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群眾信訪析國有企業資產流失
時間:2022-01-11 03: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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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討論通過了關于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是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近年來,我國國有資產流失現象較為嚴重。市紀委信訪室的統計資料表明,近年來群眾舉報企業問題的信訪量一直居高不下,尤其是反映一些企業領導人無視黨紀國法、貪污挪用國有資產等經濟違法違紀案件一直居來信來訪的首位。據統計,*年1—9月,全市這類舉報已有231件,較去年同期有明顯上升。可以說,國有資產流失已經成為阻礙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一個嚴重問題,必須引起各級的重視。
1、侵吞、蠶食型。主要手法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管理監督上的疏漏,公然侵吞或蠶食國有資產。如,某廠長用廠里的一輛裝載機和一個碼頭換一輛轎車供個人使用,不久又把車牌換成私家車牌照,據為已有。某企業廠長已有一輛標致轎車專用,又用公款購置了一輛日本名牌轎車,借給自己的親屬使用,廠里的一些汽車常常被這位廠長以抵債為借口使汽車下落不明。又如某鋼鐵廠,由廠長的弟弟跑供銷,不見鋼胚入庫,發票照樣入帳,幾百萬元貨款就這樣進入個人腰包。
2、障眼法型。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或親友經商辦經濟實體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使國家和集體蒙受損失。主要手法有:(1)由配偶、子女直接承包下屬企業;(2)由企業出資,讓配偶或子女出面辦企業;(3)讓配偶或親友所辦企業生產或經營與本單位相類似的產品或相同的業務。如一家上市公司,總經理的老婆辦了公司后常常低價買進元器件,加價推銷給丈夫所在公司的專業廠,從中牟取暴利;而其子開的公司,經營的是假冒上市公司品牌的產品,被查獲后,卻由其父所在公司來理賠。
3、惡意經營型。利用職權與外商或不法分子內外勾結,犧牲國家和集體利益,個人撈好處。某市一家面粉廠,是有70年歷史的國家二級企業。在與港商合資后,合資公司的總經理,在全國開了多間分公司,全由他的親朋好友操作把持。幾十萬上百萬元的產品發往分公司,可就是沒有貨幣回籠。而他常常以“產品質量有問題”為由,主動為分公司減免、沖抵貨款。錢,就這樣落到了他的口袋
4、濫用職權型。少數廠長經理在企業獨斷專行,個人說了算。他們慷國家之慨,拿集體的財物做人情,給企業國家造成重大損失。如市一集團公司總經理兩次私自給其同學提供100萬元貸款擔保,其同學公司破產后,法院判決由該集團償還債務,并附加利息,一下子就把該企業推向困境。
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1)盲目決策。改革開放以來,國有企業普遍推行了廠長責任制,形成了以廠長(經理)為中心的領導決策體制,較好地適應了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但由于人們認識上的偏差,這一體制在實際操作中也出現了許多問題,最主要的是權力過分集中,在經營決策中,往往是廠長(經理)一人說了算。導致了企業許多重大決策的失誤現象發生。如某有限公司董事長出國名為“考察”,實為出國開“洋葷”,由他考察購進的生產線,是個體商東拼西湊的機器,安裝運行一年多仍不能正常生產,且一購多條。他到巴西去“考察”,導致幾百萬元出口產品被騙o
(2)對企業法人缺乏監督。企業轉制后,企業自主經營,而企業主管部門以及黨的部門、紀檢部門的監督措施并末跟上,企業法人權力得不到制約,行為失去規范,致使一些素質差的企業法人違法違紀,利用手中的權力,大肆侵吞國有資產,化公為私,貪污受賄。有關方面資料表明,在*年兩年間,全國共對10511名國有企業犯罪嫌疑人立案偵察,占立案嫌疑人總數的58.8%,涉及經濟損失113.8億元。
(3)企業財務管理混亂。目前企業在經營管理方面普遍存在兩本帳、多本帳的現象。各種招請費用管理比較混亂;“小金庫”屢禁不止;不少企業財會人員對一些違法違紀行為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個別財務人員乘機“渾水摸魚”,“廠長吃大魚,會計捉小魚”。
(4)企業法人代表自身素質差。現實生活中,“廟”窮“方丈”富的現象較為普遍,一些企業領導人存在著“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的心理,大搞權錢交易,不擇手段地謀取一己私利,置國家與集體利益于不顧,甚至不惜觸犯國家法律。
國有資產流失是一個復雜的社會經濟現象,必須運用綜合手段解決。
首先要改革和完善企業領導干部人事制度,逐步縮小委任制,擴大選任、聘任、考任制,要選好人,用好人,防止“用錯一個人,壞了一個廠”的悲劇反復“上演”。
其次要實行權力分解,真正按照中央精神加強企業黨委會、董事會、監事會、職代會建設,切實形成現代企業權力運作的制衡機制,確立廠長(經理)與上述“四會”間的科學、規范關系。
第三,要建立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和決策失誤追究制度,實行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追究制度,加強任前、任中和離任審計。加大查處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法違紀案件的力度,堅持杜絕有問題不查,一走了之,甚至易地作官的現象。
第四,要加快立法步伐,建立一套規范、科學的國有資產監管法律體系。并對企業負責人試行家庭財產風險抵押,搞不好或搞跨企業的,企業負責人應承擔無限責任。
第五,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內部和外部的監管機制,從強化對企業及經營管理者在資金運作、生產經營、收入分配、用人決策和廉潔自律等重大問題上的監督,增強國有企業重大決策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