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在我院行政訴訟中敗訴的原因及對策

時間:2022-02-16 08: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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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在我院行政訴訟中敗訴的原因及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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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依法治國方略,提高我區行政機關的執法水平,避免和減少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敗訴,日前,我們對1999年至2001年11月期間在本院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敗訴的情況進行了專題調查研究,分析了行政機關敗訴的原因,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供區政府領導和各行政執法部門領導參考。

一、行政機關在行政訴中敗訴的基本情況及案件特點

(一)基本情況

1999年至2001年11月,我院受理行政案件131件,已審結127件(未結4件)。在案件類型上,131件案件中涉及房屋拆遷管理的33件,公安31件,工商14件(含市工商局2件),交通管理10件,司法局公證7件,城管執法6件,規劃管理6件,集體土地管理5件,勞動保障3件,農村經濟管理2件,教師管理2件,市政、消防、民政、環保、小公共汽車管理各1件、其他7件。在結案方式上,127件案件中以判決結案的40件(其中判決維持的19件;判決撤銷的16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5件),裁定不予受理的12件,裁定駁回起訴的26件,撤訴48件(其中原告主動撤訴的26件,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后原告撤訴的22件),行政賠償調解結案1件。

(二)從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敗訴的情況看,有以下幾個特點:

1、行政機關敗訴率居高不下

1999年至2001年11月,在我院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敗訴的案件共39件,敗訴率為30.7%。其中,1999年行政機關敗訴的案件12件,敗訴率為34.2%;2000年行政機關敗訴的案件15件,敗訴率為30%;2001年1至11月行政機關敗訴的案件12件,敗訴率為28.57%。敗訴率居高不下,與全市行政機關年平均敗訴率20%相比,反映出我區行政機關在依法行政水平上還有一定的差距。

2、敗訴的行政案件涉及行政機關多

據對1999年至2001年11月我院受理行政案件的統計,全區有23個行政管理部門被起訴(房屋管理局、公安局、工商局、交通隊、司法局、城管大隊、規劃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經管站、教委、民政局、市政管委、區政府、農委、環保局、花鄉政府、盧溝橋政府、長辛店政府、新村街道、和義街道、大紅門街道、右安門街道),其中除環保、市政、司法局公證處、盧溝橋政府、長辛店政府、和義街道、大紅門街道等部門沒有敗訴案件外,其余的都有敗訴案件。這說明努力提高我區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水平,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3、在敗訴案件中,行政機關與公民訴訟敗訴率最高

行政機關在與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這三類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政訴訟中的敗訴率差別較大,分別是56.4%、18%和25.6%,行政機關與公民之間的行政訴訟敗訴率分別比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行政訴訟敗訴率高出38.4和30.8個百分點。有的行政管理部門、行政機關與公民訴訟敗訴率高達66.7%。這說明行政機關在對公民實施行政管理中不依法行政的問題比較嚴重。

4、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敗訴的案件比例較大

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因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造成敗訴的占敗訴案件總數的48.7%,個別部門高達55%。如1999年,我院以該理由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占敗訴案件的近三分之二。這反映出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工作不規范,簡單粗糙,或在行政訴訟中不重視舉證工作。

5、行政機關敗訴案件種類相對集中

行政機關敗訴案件多集中于房屋管理、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類案件。其中房屋及拆遷管理類案件12件,占行政機關敗訴案件總數的30.76%,占同類已結案件總數的36.36%;公安類案件共5件,占12.82%;工商行政管理類案件5件(包括市工商局2件),占12.82%;交通執法4件,占10.25%;城管和規劃類案件各3件,各占7.6%;教育2件,占5.12%;其他如區政府、經管站、勞動、農委各1件,各占2.56%。房屋及拆遷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這三類案件,在行政案件中所占比例較大,行政機關敗訴的多。

二、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敗訴的原因及產生的后果

從調查的情況來看,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敗訴的原因比較復雜,我們把它分成案件內原因和案件外原因。

