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黨政“一把手”實行有效監督問題的思考

時間:2022-01-08 04: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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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黨政“一把手”實行有效監督問題的思考

所謂“一把手”,是指領導班子中居于首位的負責人。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防止腐敗的關鍵是監督。然而,對各級“一把手”的監督仍是一個薄弱環節。有些地方和部門的“一把手”長期處在監督的“結合部”,出現“監督空檔”。原中央政治局委員、北京市委書記陳希同、原廣西壯族自治區主席成克杰、原山東泰安市委書記胡建學、原海南省東方市委書記戚火貴等,都是近年來被查處的“一把手”。據統計,目前在領導干部違法犯罪案件中,黨政一把手”的案件約占總數的三分之一。一些全國頗具影響的腐敗大案,不少是“一把手”所為。“一把手”位高權重,遇到的誘惑和考驗也多。如果“一把手”腐敗變質,會給黨和人民造成更嚴重的危害,甚至可能影響到一個地區、一個部門的風氣。在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體制的轉化過程中,在擴大對外開放和面對經濟全球化的情況下,如何加強對“一把手”的監督,促使他們正確使用權力,已成為一項十分重要而緊迫的任務。

“監督‘一把手’難”問題的癥結在于權力過于集中的體制。對“一把手”賦權過重,難以形成有效的監督。鄧小平同志指出:這種現象,“同我國歷史上封建專制主義的影響有關,也同共產國際時期實行的各國黨的工作中領導者個人高度集權的傳統有關。”(《鄧小平文選》第二卷第329頁)“監督‘一把手’難”問題產生的原因還可以從以下方面考察:干部人事制度存在弊端,選人失誤;對“一把手”重使用輕管理,上級忽視監督;監督權受制于執行權,監督機構缺乏相對的獨立性;監督渠道不暢,監督權缺乏可靠保證;監督協調機制不健全,未完全形成合力;監督法規不健全,政務不公開;監督教育不到位,對權力監督認識不足等。

如何才能對黨政“一把手”實行有效監督呢?馬克思主義的人民民主監督制思想是解決監督“一把手”難問題的銳利思想武器。馬克思所說的“巴黎公社原則”,其核心思想就是人民監督制思想,一切公職人員由人民選舉、受人民監督、可由人民罷免。列寧提出,讓人民監督系統同黨和國家最高機關“享有相同的權利”。則把“讓人民監督政府”,作為跳出歷史興衰周期率的新道路。鄧小平提出了建立群眾監督的新思路:“要有群眾監督制度,讓群眾和黨員監督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凡是搞特權、特殊化,經過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權依法進行檢舉、控告,彈劾、撤換、罷免”,“最重要的是要有專門的機構進行鐵面無私的監督檢查”。(《鄧小平文選》第二卷第332頁)綜觀一個多世紀馬克思主義歷史長河,從馬克思、列寧到、鄧小平,人民民主監督制思想,自始至終是貫穿社會主義的一條紅線,是探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指南,也是解決“監督‘一把手’難”問題的指導思想。

強化對“一把手”的監督,關鍵是建立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機制相配套的權力運行的人民民主監督機制。首先,確立人民監督法,使人民監督具有至高無上的法律依據。其次,建立一套人民民主監督制度,使人民監督具有規范的系統的制度保證。這樣,通過立法、制度等形式,賦予人民監督權,使它的權威性足以解決“監督‘一把手’難”問題。

強化對“一把手”的監督,要抓好以下幾個環節:

第一,明確監督對象。要切實扭轉監督活動的對象對下不對上的傾向,明確監督活動的重點對象,首先是黨和國家各級領導機關的“一把手”,其中包括黨和國家的最高領導人。既要維護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威信,又要切實保證他們的活動處于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

第二,提高監督權限。防止濫用權力,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要從根本上改變監督權受制于執行權的狀況,就必須提高人民監督系統的權限,使它確實能對各級黨政“一把手”實行鐵面無私的監督。

第三,完善監督法律。憲法規定了公民享有監督國家工作人員的權利,要使這些權利得到充分的實現,切實保障人民的監督權與罷免權。建議當前加快三類立法步伐:一是制定人民監督法、新聞法,對濫用權力進行制約;二是制定《公務員財產申報法》,要求“一把手”等領導干部必須把自己的財產及各種收入公之于眾;第三,制定《政務公開法》、《行政程序法》,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權力的制約機制,實行政務公開,增強依法行政的透明度。

第四,嚴格執法。立法重要,執法更重要。要想解決“監督‘一把手’難”問題,不僅要解決完善監督法律的問題,而且要解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問題,使任何犯法的人(包括“一把手”)不得逍遙法外。鄧小平主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指出:“誰也不能占便宜,誰也不能犯法。”不管誰犯了法,都要依法辦理,“任何人都不許干擾法律的實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遙法外。”(《鄧小平文選》第二卷,第332頁)

第五,必須健全黨內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制度。如健全黨的代表大會制度,使它成為實行黨內監督的重要場所;嚴格執行黨章關于選舉的規定,健全干部選舉制度,任何干部的任期都不能是無限期的;健全充分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的制度和條例,保障黨員的選舉權和罷免權,黨員了解參與權和討論表決權,黨員的批評建議權和檢舉揭發權以及黨員的申訴、辯護和控告權;健全黨的集體領導制度,包括黨委工作規則、議事規則、表決規則、黨內民主生活制度,強化領導班子內部的監督;健全黨內各項監督制度(如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誡勉談話制度、離任審計制度等等)。

第六,必須健全國家的民主集中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應有重大創新,充分發揮其立法和監督兩大功能。現在,立法功能受到重視,監督功能發揮不夠。如果只有立法,沒有強有力的監督,法律再多再好,等于無用。建議建立廉政報告制度。“一府兩院”每年向人大報告工作的同時,還要就“一府兩院”領導成員(包括政府部門領導成員)的廉政情況寫出專題報告,并附上這些干部的財產申報表,提起人大代表審議,廉政專題報告和財產申報表應向社會公布。

第七,強化上級對“一把手”的監督。上述六條措施,有些實施起來需要有個過程。在現階段,上級組織和領導對下級“一把手”的監督,是最具有效性,也最具權威性的。實行“一級抓一級”、“一把手”監督“一把手”的責任制,經常檢查“一把手”用權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下級“一把手”違法違紀后,要嚴格追究這樣的干部是怎樣被選拔的、考核的?嚴格追究上級領導班子,特別是上級主要領導的責任,并向人民作出交代。

第八,逐步轉變監督功能。監督活動的主要功能,要從單純的事后監督為主,轉向事前監督為主;監督范圍從以違法亂紀現象為主,轉向以關系全局的重大決策、重大行為為主;監督方式以懲辦為主,轉向教育為主,強化“一把手”的自我監督。

強化對“一把手”監督問題的基礎是黨內民主和人民民主,而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是一個逐步發展的歷史過程。如何從我國的國情出發,在黨的領導下,有步驟、有秩序地推進?這是我們需要認真思考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