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部門建立選拔干部任前監督體系的研究
時間:2022-04-23 11: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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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前監督是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重要環節,是選拔高素質干部的第一道“關口”和“閘門”,是一項基礎性、超前性工作,既是干部監督工作的重點,也是難點。新時期組織部門如何與時俱進,超前研究,建立選拔任用干部任前監督體系,是十分現實而緊迫的任務。
一、任前監督工作亟待解決的問題
近幾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也不斷深化,干部監督工作力度日益加大,尤其是干部任前監督工作在制定制度規范、構建監督網絡、及時檢查糾偏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收到了一定效果。但從工作的指導性、實踐性上看,還存在以下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任前監督主體、客體素質不適應,監督共識尚未形成。從干部任前監督工作主體看,主要是上級黨委(黨組)、同級、下級黨委(黨組)、執法執紀部門和群眾幾種對象,雖然中央和各級黨委反復強調加強干部監督工作,但由于少數地方個別單位甚至領導干部思想認識不統一,存在“一手軟一手硬”,加之受社會上消極負面現象影響,干部任前監督或多或少存在著不顧監督、不愿監督、不敢監督、不會監督、懶得監督的問題,各自監督職能沒有充分發揮,整體聯動格局未形成,導致出現“弱監”、“虛監”;從監督客體上看,少數被監督對象素質不高,認為監督是與自己過不去,不相信自己,不主動接受監督,不愿接受監督,不重視別人監督,對監督存有逆反心理、抵觸心理。
(二)任前監督標準體系缺乏,監督無據無力?!稐l例》作為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的一部黨內法規,對選拔任用干部的原則、條件、任職資格和程序等雖然作了規定,但只是原則性的、粗線條的,具體實施操作過程中不盡周延,在一些原則、條件和任職資格上如何量化尺度,在每道程序上如何細化標準,上級沒有專門的統一的規定,實踐中很難把握操作,地方自行制定制度又缺乏剛性、權威性和規范性,任前監督顯得底氣不足。
(三)任前監督制度不夠完善配套,保證作用難以體現。近幾年,省、市委組織部門曾下發過《關于加強任前監督的試行意見》,同時還擬定了《干部任前監督表》,對組織部門任前監督的主要內容、程序、方法和職責以及提拔干部之前干部任免機構與干部監督機構各自填寫的內容作了一些規定,但缺乏實質性有效性監督手段,監督實際上流于形式。加之,干部選拔任用其他相關監督制度不配套,任前監督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和約束機制,不同程度地影響任前監督效力。
(四)體制不順,監督乏力。目前干部監督渠道很多,由于干部自身素質參差不齊,監督作用有限;群眾監督由于干部工作的保密性以及部分操作過程的排他性,很難參與其中,無法監督;下級對上級監督囿于權威、壓力和個人利私私己而不敢監督;上級監督只能從大政方針政策、中心工作落實等去間接監督;執紀執法部門監督往往是違紀違法問題暴露后的事后監督;而對任前監督負有重要職責的組織部門只是黨委的一個工作部門,平時接受黨委的直接領導,在目前權力比較集中的領導體制下,難以承擔起監督同級黨委的職責。組織部門干部監督機構雖然專司監督工作,但級別較低、手段有限、力量不足,對干部選拔任用過程參與少.手頭掌握的“材料”少,所以監督的發言權也少,同時與干部任免機構隸屬于一個領導,同處于一個“單元”,存在一個“利益共同體”,監督作用很難有效發揮。
(五)責任追究不明,缺乏風險壓力。干部選拔任用涉及許多環節和諸多小環節,哪個環節出了問題,就可能影響干部選拔質量。而中央《條例》只籠統地規定了“十不準”紀律,但對選拔干部從民主推薦、組織考察到研究呈報、上級黨組織決定等各個環節的具體責任人,承擔什么相應責任以及不履行責任給予什么處理,沒有明確具體而有針對性地政策法規依據,導致區分責任難,實施責任追究更難。
之所以出現上述問題,其原因:一是認識上存在偏差和誤區。有的單位部門和領導對干部選拔任用監督指導思想不清,往往重使用輕管理,重教育輕查處,總認為監督是“挑刺”、找“毛病”,“惹麻煩”,怕丟面子,怕傷和氣,怕失選票,怕掉官帽,樂于當“和事佬”,不愿“得罪”人。二是干部監督工作起步晚,政策法規制定、制度建設、機制構建、領導重視和廣大干部群眾積極參與程度相對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些滯后。三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有待進一步深化。干部制度改革是一個系統工程,干部任前監督只是基本子系統之一。干部制度的基礎性建設,對于加強和改進監督工作十分重要,尤其是干部選拔任用制度改革,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產生直接影響。