(一)案件內的原因

案件內的原因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以及在行政訴訟中存在的程序和實體處理上的不當,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行政機關在主要事實尚未查清,缺少必要的證據以前就作出了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表現在:

(1)具體行政行為錯列行政管理相對人。

如北京淄魯物資供應站不服豐臺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一案。淄魯物資供應站長期承租豐臺區三路居農工商第五分公司庫房一處。后該處庫房經規劃部門認定為違法建設。1999年5月11日,豐臺城管大隊遂向淄魯物資供應站法定代表人果洪昭發出《限期拆除通知書》。該通知認定果洪昭未經規劃部門批準違法建設,責令其自行將該違法建設拆除。在本案中,三路居五分公司是涉案標的物的違法建設主體,果洪昭只是標的物承租方淄魯物資供應站的法定代表人。由于把處罰對象搞錯,豐臺城管大隊在行政訴訟中敗訴。

(2)所作的行政決定決定缺乏事實根據。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必須以事實為根據。無事實根據,或證據缺乏的行政行為,依法是不能維持的。在我院行政訴訟中,由于行政行為缺乏事實根據導致行政機關敗訴的案件占相當部分。

如郭洪林不服區房管局變更房屋承租人一案。1981年,郭洪林原所在單位分配其公房一間,并與房屋管理部門簽訂了公房租賃合同。后其妻弟邢恩祥借住。1994年9月,在郭洪林不知到的情況下,郭洪林的妻子假冒郭洪林的名義寫了同意將承租的公房變更為其妻弟承租的申請書,向房管部門申請變更承租人。房管部門沒有經過任何核實,即將公房承租人由原來的郭洪林變更為邢恩祥。為此,郭洪林認為房管部門在未經調查的情況下,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起訴到法院。經公開審理,法院認為房管部門作出的變更行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依法撤銷了房管部門的決定。

又如崔占啟不服房管部門作出的房屋拆遷糾紛裁決一案。崔占啟在右外綜合服務樓拆遷項目中有私有房屋若干間。由于崔占啟與拆遷人不能達成安置協議,房管部門依拆遷人的申請作出裁決,認定崔占啟在拆遷范圍有產權證房屋三間,所有權及使用權補償共計56萬余元,限期搬遷。崔占啟不服,認為房管部門的裁決認定事實不清,三間房屋并非住宅,而是從事經營的商業用房,應按商業用房的標準給予補償。另外,崔占啟另有七間房屋屬于合法財產而未依法補償,同時提交了1993年8月房管部門為崔占啟出具的證明。該證明載明,崔占啟有產權證房屋七間,因房屋變動,1992年前來進行變更登記,原證已交,新產權證待發。在訴訟中,房管部門不能解釋該裁決與其1993年8月書面證明之間的矛盾。且不說其為崔占啟安置的房屋是否屬于商業用房,僅從房管部門的產權登記上就可以看出裁決書對崔占啟屬于合法房屋間數的認定不清。也就是說,該裁決書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訴訟中,房管部門自行將裁決書撤銷,崔占啟撤回了起訴。

(3)執法中缺乏證據意識,造成被訴行政行為無事實根據

如桂連才不服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罰款200元一案。1999年3月15日,桂連才駕駛京B-58239號小轎車由東向西行至草橋養路費征集站處,進入輔路欲停車交費時,被一民警攔住。民警以其進入非機動車道為由開具200元罰款單。桂連才當即提出異議,無果,遂起訴到法院。因交通警在糾正其違法中沒有做任何取證工作,應訴時無法提供桂連才違反交通法規的證據。交通管理部門認識到本案勝訴沒有把握,故自行撤銷了對桂連才所作的行政處罰。桂連才達到訴訟目的后撤回了對交通管理部門的起訴。

