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環境糾紛解決機制調研報告
時間:2022-04-13 02:5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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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問題日益成為當今社會人們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環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糾紛,是指社會成員之間因污染物的排放等引起的糾紛,它是隨著環境問題的產生而產生,并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嚴重化而不斷增多。
近年來,我縣隨著國民環境意識的提高,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投訴、糾紛量逐年上升。我局于1999年成立,1999年信訪投訴、糾紛案才22件,2009年信訪投訴、糾紛案70件,增長218.2%,目前仍呈遞增趨勢。如何有效解決因環境污染而產生的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是值得人們思索的問題,這不僅關系到當事人能否享受應有的環境權益,關系到導致糾紛的擴大化和嚴重化,影響社會安定等問題。現就探討改善環境糾紛行政處理制度,建立多元化的環境糾紛解決機制問題提出粗淺看法。
一、行政處理環境糾紛現狀
行政處理環境污染民事糾紛的概念、方式的理解,主要有二種傾向:一是行政處理即指行政調解,行政機關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居于雙方當事人之間,對環境糾紛進行調查,并進行調解,促成當事人雙方簽署協議,自動履行協議。調解協議是當事人相互間意志妥協的結果,行政機關在協議中既無利害關系,也不直接體現其意志。二是行政處理包括行政調解和行政裁決二種方式。對環境糾紛的處理主要有以下幾種途徑:糾紛雙方自行和解、調解解決、請求行政處理、仲裁解決和訴訟解決。以前,環境行政機關在處理環境污染民事糾紛時,大都采用“以調解為主,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或宣布調解失敗,或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方法。
實踐證明,對一些較為嚴重的環境污染糾紛很難通過調解使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在行政調解無效的情況下,及時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
我們現在處理糾紛案實踐中,信訪和投訴的大部分環境糾紛已調解結案,事實上,只能說大部分已結案,但并不是有效解決,只是污染糾紛受害方無奈地接受了結案,因為未解決,所以反復投訴,甚至發展到企群糾紛,甚至是暴力沖突,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污染糾紛的有效解決,單純通過調解方式的畢竟是少數。由于調解解決是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合意的基礎之上的,致害方一般都要強于受害方,作為弱者的受害方要與其達成合意解決是很困難的事;缺乏合意,則解決糾紛就無從談起。為了有效解決環境糾紛,較多采用多種方式。解決環境糾紛過程中,我們行政主管部門在環境管理中依法行政,而致害方為了自己的利益,一般采取盡量拖延時間的辦法,動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鉆法規的空子,想盡辦法繼續營業,直至最后被“停止營業”;其間可能經過一至二年時間。所以居民飽受噪聲、振動、熱氣和油煙污染之苦,投訴不斷。
二、行政處理污染糾紛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行政處理污染糾紛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夠完善。由于缺乏法律程序上和有關政策的依據,使得行政處理糾紛在實際效果上還有待更好地探討。目前,中國關于環境糾紛行政處理的規定十分簡單,對起訴人的資格、證據的收集、因果關系的確定、損害賠償的計算、停止污染侵害的方式、污染受害者在無力起訴時的幫助等等,都沒有作出專門的規定。由于環境糾紛處理立法的不健全,就使環境糾紛的解決在中國變得十分困難。
我們國家的環境保護政策和決定,都屬較有影響力的政策,且都是中國政府在一定階段的環境保護的總政策,但都沒有提及環境污染糾紛的處理問題。這說明,政府及其管理部門,考慮環境保護行政管理多,而考慮行政處理環境糾紛少,未擺上議事日程。
(二)環境糾紛處理機構和人員編制、經費來源不足。要真正行使職權的獨立性和中立性,就應保障機構和人員編制、經費,從而提高行政處理公害糾紛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三)行政處理污染民事糾紛效果并不理想。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規依據和專門的行政處理污染糾紛的機構,加上行政執法部門缺乏齊抓共管的意識和有效的配合機制,所以實踐中行政處理污染糾紛解決的效果并不理想。舉一實踐中投訴量較大的餐飲業油煙擾民的問題。我縣常年污染投訴量約占1/3以上的餐飲業油煙擾民的處理過程中常常發現,對餐飲業環境污染問題進行處理的同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仍對沒有辦理環境保護有關審批手續的餐飲業頒發營業執照的現象仍然存在;餐飲業的業主仍認為,他們都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和稅務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納稅登記證,就是合法業主;而我們環境保護部門卻認為他們是違法經營。這種現象說明行政執法部門雖同為政府成員,但由于互相之間缺乏有效的配合機制,結果引發的是加劇了餐飲業環境管理的難度和執法成本。被油煙污染干擾正常生活的居民只能久盼問題的解決,引發投訴不斷,其間重復投訴,處理效果不理想。油煙污染糾紛處理的例子表明:要取得較好的處理效果,不僅要有重要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和健全的執行機構作保障,還需執法等有關部門齊抓共管,有效協調,才能夠在實踐中取得污染糾紛行政處理的較好效果。
分析以上闡述的我縣環境污染民事糾紛行政處理現狀產生的主要原因:一是需要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必須在體制、機制上改革創新,因循守舊、循規蹈矩將一事無成;二是環境保護面臨極好發展機遇,仍有一些同志思想準備不足、存在畏難情緒;三是執法不到位。客觀因素是環境法律法規原則性規定多、可操作性的細則少,行政手段多、經濟手段少,法律手段不硬、處罰過輕;主觀因素是執法不到位、行政不作為的現象較為普遍;四是體制機制不完善。污染治理市場化機制發育滯后;跨界污染的區域協調機制不完善;生態補償機制、可持續生產與消費引導激勵機制等適應市場經濟的環境保護長效機制尚未建立;環境標準不完善,重視程度也不夠,研究基礎薄弱,科學性有待加強;五是能力不足。環境監測與統計的準確性和及時性不夠,環境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滯后、公開程度低,環境應急體系不健全,基層環保人員、經費和裝備不足;六是沒有充分重視社會監督,在充分發揮輿論引導、鼓勵公眾參與方面還有待加強。這些不足之處與實踐中存在的行政處理環境污染民事糾紛效果并不理想的問題有密切聯系。
三、對策
研究解決環境污染民事糾紛及其法制建設,從法律上改進處理糾紛的方式和程序,建立有效健全的環境污染糾紛處理機制,已經成了我國環境管理的當務之急。
另一方面,我們也要深入研究環境糾紛的行政處理與環境行政管理之間的聯系,在環境行政管理機制的內部形成一種體制,即把在糾紛處理中得到的有關污染的情報信息運用到對防治環境污染的行政指導和行政管理的決策中去的體制,以確保環境糾紛能及時公正和妥善地得到解決,確保構建和諧社區、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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