二、立足實踐運用,著力構建干部任前監督體系
干部任前監督是指從動議提名到討論決定、發出任免通知之前,對擬任干部的歷史和現實表現的審查,以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序、質量的全過程進行監督、督促、檢查和糾舉行為。由此可看出,干部任前監督工作具有階段性、漸進性和程序性、整體性,既相對獨立,各有側重,又有機統一,不可分割。組織部門必須遵循任前監督這些規律特點,圍繞“誰來監督”、“監督什么”、“如何監督”和“監督不到位怎么辦”這個閉合的鏈式系統,進行邏輯分析,整體思考,通過建立各個分支體系,宋構建干部任前監督總體系。主要應從四個方面建立:
(一)建立干部監督隊伍體系,解決誰來監督的問題。干部任前監督的主體雖然具有多元性,但主要還是靠黨委組織部來具體組織實施監督。目前組織部門干部監督機構人員與經常性的干部選拔任用、監督的繁重任務不相適應,靠自身勢單力薄,疲于應付。有必要建立一支相對穩定、專業的干部監督督查員隊伍。一是要高質量選拔。干部監督督查人員以10-20人為宜,原則上以組織、紀檢、人事部門的干部為主體,適當吸收政治思想素質高、原則性強、公道正派、熟悉黨務組織人事工作和經濟工作、有一定識人能力的單位部門領導或曾經擔任過單位部門領導的老同志參加,選拔督查人員還要合理布局,注意地區、行業、系統的均勻性。二是經常性培訓。一年一至二次,著重對其進行政治理論教育、干部考察工作和干部監督業務知識學習和其他相關理論知識的培訓學習,還可以結合干部考察監督工作實踐,及時召開經驗交流會、工作總結會,相互切磋,互學互促,從而提高監督水平。三是規范化管理。要按照新時期干部監督工作所具備的政治、業務等素質能力要求,逐步建立干部監督督查員資格審查和認證制度,對督查員實行滾動管理,定期考核,保留骨干,充實優秀干部,使組織部門有一支干部監督的“常規軍”和“準”隊伍,并且在素質上始終保持較高的水準。
(二)建立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標準體系,解決“監督什么”的問題。一個產品只有符合部頒、國頒乃至國際認證標準,才合格通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是否合格,也應有一個切合實際、便于操作的標準?!稐l例》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原則、條件和程序做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但有的比較抽象籠統,有的難以把握,有必要依據《條例》和有關文件的原則精神,對選拔干部的原則、條件和資格,民主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依法推薦、提名與民主協商,交流回避,辭職、降職以及紀律和監督等,逐項研究,盡量把“軟件”硬化,把抽象內容具體化,形成詳盡,完善的干部選拔操作規程,使干部選拔每個階段、每個環節有標準有尺度,為監督檢查提供依據??蓮娜齻€方面制定標準;
1.從干部選拔任用的原則、條件、資格等個體素質上制定標準。(1)關于堅持德才兼備原則。要把握:德與才同樣看重,不可偏廢,并且以德為先;優點長處與缺點短處同樣關注;基本素質與特殊素質全面衡量。在考察干部共性素質同時,必須根據干部不同類別、層次和崗位.考慮不同素質要求和特殊專業要求。如選拔衛生局長除應具備政治思想素質好、有較強的組織領導和協調能力、廉政勤政、聯系群眾這些領導干部的共性素質要求外,還必須具備精通醫學、熟悉衛生防疫、衛生管理的特殊素質,而且后者是必備的。(2)關于堅持群眾公認原則。要把握:群眾參與要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并且正確行使民主權利,推薦測評、座談考察符合規定范圍;群眾參與要貫穿于干部選拔任用的全過程。考察之前預告、考察之中廣泛聽取意見、考察之后反饋結果、任職之前公示;黨委(黨組)正確集中群眾意見,既尊重民主推薦測評結果,又不簡單地以票取人,群眾認可要一貫認可,不能“一次認可”。(3)關于實績突出原則。要把握:政績必須真實可靠:政績是通過自身組織領導、協調或親自所為;實績突出應參照單位地方工作的環境條件和原工作基礎起點。(4)關于任職資格。必須符合《條例》第七條規定的任職資格以及《關于對犯錯誤干部提拔使用問題的試行意見》的有關規定。(5)關于破格提拔干部。必須政治思想素質及表現優秀;個人綜合素質高、能力強;政績特別突出;民主測評推薦絕大多數群眾擁護,且在班子或某一序列干部中名列前茅;符合破格提拔的審批程序。