(4)具體行政行為對所處理事項定性錯誤。

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對所處理的事項定性錯誤,導致該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如薛連福不服豐臺交通支隊作出的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認定一案。豐臺區城管大隊執法車在豐臺區安樂林路將薛連福撞傷,薛當即向122臺報警。豐臺交通支隊組織人員趕到現場處理事故,并在現場做了調查后要求薛次日去交通隊處理此事故。后豐臺交通支隊作出“此案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決定。薛連福不服,訴至我院。在訴訟中,豐臺交通支隊自行撤銷了該具體行政行為。

2、超越職權

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范圍是由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機關超出法定范圍行使權利,就構成超越職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在行政訴訟中,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

(1)超越法定職權

如北京中華汽車制造有限公司不服豐臺區農業委員會作出的行政處罰一案。1999年1月14日,豐臺區農委作出《關于責令北京市建材自選大市場等六個單位停產、停業、整改火災隱患的決定》的行政處罰,北京中華汽車制造有限公司是被停企業之一。但從執法權限上看,豐臺農委并沒有消防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權。我國《消防法》第4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由此可見,豐臺區農委違反消防法規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顯然超越了部門管轄權。豐臺區農業委員會在訴訟中自行撤銷了對六單位的停產決定,原告自愿申請撤回了起訴。

(2)超越部門管轄權。

如高振國不服豐臺區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站1999年5月7日作出的《關于王佐鄉西莊店村二隊社員李旺與高振國土地承包糾紛的處理意見》一案。1995年,高振國以投標方式承包本隊土地一塊并與隊里簽定書面承包合同,承包期為十年。后因高振國勞動力不足,自愿讓李旺耕種一半。1998年,底高振國與李旺協商收回這一半土地自己耕種,但李旺不同意。區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站遂于1999年5月7日作出了《關于王佐鄉西莊店村二隊社員李旺與高振國土地承包糾紛的處理意見》,終止高振國與生產隊簽定的承包合同,讓生產隊與其二人分別簽定各種一半的合同。李旺依據此《處理意見》,將高振國種植的青苗鋤掉。根據《北京市農業承包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糾紛應通過仲裁程序解決,也可以直接訴訟解決,仲裁權由農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員會行使。我區農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員會已于1991年10月成立。所以,區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站作為行政機關行使仲裁權和司法權,處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超越了職權。在訴訟中,區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站自行撤銷了《處理意見》,原告高振國自愿撤回了起訴。后經司法程序處理,法院認定高振國1995年與生產隊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同時判令李旺賠償高振國青苗損失費。

3、濫用職權

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背離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職權行使目的,濫用法律、法規所賦予的職權,即構成濫用職權。濫用職權作出的行政行為同樣不合法。

如金玉貴、劉毅母子不服公安機關收容遣送一案。1998年前后,金玉貴、劉毅由湖北來京務工經商并按規定辦理了暫住證。2000年1月25日晚12時,公安民警將正在家睡覺的金玉貴、劉毅抓到青塔派出所。在被抓的70人中,唯一有暫住證的金玉貴將暫住證交給民警并告之劉毅的暫住證在本月22日被人連同錢包盜走,正在青塔派出所補辦。公安民警不予核實,更不顧金玉貴提交暫住證的事實,于次日強行將金玉貴、劉毅連同其他70人一并押上列車遣返回湖北。同年2月3日,金玉貴、劉毅返回北京,將公安民警收繳的金玉貴的暫住證和劉毅丟失的暫住證補辦后,持該證對公安機關提起行政訴訟,同時要求賠償經濟損失3644元和精神損失6000元。在訴訟中,公安機關向金玉貴、劉毅主動承認收容遣送行為違法,并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3500元。兩原告自愿撤回了起訴。

4、違反法定程序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違反了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程序,這種行政行為也是不合法的。違反法定程序有以下表現:

