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學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5 01:5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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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學研究論文
[摘要]當前,保險法學研究的滯后、保險立法的不完善及保險司法解釋的空白,給審判實踐帶來諸多困惑,如對“明確說明”一詞內涵的界定;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的履行;對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而未經被保險人簽字同意的保險合同的效力的認定;醫療保險是否應當適用損失補償原則;責任保險中的受害人是否可直接向保險人申請保險金等。這些問題在現實中都是確實存在的,突出表現是一些案情基本一致的案件,處理結果卻相去甚遠。這種現象應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
在我國民商法學領域,對保險法學的研究恐怕是最為薄弱的。保險法學研究的滯后、保險立法的不完善以及保險司法解釋的空白,給審判實踐帶來諸多困惑。突出表現是一些案情基本一致的案件,處理結果卻相去甚遠。而且,隨著我國保險業的迅猛發展,保險案件審理中法律適用難的問題日益突出。本文立足于調查研究得來的第一手資料,對當前保險案件審理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幾個法律適用難題作了認真思考,提出初步意見。
一、關于“明確說明”一詞內涵的界定
《保險法》第18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該法為保險人違背“明確說明”義務的行為設定了如此嚴重的法律后果,卻未就“明確說明”的內涵作出界定,這一明顯的立法疏漏使得實踐中對“明確說明”一詞產生了多種理解。且不論保險案件當事人和辦案法官,僅中國人民銀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就先后出現過三種意見:(1)中國人民銀行的答復:“保險公司在機動車輛保險單背面完整、準確地印上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批或備案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即被認為是履行了《保險法》規定的告知義務。投保人在保險單上簽字,是投保人對保險單即保險條款的有關內容表示認可并接受約定義務的行為。”(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批復:“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對于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11條:“保險法第18條中的‘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對于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應當在保險單上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對有關免責條款做出能夠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做出解釋。”
比較上述三種意見,關于保險公司“明確說明”義務的履行標準,中國人民銀行所作的要求最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所作的要求最高,司法解釋草案所作的要求與《保險法)接近。筆者認為,司法解釋草案設定的標準仍不明確,難以操作;中國人民銀行所作的規定則明顯違反(保險法》——按照該規定,保險人就保險條款所負的說明義務是在保險單出具以后才履行的;從“明確說明”的含義考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意見最為合理,但應當結合保險條款的性質予以準確把握。保險公司沒有必要就所有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作出解釋。有無必要,判斷的標準在于能否達到“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的效果。如果條款含義清楚,普通人都能明了其含義和后果,則沒有必要做過多說明,保險人盡了提示閱讀義務即應當認定其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對于免責條款中的專門術語,普通人不易理解的,則保險人不僅應履行提示閱讀義務,還應解釋其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
