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和諧社會的體制基礎

時間:2022-12-08 04: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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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和諧社會的體制基礎

制度創新對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作用。應通過制度創新,既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又形成合理、公正、有效的解決社會矛盾的新機制,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體制保障。當前,應深化行政性壟斷部門的改革,建立規范的利益表達、對話和協商機制,推進以規范政府行為為重點的政府職能轉變。在改革中應堅持以人為本,通過改革為經濟主體和廣大人民群眾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使全體人民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

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強調,“十一五”時期必須認真解決前進道路上面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立足科學發展,著力自主創新,完善體制機制,促進社會和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項宏大的系統工程,如何構建和完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體制基礎是其中一個重要課題。

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

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經濟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都發生了深刻變化,初步形成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開放以及由其釋放出來的巨大社會生產力,為建設一個充滿生機活力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奠定了重要的體制基礎和物質條件。然而,目前我國仍處于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時期,工業化、城鎮化、市場化、國際化加速發展,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形勢緊迫,農村人口向城鎮轉移任務艱巨……這些過程與體制轉軌進程交織在一起,使得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新舊矛盾呈現出異常復雜的狀況。因此,構建和諧社會的任務十分艱巨。

和諧社會應該是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并進的社會。經濟發展是社會發展與進步的物質前提,但經濟發展不等于單純的經濟增長。經濟增長如果不能同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和質量的提高結合起來,不能促進普遍的社會公正與社會進步,就可能加劇社會矛盾。因此,必須改變傳統的發展理念,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形成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的機制。

和諧社會應該是城鄉協調發展的社會。近年來,我國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差距有所擴大,農民增收難,特別是農村社會事業如基礎教育、公共衛生服務、社會保障事業等投入不足,嚴重滯后于城市,已經影響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三農”問題是涉及經濟轉型、城鄉關系、體制結構的綜合性問題。應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改變城鄉二元結構,通過綜合配套改革形成城鄉協調發展的機制。

和諧社會應該是各地區共同發展、共同提高的社會。我國地區發展很不平衡,如何加快中西部地區發展是一個重大的課題。發展不僅僅是上項目、拉投資、搞基礎設施建設。中西部地區的差距,更多地體現在觀念和體制上。因此,中西部地區要加快發展,關鍵是轉變觀念,落實科學發展觀,搞好體制創新。

和諧社會應該是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過去我國的經濟增長基本上是粗放型增長,在很大程度上是以高投入、高消耗為代價的,這不是一條可持續發展道路。應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建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發展機制,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可持續利用的資源基礎和生存環境,盡可能減少環境污染、資源破壞對社會發展和人民健康造成的不良影響。

在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產業結構快速轉型,社會利益格局劇烈變化,制度變革與經濟社會發展互動明顯。我們應高度重視制度創新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通過制度創新,既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又形成合理、公正、有效的解決社會矛盾的新機制,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體制保障。

制約構建和諧社會的體制因素

改革本質上是利益關系的調整。應通過改革,形成一種公平有效的利益調節機制。這種利益調節機制的形成,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體制基礎。我國改革已經取得重大進展,但傳統體制中某些重要環節改革的滯后,制約了公平有效的利益調節機制的建立和完善。

行政性資源配置中的權力市場化問題。資源的行政性配置在任何社會都是存在的。但是,由于權力運行的特殊性,為了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和效率,同時也為了防止權力尋租性腐敗,成熟的市場經濟都嚴格限制其介入的領域,并且對權力運行實施有效的監督。我國在體制轉軌中大幅度減少了行政性資源配置,但權力市場化問題依然存在。可以說,行政性資源配置中的權力市場化是導致社會財富占有和分配不公的主要因素,其負面影響遠遠大于市場調節機制本身的缺陷和社會調節機制的不完善,而且還使這兩種機制產生扭曲,加劇了社會利益關系的失衡。

要素市場化滯后問題。我國市場化改革的重大進展是重塑了多元市場主體,實現了產品市場化,但在要素市場化方面進展明顯滯后。這是當前經濟運行中存在的深層次矛盾,也是影響經濟健康發展與社會和諧的重要因素。比如,在基本要素市場發育和形成過程中,勞動力是最早市場化的要素,這主要表現在越來越多的農民進城務工。然而,隨著農民的非農就業從短期流動向長期性、職業化轉變,有關制度安排已經明顯滯后,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和社會保障成為勞動力要素市場化中的突出問題。再如,在土地要素市場化方面,目前已初步形成以政府壟斷出讓為特征的一級市場,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交易形式為特征的二級市場。土地市場化中的問題突出反映在土地一級市場功能定位和轉讓程序方面。政府壟斷土地征用的前提是必須保證用于公共事業,商業用地則按照市場規則進行交易。但這一原則在實際運行中并未得到很好落實,這是導致城鎮拆遷和農地征用環節發生大量民事糾紛的重要原因。