(1)作出處理決定時先裁決后取證

“先取證后裁決”是行政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處理決定作出之后收集的證據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張瑞華請求撤銷豐臺區規劃局作出的停工通知書一案。1999年3月26日,規劃局批準張瑞華對私房1.5間原拆原建。在拆除舊房時其鄰居曹瑞江、曹瑞剛出面阻止翻建。為此,張瑞華對曹家兄弟提起排除妨礙的訴訟。2000年7月21日,規劃局認為張張瑞華未在建設許可證規定的期限內開工,其作出的建房審批表已經失效,故責令停工,并向其送達了停工通知書。但規劃局向張送達了停工通知書之后,才組織人員到張及其鄰居住處調查張申請建房及建房開工情況,屬先裁決后取證,違反了法定程序,所作出的停工通知被法院判決撤銷。

(2)作出處理決定未向當事人合法送達

如北京連季科技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不服豐臺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結論一案。連季公司職員單玉海在為公司送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傷,豐臺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單玉海為工傷,并作出《職工因工傷殘認定證明》,但該證明僅向單玉海送達。未向連季公司送達,使連季公司失去了陳述、申辯的機會,被告僅聽單玉海的一面之詞亦不與公司核實。其作出的《職工因工傷殘認定證明》,不僅存在程序違法問題,也存在事實不清的問題。鑒此,原告請求法院撤銷豐臺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職工因工傷殘認定證明》。在訴訟中,豐臺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識到了該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的問題,自行撤銷了《職工因工傷殘認定證明》,原告自愿撤訴。此后,豐臺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依法重新作出《職工因工傷殘認定證明》,連季公司仍不服再次提起訴訟,被法院依法駁回。

又如李盛茂、李春香夫婦訴區規劃局、區城管大隊和新村辦事處違法拆除房屋一案。1992年,原告夫婦婚后無房,在自家原豬圈和廁所的地基上建西房兩間(共計20平方米)。1999年4月14日,三被告以李盛茂、李春香夫婦所建西房為違法建設為由,在沒有履行任何手續的情況下,把李盛茂、李春香夫婦的家什搬到路邊,將房屋拆除。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明確拆除違法建筑或者設施有關執行程序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對應當拆除房屋應當先由規劃管理部門確認為違法建設,再由城管部門發出《限期拆除通知書》,在限期內不拆除的,城管部門報請區人民政府批準向房屋所有人發出《強制拆除決定》,方可采取強制拆除措施,在拆除中還要通知當事人到場并對搬出的物品清點造冊,交予當事人。但本案三被告未履行上述程序,即將李盛茂、李春香夫婦的房屋拆除,嚴重違反了法定程序。此案,由三被告分別賠償原告6000元。

此外,一些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理決定書中不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處理決定不服有可以申請復議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利,或者在訴訟過程中自行向證人收集證據等等,都是違反法定程序,造成敗訴的原因。

5、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錯誤地適用了法律法規,也導致其在行政訴訟中敗訴。

如程桂云訴豐臺區教育委員會不服《教師申訴決定》一案。1999年7月16日,原告所在單位洋橋職業學校決定不再聘任原告為本校教師。程桂云依照《教師申訴辦法》,向區教委申訴。區教委于同年8月30日作出決定。原告對該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審查,被告作出的決定所適用的規章《北京市中小學教師職工崗位聘任制暫行辦法》已于1998年12月廢止,從12月21日起實施新頒布的《北京市中小學教師職工崗位聘任制辦法》。被告1999年8月30日作出決定時,新辦法已經生效實施八月有余,而被告對為什么不適用新的辦法時的解釋為:市教委沒有下文件說開始執行。

在實踐中,一些行政機關執法時只習慣于執行上級的紅頭文件,而對公開的法律、法規、規章沒有應該執行的意識。新規章本已明確實施之日,舊規章也已明確廢止,而本案被告由于沒有看到市里的執行文件仍適用舊規章。因此,區教委對程桂云的申訴作出的決定適用已經廢止的規章,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在訴訟中,教委自行撤銷了被訴的決定,原告自愿撤回起訴。

