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人大常委會述職評議和工作評議辦法
時間:2022-10-24 09: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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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我區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本行政區域內不屬于本級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垂直管理單位)的監督,加強對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湖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結合我區評議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評議是區人大常委會監督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選舉或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監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垂直管理單位工作的一種有效方式。遵照《湖北省各級人大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的規定,由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任命的區政府正、副區長和各辦、局主任或局長,區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都要向區人大常委會述職,并接受評議。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垂直管理單位都要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并接受評議。
第三條評議工作在區人大常委會領導下,由主任會議負責實施。常委會各辦事機構,可以作為評議工作機構,承擔評議工作的具體事務。
第四條評議工作應堅持依法辦事、實事求是、民主公開、注重實效、集體行使職權的原則。
第五條接受評議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被評議的單位,在評議中必須如實向區人大常委會和參加評議的人大代表述職或報告工作,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回答詢問,改進工作。
第六條參加評議的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及各級評議工作人員應做到:依法履行職責,清正廉潔,保守秘密,嚴肅認真地參加評議活動;結合評議內容,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深入調查研究,廣泛了解情況,聽取群眾意見和要求;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政策,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開展評議,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第七條評議內容:
1、貫徹執行憲法、法律、法規情況;
2、貫徹執行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自覺接受監督的情況;
3、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的情況;
4、履行職責,轉變作風,服從大局,服務發展,親民愛民,完成各項工作任務情況;
5、執行各項紀律規定,管好執法隊伍和其他工作人員,廉政勤政情況;
6、人大常委會需要評議的其他工作情況。
第八條被評議人員的述職報告和被評議部門的工作報告,應按照第七條規定的內容撰寫。報告應堅持一分為二的觀點,既總結成績,又要找出存在的問題以及整改打算。報告應以寫實的手法用實例、數字、典型來說話,切忌虛浮空泛,文過飾非,弄虛作假,夸大成績,回避矛盾。
第九條評議的準備工作:制定評議工作方案,確定評議的指導思想、對象、內容、時間、方法、步驟、原則、組織形式;確定參加評議人員,進行評議的動員部署;組織參加評議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法規等。
第十條參加評議的人員,采取調查、檢查、視察等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了解掌握情況,并在被評對象所在單位組織干部職工進行民主評議,形成評議發言材料或調查報告。參加評議人員以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區人大代表為主,也可以吸收部分省、市、鎮人大代表和有關方面的負責人和專業人員參加。參加評議人員若需查閱有關案卷或資料,被評人員或部門應如實提供。
第十一條述職人員的述職報告、被評單位的工作報告應當在評議會議召開前15日報送區人大常委會,由人大常委會在會前發給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參加評議的人員。
第十二條述職評議應當在人大常委會會議上進行,可以邀請部分人大代表以及有關方面的負責人參加。工作評議可以在人大常委會上進行,也可以組織更大范圍的評議會進行評議。人大常委會組織述職評議和工作評議時,述職人員或者被評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述職或報告工作,聽取意見,回答詢問。評議會議由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第十三條評議會議的主要程序:評議對象報告工作或進行述職;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其他參評人員進行評議發言;對評議對象提出整改要求;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或參加評議的人員,對評議對象進行無記名投票測評定檔。對述職人員分優秀、勝任、基本勝任、不勝任四個檔次。對被評部門分為優秀、信任、基本信任、不信任四個檔次,投票表決結果當場公布。
第十四條計分標準:獲優秀票數達到或超過投票人數的80%的為優秀;獲優秀票、勝任(或信任)票之和達到或超過60%的,為勝任(或信任);獲優秀票、勝任(或信任)票之和達到或超過50%,低于60%的為基本勝任(或基本信任);獲優秀票、勝任(或信任)票之和低于50%的為不勝任(或不信任)。
第十五條評議結果以及參評人員提出的評議意見,由主任會議審定后,通知述職人員或被評單位,并通報其上級主管部門。述職人員、被評議單位應當根據評議意見和整改要求進行整改,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參加評議的人大代表對整改情況不滿意的,人大常委會應當責成述職人員、被評議機關重新整改并報告整改情況。
第十六條區人大常委會堅持既管評,又管改的原則,評議結束后,對被評對象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監督,督促評議意見的落實。評議對象整改情況報區人大常委會后,經主任會議審議,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參加評議的代表,并在常委會會議上聽取和審議整改情況報告。
第十七條評議的獎懲辦法,凡一次被評為優秀的干部,給予通報表彰;必要時,由區人大常委會授予“人民好公仆”的榮譽稱號。對被評為基本勝任的,繼續作為下次評議對象,連續兩次被評為基本勝任或一次被評為不勝任的,依法免去其現任職務。被評為優秀的單位,區人大常委會將給予相應的表彰,也可以授予榮譽稱號,對被評為基本信任的單位要給予警示,并列入下次評議的對象,連續兩次被評為基本信任或一次被評為不信任的單位,區人大常委會將依法免去其主要負責人職務或向其上級主管單位通報評議結果,并建議免去其主要負責人職務。
第十八條參評人員多數對兩次整改情況仍不滿意的,被評人員或單位要作出書面檢查。對整改不認真,交辦的事情拖著不辦,該解決的問題不予解決,可依法提出詢問、質詢或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提請常委會審議,并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十九條評議中發現評議對象有謀取不正當利益,貪污受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其他違法行為的,應責成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構成犯罪的,應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交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或依法罷免其職務。
第二十條各鎮評議工作原則要求與區整體聯動,上下對口,同步進行,區人大常委會評議被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命的干部和部門,鎮人大可以評議其下屬部門,也可以評議相應的人員。各鎮評議工作由人大主席團結合本鎮實際制定具體方案。評議結果報區人大常委會,并通報區直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區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