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心得體會:反商業賄賂需“零容忍”
時間:2022-11-28 03: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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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央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日前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時表示,截止今年6月,各省(區、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制定防治商業賄賂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125件(8月19日《新華網》)。
反商業賄賂,法規規章僅國家級和省級制定的就達125件!數量之多,然而收效卻未見明顯長進。當前,醫療、房地產、城市建設、政府采購等領域的商業賄賂行為依舊十分猖獗,不僅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而且導致房價虛高、群眾看病難等一系列社會問題。
為何125個文件還管不住商業賄賂的貪手?筆者認為,解決這一問題,可以借鑒香港治理商業賄賂的“零容忍”制度。
所謂“零容忍”,即對于腐敗行為一直持凡出現違法行為必須要嚴厲打擊的思路,在立法上不設置立案起點,而是采用“零容忍”的標準,也就是不管你貪污受賄數額有多少,只要存在受賄行為就要做出懲罰,最低的懲罰是罰金10萬港元并判監一年,同時還要沒收受賄所得。
當然,執行“零容忍”的前提是,在法律條例中,對賄賂的不同形態,作出操作層面的具體規定。比如,不能用行規、習慣對賄賂行為進行免責辯護。同事之間的禮尚往來,如果是下級給上級送禮,要事先報備,獲得許可,同時還有金額限制。比如明確規定吃請可以不算賄賂,但是如果打包帶走就會涉嫌犯罪等等。
筆者認為,反貪工作不僅需要制定嚴密的法律,更為關鍵的是,大力營造打擊腐敗賄賂行為的社會環境和氛圍,讓腐敗行為無法為社會和市民所接受,最終使貪腐行為無處藏身。
香港反腐敗只頒布了一個《防止賄賂條例》,但收效卻十分顯著。因此,保證立法的質量,比制定更多的規章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