再如博男藝鐵違反環保法被罰款一案(非訴訟執行案)。行政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以博男藝鐵在沒有建成防治污染設施即生產經營為由,處以罰款2萬元。而該法條規定對建設項目防治污染的設施沒有建成或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而投入生產使用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罰款。本案博男藝鐵在沒有建成防治污染的設施就開工生產,依法應首先責令停止其生產或者使用,然后也可以罰款。從本法條的立法精神上看,目的是為了減少污染而非單純地罰款。對存在該種違法行為的相對人來講首要的是讓其停止污染,但行政機關在執法中或是對法條的理解不透或是為了省事一罰了之。這種情況亦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6、不履行法定職責

有權頒發證照的行政機關或有法定職責義務的行政機關,沒有合法理由拒不向行政管理相對人頒發證照或履行職務上的義務,是一種“不作為”的違法行政行為。“不作為”的違法行為一旦成立,被告行政機關會被法院判決限期履行或確認違法而敗訴。在行政訴訟中,發現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主要有四方面表現:一是拒絕或拖延期限頒發許可證或執照;二是拒絕保護法定應當保護的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三是拒絕發給撫恤金;四是拒絕法定事項的補償。近年來,以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為由提起的訴訟逐年增加。(94年1件,96年3件,97年4件,98年6件)1999年4件,2000年8件,2001年12件。共計22件其中,起訴房管部門不履責的10件,公安部門不履責的6件,交通部門不履責2件,規劃部門不履責2件,區政府、民政、花鄉政府、小公共汽車辦公室不履責的各1件。在已審結的20件當中,確認行政機關應該履責的8件,占已結案件的40%。

如張國清訴豐臺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職責并請求行政賠償一案。湖北漢川農民張國清、楊春霞夫婦,1998年開始在我區方莊地區務工經商并辦理了暫住證。1999年5月30日晚,張國清向當地派出所報案稱其妻下落不明。次日得知被與張國清有經濟糾紛的河南漯河陳某等七人綁架并被非法拘禁到河南漯河。張國清在京與綁匪陳某等人通過電話協商未果,于同年6月11日向豐臺公安分局報案請求出警救人。豐臺公安分局接到報案后僅作了記錄,既未出警,也未向河南警方通報情況,告之張國清自行到河南解救。1999年6月22日張國清只身回湖北漢川老家向當地公安求救。湖北漢川警方于1999年6月26日凌晨在河南漯河將七名綁匪抓獲,但楊春霞已于6月23日在關押地死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條關于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的規定,豐臺公安分局接到解救人質的報警后未出警救人,已構成不履行法定職責。法院經過公開審理后,公安機關承認其未出警救人已構成不履行法定職責,自愿賠償張國清11萬元的損失,張國清同意并在領到賠償款后申請撤回了對公安機關的訴訟。

又如鄭玉蘭、吳琪、黃廣居訴豐臺區房屋土地管理局拒絕頒發房屋產權證案。鄭玉蘭于1994年8月以82萬元購得位于豐臺區方莊芳城園三區14號樓1904號樓房一套。吳琪于1994年8月以78萬元購得位于豐臺區方莊芳城園三區14號樓1903號樓房一套。二人曾多次向房管部門申領房屋產權證書,房管部門始終未予頒發。2000年7月,鄭玉蘭、吳琪先后起訴到本院,請求法院判令房管部門向其頒發房屋產權證書。在訴訟中,被告向二原告分別頒發了相應的房屋產權證書。原告達到了訴訟目的,遂撤回起訴。

黃廣居原有坐落于豐臺區南苑鎮四維街35號平房兩間。1993年贈與女兒黃群所有。雙方辦理了贈與公證并把有關手續及公證書交到房管部門辦理過戶。然而至1997年2月15日黃群去世,房產證的過戶手續也沒辦下來。后黃廣居向房管部門申領房產證,房管部門認為35號兩間平房的房產權已不屬于黃廣居,而屬于黃群,且黃群已經去世,所以房產證無法辦理。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些特定物的所有權轉移如房屋、機動車等,應以管理部門登記時間為所有權轉移時間。黃廣居雖將自己擁有的房產贈與女兒,但至黃群死亡時尚未為其頒發房屋產權證。黃廣居申領該房屋產權證,房管部門沒有理由不予頒發。在訴訟中,房管部門承諾為黃廣居發放房屋產權證,故黃廣居撤回了起訴。

