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時間:2023-05-06 18:23:36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法律案例分析,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法律案例分析

篇1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壯大,有必要對我國注冊會計師及其法律責任進行研究并從理論上探討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規范。本文通過對美國安然事件的分析,探討注冊會計師在日常工作中如何能盡可能的避免法律訴訟,避免承擔法律責任,這對于我國的注冊會計師制度的發展乃至于整個社會經濟進步都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

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案例分析;避免法律訴訟

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在承辦業務的過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條款,或者未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或出于故意未按專業標準出具合格報告,致使審計報告使用者遭受損失,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注冊會計師或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種類主要包括兩種:第一主要是行政責任,它一般是由違約、過失引起的。第二是民事責任,民事責任一般主要是由違約、過失、欺詐引起的。

一、美國安然事件案例分析

安然公司是著名的能源巨頭,曾是全球最大地天然氣交易商以及最大的電力交易商。2000年底,安然公司通過空掛應收票據,高估資產和股東權益,以關聯交易等手段操縱利潤。2001年10月22日,安然公司開始受到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調查,11月8日,安然公司被迫承認做假賬,多年來虛報盈利共計近6億美元。2001年12月2日,安然公司宣布破產保護,致使眾多投資者遭受重大損失。

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創建于1913年,并且與普華永道、德勤、畢馬威、安永并稱為“五大”會計師事務所,此外安達信在所有同行中擁有多項首創記錄。在“安然事件”中,安達信事務所和安然公司對財務信息聯合造假、銷毀大量重要文件,扮演了極不光彩地角色,使安達信滑落到幾乎關門大吉的地步。

根據以上安然事件的具體情況,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對安然公司的審計至少存在以下缺陷:

(一)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受損

安達信除了為安然公司提供審計和鑒證服務外,還提供咨詢業務并且支付相當高的經濟費用。很多安達信的前雇員任然在安然公司擔任著高層管理人員。

(二)明知存在問題卻依然出具不合理的審計報告,構成欺詐

安達信早在安然事件發生之前就已經察覺到安然公司在日常活動中所存在地會計問題,但是卻沒有及時采取措施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也沒有及時進行糾正。

(三)違反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重大過失

安達信銷毀審計工作底稿,妨礙司法調查,不僅使安達信的信譽喪失殆盡而且加大了大眾對安達信串通舞弊行為的懷疑。

(四)被審計單位方面的因素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安然公司董事會未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跟職能;內部審計委員會也形同虛設。采取股票激勵機制,使公司內部一些管理層故意隱瞞或掩蓋公司可能存在地重大問題。

二、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原因分析

根據上述案例的分析可知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形成原因主要有:

(一)被審計單位及報表使用者混淆了經營失敗和審計失敗

被審計單位由于企業經濟或經營條件的變化引起經營失敗,財務報表使用者由于不理解經營失敗與審計失敗之間的差別,而對注冊會計師以及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控告。

(二)由于被審計單位的錯誤與舞弊造成的

有些被審計單位存在虛假會計信息、財務舞弊的原因有:達到上市的要求,上市后能夠配股、增發新股的;其次,政府干預行為過多,例如調動政府資源進行“救市”、證券市場準入審批制等。

(三)注冊會計師責任導致審計失敗的原因主要包括違約、過失、欺詐

違約:注冊會計師未能在達到合同條款的要求下進行審計工作。過失:注冊會計師在某些條件下缺乏合理的謹慎。欺詐,又稱為“注冊會計師舞弊”,是一種以欺騙或坑害他人為目的的故意的錯誤行為。

三、注冊會計師規避法律責任的措施

(一)注冊會計師防止發生執業過錯的措施

1.增強執業獨立性,遵守職業道德守則規定的獨立性要求,在形式和實質上與審計客戶保持獨立。

2.審計人員提升自身的業務能力,為具備現代化的審計業務能力而不斷學習,因為現代化審計業務可以有效規避審計失敗。

3.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不要為了節省時間而縮小審計范圍或者簡化審計程序。

4.強化執業質量控制,記賬員與會計事項的審核人員、財產保管員的職責權限應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建立負責人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嚴格控制招待費、辦公費支出。

(二)注冊會計師避免法律訴訟的具體措施

1.注冊會計師應當嚴格遵循職業道德守則和執業準則的要求,才可以減少由過失,甚至是重大過失的發生。

2.會計師事務所應當不斷建立和健全質量控制制度,這樣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證該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質量,為法律訴訟中取得勝利奠定好基礎。

3.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業務約定書,確定審計委托目的、審計范圍以及審計雙方應當負的責任與義務等事項。

4.會計事務所應當在日常工作中要審慎選擇客戶,一定要采取相關措施認證,特別是在事務所進行特殊項目的審計業務時,更應該審慎選擇被審計單位。

5.會計事務所要深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才可以降低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風險。

6.事務所應當為注冊會計師提取風險基金或購買責任保險,通過提取風險基金或購買責任保險有助于幫助注冊會計師轉嫁法律責任風險,避免遭受不必要的嚴重損失。

7.會計事務所還應當加強對注冊會計師行業法律責任的宣傳,使社會公眾以及司法界對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有熟悉的了解。

篇2

[關鍵詞]力拓 商業秘密 國家秘密

一、案件背景

力拓集團是中國鋼鐵企業進口鐵礦石的主要來源之一。與此同時,在世界鐵礦石行業產能過剩的情況下,過去五年中,中國鐵礦石的進口價格仍不斷攀升,即便在2008年經濟危機的時仍然非理性上漲,這種反常現象引起了國家安全部的注意,并著手調查。2009年7月5日力拓集團上海辦事處四名員工被上海國安部門以涉嫌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為由拘留。 2009年08月11日,上海市檢察機關以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對澳大利亞力拓集團上海辦事處胡士泰等4人作出批準逮捕決定。目前,相關案件正在司法機關的處理當中。

二、爭議的法律問題

1.拘留時所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

(1)涉嫌罪名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2)法律依據

根據中國《刑法》第111條規定:“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中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下稱《保密法》)第2條規定:“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保密法》第8條規定:“國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的下列秘密事項:(一)…(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七)…”

2.批準逮捕時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1)涉嫌罪名

侵犯商業秘密罪;公司、企業人員。

(2)法律依據

關于侵犯商業秘密罪:根據《刑法》219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關于公司、企業人員。根據《刑法》163條規定:“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且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8條規定:“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3.拘留時和逮捕時所涉及的罪名變化原因

(1)由于鋼鐵產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中鋼協和一些大型國有鋼企,都可能對相關信息進行定密,與鐵礦石價格談判相關的信息因而可能被列為“國家秘密”的范圍。這應該是當時對“力拓案”以“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為由進行處理的理由。

(2)而鐵礦石價格談判是商業談判,即使由中鋼協牽頭,仍是企業行為。不同的行為性質,應當以相當的法律規則去調整。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和商業賄賂罪來對其調整,是世界上比較普遍的做法。

