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條例學習心得范文
時間:2022-08-25 1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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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首次以黨內法規形式,確立了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中國共產黨黨紀處分條例》使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的基本法規更加充實完善。總之,這兩個《條例》實、細、具體,有很強的可操作性。條例不僅是中國共產黨反腐斗爭的宣言,也是推進中國政治民主化進程的重要文件。
最近,有記者在街頭進行的隨機調查顯示,80%以上的受訪者認為新條例會加大中國的反腐工作力度,推進中國的反腐進程。沒有以制度為載體的監督是軟弱的監督,而制度反腐是帶有鋒利牙齒的,這會極大增強反腐效果。前不久社科院進行的一次問卷調查表明,70%以上的受訪者對反腐倡廉工作表示關注。這一數字說明,只要反腐措施正確,就會得到人民群眾的全力支持。昨天,下午溫總理的記者招待會上專門講到反腐倡廉的問題。他指出一要建立教育和執法的體制、機制;二要嚴肅查處違紀違法案件和腐敗分子;三要時刻關心老百姓的八件大事。從溫總理的答記者就反映了我們黨和國家領導人對當前反腐倡廉的問題信心和決心。
我們要提高認識,深刻理解中央在全黨頒布兩個《條例》的重要意義,深刻理解頒布兩個《條例》都是嚴肅黨內法規,加強黨的建設,提高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增強黨的凝聚力、戰斗力的重要舉措,是新形勢下從嚴治黨、從嚴管黨,保持黨組織核心和主心骨作用的重要舉措。要求全體黨員干部要充分認識貫徹實施“兩個條例”的重要意義;同時務必使每個黨員都熟悉“兩個條例”,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黨內監督機制,做到遵守黨的紀律不動搖,執行黨的紀律不走樣,從而增強黨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斗力。要堅決做到遵守黨的紀律不動搖,執行黨的紀律不走樣,從思想上提高執行兩個《條例》的自覺性,主動接受上級、班子成員和黨員、群眾的監督,進一步加強工作責任心,帶好班子、做出樣子、領好路子。
第一、深化對權力的認識,必須樹立正確的權力觀
對權力的本質認識不清,不能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就有背離黨的宗旨的危險。各級領導干部要認識到權力是一種責任。權力越大,為人民盡責的機會越多,作貢獻的潛能越大,就越要有強烈的責任意識,就必須堅持勤政廉政,恪守為民之責。要認識到權力是一種奉獻。每個領導干部都要“自重、自盛自警、自勵”,把掌權用權寓于對人民、對事業、對社會的奉獻之中。要認識到權力是一種約束。領導干部掌握著一定的權力,但決不能利用手中的權力為所欲為,應時刻做到慎權、慎獨、慎微,自覺接受監督。面對復雜的社會環境,領導干部只有時刻把握住自己,經常約束自己,有一種如臨深淵、如履薄冰的危機感,才能不為名所累,不為利所縛,不為權所動,不為欲所惑。
第二、深化對權力的認識,必須正確行使好權力
領導干部必須慎用權力。權力從產生起,就具有雙重性,是一把“雙刃劍”。如果正確運用權力,可以造福于社會,造福于人民;相反,如果權力被濫用,就可能為害社會,為害人民。領導干部要自覺地接受社會監督,保證為人民用好權。監督權力是遏制和減少權力腐敗的重要手段,每個領導干部都要把黨和人民的監督看成是對自己的關心愛護,以“海納百川”的寬闊胸懷,自覺接受來自各方面的監督,確保權力的行使不越界、不跨線、不離譜、不出格。
此次條例的制定還吸取了黨的歷史上許多經驗和教訓,比如民主生活會是黨在長期發展中證明行之有效的一項制度,但目前有的地方和部門民主生活會質量不高。針對這一情況,條例就專門單列“民主生活會”一節。條例明確要求:民主生活會情況和整改措施要及時在一定范圍通報;黨員有權了解本人所提意見和建議的處理結果;上級黨組織認為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不符合規定要求,可以責令重新召開等。
第三、深化對權力的認識,必須加強對權力的有效監督
黨內監督條例規定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現在黨內一些地方和單位存在腐敗問題的重要原因就是權力沒有得到有效監督,實質是黨內民主遭到破壞,條例高度重視發展黨內民主,是執政黨跳出‘人亡黨息’的歷史周期率,永遠立于不敗之地的可靠保證。
一是加強黨內監督。認真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重點加強對各級領導機關、領導班子特別是“一把手”的監督。健全并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項制度,加強領導班子內部監督。健全領導班子的議事規則,完善議事程序。凡涉及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等,由集體研究決定并履行必要的票決程序。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任期審計、出國(境)審查審批、廉政談話、誡勉談話和廉政承諾、回復組織函詢等制度,實行領導干部述職述廉制度。充分發揮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的作用。積極探索黨的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發揮委員和代表作用的途徑和形式,逐步推行黨的代表大會常任制。公務員之家:
二是加強干部工作監督。切實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制和干部監督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實行用人失察責任追究制度,逐步完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黨風廉政“一票否決制”,對擬提拔任用干部人選討論前要征求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的意見。
三是加強民主監督。建立健全民主協商程序和通報制度,充分聽取政協和各派、工商聯、無黨派代表人士的意見和建議,促進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積極運用會議發言、調研視察、意見建議、社情民意、政協提案等方式,調動政協委員參政議政、民主監督、建言獻策的積極性。堅持和完善政協委員視察、評議制度,督促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
四是建立和健全依法行使權力的監督制約機制。要依靠法律法規來規范權力主體的行為,保證權力始終在法律法規的范圍內活動,不允許有任何超越于法律之外、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特權。完善對權力監督的法制體系建設,認真貫徹《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加強對權力運行程序制約的法規體系建設,保證權力行使的公正性。加強維護監督權力的法制保障體系建設,切實保障黨員和群眾的民主監督權利。加強對權力濫用懲處的法制體系建設,認真執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嚴格依法依紀辦事。只有堅持黨紀國法面前人人平等,才能維護黨紀國法的權威,才能產生更大的震懾和警示作用。
第四、重視下對上、個人對組織的監督
重視汲取了國際共運史的教訓之一,是比較重視上對下、組織對個人的監督,而不夠重視下對上、個人對組織的監督。條例對要充分發揮各級黨委會的作用做了明確表述:凡屬方針政策性的大事,凡屬全局性的問題,凡屬重要干部的推薦、任免和懲罰,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條例說,對于應當經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而未經集體討論,也未征求其他成員意見,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的,除遇緊急情況外,應當區別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責任。條例還首次規定了地方黨委委員、地方紀委委員有權向上級黨組織提出要求罷免或撤換所在委員會不稱職的委員、常委。同時規定,對沒有列舉具體事例、不負責任地提出罷免或撤換要求的,應當給與批評教育;對捏造事實陷害他人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聯系本職工作,從自己做起,從小事做起
1、加強學習,從思想上高度重視執行黨內兩個《條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定期開展干部、黨員、教職工的學習和教育。
2、重視組織的監督,不斷提高黨內民主生活的質量,加強黨內民主生活會,積極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3、主動做好學院政務公開工作,真正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
4、主動關心教職工疾苦,力所能及做一些實事。自覺接受全體黨員和群眾對本人的批評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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