虞交發訴右安門街道辦事處和區民政局對其申請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是否準予的請求不予答復一案。2000年12月,原告依照《北京市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辦法》規定的程序,通過居委會向右安門街道辦事處申請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提交了相關的材料。填寫了辦事處發給的有關表格。2001年5月24日,居委會將虞交發的申請材料及填好的表格交到辦事處。但右安門街道辦事處既不上報區民政局,也不答復是否應該享受該低保待遇。按照《北京市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辦法》的規定,申請人持要求提交的材料,填寫《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辦事處對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將材料和初審意見上報區民政局,民政局應該在30日內辦結。對不符合條件的,應該在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本案右安門辦事處,在接到申請人的材料后,既不簽署初審意見,也不上報區民政局,也是一種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在訴訟中,二被告表示馬上對虞交發的申請進行審核,對其是否符合低保條件享受低保待遇及時作出書面答復,原告虞交發同意并申請撤回起訴。

7、行政處理顯失公正

行政訴訟是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合理性和適當性一般是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的范疇,法院不予審查。但是,如果這種不合理或不適當已經達到顯失公正的程度,那就屬于違法的行政行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四項,賦予人民法院對不合理或不適當已經達到顯失公正的程度的行政處罰行為享有司法變更權

如張小利不服豐臺公安分局對田杰作出的治安管理處罰裁決案。張小利與田杰因瑣事發生爭執,田毆打張并致其輕微傷(偏重)。豐臺公安分局田杰毆打他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為由,對田杰作出治安罰款200元的處罰。根據該案的具體情節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法院認定豐臺公安分局僅對田杰治安罰款200元的處罰畸輕,顯失公正,遂變更為對田杰行政拘留3日。

(二)案件外原因

案件外的原因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中由于執法環境方面的問題和行政執法人員素質不高,造成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敗訴的原因。其主要表現是:

1、一些行政機關的領導對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法制觀念不強

一些行政機關的領導法制觀念淡薄,對《行政訴訟法》實施的重大意義認識不足,對“民告官”制度采取消極對待,甚至抵觸的態度。平時不學法,不懂法,在工作作風上仍然習慣于我行我素,甚至以言代法,在發號施令、作出決定時不嚴格遵循法律規定;對執法部門及其人員放松領導,疏于監督,任由他們隨意行政。一些行政執法部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甚至可以不經集體討論,不需領導審批,就蓋章發出。如此行政,一旦發生訴訟糾紛,敗訴在所難免。

2、一些行政機關缺乏專門的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

一些有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沒有設立專門處理法律事務的機構和人員。有的行政機關雖設立了這類機構,但只負責法律宣傳工作,不處理有關的行政事項和法律事務。有些行政執法機構人員調動頻繁,經常處于不穩定狀態。有的行政執法機構專職人員少,兼職人員多,且經常抽去搞其它工作。有些機關在處理行政執法案件或涉及訴訟時,臨時抽調其它機構的人員頂替。這種狀況,很難保證依法行政。

3、一些行政執法人員業務素質不高

據了解,在我區各級行政執法人員中,法律專業畢業的人員所占比例相當低。如區規劃局執法人員共有27人,其中法律專業畢業的只有1人,占3.7%。政府其他行政職能部門,特別是鄉鎮一級行政機關中,有法律專業文憑的人員大都較少。不少行政執法人員沒有受過系統的業務知識培訓,加之平時不重視法律知識的學習,不熟悉與本部門、本行業有關的法律法規,缺乏辦案的基本知識,致使違法行政行為屢有發生。

4、有的部門、執法人員受利益驅動,執法不公

如有的行政部門將罰沒收入與獎金、福利掛鉤,導致濫用行政處罰權;有的行政執法人員為獲取某種好處,違法辦“人情案、金錢案、關系案”,以致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利益。

