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代行政強制執行模式的構思

時間:2022-02-16 07: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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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代行政強制執行模式的構思

行政強制執行是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行為,是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和經法定授權或委托的組織,依法決定和程序對逾期不自動履行行政法規規定義務的行政相對人實行強制手段,以達到行政目的的具體行政行為。它具有行政性、強制性、合法性之特征。

一、現行行政強制執行模式有缺陷

1、立法方面疏漏不宜操作。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6條的規定,我國確定了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為原則,以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為例外的司法執行模式。在這種執行模式中,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后,出現執行不能的情況,可否再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對此,《行政訴訟法》和司法解釋未作出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7條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賦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法律、法規規定既可以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但是如果行政機關對行政處理決定感到有利可圖的自己強制執行,無利可圖的則申請執行,這種做法在目前一些地方存在利益驅動、行政執法不規范的情況下如何處理?如果沒有明確的規定,則給行政機關執行權的隨意運用提供了方便之門。

2、司法權超越行政權。

法院屬于典型的法律適用機關,依法定程序適用法律對案件作出裁決乃是法院的首要任務,審判職能被看成是法院最核心甚至是唯一的職能,也是法院與政府最明顯的區別所在司法廳權有兩個本質特征——裁判性和被動性。即有糾紛才有司法,不告不理。而行政強制執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履行行政機關依法所作行政處理決定中規定的義務,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行為。其也具有兩個特征——義務性和主動性。因此,行政強制執行從根本上看是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的范疇,是行政權的一種運用,但現在卻由人民法院來行使,這是司法權超越行政權一個典型表現。

3、法律資源的優化配置不能實現。

在我國現行的司法執行模式中,行政強制執行有一個前提,即相對人既不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如果對這種沒有任何疑義的行政處理決定再進行司法審查,這首先浪費了司法資源。再深層次分析,對已經設置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這兩種法律制度也是浪費,人們誰還會去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畢竟在強制執行前還有法院審查這一關。實踐中這種司法操作手續的煩瑣,影響了行政效率。

4、法外現象影響社會效果。

人民法院實行審執分離后,其他案件都按此進行了分工。由于行政庭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不多,為平衡各庭之間的工作負擔,有的法院不得不將行政案件和非訴行政案件交由行政庭來執行。而行政庭面臨人員和財力緊缺的問題,行政庭自行執行所有的案件已不可能。事實上,目前很多法院更多地依靠行政機關來實施。實踐中出現的這些法外現象,說明我國現行的強制執行體制的確存在著制度上的欠缺。實際運行中,行政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后,人民法強制執行,盡管法官在執行時要講法說理,但老百姓常常想到的是“官官相護”,其次感覺到是法院只不過是行政機關的工具,不利于樹立司法權威。另外,由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多或少的地造成一些行政機關依賴思想,在作出一些棘手的行政處理決定后,將執行推給法院了之。

二、現行行政強制執行模式的構思

要實現行政強制執行的雙重價值取向——即提高行政效率和防止行政權的濫用,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我們必須把行政強制執行權歸還行政機關,在這個前提下,構建新的行政強制執行體系是解決問題的正確思路。筆者建議盡快制定《行政強制執行法》,把行政強制執行納入法治的軌道。該法應從以下方面入手。

(一)關于實施強制執行的基本原則

1、合法性原則:行政強制執行必須依法進行,這是行政強制執行最根本的原則,也是行政強制立法的基本目的。其內容包括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內容、方式、程序必須合法。國家行政機關在采取行政強制執行措施時,如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或缺少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或不遵守法定程序,均屬違法,該行政強制執行行為應屬無效。行政相對人有權申請救濟,并應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2、合理性原則:行政強制執行必須合法、公平、適當,以取得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這一原則包括執行手段的從優先原則、適度原則、人道主義原則以及社會整體利益優先考慮原則等。

3、高效率原則:行政權的運用一般都要貫徹及時、效率原則,而行政強制執行要使逾期不履行義務的相對人及時履行義務,更需體現高效率原則,否則就失去了行政強制執行的意義。

4、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在實施行政強制執行過程中,應貫徹首先是教育,然后是強制,強制中仍寓于教育的精神。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前一般應先告誡當事人,盡可能促使其自動履行義務。

(二)關于行政強制執行的手段

根據我國國情,我國行政強制執行手段可分為以下三種:

1、代履行。指義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該義務由他人代為履行能達到目的的,行政機關可以自己代為履行或由第三人代為履行,并向義務人征收代履行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行為。一般認為,代履行費用可在執行前或執行后征收,義務人拒不繳納代履行費用的,可強制征收或劃撥。

2、繳納強制金。即義務兵人逾期不履行不能由他人替代的義務或特定物的給付義務,行政機關采取罰義務人繳納強制金的方法,促使其履行義務。義務人拒繳強制金的,也可依法強制征收或劃撥。

3、直接強制執行。這是行政在無法使用間接強制執行達到使負有行政義務的行政相對人履行義務的目的,或在遇有緊急情況時,對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或財產加以適當實力強制,使其履行義務或取消危險和危害社會行為狀態的嚴厲的行政行為。直接強制執行可分為對行政相對人的人身強制、行為強制、財產強制等內容。

(三)關于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筆者認為“行政強制執行法”的條文應側重于程序規定,以彌補和完善我國過去法律、法規中有關行政強制執行規定在這方面的不足。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大致可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1、依法行政處理決定,預先告誡相對人限期履行義務,為義務人提供最后機會。

2、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發出行政強制執行通知書。執行決定內容包括義務人應當履行的義務,采取行政強制執行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執行的機關、時間、方法、程序、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途徑等。

3、執行實施。如果義務人在限期內仍不自動履行,行政機關就要依據行政強制決定采取具體強制措施。其與民事強制執行基本相同。

(四)其他幾個應注意的問題

筆者認為,新的“行政強制執行法”應注意:1、擴大行政強制執行的范圍;2、擴大行政機關的行政執行權;3、擴大和加強司法審查權;4、應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的時效;5、設置和健全行政執行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