二、關于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的履行
保險中介的教與學探討
摘要:法學本科生又迎來畢業季,法學專業依然位列紅牌榜。經歷2020年的疫情后,很多行業受到影響,但保險業與保險中介業卻靜靜的增長。今年2月某保險公司,因存在中介業務造假等違規行為,被舉報并受罰,而引發整個保險行業都連帶經受質疑,還誘發“退保”風險隱患凸顯,使得保險中介的完善與監管亟待加強。然而,當前在保險法學習中,相關保險中介內容是有很大誤區的。因此想通過對法學本科生專業困境與就業現狀介紹,以及對保險中介業發展與就業寬口徑的分析,探討強化保險中介內容的教與學,能夠實現相關目標,不失為法學本科生在專業晉升,提高能力,以及拓展就業之另辟蹊徑。
關鍵詞:保險中介;保險營銷;教學探討;互動學習;就業選擇
一、思考初衷
(一)現實的紛紛擾擾
2021年2月,中國人壽前員工網絡實名舉報嫩江支公司造假,引發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舉報事件發生后,公司立即成立專項調查組,根據調查結果,中國人壽嫩江支公司存在虛掛中介業務套取傭金、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未經批準變更營銷服務部營業地址等違法違規行為,相關人員受到頂格處分。此次舉報事件,連帶整個保險行業都經受質疑,還誘發“退保”風險隱患不斷增加。舉報視頻和相關內容被利用,微博和抖音上出現了大量慫恿、誘導消費者委托其“全額退保”的內容,多家保險公司遭遇退保風險。而受此影響的退保者大多來自三、四線城市及農村地區且恰恰是對保險需求最多的群體,甚至出現退保一周后遭受意外而無法獲得保險賠付的極端案例。抖音也因非法講解保險業務,曲解保險,誤導大眾,被浙江銀保監局罰款97.67萬元。可見,我們身邊有個專業靠譜的保險中介人,很有必要。這幾年來,也有不少法科畢業生在從事保險中介工作,他們從保險營銷開始,有的做到了團隊負責人,也有的后來專職做了保險律師。域外有個很普遍的共識,即企業應該有三個顧問:法律顧問、財務顧問、保險顧問,法科學生顯然更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但是現實中,卻存在明顯的學習誤區。
(二)相關的學習誤區
巨災保險法律的探究與展望
本文作者:何霖工作單位:四川文理學院學報編輯部
一、我國巨災保險法律制度研究之意義
我國對巨災保險法律制度的研究起步較晚,目前最早的研究成果為李學勤《論我國巨災保險法的構建》一文。[1]直到2008年南方冰雪災害、汶川“5.12地震”、2010年青海玉樹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給我國造成了巨大損失,政府救助和民間捐款等傳統救濟方式無法滿足現實需要時,我國保險法體系,尤其是巨災保險法律制度上的嚴重缺陷才予以凸顯。由此,對巨災保險、巨災保險法律制度的研究成為一時之熱。
(一)有效應對我國巨災風險的需要我國巨型災害種類多、破壞力大、發生頻率高、波及范圍廣、生命和財產損失極為嚴重。近年來,我國巨災波及范圍和經濟損失呈不斷擴大的趨勢。巨災保險法律制度素有“減震器”之稱,在防范巨災風險和抵御重大損失方面具有顯著的制度優勢。[2]在財政救助、民間捐贈有限,傳統保險法的運作機制無法有效應對巨災風險的背景下,探索和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巨災保險法律制度,為現實所必要且必需。
(二)組織全社會力量抗災、救災,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在災害頻發的情況下,國家通過立法程序,以法律條文的形式規范確定巨災保險制度及其運作,發揮政府和保險業合力用于災后重建,已成為大勢所趨。[2]巨災保險法律法規將成為新時期政府更好地應對嚴重自然災害、提高防災救災能力、提升災難危機管理水平的需要。同時,2008年上半年時間間隔不長的兩次巨災的發生,使個人、家庭、企業和和社會付出了慘痛的代價,社會對巨災風險的意識勢必會有明顯的提高,對承保巨災的保險產品需求也將會有一個顯著的增長。[2]因而,建立巨災風險保障體系,也是保障和服務民生、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迫切要求。