5、現行法律不健全、不配套,法律規范互相沖突,或者法律規定不具體難于操作

行政案件涉及范圍廣,不少案件案情復雜,處理難度大,而調整這方面關系的法律、法規、規章尚不完備,在執法中常發生無法可依的情況。一些法律規范之間有抵觸、沖突,有的法律規范可操作性差,導致行政執法人員適用法律法規的困難。

此外,一些行政機關的領導對接受司法審查的必要性、重要性還認識不夠,不能從敗訴中總結教訓,改進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一些行政機關的內部執法監督機制不健全,對違法行政不能及時發現和糾正;還有一些行政機關在執法時受到來自其他方面的干擾等等,也是導致行政機關敗訴的原因。

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敗訴,產生許多不良后果,主要是:

1、在政治上對政府的形象造成不良影響

行政機關代表國家依法行政,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由于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在訴訟中敗訴,勢必降低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威望,直接損害政府在群眾心目中的形象。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時常敗訴,長期下去,人民群眾就會產生對政府的不信任,我們的政府得不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后果不堪設想。

2、侵犯了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敗訴是由于行政機關不依法行政。行政機關不依法行政勢必侵犯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比如,違法確權,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所有權;違法作出行政處罰,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違法采取強制措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等等。有的行政機關敗訴后不及時正確地履行法院裁判,還給當事人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

3、增加了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訟累,影響社會穩定

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錯誤,必然引起行政管理相對人不服,從而把行政管理相對人卷進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造成行政管理相對人人力、物力、財力的不必要負擔,增加其訟累。更為嚴重的是,有的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拖著不辦。例如花鄉農民孫殿權訴花鄉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案。孫殿權多次請求花鄉人民政府對其宅基地使用范圍進行確認,花鄉人民政府不予確認。訴訟后,法院判決花鄉人民政府在一個月之內對孫殿權的宅基地作出確認。判決生效后,在限定的時間內花鄉人民政府沒有作出確權決定,孫殿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法院執行庭的督促下,花鄉人民政府才作出決定。

4、經濟上增加行政機關財政負擔

行政機關一旦敗訴,依法就要承擔訴訟費,有的還要承擔賠償責任,從而加重行政機關的經費支出。據統計,1999年至2001年11月,行政機關因敗訴支付的訴訟費約3千元,因敗訴而賠償行政管理相對人的金額約14萬元。

三、減少和避免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敗訴的對策

1、深化認識,提高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自覺性

黨的十五大指出,依法治國,就是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任何人、任何組織都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一切行政機關都必須依法行政,切實保證公民權利。因此,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各級黨委和人大要進一步加強對各級行政機關的領導和監督,督促各級行政機關領導干部及其他執法人員從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國的方略的高度,按照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進一步提高對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認識。各級行政機關要自覺接受黨委的領導和人大的監督,把依法治國方略落實到依法行政的行動上,在作出每一項具體行政行為時,都要貫徹依法行政的原則,按照法律的規定辦事。各級行政機關的領導,要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監督、管理和教育,提高全體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自覺性。只要各級行政機關的領導和全體行政執法人員都牢固樹立起依法行政的意識,在行政執法中堅持依法辦事,就能不斷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2、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能力

各級行政機關要有計劃地組織行政執法人員學習政治理論,加強廉政建設教育,增強執法人員的服務意識,提高政治素質,確保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依法行政;學習行政訴訟法及有關的法律法規,學習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操作規程,熟悉有關的法律條文和行政執法中的有關程序,提高他們的業務能力。各級行政機關還可以組織行政執法人員旁聽法院審理案件,從中了解人民法院如何依法審查行政行為,從中總結經驗,找出存在的問題,吸取教訓,提高業務水平。

