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執行職務應以集體活動為主
時間:2022-03-17 05: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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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出臺的《關于加強和規范全國人大代表活動的若干意見》對代表在閉會期間執行職務的方式做了明確規定,要求閉會期間代表執行職務以集體活動為主,以代表小組活動為基本形式。這一規定,是針對當前代表執行職務形式不夠統一,程序不規范而及時做出的,是符合我國國情的推進民主政治實踐的有效制度措施,具有極強的現實意義。
首先這一規定有利于提高代表執行職務的有效性。以代表小組組織代表集體執行職務,在實際操作中至少有以下好處,一是在人大代表大多兼職的情況下,集體活動可以從思想上引起廣大代表的重視,可以增強代表執行職務的榮譽感和自豪感;二是集體活動可以有效的利用時間,提高執行職務的效率;三是集體活動可以保證代表經費的有效使用,為代表提供優質的服務,最大化的方便代表;四是集體活動可以保證代表執行職務的參與率,使代表執行職務由自愿性向帶有紀律性的色彩轉變。
其次是這一規定有利于提高代表履行職務的針對性。集體活動一般在主題篩選和內容確定上都是經過充分醞釀和認真準備的,往往都是本行政區或選區內的重大事項和人民群眾共同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對代表活動的內容或議題進行明確和相對集中,可以有利于參加活動的每位代表見仁見智的發表不同意見和看法,最后形成高質量的、富有建設性的活動成果,從而達到促進發展,保證憲法法律貫徹執行的活動目的,集中體現代表人民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政治意義。
三是這一規定有利于提高代表執行職務的權威性。代表在閉會期間執行職務既是一項基本權利,又是一項法定義務。以集體活動的方式執行職務,可以保證代表活動既合乎法律程序,又避免對被視察單位工作的不當干預,是規范代表活動,確保執行職務權威性的有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