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義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5-10 18:5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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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義論文

共犯與消極身份法律對比意義論文

關鍵詞:消極身份/共犯的處罰根據/“共犯與身份”專條

內容提要:消極身份是與積極身份相對應的刑法中的身份。積極身份肯定犯罪的成立,主要是身份犯的身份;消極身份否定犯罪的成立,包括“阻卻構成要件的身份”、“阻卻違法的身份”、“阻卻責任的身份”、“阻卻刑罰的身份”。確認共同犯罪的成立應當考察是否符合共犯的處罰根據。從法益保護的觀念看,應當堅持混合的惹起說。承認混合的惹起說意味著承認限制的從屬性。解決“共犯與消極身份”的問題,應當結合法制狀況與共犯的處罰根據,依據消極身份的不同性質,具體地確定處理方案。

刑事法學者洪福增在《共犯與身份》的專題論文中論及的“共犯與身份”問題主要包括:“共犯與積極身份”問題和“共犯與消極身份”問題。①在我國刑法學理論中,素來重視“共犯與積極身份”問題(主要是身份犯的共同犯罪問題),而對“共犯與消極身份”問題的研究較少。相較而言,在大陸法系理論中對“共犯與消極身份”問題有較為深入的探討。

一、消極身份

所謂身份是指一種主體性的地位、資格、條件。刑法中的身份就是會帶來一定規范效果的行為人或犯罪人的地位、資格、條件。如“未成年人”,在我國(大陸地區——后文同)刑法上會帶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范效果?!拔闯赡耆恕奔词切谭ㄖ械纳矸?。在大陸法系及我國刑法學理論中均將刑法中的身份劃分為“積極身份與消極身份”加以研究。②大陸法系通行的見解是:所謂積極身份是指“以具有一定身分形成可罰性之基礎者”,包括“構成身分”與“加減身分”;所謂消極身份是指“具有一定身分則其可罰性遭受阻卻者”。③在我國,也有類似觀點。陳興良指出:“行為人由于某種身份的存在,而使其行為成為刑法中規定的犯罪,或者成為從重或從輕處罰的事由,這是身份對定罪量刑的積極影響”,這是“積極身份”;“行為人由于某種身份的存在,而使得責任得以免除,這是身份對定罪量刑的消極影響”,這是“消極身份”。④可見,積極身份與消極身份關注視點即在于是否存有刑事責任的犯罪論領域。

積極身份主要是指向社會傳達命令、禁止與期待的身份犯的身份,如德國刑法第343條的“強暴取證罪”的“警察”身份,我國刑法第236條的“強奸罪”的“男子”身份,(原)日本刑法第200條的“尊屬殺人罪”與我國臺灣地區“刑法”第272條的“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卑親屬”身份。積極身份參與建構身份犯,實現刑法的一般預防與威懾功能。與積極身份不同,消極身份并非積極地承認犯罪,而在于消極地否定犯罪,實現限縮刑罰權的功能。關鍵是,消極身份的類型有哪些?在大陸法系的理論中有兩種代表性的觀點:多數人主張將消極身份劃分為“阻卻違法的身份”、“阻卻責任的身份”和“阻卻刑罰的身份”;少數人主張將消極身份劃分為“阻卻構成要件的身份”、“阻卻違法的身份”、“阻卻責任的身份”和“阻卻刑罰的身份”。⑤兩者的區別在于是否承認“阻卻構成要件的身份”。依據大陸法系通行的犯罪論體系,“構成要件該當”是積極描述犯罪,“違法”、“有責”、“可罰性”是消極否認犯罪,似應當支持前者。但是,在法益概念相對化理解的前提下,也應當認為有“阻卻構成要件的身份”,如雖然有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但是缺少具體的法益侵害,就無法承認構成要件的該當,宜支持后者。對此,我國理論界缺乏應有的探討。我國通說的“四要件”理論側重從正面描述犯罪,幾乎沒有消極身份存在的空間。近來,雖有學者大力倡導大陸法系的犯罪論體系,但由于時間短暫,還未來得及檢視這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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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制度意義論文

