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學習心得體會

時間:2022-01-01 09:18:00

導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學習心得體會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學習心得體會

大量的建筑垃圾未經任何處理,就被施工單位運往郊外或鄉村露天堆放、填埋,不但長期占用大量寶貴的耕地,而且還耗用大量的征用土地費、垃圾清運費等建設經費,對土壤、水源、河道、植被等造成很大的危害。同時,清運和堆放過程中的遺撒和灰塵飛揚等問題,又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

建筑垃圾面臨的另一個很大問題,就是大量的建筑垃圾混入到生活垃圾中,嚴重影響了生活垃圾處理廠的使用年限。因為建設生活垃圾處理廠的標準非常高,建設和運營的成本也非常高,如混入大量的建筑垃圾,可能原計劃使用10年的,只能使用3~5年,成本非常昂貴。因此,一個越來越強烈的共識就是:建筑垃圾的占地非常大,但如果進行再生利用,也是一種很好的資源。加強建筑垃圾的管理必須而且必要。

一、進一步規范已成必然

建設部對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一向十分重視,1996年就頒布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對促進建筑垃圾管理、維護良好的市容環境發揮了積極作用,有效地推動了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專業管理,但它只是一個規范性文件,總體顯得力度不足。據了解,現在一些建筑施工單位為了賺錢,降低施工成本,往往到處偷偷傾倒建筑垃圾,如雇用私人的“黑車”,晚上倒入郊區河道等,對這種情況以前沒有相應的處罰措施,或者只是根據其它的一些法規進行少量的罰款,不夠嚴厲的,也不能引起這些人的重視,受利益的驅動,一些人敢于冒險。

建設部從2000年就開始了重新修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的論證工作,2001年以來先后召開了三次有關的座談會,2005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實施更把建筑垃圾制定納入到法制化管理的軌道。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建設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二、三個突出點

建設部城建司有關負責人認為,新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突出特點體現在三個方面:

1、制定了建筑垃圾處置的收費制度。規范建筑垃圾處置市場,實施對建筑垃圾的全面管理,有個管理成本問題,而建設、施工單位對創造良好的市容環境也有應盡的社會責任和義務,因此必須實施收費制度。這里遵循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誰產生垃圾,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依據是國家計委、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2002)872號文件精神中的有關規定。

2、設立了建筑垃圾的處置核準制度。這是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規定的“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為一項確需保留的行政許可”而制定的。目前全國許多城市都實施了這種核準制度,實踐也證明,核準制度的實施可以有效解決垃圾隨意堆放和垃圾圍城的問題,有利于資源的綜合利用。城建司市容處處長盧英方總結了核準制度的諸多好處:核準制度要求建立城市建筑垃圾的調配計劃,對哪個地方施工有渣土產生,哪個地方需要土方,可以進行綜合的調配;通過核準制度,政府主管部門可以全面掌握建筑垃圾的產生量和流向,進行精確性的規范管理;核準制度有利于保持市容的整潔,對一些運輸工具、包裝方式、運輸處理的組織管理以及時間方式提出較高的專業水平要求,可以減少擾民,消除安全隱患。

3、加大了處罰力度,法律責任更加明確。過去一些違法行為得不到有效遏止,到處亂倒偷倒垃圾的現象屢禁不止,主要原因就是違法的成本低,獲利大。這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作為處罰的依據和準則,對單位和個人分別進行處罰,分得比較細。

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情況進行了詳細解釋:如有些情況危害性或謀取暴利的程度不是很高,就設置處罰低一些,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單位處300o元以下罰款,個人處20o元以下罰款;但如果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則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因為它們作為專業消納單位明白其危害性,對環境污染也較大;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對城市市容衛生、交通安全、環境污染都有很大的危害性,是屬于最嚴重的一種情況,所以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說,新的規定對建設、施工、運輸、處置單位,對個人、行政機關管理人員都進行了規范。同時在制定處罰力度時,充分考慮了各地的不同經濟條件,處罰不是目的,只是為了更加規范地管理城市建筑垃圾,更加有效地保護環境,優化環境,讓我們生活的環境更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