(三)克服傳統保險法局限,更好地發揮保險業功能的需要事實上,對于巨型災害的強大破壞力,傳統保險法的運作機制無法有效應對。由于地震等巨災在大多數財險險種中屬于除外責任,企業財產保險和家庭財產保險通常不對其造成的損失進行賠付,即使運用通融賠付原則,賠償金額相對巨額損失仍是十分有限。[2]對巨災保險法律制度進行系統深入的研究,能夠加深對巨災保險法基本知識的了解與掌握,充分理解其宏觀和微觀方面的重要意義,準確確定我國防災減災法、保險法語境中巨災保險法所應有的理論定位和實踐定位,并結合法制發展趨勢和保險法體系建設需要,博采眾長,建構對傳統保險法體系進行“拾遺補缺”的合理制度。進而在有效防范風險的前提下,加快建立健全巨災風險管理體系,有利于擴大保險的覆蓋面,使保險業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保障民生。
保賠保險法律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保賠保險作為船東相互保險形式,在海上保險中占據重要地位。我國現行立法中并無關于保賠保險的法律明文規定,中船保也不具有保險組織資格,因此保賠保險糾紛只能適用有關合同的一般立法,這不僅不利于保賠保險糾紛的正確審理,也可能阻礙保賠保險的正常發展。據此,應該在借鑒先進立法例的基礎上,通過立法賦予保賠協會以相互保險社這一保險組織地位,并在《海商法》中單列一節規定保賠保險的相關內容。
關鍵詞:保賠保險保賠協會立法完善
一、我國保賠保險的立法現狀及其存在問題
保賠保險是保障與賠償保險的簡稱,主要承保船東在營運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因此引起的費用和船東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這主要包括船舶侵權責任如污染責任、碰撞責任等,合同責任如貨物責任、拖帶責任、對海上旅客人身傷亡的責任等。其中,海上污染損害賠償責任已成為其最重要的承保對象之一。
我國現行立法中對于保賠保險并沒有明確的規定。雖然中國船東互保協會(以下簡稱中船保)作為經中國政府批準的船東互相保險的組織,是依照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在國家民政部注冊登記為全國性社會團體并由此依法享有社團法人資格的,但是依據現行法它卻不具有保險組織資格。因為我國《保險法》作為一部商業保險法,僅僅承認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兩種保險組織形式,而保險公司以外的其它保險組織也只有農村保險合作社被獲得承認,因此依據現行法中船保尚不具有保險組織資格。
由此可見,盡管在理論上保賠保險屬于海上責任保險,但是依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它無法適用《保險法》和《海商法》相關規定。因為一方面,《保險法》明確規定只適用于商業保險行為,但保賠保險并非商業保險行為;另一方面,海上保險作為財產保險的一種類型,理論上屬于商業保險范疇,因此《海商法》關于海上保險的規定同樣無法適用于保賠保險。所以,盡管保賠保險在理論上被當作保險尤其是海上保險的一種類型,但是它卻無法適用《保險法》和《海商法》,而只能被當作是一項合同從而適用關于合同的法律規范。
我國保賠保險制度完善論文
摘要:保賠保險作為船東相互保險形式,在海上保險中占據重要地位。我國現行立法中并無關于保賠保險的法律明文規定,中船保也不具有保險組織資格,因此保賠保險糾紛只能適用有關合同的一般立法,這不僅不利于保賠保險糾紛的正確審理,也可能阻礙保賠保險的正常發展。據此,應該在借鑒先進立法例的基礎上,通過立法賦予保賠協會以相互保險社這一保險組織地位,并在《海商法》中單列一節規定保賠保險的相關內容。
關鍵詞:保賠保險保賠協會立法完善
一、我國保賠保險的立法現狀及其存在問題
保賠保險是保障與賠償保險的簡稱,主要承保船東在營運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因此引起的費用和船東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這主要包括船舶侵權責任如污染責任、碰撞責任等,合同責任如貨物責任、拖帶責任、對海上旅客人身傷亡的責任等。其中,海上污染損害賠償責任已成為其最重要的承保對象之一。
我國現行立法中對于保賠保險并沒有明確的規定。雖然中國船東互保協會(以下簡稱中船保)作為經中國政府批準的船東互相保險的組織,是依照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在國家民政部注冊登記為全國性社會團體并由此依法享有社團法人資格的,但是依據現行法它卻不具有保險組織資格。因為我國《保險法》作為一部商業保險法,僅僅承認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兩種保險組織形式,而保險公司以外的其它保險組織也只有農村保險合作社被獲得承認,因此依據現行法中船保尚不具有保險組織資格。
由此可見,盡管在理論上保賠保險屬于海上責任保險,但是依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它無法適用《保險法》和《海商法》相關規定。因為一方面,《保險法》明確規定只適用于商業保險行為,但保賠保險并非商業保險行為;另一方面,海上保險作為財產保險的一種類型,理論上屬于商業保險范疇,因此《海商法》關于海上保險的規定同樣無法適用于保賠保險。所以,盡管保賠保險在理論上被當作保險尤其是海上保險的一種類型,但是它卻無法適用《保險法》和《海商法》,而只能被當作是一項合同從而適用關于合同的法律規范。