摘要:法律援助的現代社會的一種法律保障制度。我國的法律援助雖起步晚,但成效顯著。成都市法律援助事業也正呈現出蓬勃興起與發展的態勢,本文從介紹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概況入手,闡述了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分析了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并探討和研究了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

關鍵詞:法律援助現狀人權保障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組織、指導和統一協調下,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以保障實現其合法權益,完善國家司法公正機制,健全人權及社會保障機制的一項法律制度。①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1、法律援助是國家行為或者是政府行為,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它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為,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3、受援對象為經濟困難者、殘疾者、弱者,或者經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對象;4、法律援助機構對受援對象減免法律服務費,法院對受援對象減、免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我國第一部全國性的法律援助法規《法律援助條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這標志著我國保障貧、弱、殘等弱勢群體平等實現其合法權益的司法救濟機制度的確立。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為貧困群眾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時,突出了為見義勇為行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重點,率先制定了《成都市見義勇為法律援助暫行辦法》,特別是三月份經終審的張德軍見義勇為法律援助案件,引起了中央電視臺、東方衛視、《南方周末》和社會的高度關注,通過我們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進一步弘揚了社會正氣,倡導了社會公平與正義。一、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概況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其下設有20個區縣法律援助機構,設立100個法律援助機構鄉鎮社區站點。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是國家從司法制度上保障人權的具體體現,對經濟特別困難的群眾實施司法救濟,以體等這一司法原則的最終實現。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編制10人,隸屬于成都市司法局,現有工作人員8名,其中多人工電話咨詢等法律服務;指導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援助工作。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還在市婦聯、市殘聯、市總工會、成都大學成立了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婦人具有律師資格,下設綜合科、業務科。其主要職責是:免費受理公民的法律咨詢,并經常向社會公眾宣傳法律知識;為各種法律援助對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開設法律咨詢熱線,免費為公眾提供聯、市殘聯、市總工會、成都大學工作站。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經費由成都市政府預算撥款,并設立法律援助基金,接受社會捐贈。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來已接受了15萬余人次的法律咨詢,了3000余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了4200余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二、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㈠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支持,在成都市司法局的直接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四中、五中全會的精神和市委十屆四次全委會健身,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全面落實和樹立科學發展觀,圍繞服務“產業年”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堅持在實踐中創新工作和解決問題,切實加強法律援助組織機構建設,積極為農民工、貧困殘疾人、下崗職工、婦女兒童等社會貧苦群體提供及時、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成都市援助案件辦案數量每年增長近20%,辦案質量也不斷提高,為創建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和諧成都作出了積極貢獻。㈡設立社會法律援助組織。都市司法局與成都市工會、婦聯、殘聯組織相互加強溝通和協調下,法律援助中心市總工會、婦聯、殘聯、成都大學四個工作站建立,這些社會團體逐步承擔起一定的受理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職能。㈢“12348”法律服務專線電話的開通,它是以法律咨詢作為法律援助的重要形式之一,由成都市執業律師每天義務輪流值班解答咨詢,方便了市民咨詢法律問題,及時為咨詢者提供法律方面的幫助,極大的滿足了全市廣大群眾對法律的需求,受到了市民的良好評價。㈣發展全市法律援助援助律師隊伍,每個區、縣法律援助中心不少于3名法律援助律師,使之成為直接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力量,還不同程度地吸收紅市了一批專業突出、素質較高的人員,增強了法律援助力量,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效率明顯上升。㈤提供法律援助的農民工援助率達到100%,積極開辟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綠色通道,成立農民工法律援助應急服務隊和區(市)縣法律援助中心工會工作站,對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實行24小時內受理制等,并對農民工經濟困難狀況一律免于審查,以實現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綠色通道和“一站式”法律援助便捷措施。㈥分解法律援助案件總量成都市近年各類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數,如下表所示成都市各類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數(件)法律援助機構工作承辦社會律師承辦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社會組織人員承辦