經濟轉軌中的資本與勞動關系平衡問題。資本與勞動的關系問題是市場經濟中普遍存在的問題。我國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資本與勞動的矛盾也會通過一定形式表現出來。國外資本和國內私人資本的發展本身就蘊含了資本與勞動的矛盾。即使是國有資本,由于在鏈條的“下端”人幾乎獲得了與私人資本同樣的權力,并且在若干方面模擬私人資本的經營方式,客觀上也存在職工權利被侵害的可能性。問題在于,我國在走向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在形成平衡資本與勞動關系的機制方面明顯滯后。目前存在的收入差距擴大問題,有二次分配調節機制不完善的原因,而初次分配中勞動要素不同程度地被忽視也是重要原因。

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與轉型問題。社會保障不僅是一種重要的利益平衡機制,而且也是市場運行和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支撐。社會保障雖然以弱勢群體為保障對象,但其功能實際上是保障社會,因而社會保障體系往往被視為社會安全體系。作為一種體系,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保障無疑是多層次的,但就功能和社會責任分擔機制而言,社會保障實際上只有基本保障和補充保障兩個層次。基本保障的提供是政府的責任,必須納入政府財政預算,這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最重要職能。由此,基本保障應堅持調節收入分配的公平原則,覆蓋收入低于一定水平且沒有其他財產收益的所有公民。我國在建立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方面已經取得了重要進展,但受轉軌期經驗有限和利益格局變化的影響,在不同層次上政府、企業(單位)、個人之間的責任和權利尚不明確,合理的責任分擔機制仍不完善。這也是社會保障改革一度嚴重滯后的重要原因。

通過改革完善和諧社會的體制基礎

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生活中出現的一些矛盾和問題,是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夠完善的表現,必須用發展和改革的辦法來解決。

深化行政性壟斷部門的改革。我國的行政性壟斷在基礎產業、公用事業領域普遍存在,在一些競爭性行業中也大量存在。行政性壟斷使權力直接介入市場,不僅難以通過市場力量來打破,而且往往構成市場經濟體制進一步完善的主要障礙。我國供給瓶頸的周期性出現、重復建設、壟斷性產品和服務質次價高等問題,基本上都與行政性壟斷有關。特別是在經濟市場化進程中,行政性壟斷企業追求利潤和降低成本的動機已經無異于私營企業,但卻沒有形成有效的內部資本約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性壟斷只應存在于非營利性公共產品和服務領域,其評價不是來自市場,而是來自社會。衡量這類企業改革成功與否的標準,主要不是利潤的多寡,而是投入和管理的成本與接受產品和服務的對象滿意程度之間的比較。對于這類企業或部門的改革,關鍵是形成完善有效的政府、法律和社會監督機制。而競爭性、營利性領域的行政性壟斷,則屬于體制轉軌期的特殊現象,應通過規范的企業改制、擴大民營經濟的市場準入形成公平的市場競爭。近年來,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擴大市場準入范圍以及壟斷部門決策引入聽證程序等措施,對于打破行政性壟斷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尚不能完全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特別是對行政性壟斷企業評價、監督和制約的有效機制仍有待進一步規范和完善。

建立以利益調節為核心的社會整合機制。經濟體制轉軌必然會引起社會利益結構和人們思想觀念的劇烈變化,如何形成合理有效的利益調節機制,避免、抑制和化解社會利益關系的過度失衡和矛盾就成為一個重要的現實課題。當前,應特別強調公民基本權利平等的社會價值觀,建立規范的利益表達、對話和協商機制,引導各利益群體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利益訴求,妥善處理各種社會利益關系。應進一步調整政府與公民、政府與社會、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擴大公民依法有序參與社會治理的空間,使公民在廣泛參與社會治理的過程中形成新的和諧關系。

推進以規范政府行為為重點的政府職能轉變。首先,確立政府只能做法律法規規定之事的理念。依法行政是規范政府行為的前提和基礎。當前,應特別重視界定行政立法主體的立法權限和約束條件,防止個別部門以“法”擴權或越權謀取集團利益。其次,明確政府公共職能,解決政府“缺位”問題。政府應減少直接干預微觀經濟活動的行為,致力于創造一個有利于市場主體平等競爭的環境;協調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的關系,加強和改善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完善社會保障的基礎平臺,建立健全規范的對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的轉移支付制度。第三,完善政府行為的監督機制。政府活動必須貫徹公開性原則。應通過專門的信息公開立法,確立政務信息公開的基本內容和程序,形成政務公開的制度性框架,推進政府行政公開。按照責任與權力對稱原則,進一步完善政府問責制。不僅要加強行政系統內部上級對下級的督察,發揮審計與監察部門的作用,而且要加強來自政府外部特別是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

在改革中堅持以人為本。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實現好、維護好和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改革中應堅持以人為本,把人民群眾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建立法治的市場經濟前提下,營造每個人都能全面發展的體制環境。當前,尤其應搞好就業、社會保障、教育、醫療、扶貧、環保和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改革,為經濟主體和廣大人民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使全體人民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