2.從干部任職程序上制定標準。(1)民主推薦環節。參加推薦測評人數必須達到應參會人數的五分之四;推薦測評秩序正常良好;推薦測評標準盡量系統量化。目前民主推薦測評標準和內容還比較原則,基本上是一次性選擇“同意、不同意”;“勝任、基本勝任、不勝任”;“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等幾個單列的固定檔次,缺乏全面縝密的實質性的系統評價標準,使測評很難體現準確性,因此,有必要改革傳統測評方式,充分運用現代評價科學成果和信息數據處理手段,將評定干部德能勤績的標準和內容逐層分解,使之系統化、具體化和量化,組成看得見、摸得著、可量可測可比的要素組合體,形成多級測評指標體系,比如“德”下面可以設立政治立場、政策水平、民主集中制、維護班子團結、黨性觀念、群眾觀念、紀律觀念、思想品德、廉潔自律這些項目;“能”下面可以設立理論知識水平、分析表達能力、組織決策能力、開拓精神這些項目;“勤”下面可設立愛崗敬業、工作作風、工作方法、工作效率這些項目:“績”下面可設立本職工作、中心工作、協作性工作這些項目,并且在每個項目下面再增設諸多子項目,適當賦分,這樣測評結果就比較準確。(2)組織考察環節。考察人員必須由2人以上組成;被考察對象必須是推薦測評獲優秀、勝任票較高或得分較高,并且經單位黨委(黨組)集體研究確定;座談的面最低必須達到30%,執法執紀部門、信訪、計生等部門必須座談;群眾反映的重大問題盡量通過多種考核方法核實清楚;如實反映考察結果,需要向組織說明的其他情況必須說明,不得隱瞞。(3)醞釀、討論決定環節。必須按規定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醞釀;討論干部任用參會人員必須達到三分之二以上;按干部考察結果如實提交討論;各個黨委成員要自由充分發表個人意愿;討論任用干部實行票決,被任用者贊成票必須超過與會人員半數以上;正式任職之前必須向社會公示,群眾反映并經查實有不適合任用情況的不得任用;討論干部會議記錄要全面清楚完整,如實反映會議全貌。
3.從干部隊伍結構優化上制定標準。(1)干部配備必須職位空缺或未超過職數;(2)干部年齡結構在班子中必須具備梯次配備要求;(3)專業結構必須符合地方經濟、事業發展和單位工作需要;(4)氣質、性格結構在班子中應具有互補性和相容性;(5)地域、性別、黨派結構符合干部選任的有關規定。
(三)建立制度保障體系,解決如何監督的問題。制度建設主要圍繞干部推薦、考察、任用等過程和環節,圍繞選拔任用標準體系,同步制定,保證干部選拔任用程序到位,工作目標落實到位。當前各地已出臺了一些干部改革制度,要在總結已有的成功經驗的基礎上,逐步研究制定并推行干部考察預告制、差額考察制、考察結果反饋制、公開選拔制、競爭上崗制、任前審計制、任前公示制、任職試用期制、領導干部任期制、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制度等系列配套制度,讓干部群眾更多地參與到干部選拔任用的全過程,可以強化干部任前監督。
(四)建立選拔任用干部責任追究體系,解決不監督怎么處理的問題。中央《條例》對違反《條例》的處理處罰規定了“十不準”紀律,中紀委、中組部也有處理意見,但對干部選拔任用主體、客體沒有具體處理處罰標準,特別是干部選拔任用主體有職無責,缺乏針對性、約束力,應當以中央《條例》和省、市有關黨內法規及文件為依據,建立一套較為完善的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制,對各級黨委(黨組)、組織部門及其他有關責任主體、客體在黨政領導干部推薦、考察、任用等各個環節,明確各自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以及不履行這些責任給予什么形式的責任追究,使責任與權利對等,確保干部選拔任用質量,進而也提高干部任前監督質量。
1.建立干部推薦責任制。干部推薦堅持廣開舉薦渠道和誰推薦誰簽名誰負責的原則,規范干部推薦程序,明確推薦干部的范圍、形式、對象、責任等。一是各級組織和各級領導干部、廣大群眾均可向任免機關或用人單位推薦領導人選。包括組織推薦、群眾推薦、個人自薦三種形式。二是領導干部個人推薦干部必須認真負責、實事求是地填寫《領導干部推薦表》,并附上署名的推薦材料,推薦材料內容應包括推薦者的德能勤績四方面表現情況,重點介紹政治思想品德和工作實績。如實反映被推薦者的主要缺點和不足。三是堅持德才兼備原則,不能搞“人情舉薦”。被推薦者必須符合《條例》決定的任職資格。被推薦人任命后,如在試用期內發現嚴重問題或有違法行為的,要追究推薦人的推薦責任,推薦人應做出合理解釋和說明;如推薦材料不屬實,夸大推薦人的德才表現,或者在推薦測評過程中弄虛作假,有意欺騙組織的,給予通報批評,由此造成組織人事部門用人失誤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黨政紀處分;在推薦過程中收受被推薦人的財物、謀取私利者,給予通報批評、誡勉、降職、免職;情節嚴重的,給予黨政紀處分。
2.建立考察工作責任制。干部考察應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和誰考察誰負責的原則,嚴格干部考察程序,明確考察工作的職責分工、考察人員應具備的素質、責任、權利和內容、方法、要求、考察程序、紀律、監督等,做到有章可循,違章必究,凡有下列情況出現,應追究考察人員責任。一是隱瞞或歪曲事實真相,或借機謀取私利、跑風漏氣、打擊報復者,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黨內警告或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組織上用人失誤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查看處分,同時調離工作崗位。二是在考察中“吃拿卡要”,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或影響較壞的,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同時調離工作崗位;三是被考察人任用后,如在一年內發生嚴重問題或有違法行為的,要追究考察人員的考察責任。因考察時工作不認真,馬虎從事,未發現問題的,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如系考察人員思想意識方面的問題的,給予黨政紀處分,取消干部考察資格。