2004年785706380

2005年394161736117

2006年25981425235(七)擴大宣傳,發動全社會力量傾注對法律援助的奉獻與愛心,通過開展法律援助愛心活動、成立農民工應急服務隊、組織送法下鄉律師宣講團、農民工維權法律援助大型咨詢活動等,廣泛宣傳,擴大影響。三、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問題㈠宣傳力度不足隨著成都市勞動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涌向城市,且有大批“外來工”他們的文化素質較低、法律意識淡薄,使他們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缺少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意識,也不知道如何求助于法律援助部門或者法律服務者,于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從而引發更多的社會問題,嚴重影響社會的穩定和發展。而且,需要援助的弱勢群體大多集中在基層,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點應放在基層。然而一些縣、區法律援助機構對法律援助的宣傳力度不夠,怕宣傳多了,老百姓找上門來,應接不暇,這樣就形成了惡性循環。因為越不宣傳,老百姓就越不了解法律援助,開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就越困難。

㈡相關部門協作配合機制還未真正建立起來。目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相關部門之間還沒有形成有效的協調配合機制,直接影響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發揮。在法律援助案件所涉費用中,由于訴訟費用以及相關部門收取的調查取證、堅定等所收取的費用相對困難群眾的收入來說較高,而法律援助機構又無力承擔這些費用,雖免除了法律服務費用,受援人最終因交不起相關費用,或者無法進入司法和仲裁程序,或者得不到相關的證據材料,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響。㈢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及其需求的矛盾突出據了解,成都市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在4000件以上,而按成都市現有的1300多名律師每人每年免費辦理2件計算,每年最多也只能辦2600件,而這當中缺口很大。面對如此龐大的需求量,卻不能予以滿足。這就需要政府和社會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人力、物力上的投入。四、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在實踐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作為一種新的制度,其不可避免的存在這樣或那樣的不足,故有必要在實踐中逐步加以規范和完善。針對是法律援助的現狀,聯系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發展的實際,筆者擬對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作進一步探討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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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法律文化的現代意義論文

摘要:任何法治的構建都離不開自己的傳統,中華民族本源的法律文化是構建現代法治不能割舍、不可或缺并起決定作用的內源力,要建立現代法治國家,必須尊重中國傳統,充分利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本文試圖從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現代價值的層面,從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特征中找尋傳統法律文化中所蘊含的現代價值內容。

關鍵詞:傳統法律文化;現代法治;現代價值

在現代法治的進程中,為了實現建立現代法治國家的目標,存在著不同的構建模式,有主張“休克療法”的,認為要建立現代法治國家,必須“先死亡后再生”,推翻傳統的所有價值理念,在廢墟上重新建立;有主張“本土資源”的,強調要充分利用中國現有的及傳統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價值。然而,任何法治的構建都離不開自己的傳統,中華民族本源的法律文化是構建現代法治不能割舍、不可或缺并起決定作用的內源力,要建立現代法治國家,必須尊重中國傳統,充分利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而且,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確實有不少與現代法治理念相容的東西。本文試圖從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現代價值的層面,從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特征中找尋傳統法律文化與現代法治的相容,并就此談一點看法。

(一)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多角透視

法律文化是由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法律意識形態以及與此相適應的法律制度、組織、機構的總稱。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中國幾千年來法律實踐活動及其成果的統稱,是指從上古起至清末止,廣泛流傳于中華大地的具有高度穩定性和持續性的法律文化。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特征主要有:

第一,“德主刑輔”的法律文化,“禮法兼治”的社會綜合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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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制度的法律意義論文

2001年4月28日公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是關于婚姻無效和婚姻可撤銷的規定,自此,我國的婚姻法正式確立了婚姻無效制度?;橐鰺o效制度是結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能夠保障結婚條件和程序的執行,保護合法婚姻,預防和制裁違法婚姻。新《婚姻法》雖然規定了婚姻無效制度,但還不是很全面。因此,有必要對我國的婚姻無效制度作一系統的研究。

一、確立婚姻無效制度的法律意義

現行婚姻法對婚姻無效制度作出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有很重要的法律意義:

(一)填補了我國婚姻立法的空白

我國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都沒有對婚姻的無效作出規定,僅籠統規定,違反本法者,得分別情況,依法予以行政處分和法律制裁。1989年3月頒行的《婚姻登記辦法》第9條明確規定了婚姻無效問題:“婚姻登記機關發現婚姻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行為,或在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應宣布該項婚姻無效,收回已騙取的《結婚證》,并對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1994年2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五章,雖然規定了婚姻無效的原因及處理等問題,但仍未建立一套系統完備的婚姻無效制度。

婚姻法既然要求男女結婚必須符合法定的結婚條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但對于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男女兩性的結合,卻沒有明確其法律后果,筆者認為這就使我國的結婚制度處于不完整狀態,使我國的婚姻法不完善,不利于對合法婚姻的保護和對違法婚姻的制裁。無效婚姻制度作為保障合法婚姻的有效手段,是結婚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內容,也是婚姻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2001年《婚姻法》增加規定了無效婚姻制度,填補了婚姻立法的空白,使我國的婚姻法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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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規研究意義論文

[論文關鍵詞]教育民事關系教育行政關系法律適用

[論文摘要]本文通過解析教育領域內的社會關系的性質,并對相關的問題進行反思,對教育法律法規的地位和適用問題進行了研究,認為教育關系總的可以分為教育民事關系和教育行政關系,現實中出現的許多涉及教育的矛盾和糾紛可以在現行的法律框架內找到合適地解決方案,但是最終的解決和政府在教育領域內的角色轉化有密不可分的關系。

一、問題的提出

《教育法》中明確規定:“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國家保障教育事業優先發展。”教育是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基石和先導,是塑造未來的事業,所以教育領域的法制化和法治化是非常重要的話題。

我國現已有大量的調整教育活動的法律法規出臺,而且關于教育的立法活動還在不斷進行。但是現實情況是近年來涉及教育權,教育活動的糾紛頻仍,諸如涉及侵犯受教育權、殘疾兒童的入學權、教師的懲戒權等等問題的案件不斷出現,但是從訴訟立案到判決都遇到了難題,從程序到實體都遇到了適用法律上的障礙。有的案件如齊玉苓告陳曉琪侵犯其受教育權案最終按侵犯姓名權進行判決;有的援引了行政法的法律規定;有的是作為民事關系進行了解決,各地方法院在處理同類問題時依然存在大量觀點上的不統一,這些法律適用活動仍然沒有被最終明確。究其原因是當前社會處于迅速發展和劇烈變革中,政治、經濟、文化各個領域對教育領域不斷滲透,教育主體多元,教育關系錯綜復雜,來自于社會的各種矛盾與教育領域內部的固有矛盾交織在一起,使得矛盾與糾紛叢生。

另外,從法律的價值上講,教育的法律控制的實現,不單是在于在立法上制定了多少倡導和維護教育法律關系和教育秩序的教育法律、法規,關鍵在于使這些教育法律關系和教育管理秩序在教育管理中得到全面的實現。教育法律適用過程是實現教育法律價值的過程,法律適用的概率越高,表明法律價值的實現程度越高,即法律價值化程度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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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偏重法律標準的意義分析論文

摘要:經濟法中大量運用法律標準既與經濟法所調整的國家干預行為的特點有關,也與立法者的預測能力和經濟法的目的與任務有關。因此,我們不應試圖用嚴格明確的法律規則來代替經濟法中模糊的法律標準,而應認識到這是經濟法不同于傳統法律強調規則性的一大特點,認識到在法律規則與法律標準之間不存在孰優孰劣的問題,二者各有其適用的范圍。

