財、物歸縣局統一調配。加大基礎設施投入力度。建議中央和省財政專門安排資金,用于支持鄉鎮財政基礎設施建設。主要包括:加快建設和購置辦公用房、交通工具、辦公設備等,為鄉鎮財政干部創造必要的工作環境,促進基層財政所規范化建設;借助“金財工程”平臺,進一步完善鄉鎮財政網絡化建設,每個財政所做到微機內外網分設,統一網絡軟件,保持網絡聯通,便于信息查詢和監管。

三是強化鄉鎮財政干部隊伍建設。合格的鄉鎮財政隊伍是鄉鎮財政資金監管職能高效有序運轉的關鍵。目前鄉鎮財政所人員普遍存在青黃不接、業務素質良莠不齊的現象,建議統一招錄一批經濟、財會和計算機類專業人才,充實鄉鎮財政干部隊伍;加強干部培訓教育,制定培訓計劃,分期分批對鄉鎮財政干部進行輪訓,以提高財政所人員監管能力和服務水平。另外,還有重要一點就是給財政所正名正編。按照1995年,中央編辦下發的《關于地方機構改革實施中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指出:中央核定的各級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包括地方稅務部門……及鄉鎮財政所的人員。建議將鄉鎮財政所在職在編人員納入公務員管理序列,或參照公務員進行管理。鄉鎮財政所行使的是綜合管理職能,而其他同樣行使管理職能的鄉鎮站所都可以是公務員編制,那么就應當給財政所以正名正編,解決公務員編制,以消除財政所干部職工的后顧之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