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鎮標準調整報告
時間:2022-08-29 05: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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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
隨著農村商品經濟和鄉鎮工業的蓬勃發展,小城鎮的作用日益顯示出來。加速小城鎮建設,充分發揮其聯結城鄉的橋梁和紐帶作用,促進城鄉經濟的交流和發展,已成為當前基層政權建設上的一項重要任務。
我國小城鎮(指建制鎮)的建設和發展經歷了一個曲折的過程。建國初期,隨著國民經濟的恢復和發展,小城鎮有了較快的發展。以后由于“左”的影響,小城鎮發展緩慢。在十年動亂期間,小城鎮又遭到了破壞。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農村經濟的繁榮,促進了小城鎮的恢復和發展,現在全國已有建制鎮5698個。特別是今年中央一號文件下達后,各地對建鎮工作更加重視,僅半年多時間,全國就新建了2000多個鎮。預計到今年年底還將有一個較大的發展。
為了研究小城鎮的政權建設問題,我們于今年8月召集1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同志進行了座談,還派人到部分省市進行了典型調查。當前建鎮工作中的主要問題是,建鎮標準不統一,有的地方把鎮、村分割開來,很不利于小城鎮的發展。在發展方向上,小城鎮應成為農村發展工副業、學習科學文化和開展文化娛樂活動的基地,逐步發展成為農村區域性的經濟文化中心。
鑒于上述情況,我們建議,對1955年和1963年中共中央和國務院關于設鎮的規定作如下調整:
一、凡縣級地方國家機關所在地,均應設置鎮的建制。
二、總人口在20000以下的鄉,鄉政府駐地非農業人口超過2000的,可以建鎮;總人口在20000以上的鄉,鄉政府駐地非農業人口占全鄉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鎮。
三、少數民族地區、人口稀少的邊遠地區、山區和小型工礦區、小港口、風景旅游、邊境口岸等地,非農業人口雖不足2000,如確有必要,也可設置鎮的建制。
四、凡具備建鎮條件的鄉,撤鄉建鎮后,實行鎮管村的體制;暫時不具備設鎮條件的集鎮,應在鄉人民政府中配備專人加以管理。
各地在建鎮工作中,應深入進行調查研究,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搞好規劃,合理布局從真把這項工作做好。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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