關鍵詞:經濟法;法律標準;法律規則

相對于民商法、行政法等傳統法律而言,經濟法中的法律規范大多具有很強的裁量性、概括性和模糊性,即屬于以下所稱的“法律標準”。這與民商法、行政法中大量存在的明確、具體、確定的法律規范,即以下所稱的“法律規則”形成了鮮明對比。對這種現象,不少學者認為這是經濟法“不成熟”的表現,是需要對經濟法的內容進行進一步的“條分縷析”、“去粗去精”研究的例證。認為只有這樣,才能從經濟法龐雜的內容中“提煉”出象民商法、行政法等傳統法律那樣高度嚴密、完整的規則體系,也只有這樣,經濟法才能稱得上是“真正的、發達的法律”。但在我看來,經濟法與民商法、行政法等傳統法律之間的這種反差并不是經濟法“不成熟”的表現,相反,它從一個側面顯示了經濟法不同于傳統法律強調規則性的特點,顯示了現代法律在形式上新的發展趨勢。因此,探討法律標準在經濟法中大量存在的原因及意義,有助于我們從具體法律內容的微觀角度更好地把握經濟法這種新興法律形態的特點,更好地理解經濟法的目的和任務,同時也有助于我們正確認識法律規則與法律標準的相互關系,避免采取簡單化的辦法來推行經濟法的“規則化”甚至是“法典化”。

一、法律規則與法律標準

法律規則作為法律的基本要素,一直是法學研究的重要對象。然而,“規則的概念與法律的概念本身同樣錯綜復雜”,[1]不同學者往往從不同角度理解規則,對規則進行不同的定義和分類,這為我們理解和分析法律規則問題帶來一定的混淆和困難。不過就本文的研究目的而言,主要關注的是法律規則的形式方面。按照張文顯先生的劃分,法律規則基于形式特征的不同,可以分為規范性規則和標準性規則兩大類。其中,“規范性規則的‘假定’、規定的‘行為模式’和‘后果’,都是明確、肯定和具體的,且可以直接適用,而不需要加以解釋”,相應地,“標準性規則的有關構成部分(事實狀態、權利、義務或后果)是不很具體和明確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或特殊對象加以解釋和適用?!盵2](p54)

德國學者沙弗爾(Schaafer)也提出了類似分類,他認為,“所謂‘規則’是指以簡單和明了的方式區別合法行為和非法行為的法律規范。而‘標準’則是一般性的法律原則,不夠明了,比較模糊,在實際運用時需要輔以復雜的司法裁斷?!盵3](p143)由此可見,規范性規則和標準性規則雖然都可以統稱為“規則”,但二者的區別也是明顯的。其中最主要的區別在于,規范性規則中的裁量性因素較少,標準性規則中的裁量性因素相對較多。或者用波斯納的話來講,規范性規則的形式可以表達為“若X,那么Y,這里Y代表的是一個具體的法律結果,而X代表的是……能夠機械地或至少是很容易確定的單個事實的情況。而‘標準’指的是這樣一個規則:這個規則中,要確定X,必須權衡數個非量化因素,或以其它方式作出一種判斷的(judgmental)、定性的評價?!盵4](p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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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刑事案件和解法律意義研究論文

摘要:本文擬從刑事和解起源及背景出發,兼比較各個近似概念,闡述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及其對于正在構建和諧社會的中國的意義。

關鍵詞:刑事和解;刑事調解;辯訴交易;恢復性司法

近年來,刑事和解等近似字眼屢見諸報端,它作為一種創新制度被我國多個地區所采用,并以各式框架和模式在不同的地區發揮著相應的社會管理作用,這種新的化解被害方與施害方矛盾的方式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同時也因各媒體對刑事和解制度的不甚了解或出于其他考慮,對刑事和解的描述混亂不清或與其他概念相混淆,導致不少群眾對此感到疑惑和不解。就此,筆者擬從刑事和解起源及背景出發,兼比較各個近似概念,闡述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及其意義。