3、建立健全各級行政機關首長依法行政第一責任人制度和對行政執法人員的監督制約機制

要建立健全各級行政機關行政首長依法行政第一責任人制度,把依法行政作為政績量化考核;要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把依法行政責任,真正落實到各職能機構、各個崗位和各執法人員;要建立對執法部門違法行政追究制度,錯案責任追究制和評議考核制度,把執法人員工作的好壞與對個人的獎懲掛鉤,增強執法人員責任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案件處理要經集體討論,按審批權限報批;要執行公開辦事制度、執法人員回避制度、聘請社會執法監督員制度、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和行政強制措施備案制度、行政執法檢查制度、行政執法投訴制度、行政執法督查制度、審查罰款與收繳罰款相分離制度、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定制度等等,從制度上保證依法行政。

4、建立健全專門的執法機構,調整充實執法人員

行政執法機關應設立專門處理具體行政行為和參與訴訟的執法機構,由專門的機構去行使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利,專門參與訴訟事務。建議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適當調整,把具有行政執法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強的人員充實到行政執法隊伍中來,調出不合格的行政執法人員,以提高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

5、加強案件審查,重視行政復議,嚴把案件質量關

加強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的主管領導要及時過問案件處理情況,要充分發揮集體審查監督案件處理結果的作用,對執法人員實施具體的行政行為要事先審查,經過集體討論作出決定,事后也要監督,發現錯誤要及時糾正。對下級機關尤其是鄉鎮一級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更要嚴格審查,多加指導,以防止不合法的行政行為出現。要重視行政復議工作,防止復議走過場。辦理復議案件,要從事實上、證據上、處理的程序和結果上、適用的法律法規上嚴格把關,確保復議案件質量,以減少和避免在行政訴訟中敗訴。

6、建立和堅持法院與政府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在貫徹依法治國方略、推進依法治國進程和確保依法行政方面,人民法院與政府的目標是一致的。為此,雙方可以建立定期的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共同商討依法行政的有關問題。行政機關可以把在行政執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向人民法院反映,及時通報行政執法的有關情況。人民法院則要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幫助行政機關解決行政執法中遇到的法律難題,為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

7、認真對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

從1999年至今的近三年時間里,法院結合辦案提出司法建議24項。根據這些司法建議,行政機關糾正了其不合法、不適當的行政行為,從而維護了行政機關的良好形象,保護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其效果是明顯的。今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將堅持這一做法,根據案件中反映的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行為中出現的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希望行政機關以正確的心態,認真對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及時研究辦理。

8、進一步加強立法工作

法律規范的不完善、可操作性差,也是導致一些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敗訴的一個原因。因此,完善法律規范也是減少和避免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敗訴的有效對策。我區各級行政機關在行政過程中發現法律、法規存在不完善問題,要及時向中央和北京市有關部門報告,爭取得到及時解決。為使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行為時有法可依,建議上級人民政府針對《行政訴訟法》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抓緊制定相關配套規章,為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創造一個有法可依的良好環境。

1999年——2001年非訴訟行政強制執行案件情況

1999年至2001年,我院共受理19個執法機關申請的非訴訟行政強制執行案件(規劃局、房管局、勞動局、技術監督局、工商局、水利局、衛生局、消防處、城管大隊、環保局、人防辦、花鄉計生辦、王佐鄉計生辦、長辛店鄉計生辦、盧溝橋鄉計生辦、右安門街道計生辦、長辛店街道計生辦、南苑鄉政府、漁政管理站)125件。其中拆除違法建設36件、征收超計劃生育社會撫育費32件、城市拆遷30件、環保罰款8件、產品質量罰款4,征收人防使用費4件,違法用工罰款3件,非法廣告罰款2件、漁政罰款、水利罰款、違法拆遷罰款、非法行醫罰款、消防罰款和門前三包掃雪罰款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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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已執行完畢121件,其中拆除違法面積9811.5平方米;城市拆遷面積2347平方米;罰款總計58.54萬元;征收超計劃生育社會撫育費123.7萬元;征收人防使用費6.9萬元。在執行中采取司法拘留7人,強制帶離執行現場5人,強制劃撥4次,強制搬遷5次,強制拆除違法建設1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