(3)而《保密法》第八條規定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比較抽象,導致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之間界限難分,相關方面可能會擔心若按危害國家安全類案件處理,可能造成外界由于執法的“不確定性”而對法治環境中產生異議。

(4)“力拓案”已經從一起純粹的司法案件演變成為了國家之間的外交事件,受到各方關注。相關方面,有可能出于國際形象、維護投資環境以及厘清法律模糊地帶等方面的考慮,從而最終沒用比較敏感的危害國家安全類型犯罪來力拓的涉案員工。

三、“力拓案”折射出的商業秘密保護問題

1.員工入職階段

在這一階段主要是為了避免不正當競爭者以求職者的身份與企業進行接觸,從而竊取商業秘密。因此對于每一位申請入職的員工,企業人力資源部都應必不可少的要進行系統的入職背景調查,從而避免企業人力資源風險,保護企業核心商業秘密。

2.員工在職階段

(1)日常管理中的商業秘密保護。企業的日常運營過程中,對于商業秘密的保護,應主要從企業日常管理制度上進行完善。

(2)特殊時期的商業秘密保護。企業新產品的研發、推廣時期:一方面可以采取“單一技術單一人員控制”的策略,即針對所有核心技術的每一個環節均只授權專人知曉,從而避免由于個別不良雇員掌握了全部核實技術后整體泄露。另一方面,針對核心技術人員簽署保密協議。

企業重大合作項目談判時期:應注意加強談判組成員對于商業秘密保護的思想認識,并進行保密教育,簽署保密協議;構建商業秘密保護監控小組,整體保護談判時期的商業秘密等。

3.員工離職階段

對于離職的員工應做好各項交接工作,包括曾經使用的工作郵箱、曾經保管的各類秘密文件的交接管理,避免離職員工攜帶公司商業秘密離開公司;

在入職時簽署保密協議的同時,離職時再次進行商業秘密保密教育,敦促離職人員不可泄露其所掌握的企業商業秘密。

參考文獻:

[1]劉暢,江山,陳鴻星.商業秘密的認定與保護(上)[J].中國勞動, 2009, (05).

篇3

【關鍵詞】大氣污染;防治措施;立法 

一、大氣污染現狀 

(一)大氣污染概念 

大氣污染是指由于人們的生產活動和其他活動,使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導致其物理、化學、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的特性改變,使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受到污染,危害人體健康、生命安全的現象。大氣污染源可分為天然污染源和人為污染源。天然污染源如火山噴發等自然現象,人為污染源按照生產來源主要可分為生活污染源、工業污染源和交通污染源。 

(二)鞍山大氣污染現狀分析 

鞍山大氣污染的來源經調查主要有燃煤排放、建筑揚塵排放、機動車尾氣排放、煉鋼工業排放以及周圍地區排放的污染源等。其中燃煤排放主要在冬季危害較重,這與鞍山冬季燃煤取暖期較長有關。根據調查顯示,鞍山市煤煙塵、冶煉塵約占鞍山城市污染源的50%左右,煤煙塵主要來自鞍鋼燃煤,其他企業燃煤居民區采暖燃煤低空排放所造成,冶煉塵主要是鋼鐵冶煉所造成。 

二、鞍山大氣污染治理相關措施分析及存在的問題 

(一)鞍山市大氣污染措施現狀 

鞍山市實施的“藍天工程”是鞍山市在大氣污染治理過程中最為重點的工程。自遼寧省委省政府于2012年實施了藍天工程后,鞍山作為治污重點城市積極響應,確定了以控制可吸入顆粒物為主線、以調整城市供熱布局和“氣化鞍山”為突破點、以主城區及重點污染企業為主戰場的總體思路,出臺了《鞍山市藍天工程實施方案》、《鞍山市主城區藍天工程實施方案》和《鞍鋼藍天工程實施子方案》。 

(二)存在的問題 

近幾年來,特別是在實施“藍天工程”之后,鞍山的大氣污染的治理已取得較大成就,空氣質量正在逐步好轉。然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鞍山空氣質量仍舊未達到國際標準,與民眾期望仍舊有較大差距。究其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1.地方性法規不完善 

鞍山市所實施的“藍天工程”僅是從政策層面進行了相關規定,并未上升到法律層面。僅針對揚塵治理出臺了《鞍山市揚塵污染治理條例》并沒有形成相應的法律體系。而政策相較于法律對排污主體的約束力較低,無法對排污及監管主體進行有效地調整。目前鞍山頻發的大氣違規排污現象與鞍山地區并沒有明確立法有很大關聯。我國僅有的《大氣污染防治法》規范過于籠統并不完全適用于鞍山特殊的經濟社會狀況。因此完善鞍山市關于大氣污染防止的法律規范,制定符合鞍山地方的地方性法規顯得十分有必要。 

2.環保部門監管不力、執法不嚴,懲處力度弱 

鞍山市對于大氣污染治理并沒有一個明確的政府部門進行監管,而是分散到不同的部門進行分別管理。鞍山大氣污染治理的不利與管理部門過于分散有關,分開管理的初衷本是使管理更加專業化,然而在實踐中由于各個部門職能有交叉之處便造成了相關部門之間責任不清、相互推諉的現狀。造成環境監管的不利。因而在鞍山市建立一個專門的防治大氣污染的行政部門的需求較為迫切。另外,相關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執法不嚴、違法懲處力度弱的情況也不斷發生。企業違法成本低,從經濟角度考慮,對環保的參與意識不強。若加大對違法企業的懲處力度,增加違法成本。將大氣污染物超標排放,造成教嚴重后果的進行刑法處罰,相信會大大打擊違法企業。 

3.公民參與大氣防治意識淡薄 

我國在大氣污染治理方面的國情便是行政參與較多而民眾參與較少。這與公民污染防治意識淡薄有很大關系。而在大氣污染方面,污染危害結果呈現較慢且在治理過程中公眾作用影響不大,再次政府對社會公眾意見采納度較低,這些都影響了公眾參與大氣污染防治的積極性,這對于大氣環境的保護將帶來不利的影響。 

三、完善相關治理措施的法律對策 

(一)完善協調發展原則 

協調發展要求大氣環境的保護要與經濟、社會的可持續性發展相協調,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統一。然而要切實做到協調發展卻不容易。在實踐中不少地方打著協調發展的幌子,卻堅持優先發展經濟,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為保護環境帶來了極為不利的影響。只有正確對待此項原則才能實現可持續性發展,即保障鞍山市空氣質量的提升,又不影響鞍山經濟的穩步發展。 

(二)落實環境責任原則 

環境責任原則也稱污染者付費、利用者補償、開發者保護、破壞者恢復的原則。即人們對于環境和資源的利用,或對環境造成污染破壞,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6]。為堅持這一原則,在立法過程中應著重強調排污收費制度,提高收費標準,嚴格環境執法,并且專款專用,為他其污染的治理開辟一條資金渠道,以增強鞍山市大氣污染治理能力。 

(三)完善環評制度 

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6]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實施,將在源頭上控制大氣污染物質的排放,對污染的治理將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其中涉及公眾利益的,應當通過舉行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公眾的意見,并適當進行回應。其中專家,學者對于報告書草案的意見應當形成書面意見,一通報送審查。 

參考文獻: 

[1]沙維奇.鞍山市城區空氣環境質量變化分析及對策探討[J].環境保護與循環經濟,2008:49-5. 