刑事和解常常又被稱為“加害人與被害人的和解”(victim-offenderreconciliation)。是指犯罪發生后,在特定機構的主持下,受害方與加害方進行商談、協商,達成雙方和解,從而有效地解決刑事糾紛的一種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的產生有不同的說法,也有學者認為,刑事和解制度最早出現于我國。但就當前各國相關刑事和解制度的起源來看,現代刑事和解制度源起于刑罰功能的變遷和被害人保護運動的興起。較為突出的一起事件為1974年加拿大安大略省基陳納市的現代法律意義上的第一起刑事和解的案例。當時,基秦拿縣的一名年輕緩刑官員說服法官讓兩名被判處破壞藝術作品犯罪的年輕人同所有的被害人見面。其后,法官責令兩年輕人向被害人賠償所有損失作為其判處緩刑的條件。數月后,兩名加害人再次會見所有被害人并支付相應的賠償以履行法院判決?;啬每h這種嘗試逐漸演變為一個由教會捐贈、政府補助和社會各界支持的“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基金會。隨后,加拿大其它地區也積極參與這項活動。美國律師協會于1994年認可了刑事和解,被害人援助組織也于1995年批準了恢復性社區司法模式。至20世紀90年代末,美國已有45個以上的州建立了刑事和解制度,適用的項目達300余種。在歐洲,英國、德國、法國、意大利、芬蘭等國也紛紛行動,建立起各富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以芬蘭為例,1983年,芬蘭首先在赫爾辛基的萬達市推行刑事和解計劃,之后逐步推廣到100多個自治市,僅1995年,各地采用“刑事和解計劃”調解的沖突即有3000起,涉及4600名犯罪嫌疑人。

近些年來,我國也開始以各種不同的形式引入刑事和解。刑事和解的引入,主要以北京市海淀區為代表。2002年,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開始對輕傷害案件和未成年人、大學生犯罪案件試行刑事和解。2003年7月,北京市委政法委出臺《關于北京市政法機關辦理輕傷害案件工作研討會紀要》,以紀要的形式對司法機關辦理輕傷害案件適用刑事和解進行規范。2004年5月,浙江省公檢法機關共同制定《關于當前辦理輕傷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5年安徽省公檢法機關共同出臺《辦理故意傷害案(輕傷)若干問題的意見》,也都做出了類似的規定。就此,我國的刑事和解逐漸出現在公眾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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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辯訴交易在我國法律的意義論文

摘要:辯訴交易制度是以提高效率、節省訴訟資源為優點的一項司法制度。本文通過對辯訴交易制度的簡要介紹,對我國引入辯訴交易制度面臨的問題與可能性進行了分析探討,并提出了關于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辯訴交易制度的構想。

關鍵詞:辯訴交易;訴訟資源;司法制度

近年來,伴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犯罪數量呈現急劇上升的態勢,犯罪率的不斷攀升與訴訟資源有限及訴訟效率不高的矛盾日趨凸現。司法資源相對有限是近期難以改變的事實,如何在不違背法律和保證司法公證的前題下,加快案周轉節省有限的司法資源和提高訴訟效率,已成為一個極為迫切的問題。因此,在現有中國文化背景、司法現狀、刑事政策與訴訟制度等條件下,能否引進辯訴交易制度?值得研究與探討。

一、辯訴交易的概念及內容

辯訴交易又稱辯訴談判或者辯訴協議,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控辯雙方在法院開庭審理前,自愿達成協議,并根據協議在經過審判認定有罪時本應判處的刑罰會被較輕的刑罰所代替。

從《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對辯訴交易的規定,辯訴交易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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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論文模板

法律碩士學位論文評閱參考標準

(2007年12月12日)

法律碩士理論性研究論文

評閱參考標準法律碩士調研報告、案例分析報告、

應用性專題研究論文評閱參考標準

一、論文的選題意義一、論題是否具有現實意義與司法實踐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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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碩士專業學位論文

一、適用范圍

(一)法律碩士專業學位論文是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獨立完成的,合乎嚴格的寫作規范并標志著獲得法律碩士專業學位(JM)的一篇書面作品。全日制法律碩士研究生和在職法律碩士研究生取得法律碩士學位,必須撰寫學位論文。

(二)本規范是關于撰寫法律碩士專業學位論文基本要求的指導性文件,是開展法律碩士專業學位論文評選、檢查和評估工作的基本依據,供法律碩士培養單位、法律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和法律碩士研究生使用.

二、選題

(一)論文選題必須符合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所確定的培養目標;論題本身屬于法律的或關于法律的,而不是法律以外其他學科專業領域的.

(二)法律碩士學位論文的選題可以不受法學學科門類(如法學二級學科)劃分的限制;可以圍繞某一法律的或法學上的專門問題,運用不同學科的理論和方法進行交叉或綜合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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