保賠保險法律制度管理論文
摘要:保賠保險作為船東相互保險形式,在海上保險中占據重要地位。我國現行立法中并無關于保賠保險的法律明文規定,中船保也不具有保險組織資格,因此保賠保險糾紛只能適用有關合同的一般立法,這不僅不利于保賠保險糾紛的正確審理,也可能阻礙保賠保險的正常發展。據此,應該在借鑒先進立法例的基礎上,通過立法賦予保賠協會以相互保險社這一保險組織地位,并在《海商法》中單列一節規定保賠保險的相關內容。
關鍵詞:保賠保險保賠協會立法完善
一、我國保賠保險的立法現狀及其存在問題
保賠保險是保障與賠償保險的簡稱,主要承保船東在營運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因此引起的費用和船東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這主要包括船舶侵權責任如污染責任、碰撞責任等,合同責任如貨物責任、拖帶責任、對海上旅客人身傷亡的責任等。其中,海上污染損害賠償責任已成為其最重要的承保對象之一。
我國現行立法中對于保賠保險并沒有明確的規定。雖然中國船東互保協會(以下簡稱中船保)作為經中國政府批準的船東互相保險的組織,是依照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在國家民政部注冊登記為全國性社會團體并由此依法享有社團法人資格的,但是依據現行法它卻不具有保險組織資格。因為我國《保險法》作為一部商業保險法,僅僅承認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兩種保險組織形式,而保險公司以外的其它保險組織也只有農村保險合作社被獲得承認,因此依據現行法中船保尚不具有保險組織資格。
由此可見,盡管在理論上保賠保險屬于海上責任保險,但是依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它無法適用《保險法》和《海商法》相關規定。因為一方面,《保險法》明確規定只適用于商業保險行為,但保賠保險并非商業保險行為;另一方面,海上保險作為財產保險的一種類型,理論上屬于商業保險范疇,因此《海商法》關于海上保險的規定同樣無法適用于保賠保險。所以,盡管保賠保險在理論上被當作保險尤其是海上保險的一種類型,但是它卻無法適用《保險法》和《海商法》,而只能被當作是一項合同從而適用關于合同的法律規范。
我國保賠保險法律制度論文
摘要:保賠保險作為船東相互保險形式,在海上保險中占據重要地位。我國現行立法中并無關于保賠保險的明文規定,中船保也不具有保險組織資格,因此保賠保險糾紛只能適用有關合同的一般立法,這不僅不利于保賠保險糾紛的正確審理,也可能阻礙保賠保險的正常。據此,應該在借鑒先進立法例的基礎上,通過立法賦予保賠協會以相互保險社這一保險組織地位,并在《海商法》中單列一節規定保賠保險的相關。
關鍵詞:保賠保險保賠協會立法完善
一、我國保賠保險的立法現狀及其存在
保賠保險是保障與賠償保險的簡稱,主要承保船東在營運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因此引起的費用和船東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這主要包括船舶侵權責任如污染責任、碰撞責任等,合同責任如貨物責任、拖帶責任、對海上旅客人身傷亡的責任等。其中,海上污染損害賠償責任已成為其最重要的承保對象之一。
我國現行立法中對于保賠保險并沒有明確的規定。雖然船東互保協會(以下簡稱中船保)作為經中國政府批準的船東互相保險的組織,是依照國務院頒布的《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在國家民政部注冊登記為全國性社會團體并由此依法享有社團法人資格的,但是依據現行法它卻不具有保險組織資格。因為我國《保險法》作為一部商業保險法,僅僅承認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兩種保險組織形式,而保險公司以外的其它保險組織也只有保險合作社被獲得承認,因此依據現行法中船保尚不具有保險組織資格。
由此可見,盡管在上保賠保險屬于海上責任保險,但是依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它無法適用《保險法》和《海商法》相關規定。因為一方面,《保險法》明確規定只適用于商業保險行為,但保賠保險并非商業保險行為;另一方面,海上保險作為財產保險的一種類型,理論上屬于商業保險范疇,因此《海商法》關于海上保險的規定同樣無法適用于保賠保險。所以,盡管保賠保險在理論上被當作保險尤其是海上保險的一種類型,但是它卻無法適用《保險法》和《海商法》,而只能被當作是一項合同從而適用關于合同的法律規范。
我國保險法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告知義務;保險合同;法律后果