3.建立干部任用責任制。研究討論干部必須堅持干部隊伍“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的原則,按照《條例》規定的原則、條件、程序,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決定。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組織處理或黨政紀處分:(1)對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或對重大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的,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分管領導、主要領導批評教育、通報批評和其他組織處理;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2)對形式上走了程序、實際上是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弄虛作假,造成用人失誤,給黨和人民利益帶來重大損失或造成惡劣影響的,責令負有直接責任的領導辭職或免職,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黨政紀處分。(3)主要領導有提示、授意、暗示下屬,發表帶框框意見,影響干部公正使用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4)對有異議、問題不清的任免對象沒有停止審議,繼續做出任免決定,造成用人失誤的,給予有關領導和責任人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黨內職務。
三、建立任前監督體系需要解決的相關問題
干部任前監督體系的建立不是單一的孤立的,需要解決與之相關的問題,才能互促互動,相得益彰,達到預期目的和效果。
一是領導重視,樹立干部任前監督的全程意識、全員意識、責任意識。各級各部門黨委(黨組)的黨政“一把手”,班子成員、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和其它干部選拔任用的監督者,都要自覺樹立對干部實行嚴格的任前監督是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建設高素質隊伍的需要,是保證黨的干部隊伍的先進性、純潔性、鞏固黨的執政基礎和執政地位的重要措施,思想上達成共識,行動上高度統一,自覺增強任前監督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各監督主體要明確職責,搞好工作定位,各司其職,協同作戰,主動搞好任前監督,積極參與任前監督,做到全員上陣,發揮整體聯動效應。
二是適應形勢發展和干部監督工作需要,盡快理順組織部門干部監督機構的工作關系。鑒于目前工作機制不利于干部監督工作有效開展,建議實行上下交叉領導,以垂直管理為主的干部監督體制,使其具有相對獨立性、權威性,并賦予其干部選拔任用全程參與權、違反《條例》規定調查核實權、處理處罰建議權、違規違紀問題督促糾正權。
三是建立上下結合、左右貫通的立體式干部監督信息網絡,為干部任前監督提供及時、方便、快捷的信息來源,保證監督的時效性和超前性。
四是盡快建立干部素質能力測評系統和干部考察檔案庫,為準確選拔干部提供一個平臺,彌補干部考察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干部的知識結構、理論水平通過考察和表面觀察很難考準考實,只有建立一套素質能力測評系統,分類分層分職位設置,選拔干部時對其進行測試,能夠及時獲得一個量的評價,使無形的東西有形化。另外,隨著環境、條件、崗位的變化和職位的變遷,干部的思想、品行、工作、政績、學識都可能發生變化,要歷史全面地評價干部,僅憑一、二次測評、考察難以準確地知人識人,必須把干部歷次考核、考察情況通過現代化手段,建立起考察檔案庫,選拔干部時可以及時查閱“歷史”檔案,進行綜合分析,觀察其一貫表現,有利于更好地選拔出高素質干部。
五是繼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大干部公開選拔力度,擴大群眾民主參與面,使干部選拔任用進一步公開、透明,走上陽光作業,防止和避免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同時,通過公平、公開、公正選拔干部,可以最大限度地挖掘干部資源,實現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為建立高素質的干部隊伍提供人才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