[2]張楠楠,刁巧云.鋼城空氣差煤煙塵是“主犯”燃煤塵、冶煉塵污染占鞍山空氣污染的50%[J].北方晨報,2006.9. 

[3]侯國政,金榮生,劉家偉.藍天工程還鞍山百姓晴朗天空[EB/OL].北國網,2014.1. 

[4]姜益雙.鞍山投188億元推進藍天工程[N].遼寧日報,2014.6. 

篇4

關鍵詞:概率安全分析;共因失效;數據處理

中圖分類號:TL3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13)31-0011-03

1 概述

核電廠的概率安全分析表明,共因失效在系統的不可靠度中占有相當重要的貢獻。本文對共因失效數據分析方法進行總結和研究,主要包括共因失效定義、共因失效事件分類、共因失效數據處理步驟、共因失效事件的定量計算以及共因失效參數計算五個部分,得到共因失效數據處理的方法,以期更深刻地理解共因失效、更精細地研究共因失效、更詳細地評價共因失效和更有效地預防共因

失效。

2 共因失效定義

共因失效定義依賴于對相關事件的理解,下面對相關事件做出定義。如果滿足下式,則事件A和B相關:

P(A∩B)P(B|A)×P(A)=P(A|B)×P(B)≠P(A)×P(B)

其中:P(X)為事件X的發生概率。

如果A和B表示安全系統的失效,那么兩個系統都失效的實際失效概率將大于假定A和B獨立計算得到的概率。也就是,相關性失效會降低安全冗余性。相關性可分為內在相關性和外在相關性。

內在相關性指的是:一個設備的功能狀態受另外一個設備功能狀態的影響。有如下三類內在相關性:(1)功能需求相關性:一個設備的功能狀態決定另一個設備的功能狀態;(2)功能輸入相關性:一個設備的功能狀態依賴另一個設備的功能狀態;(3)串聯失效:一個設備的失效導致另一個設備的失效。

通過組合上面三類內在相關性,可以得到其他類型的內在相關性。已知的內在相關性應該也通常是在系統模型中明確的模化。

外在相關性指的是:不是系統內在固有的功能特征的相關性,這些相關性的來源和形成機理通常來自系統外部。有下面兩類:(1)實體/環境:所處的環境類似;(2)人因相關性:人機交互造成。

以往對共因失效提出過幾個不同的定義。有的很寬泛,涵蓋了整個的相關性失效,有的根據軟件的不同而給出不同的定義。NUREG/CR-4780把共因失效作為相關性失效的一個子集,定義為:兩個或更多設備由于共同的原因同時或很短時間內失效。為與現行的分析保持一致,排除了那些在模型中已經明確模化的相關性失效。

構成共因失效需要滿足如下兩個條件:(1)由共同的根原因造成的設備失效;(2)由一定的根原因通過一定的耦合機理對多個設備形成相似的情形而導致的設備失效。

另外NUREG/CR-4780還對構成共因失效提出了時間的要求,這是考慮到現行的概率安全分析是在指定的任務時間內進行的,因而共因失效也應在指定的時間內發生,才會在概率安全分析中考慮。

3 共因事件分類

可從如下三個方面對共因事件進行分類:失效原因、耦合機理、預防機制。通過分類可以更全面系統地認識共因失效。

共因事件按失效原因的分類如圖1所示。原因歸納為7大類。

共因失效事件按耦合機理的分類如圖2所示。有硬件質量、設計、維修、操作和環境5個分類。

共因失效事件按預防機制的分類如圖3所示。可以通過功能屏障、實體屏障、監測/強調、維修人員和計劃、多樣性和設備識別6個方面的改進來預防共因失效事件的發生。

4 共因失效數據處理步驟

共因失效數據處理可分為六個步驟:識別分析邊界、收集數據、處理數據、定量化計算、形成數據庫和參數計算。整個步驟如圖4所示:

識別分析邊界:包括要分析的電廠的系統和設備邊界以及運行事件的邊界。要注意設備失效包含哪些部分失效,避免遺漏和重復計算這種失效。

收集數據:搜尋可獲取的數據源,包括通用數據源和特定數據源以及分析報告等。

處理數據:依照共因失效的定義及分類,開始對數據進行處理,以確定存在的共因失效。可把包含數據的事件分為4種類型:共因事件、獨立事件、沒有失效的事件和不進行研究的事件。

形成數據庫:對共因事件進行定量化計算后,把共因事件和獨立事件進行編碼,輸入到數據庫中。

定量化計算在第五部分講述,參數計算在第六部分中講述。

5 共因失效事件的定量分析

共因失效事件的定量分析方法一般采用事件影響矢量法。影響矢量是對共因事件的數字化的表示。對于有m個設備的共因組,影響矢量有m+1維。例如包含2個設備的共因組,可能存在如下的的影響矢量:[1,0,0]:沒有設備失效;[0,1,0]:有且只有一個設備失效;[0,0,1]:兩個設備都失效。

在數據源或分析報告中存在有些事件的描述沒有足夠的細致的情況,例如3個設備的共因事件,沒有說明是2個還是3個設備失效,這種情況下通過下面的方法進行處理。

2個和3個設備失效的影響矢量分別記為:I1=[0,0,1,0];I2=[0,0,0,1]。

處理過程中要對這兩個影響矢量分配權重,例如認為90%的可能為2個設備失效,10%的可能為3個設備失效,則3個設備共因事件的平均影響矢量為:

I=0.9×I1+0.1×I2=[0,0,0.9,0.1]

通用的平均影響矢量的計算有下式:

I=WiIi

其中:N為可能的影響矢量數目;Wi為各影響矢量的

權重。

計算影響矢量時,還要考慮設備的降級程度不同、時間分布問題、備用失效率模型的選取以及原因的不確定性等因素,因而需要附加更多的因子,對這些因素的考慮方法由于篇幅所限不再講述,最終的計算公式如下:

ICCF=[cqF0,cqF1,…,cqFm];Ic1=[(1-cq)(1-P1),(1-cq)(1-P1),0,…,0]…Icm=[(1-cq)(1-Pm),(1-cq)(1-Pm),0,…,0]

其中:c為原因的不確定性因子。

總的平均影響矢量為:

I=ICCF+Ici

所有事件的影響矢量確定后,便可計算每個影響分類的事件數目,如下式:

nk=Fki

其中:m為共因組中設備的數目。

在Beta模型、Alpha模型和MGL模型中選擇一種共因失效模型,即可根據計算得到的事件數目,計算模型的各個因子。

6 共因失效參數計算

有了數據庫之后,根據上面的計算方法,計算所關心的共因失效參數,共因參數定量處理式如表1所示,表中數據為美國核電廠運行經驗數據。

7 結語

概率安全分析結果表明,共因失效在系統的不可靠度中占有相當重要的貢獻。本文通過對共因失效定義、共因事件分類、共因失效數據處理步驟、共因失效事件的定量計算、共因失效的參數計算進行分析,研究總結了共因失效數據分析方法,提供了依據現有數據源和分析報告建立共因失效數據庫的方法。

通過對相關性失效的探討,明確了現行分析中采用的共因失效的定義和共因失效的范圍。從共因失效發生的原因、共因失效原因的耦合機理以及預防共因失效的機制方面對共因失效進行了大概的分類,可以更好地認識共因失效。對共因失效事件的定量分析方法的研究,可以通過這種方法依據現有的數據源和分析報告建立共因失效數據庫,從而計算得到實際工作中需要用到的共因失效參數。

參考文獻

[1] U.S.Nuclear Regulatory Commission,“Procedures for Treating Common-cause Failures in Safety and reliability Studies” [R].NUREG/CR-4780, Volume 1, January1988, and Volume 2, January 1989.

[2] U.S, Nuclear Regulatory Commission, “Common-cause Failure Database and Analysis System” [R].NUREG/CR-6268(INEEL/EXT-97-00696), Volume 1/2/3/4,June 1998.

[3] U.S, Nuclear Regulatory Commission, “Common-cause Failure Database and Analysis System:EventData Collection, Classification, and Coding”[R].NUREG/CR-6268(INL/EXT-97-12969),Rev.1, Jun 1998.

[4] U.S, Nuclear Regulatory Commission, “Common-cause Failure Parameter Estimations” [R].NUREG/CR-5497(INEEL/EXT-97-01328), October 1998.

篇5

關鍵詞:證券監管,行政行為,行政自由裁量權,司法審查,司法自由裁量權

隨著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5日作出終審判決,在證券界和法學界令人矚目并且一度引發熱烈爭論的海南凱立訴中國證監會案暫且告一段落。但無論是該案本身還是由此引起的討論并沒有完全劃上休止符1,筆者在本文中將圍繞該案,對其中涉及的內部和外部行政行為的認定、行政自由裁量權,以及司法自由裁量權等法律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議。

案情簡介:

1994年12月,長江旅業等六家股東共同發起成立了海南凱立中部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立公司)。1997年3月,海南省證管辦向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民委)推薦凱立公司作為1996年度計劃內預選企業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1997年4月和1998年10月,國家民委先后兩次向中國證監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推薦凱立公司列入1996年度A股發行計劃。1998年2月證監會通知海南省證管辦轉告凱立公司同意其上報發行申報材料,并要求在該材料上注明列入省97年計劃內。同年6月,凱立公司向證監會上報了A股發行申報材料。

1999年9月凱立公司收到了國務院有關部門轉送的中國證監會《關于海南凱立公司上市問題有關情況的報告》,即:證監發(1999)39號文(以下簡稱39號文)。該報告稱:凱立公司97%的利潤虛假,嚴重違反《公司法》,不符合發行上市的條件,決定取消其發行股票的資格。2000年4月,證監會以其辦公廳的名義作出證監辦函(2000)50號文《關于退回海南凱立中部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A股發行預選材料的函》(以下簡稱50號文),認定凱立公司“發行預選材料前三年財務會計資料不實,不符合上市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退回其A股發行預選申報材料。”2其間,凱立公司曾以證監發(1999)39號文為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院以39號文屬于內部行政行為為由,裁定不予受理。凱立公司在對該裁定上訴期間,以中國證監會又作出新的行政行為(即作出50號文)為由,申請撤回了上訴,并于2000年7月針對39號文中稱其97%利潤虛假,取消其A股發行資格的表述和50號文認定其前三年財務會計資料不實,退回其A股發行預選申報材料的行為一并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1、撤銷被告作出的原告申報材料前三年會計資料不實,97%利潤虛假的錯誤結論;2、撤銷被告作出的取消原告A股發行資格并退回預選申報材料的決定;3、判令被告恢復并依法履行對原告股票發行上市申請的審查和審批程序。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8日作出一審判決:1、確認被告中國證監會2000年4月28日退回原告海南凱立公司A股發行預選申報材料的行為違法;2、責令被告中國證監會恢復對原告海南凱立公司股票發行的核準程序,并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3、駁回原告海南凱立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39號文雖是證監會對上級機關的報告,但因其對原告的申報作出了利潤虛假,嚴重違法,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的認定及決定取消其股票發行資格的處理意見,因此,這一行為對原告的權益是具有確定力、是明確和具體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由于該行為與原告的利益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且原告能夠證明該行為存在,原告就可以對該認定結論及處理意見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亦應將其納入本案的審理范圍。……根據2000年3月16日實施的《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準程序》的規定,股票發行核準程序為受理申請程序;初審;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核準發行;復議。在核準發行程序中規定,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出具核準公開發行的文件。不予核準的,出具書面意見,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在受理程序中,將屬于1997年股票發行指標內的企業劃歸該程序調整。上述法律規范均未規定不予核準的,可以退回申報材料。故被告作出的退回原告申報材料的行為,缺乏法律依據。且由于被告的退回行為是在上述法律規范生效之后作出的,按照有關溯及力的規定,被告的審批行為亦應適用并符合生效的法定程序。被告稱其退回行為系依照舊有的程序規范作出的,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應確認該退回行為違法,由被告予以重作。……對原告請求撤銷被告在50號文中……及在39號文中所作……的認定,鑒于本院應確認被告退回行為違法,并責令其重作,故應視為該審核行為尚未作出,本案雙方爭議的有關認定,現尚不能對原告直接產生法律上的效力,亦不屬于本案審查范圍,本院不對該認定作出判斷。……”

一審判決后,中國證監會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為由,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于2001年7月5日作出了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凱立公司的財務資料所反映的利潤是否客觀真實,關鍵在于其是否符合國家統一的企業會計制度。中國證監會在審查中發現有疑問的應當委托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專業機構對其財務資料依照‘公司、企業會計核算的特別規定’進行審查確認。中國證監會在未經專業部門審查確認的情況下作出的證監辦函(2000)50號文認定事實證據不充分。……凱立公司雖然屬于《核準程序》之前申請的企業,中國證監會也應當在保護其權益的前提下,依照該程序對其申請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發行的決定。但中國證監會對凱立公司的申請僅以其辦公廳的名義作出證監辦函(2000)50號決定,退回其預選申報材料。該決定既不適用具體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也沒有依照其自己制訂的的審核程序進行,一審法院判決認定該行為違法并限期重作是正確的。……證監辦函(1999)39號報告屬于行政機關的內部行為,且該內容已被其后作出的證監辦函(2000)50號決定所函蓋(原文書是”函蓋“,恐屬筆誤,應為”涵蓋“),法院已在之前的訴訟中有明確的生效裁定,故一審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是恰當的,……”。3

