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債務人離婚對農村信用社債權的影響及防范

時間:2022-02-14 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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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債務人離婚對農村信用社債權的影響及防范

農村信用社在清收貸款中,由于離婚率上升,離婚逃債的途徑和形式多樣化和帶有隱蔽性,導致信用社債權無法落實。盡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由于證據不充分和無可執行的財產,嚴重侵害了信用社的合法權益,也影響了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正常開展。

一、離婚逃債的途徑形式。

債務人估計信用社今后就債務問題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搶先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妻離婚。由法院制作調解離婚的法律文書,使法院在執行債務案時與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調解書沖突,不便執行。另一方面是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合或其它原因真正離婚,以法院制作的民事判決書。有的直接到民政部門登記離婚。

在信用社清收貸款中,第一種類型較為普通。債務人借離婚逃債主要是在債務承擔和財產的分割兩個方面做文章。對于債務問題,有四種類型:①否認有共同債務;②承認有共同債務,但不注明債務有多少,注明誰經手的債務就由誰償還或全部由一方償還;③講明債務,并明確哪一年債務哪一筆債務由哪一方償還(但后來不履行);④無財產一方承認債務為個人債務,另一方不知情全額由其償還。除第一類債務人已否認有共同債務,信用社沒有必要查實外,第二、三、四類已明確離婚后具體債務人,在償還債務達成的協議。對于財產分割。有四種形式:①經辦債務的一方,將財產的全部或絕大部分轉讓對方;②雙方將財產全部和部分“退還”給父母,說是父母給的;③將財產全部和絕大部分劃在子女各名下,“抵付子女撫養費”;④將財產轉移他處,無論哪一種形式,均造成債務人沒有財產抵債的假象。

二,離婚逃債對信用社債權的影響。

1、嚴重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借債是夫妻存續期間實施的行為,債務人通過離婚將本屬于雙方的共同債務轉讓給一方,這是對信用社合法權益的嚴重侵害。

2、嚴重導致信用環境惡化,信用社依法收貸的難度加大。由于離婚率上升,在公眾中造成只要兩口子離婚就可以逃債。本來有償還能力的,借離婚逃債。

3、嚴重捆擾法院的執行活動。債務人離婚是對通過合法程序對財產進行分割的,特別是在法院調解離婚的,法律文書已按雙方的協商意見載明,債務由具體經手一方承擔,房屋和財產產權是另一方的,法院執行則是對已生效法律文書的否定,顯然是矛盾的

二、處理離婚逃債現象對策。

1.信用社在發生貸款時,無論金額大小、信用貸款還是抵押貸款,必須經過雙方夫妻到場,雙方簽字和指印,特別是抵押貸款最好到公證處辦理具加強制執行的債權文書公證,貸款一旦經出現問題,信用社可直接申請向法院強制執行。因為在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字和指印,以促使信用社在債權形成時就有處分的權利,從而從根本上解訣個人債務。共同債務難以界定的情況,信用社能有效收回貸款。

2,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債務人的法制觀念,倡導“誠信光榮,賴債可恥”輿論環境,信用社加強對政法部門的聯系和溝通,依法打擊逃廢債務的行為,建立金融安全區。

3,債務人不談或輕描淡寫債務的離婚案件,可向人民法院提供新的證據,建議人民法院持謹慎態度,盡可能向人民群眾了解債務人的陳述和經濟狀況。對查明有債務的,一定要當事人講清楚姓名、地址及債務的數額,以便客觀公平在分割財產和承擔債務。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4對已生效法律離婚文書,發現有逃廢債務行為的,只要貸款未超過訴訟時效,信用社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和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同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建議人民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財產部分進行再審。

5對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的,有逃廢債務行為的,按照規定,建議人民法院宣布在財產部分分割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