【論文摘要】:告知義務是保險法規定的一項重要義務,也是保險法為投保人設定的重要義務之一。文章分別從告知義務的性質特征、構成要素以及違反告知義務的認定三個方面對其進行了詳細闡述。
一、告知義務的性質及特征
從性質上講,保險法中的告知義務主要屬于先契約義務、法定義務。其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它是如實告知義務。保險是建立在概率論基礎上的經濟補償制度,它必須能夠合理區別不同危險,正確計算出承擔各種危險所需的保險費率。保險合同作為轉移風險的手段,是以風險的大小和性質來決定保險人是否承保、費率高低、期限長短、責任范圍的關鍵因素。盡管保險標的種類繁多亦復雜,但作為所有人、管理人、經營人或利害關系人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往往知曉其全貌。若無投保人、的如實告知,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通常無法全面了解;如對保險人課以信息搜集、核實的義務,不僅費時、費力、增加交易成本,且難保準確。故為使保險人能準確評估危險、合理控制風險,從效率的角度出發,保險法必須對投保人課以如實告知義務。
其次,它是有限性的義務。具體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告知內容的范圍有限。有限告知主義又叫詢問告知主義,是指保險人就應當告知的事項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詢問,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僅就詢問事項負有如實陳述或說明的義務。該理論已被各國保險立法和實務界所廣泛接受,已經成為保險業普遍遵循的規則;二是告知時間的限制。首先,告知義務產生于保險合同訂立前或定約時,亦即該義務發生或存在的期限以合同訂立為界限;其次,該義務若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但必須是在一定期間內不發生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不利后果。
保險告知義務爭訟救濟研討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告知義務的法律屬性;告知義務的制度演進;保險告知義務制度的立法啟示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告知義務是法定義務、告知義務是法律要求保險合同當事人須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告知義務是附隨義務、告知義務盡管為保險法明定的義務、告知義務是先合同義務、在告知義務構成要件主觀標準問題上,向傳統的"客觀主義"回歸、在告知義務范圍的司法確認上,由傳統的"無限告知主義"向"有限告知主義"演進、在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約束上,從傳統的"無效主義"向"解約主義"演進、告知義務構成要件的主觀標準、告知義務范圍的司法確認、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約束等,具體請詳見。
【論文摘要】:保險告知義務制度是保險法中的核心問題,各國保險立法無不對這一制度關注有加。我國現行《保險法》頒布以來,有關告知義務之爭訟不斷,文章旨在對告知義務的性質、內容等問題作深入研究和反思,以期使其具有更強的操作性。
【論文關鍵詞】:保險;保險合同;告知義務
一、告知義務的法律屬性
告知義務是指在保險合同成立前,投保人對保險人的訊問所承擔的說明或陳述義務。
(一)告知義務是法定義務
保險告知義務分析論文
一、告知義務的法律屬性
告知義務是指在保險合同成立前,投保人對保險人的訊問所承擔的說明或陳述義務。
(一)告知義務是法定義務
在普通合同中也存在告知義務的問題。保險合同中的告知義務是保險法特殊明確規定的,這是在其他種類合同中所沒有的。
告知義務是一項法定義務,但該項義務是否可以通過雙方的約定予以免除,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有學者認為,"告知義務是法律要求保險合同當事人須為一定行為的義務,義務人不能拒絕履行,更不能阻礙對方履行,雙方不能通過合同約定排除該義務的履行。"私以為,告知義務是為實現保險人的技術性要求而設立的義務。在無限告知主義的方式下,如果保險人認為根據自己掌握的情況足以計算出保險費率,可以免除投保人的告知義務;在詢問回答主義的方式下,詢問條款以外的內容,視為保險人部分免除了投保人的告知義務,如果保險人未列詢問條款,可視為保險人全部免除了投保人的告知義務。
(二)告知義務是附隨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