一、 內部行政行為及可訴性問題分析

在本案中,一個引起爭論的問題即是關于證監會作出的39號文是否屬于內部行政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事實上,二審法院與一審法院在該問題上觀點并不一致,且一審法院在之前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與其后作出的一審判決在該問題上的看法也不一致。4那么,證監會作出的39號文其性質究竟如何,法院是應當將其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還是應當將其排除在行政訴訟之外?要回答這個問題,需要對行政行為、內部行政行為、外部行政行為,以及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等加以分析,下面,筆者就將針對這些問題作一探討。

(一)行政行為的界定與分類

什么是行政行為?行政行為是指具有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管理活動、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或者不作為。關于作為行為的表述有很多種。5與民事行為和其他國家機關的行為相比較,行政行為具有從屬法律性、裁量性、單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強制性等特征,并且具有確定力、拘束力、公定力和執行力等行為效力。6行政行為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分為: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羈束行政行為與自由裁量行政行為,依職權的行政行為與依申請的行政行為,作為行政行為與不作為行政行為等。7其中,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是以行政行為適用與效力作用的對象的范圍為標準劃分的。所謂內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內部行政組織管理過程中所作的只對行政組織內部產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所謂外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對社會實施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針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作出的行政行為。8

那么,在實踐中如何區分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筆者認為,主要應考量的因素有: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行政行為所針對的對象、行政行為所針對的事項、實施行政行為所適用的程序以及行政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9內部行政行為通常以內部行政組織管理法律規范為依據;針對公務員或行政主體作出;其針對的事項通常有關行政主體的內部組織、內部管理,以及公務員的雇傭、獎懲等;其行為的實施須按照相關的行政程序進行(例如對公務員的雇傭程序、紀律處分程序等);其法律效果通常是對行為對象的職權、職責、職務等產生影響。而外部行政行為通常以管理社會事務的法律規范為依據;針對作為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作出;其針對的事項通常有關社會事務的管理;其行為的實施須遵循一定的行政程序(例如告知程序、聽取申辯程序、聽證程序等);其法律效果通常是對行政相對方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同時,筆者認為,以上因素應當全面、綜合地加以考慮,而其中具有決定性意義的則是行政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如果某一行政行為對行政相對方的權利、義務產生較大影響,則本著維護相對方合法權益和督促行政主體合法行使職權的目的,對其他因素考量的標準不宜過于嚴格和拘泥。因為把某一行政行為確定為內部行政行為還是外部行政行為,在目前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行為都能進入行政訴訟、接受司法審查的情況下,該問題就并不只是單純的學理上的分類問題,而直接影響到該行政行為是否可訴,以及行政相對方采取何種途徑尋求法律救濟途徑,從而對行政相對方的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

(二)納入行政訴訟的行政行為

當今行政法發展的最重要的趨勢之一就是允許越來越多的公眾參與行政訴訟。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1976年)第702條規定:“因機關行為而使其法定權利受到侵害的人,或者受到有關法律規定范圍之內的機關行為的不利影響或損害的人,均有權要求司法審查。……”第704條規定:“法律規定可以復審的機關行為和在法院中沒有其他合適補救方法的最終機關行為應接受司法審查。……”10而伯納德。施瓦茨在其所著《行政法》一書中則指出,作為一般原則,誰有權利到行政機關受審訊,誰就應當有資格訴諸司法復審,反之亦然。這兩種情形中的標準都是不利之影響。而法院對誰有權利作為“利害關系當事人”到行政機關受審訊的問題作出越來越寬的解釋。起初法律把“明顯的當事人”,即其權利和義務受到行政行為直接影響的個人,列為這種當事人,而后“利害關系當事人”的概念不斷擴大,從明顯的當事人擴大到競爭人,又從競爭人擴大到消費者。這種趨勢并不統一,但是主流是為了公共利益,行政訴訟程序允許越來越多的人參與。11而美國最高法院在弗拉斯特訴科恩案中突破了只有與被司法復審的行為有直接切身利害關系的人才具有原告資格的限制,承認了聯邦納稅人的原告資格。1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在該法中并沒有直接定義“具體行政行為”,但在第11條和第12條分別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和不可以提起訴訟的事項作了規定。其中第12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上,第12條并沒有排除所有的內部行政行為,甚至沒有使用“內部行政行為”這一術語,而是直接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但自1991年7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中,對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作了進一步規定,其中引人注目的一點是對“具體行政行為”作了明確的界定。其第1條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這一定義似乎暗含著內部行政行為并不納入行政訴訟之中。不過,自2000年3月10日起,該《意見》已被廢止,取而代之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13.該解釋在受案范圍方面,作出了不同于《意見》的規定,不再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界定,其第1條第1款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14這里使用的是“行政行為”這一概念,但對“行政行為”本身并沒有作出界定,也沒有使用“內部行政行為”或“外部行政行為”這些概念。同時,在該條第2款所列舉的不屬于行政訴訟的事項中,也沒有使用“內部行政行為”這一概念。

(三)本案中39號文的法律性質及其可訴性探討

下面再回到海南凱立訴中國證監會案,要判斷39號文是否屬于內部行政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首先得從法律依據、行為針對的對象、針對的事項、適用的程序和行為產生的法律效果幾方面進行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15第7條第1款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事實上,1998年4月,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國務院證券委與中國證監會合并組成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并且在國務院1998年9月批準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中,進一步明確了中國證監會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是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16因此,中國證監會作為國務院的直屬事業單位,有理由也應當就有關問題向上級主管機關提交報告。同時,證監會的39號文也不是向凱立公司作出的,而是向國務院提交的關于凱立公司有關情況的一份工作報告。那么,39號文是否屬于內部行政行為呢?應當注意的是,39號文所針對的是凱立公司上市問題的事項,該文認為:凱立公司97%的利潤虛假,經研究決定,以凱立公司申報材料虛假為由,取消其股票發行資格。17雖然該文并沒有直接向凱立公司作出,且該文也是在1999年9月1日由國務院辦公廳秘書局通過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告凱立公司的,但毋庸置疑,該文勢必對凱立公司能否上市產生重大的、決定性的影響,而且可以預見將是不利的影響。因此,從39號文所針對的事項及法律效果而言,其又具有外部行政行為的性質。當然,這里存在的一個問題是:畢竟,39號文不是直接針對凱立公司作出,而證監會在2000年4月向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作出(該文抄送凱立公司)的50號文中認定凱立公司發行預選申報材料前三年財務會計資料不實,不符合發行上市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退回其A股發行預選申報材料。18那么,是否可以認為對凱立公司而言,39號文并不是一個“成熟”的行政行為,因而不宜對其提起行政訴訟,而應等證監會向凱立公司作出一決定(如50號文)之后,再針對該決定(如50號文)起訴呢?或者,正如有學者認為的那樣-在這里證監會的行政行為是一個統一的整體,不應加以割裂?19

伯納德。施瓦茨在《行政法》一書中論述了行政法上的一個重要原則-成熟原則。美國最高法院認為,成熟原則的“基本原理是:避免過早裁決,以免法院自身卷入有關行政政策的理論爭論之中,同時也是為了在行政機關正式作出行政裁決之前,在原告當事人事實上感覺到這種裁決的效力之前,保護行政機關免受司法干擾。”20受指控的行政行為的效力不應是模糊不清、不確定,而應當成熟到具有最終性。至于“要判斷行政行為是否是最終的行為,就要看行政裁決的程序是否達到了司法復審不會打斷行政裁決的正常程序的階段,也就是說,要看行政救濟是否已經終結了,還要看權利與義務是否確定了,或者說從行政行為中是否會產生法律效果。”21成熟的標準是不利之影響、實際性和緊急性。而美國最高法院對成熟原則的適用逐漸趨于寬松。不再把形式作為成熟性的決定因素,并且,即便是非正式行政行為(例如行政機關新聞的行為),只要發生了實際的不利影響,就可受司法復審。22

我國目前的法律規范中,并沒有直接規定成熟原則。但在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行政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中,已經相當程度地體現了這一原則。23其第1條第2款規定了不得提起行政訴訟的事項,其中第6項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第12條規定:“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可見,《解釋》已清晰地體現了成熟原則的核心標準-不利影響。因此,筆者以為,依據《解釋》,則一審法院將39號文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完全站得住腳,其在判決書中也明確指出,因39號文對原告的權益具有確定力、是明確和具體的,與原告的利益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且原告能夠證明該行為存在,原告就可對其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亦應將其納入案件的審理范圍。24而二審法院雖然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的終審判決,但在判決書中卻清楚表明了在對待39號文的可訴性問題上,有著與一審法院截然不同的立場。二審法院明確指出,39號文屬于行政機關的內部行為,且該內容已被其后作出的50號文所涵蓋,法院在之前的訴訟中有明確的生效裁定25,因此駁回凱立公司的相關訴訟請求。26二審法院的判決理由似乎暗含著在此問題上與一審法院的不同態度,似乎不贊成一審法院后來對于將39號文納入司法審查的做法。筆者認為,正如本文前述指出的那樣,在我國目前的法律規范中,并沒有使用“內部行政行為”這一概念(《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的是:“……(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法院能否將一切內部行政行為排除在行政訴訟之外,這本身就是一個令人質疑的問題,而法院進一步以39號文屬于內部行政行為為由否定其可訴性,就更難以讓人信服。因為,39號文是否屬于內部行政行為又是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不可否認的是,39號文的作出,事實上使凱立公司沒有資格上報正式的申請材料,其上市的進程被停止,因而對凱立公司而言,該行為嚴重影響其權利義務,而這恰恰符合《解釋》第12條“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27的規定。至于39號文是否因其內容被50號文涵蓋而失去可訴性,筆者認為,雖然39號文與50號文之間存在相當的聯系,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39號文的法律效果,它明確、具體,對行政相對方的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與相對方存在著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這些都是不容忽視的。當然,39號文與50號文都是證監會就凱立公司上市問題作出的決定,其在時間上、內容上實為一脈相承,是否可以認為39號文還不是一個成熟的行政行為,凱立公司必須等到證監會向其作出一個行政處理決定(如50號文)之后才可提起訴訟呢?筆者認為,39號文于1999年9月1日由國務院辦公廳秘書局通過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告凱立公司,使得該文具有效力的確定性,則凱立公司此時就已經能肯定其上市進程已受重大的不利影響,因此據此提起行政訴訟具有相當的說服力。此外,《解釋》第40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沒有制作或者沒有送達法律文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只要能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應當說,這一規定對于凱立公司而言也是相當有利的。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二審法院在判決中以39號文屬于行政機關的內部行為,其內容已經被50號文所函蓋為由,駁回凱立公司的訴訟請求,這無論從目前我國的法律規定的角度還是從學理的角度,都有可商榷之處。而筆者以為,從行政相對方與被訴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其權利義務將因此受重大不利影響的角度,并從行政法維護行政相對方合法權益,監督行政主體合法行使職權的目的出發,將39號文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并無不妥。

二、 行政自由裁量權

孟德斯鳩曾指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8英國的歷史學家阿克頓勛爵有一句著名的格言:“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29在行政法領域,行政自由裁量權一直是一個重要而又備受關注的問題,筆者將在下文中圍繞什么是行政自由裁量權,為什么存在行政自由裁量權,行政主體應當如何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其相應的監督和救濟機制,以及行政自由裁量權在本案中的體現等問題進行分析和闡述。

(一)什么是行政自由裁量權

什么是行政自由裁量權?通常認為,行政法律、法規賦予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中依據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則,自行判斷行為的要件,自行選擇行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決定的權力。30實際上,可以說行政自由裁量權即是行政主體在一定條件下所享有的一種選擇權,而這種選擇權必須由法律、法規賦予,其行使須依據立法目的,遵循公正合理的原則,其內容則主要包括行政主體對相關行政行為的條件、方式、幅度等自行作出判斷和決定。

嚴格法治主義強調通過事先制定并明確公布的法律規則對政府權力進行控制。其代表人物戴雪賦予法治主義三個基本要素,其中之一乃是法治意味著“絕對的法律至上或法律統治,而排除恣意的權力、特權或政府所擁有的廣泛自由裁量權。”31但在實踐中,嚴格法治主義的主張遭到巨大的挑戰。事實上,隨著社會的發展,尤其是隨著經濟的發展,行政管理的范圍日益擴大,針對的事項日益復雜且往往富于變化,同時,在行政管理的許多領域涉及專門的知識和技術,因而授予行政主體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有效管理現代社會的必需,而事實上,在現代社會中,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廣泛存在已不容否認。

既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不可避免,隨之而來的一個問題就是-正確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有益于社會發展;而行政自由裁量權一旦被濫用,其造成的危害也同樣讓人無法忽視32.那么,行政主體應如何合法、正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呢?通常要求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時須遵循合法、合理原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須依據法律、法規的授權,須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則,須認真考慮相關因素,公正、合理地進行。

要確保行政主體正確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就必須建立相應的法律監督機制和救濟機制。筆者認為,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法律監督主要包括立法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立法監督主要是指對行政裁量權的范圍應進行嚴格界定,對享有行政裁量權的行政主體應予以明確的授權。行政監督主要是指行政系統內部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進行的監督,主要體現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方式、程序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規定,并通過建立告知制度、申辯制度、聽證制度等,有效監督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維護行政相對方的合法權益。司法監督則主要通過行政訴訟,對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為進行司法審查,從而起到督促行政主體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和對行政相對方提供法律救濟的作用。

篇6

【關鍵詞】 氨氯地平; 厄貝沙坦; 原發性高血壓

原發性高血壓是指所有病因不明的高血壓,發病人數超過高血壓總患病數的95%。本病屬于進行性心血管綜合征,為誘發腦卒中及冠心病發病的獨立危險因素[1]。近年來隨著生活節奏的加快、生存壓力的增大及人口老齡化程度的加劇,其發病率也呈逐年升高的趨勢[2]。為降低由原發性高血壓所引起的心腦血管疾病的發病率與病死率,臨床上開始重點研究合理應用降壓藥物對血壓的有效控制。本院采用氨氯地平配伍厄貝沙坦治療90例原發性高血壓患者,取得了較好效果,現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選擇2012年1-12月于本院診斷為高血壓病的門診及住院患者,所有患者均符合:(1)經2次以上不同日測量坐位血壓≥160/100 mm Hg(單一收縮壓或舒張壓或兩者均升高),(2)非繼發性、惡性及急進性高血壓患者。按照隨機數字表法分為觀察組和對照組各45例,其中觀察組男23例,女22例;年齡42~68歲,平均年齡(54.3±6.7)歲;平均病程(13±7.6)年;高血壓分級Ⅰ級23例,Ⅱ級15例,Ⅲ級7例。對照組男22例,女23例,年齡43~67歲,平均年齡(52.1±6.4)歲;平均病程(12±7.9)年;高血壓Ⅰ級22例,Ⅱ 16例;Ⅲ 7例。兩組患者在性別、年齡、病程、高血壓分級構成比上比較差異均無統計學意義(P>0.05),具有可比性。

1.2 治療方法 對照組應用氨氯地平片(輝瑞制藥有限公司生產,商品名:活絡喜),5 mg/次,1次/d;觀察組在此治療基礎上配伍應用厄貝沙坦片(揚子江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商品名:科蘇),150 mg/次,1次/d。藥物應用劑量可根據患者血壓變化情況適量增減。4周為一療程,治療2個療程后對兩組血壓改變情況進行比較。

1.3 觀察指標 以治療過程中血壓值及常規檢查項目作為治療效果檢測指標。于每日上午固定時間測量血壓,測量前保證患者穩定平靜,檢測3次后取平均值為當日血壓。降壓療效評定標準以衛生部1988年的《新藥臨床研究指導原則》中的高血壓療效評定標準為參考:(1)顯效:舒張壓降低10 mm Hg以上至正常,或未降至正常但下降>20 mm Hg;

(2)有效:舒張壓降低10 mm Hg以下至正常,或未降至正常但降低10~19 mm Hg,或者收縮期高血壓患者收縮壓降低超過30 mm Hg。

1.4 統計學處理 采用SPSS 13.0統計軟件進行數據分析,計量資料以(x±s)表示,采用t檢驗,計數資料采用 字2檢驗。以P

2 結果

2.1 兩組患者血壓下降情況比較 2個療程結束后,兩組患者收縮壓與舒張壓相比治療前均有下降,觀察組血壓下降幅度與對照組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2.2 兩組患者降壓療效比較 觀察組總有效率93.3%,對照組總有效率73.1%,兩組總有效率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字2=6.48,P

2.3 不良反應 觀察組有3例出現頭暈、頭痛、面部潮紅不良反應,對照組出現2例類似不良反應,差異無統計學意義(字2=0.21,P>0.05)。均未給予處理,后自行緩解。肝腎功能、生化指標及心電圖改變兩組均未有異常。

3 討論

高血壓是常見的心腦血管疾病危險因素,其發病率、病殘率均較高,嚴重威脅國民身體健康[3-4]。有研究顯示,正常血壓基礎上收縮壓增加20 mm Hg,舒張壓增加10 mm Hg,則冠心病發病危險性可增加1倍,而收縮壓每增加10 mm Hg,腦血管病發生危險性則增加25%[5]。全國每年因高血壓致死的患者約超過100萬,高血壓中風成為我國致死致殘的最重要原因,因此積極有效地治療高血壓刻不容緩[6]。

氨氯地平為長效二氫吡啶類鈣離子拮抗劑,其對血管平滑肌具有高度選擇性,且藥代動力學特性特殊,血漿半衰期相對較長[7]。而厄貝沙坦則屬于血管緊張素Ⅱ受體抑制劑,能夠非競爭性抑制血管緊張素Ⅱ受體[8],本藥阻斷血管緊張素Ⅱ同外周血管緊張素Ⅱ受體的結合,降低去甲腎上腺素釋放水平,交感活性降低達到降壓療效,其作用時間亦較長,特異性較高,但起效時間相對緩慢[9-11]。 本研究發現,兩種藥物聯合應用相比單純應用氨氯地平降壓效果更好,血壓下降幅度兩組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聯合用藥組總有效率93.3%,單用氨氯地平組總有效率73.3%,差異有統計學意義,與既往研究結果一致。說明氨氯地平配伍厄貝沙坦能夠在拮抗鈣離子通道和抑制血管緊張素的共同作用下提高降壓效果。不良反應情況顯示,兩種治療方案在頭痛、頭暈、面色潮紅等不良反應上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字2=0.21,P>0.05),且肝腎功能、生化指標及心電圖均無影響。說明聯合用藥情況下并未增加患者不良反應發生率,治療安全性較高。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氨氯地平配伍厄貝沙坦治療原發性高血壓患者,降壓效果較好,且使用安全,穩定持久,故在考慮降壓藥物時可以將此作為首選治療方案。

參考文獻

[1] 劉力生,王文,姚崇華.中國高血壓防治指南 (2009 年基層版) [J].中華高血壓雜志,2010,18(1):11-30.

[2] 殷運收.尼群地平聯合厄貝沙坦治療老年原發性高血壓的療效分析[J]. 中外醫學研究,2010,8(26):36.

[3] 李彤明.高血壓患者的診斷治療分析[J].中外醫學研究,2011,9(15): 63-64.

[4] 高藝青,徐艷婷,曾頌華.原發性高血壓患者社區護理及健康教育效果觀察和體會[J].中外醫學研究,2013,12(12):101-102.

[5] 鄧平,吳曉牧.高血壓腦出血病理生理機制研究進展[J].中華腦血管病雜志 (電子版),2010,4(4):19-26.

[6] 蔣秋紅,章亮,戴文娟,等. 高血壓患者的生活方式干預[J].海南醫學,2012, 23(5):122-125.

[7] 馬春華,華琦,陳慧敏.左旋氨氯地平和氨氯地平治療輕中度高血壓的臨床觀察[J].中華老年心腦血管病雜志,2011,13(2):135-136.

[8] 陸銘,蔡振榮.厄貝沙坦對高血壓左室肥厚的療效及心功能影響[J].中外醫學研究,2011,9(17):10-12.

[9] 紀鵬大.厄貝沙坦氫氯噻嗪治療原發性高血壓的療效觀察[J].中國現代藥物應用,2009,3(1):122-123.

[10]胡西尼格爾·吐爾遜,左爾古麗.非洛地平聯合厄貝沙坦治療老年性高血壓病56例臨床分析[J].中國醫學創新,2012,9(4):57-59.

篇7

【關鍵詞】 氨氯地平片; 阿托伐他汀鈣片; 高血壓; 高血脂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combination of amlodipine atorvastatin calcium therapy clinical hypertension and high cholesterol effect. Method: From May 2012 to May 2015 168 patients with hypertension and high cholesterol were selected and randomly divided into observation group and control group, and 84 cases in each group. All the patients accepted regular treatment, the control group accepted amlodipine treatment, the observation group did amlodipine joint atorvastatin calcium therapy, therapeutic effect between the two groups was compared. Result:The hypertension effective rate of the observation group was 99%, that of the control group was 77%, the difference was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 字2=19.526,P

【Key words】 Amlodipine; Atorvastatin tablets; Hypertension; High cholesterol

First-author’s address: Puning Overseas Chinese Hospital, Puning 515300, China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5.31.007

隨著社會發展,人們日常飲食以及生活習慣發展了明顯變化,不規律飲食、暴飲暴食等現象增多的同時導致高血壓、高血脂的發病率呈逐漸上升趨勢發展[1]。高血壓合并高血脂是臨床治療中常見疾病,并且一旦患病即為終生疾病,因此使用有效方式實施治療非常必要。臨床治療中常見的治療方式為降血壓、降血脂治療,氨氯地平片、阿托伐他汀鈣片是臨床治療中常見的有效治療藥物。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選取2012年5月-2015年5月168例高血壓合并高血脂患者,男89例,女79例,年齡27~84歲,平均(58.27±10.72)歲,按照硬幣法分成對照組和觀察組,每組84例患者。對照組男47例,

女37例,年齡27~83,平均(57.92±10.11)歲。觀察組男42例,女42例,年齡28~84歲,平均(58.92±10.36)歲。

所有患者經臨床表現、實驗室檢查后均確診為高血壓合并高血脂。患者血壓90~108/141~172 mm Hg,平均(94.79±7.92)/(167.28±10.62) mm Hg,觀察組血壓92~108/141~170 mm Hg,平均(95.02±7.19)/(166.68±10.13) mm Hg,對照組血壓90~106/143~172 mm Hg,平均(94.34±7.33)/(168.82±8.62)mm Hg。164例患者血脂平均水平(6.49±1.28)mmol/L,TG(2.49±0.24)mmol/L,LDL-C(3.49±1.02)mmol/L,HDL-C為(1.22±0.65)mmol/L。兩組患者年齡、性別、平均血壓、平均血脂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具有可比性。

1.2 納入排除標準

1.2.1 納入標準 (1)DBP 90~110 mm Hg,SBP 140~

179 mm Hg;(2)TG

1.2.2 排除標準 (1)排除繼發性高血壓患者;(2)排除高血壓合并腦血管意外、心力衰竭疾病、嚴重心絞痛、惡性心律失常、病竇綜合征等疾病患者,排除有其他重大系統性疾病、晚期腫瘤、狀況不穩定或者治療醫師判定患者生命不超過6個月的患者;(3)排除正接受降壓、調脂治療并且不適合停藥患者,排除正使用甲狀腺、肝素等影響血脂指標的用藥患者,排除有急性感染疾病正使用抗感染藥物治療患者;(4)排除妊娠婦女、哺乳期婦女、產后

1.3 治療方法

1.3.1 常規治療 兩組高血壓患者均禁食油膩、辛辣類食物,嚴禁煙酒。

1.3.2 對照組 使用氨氯地平片(生產廠家:上海迪賽諾生物醫藥有限公司;國藥準字:H20093468)治療,5 mg/次,1次/d,連續給藥治療8周。

1.3.3 觀察組 使用氨氯地平片治療的基礎上合用阿托伐他汀鈣片(生產廠家:北京嘉林制藥有限公司;國藥準字:H19990258)治療,15 mg/次,1次/d,連續治療8周。

1.4 觀察指標

1.4.1 血壓判定標準 高血壓合并高血脂患者連續用藥治療8周后觀察血壓好轉情況,分為顯效、有效、無效。顯效:患者藥物治療后高血壓癥狀基本消失或者完全消失,收縮壓下降>30 mm Hg、舒張壓接近正常水平或者下降>20 mm Hg;有效:患者藥物治療后高血壓病癥明顯好轉,收縮壓下降水平接受30 mm Hg,舒張壓部分下降;無效:患者藥物治療后高血壓病癥無緩解現象,血壓無任何下降現象甚至血壓升高[2]。治療有效率=顯效率+有效率。

1.4.2 血脂判定標準 高血壓合并高血脂患者用藥治療8周后觀察血脂變化好轉情況,分為顯效、有效、無效。顯效:患者藥物治療后三酰甘油(TG)下降>40%或者高密度脂蛋白(HDL-C)升高>0.26 mmol/L,

總膽固醇(TC)下降>20%、低密度脂蛋白(LDL-C)下降>30%或者TC/HDL-C下降>20%;有效:患者藥物治療后TC下降度10%~20%,TG下降度20%~40%,TC/HDL-C下降度10%~20%、HDL-C上升度0.105~0.260 mmol/L;無效:患者藥物治療后TG、TC、HDL-C、LDL-C指標均未得到改善甚至血脂升高[3]。治療有效率=顯效+有效。

1.5 統計學處理 使用SPSS 13.33軟件對所有高血壓合并高血脂患者資料實施收集并統計分析,計量資料用(x±s)表示并用t檢驗;計數資料用 字2檢驗;P

2 結果

2.1 兩組患者血壓治療效果比較 觀察組顯效67例,有效16例,無效1例,高血壓治療有效率為99%(83例);對照組顯效52例,有效13例,無效19例,高血壓治療有效率為77%(65例),兩組有效率比較,差異存在統計學意義( 字2=19.526,P

2.2 兩組患者血脂治療效果比較 患者治療8周后隨訪觀察后發現,觀察組顯效64例,有效18例,無效2例,有效率97%(82例);對照組顯效48例,有效15例,無效21例,有效率75%(63例);兩組有效率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字2=20.056,P

3 討論

人們生活水平提高、飲食結果的改變以及多種因素導致了當前高血壓合并高血脂患者數量日益增加。有關報道指出,當前我國高血壓患者數量已超過1億人次,其中合并高血脂疾病為30%~50%[4]。高血壓合并高血脂是出現心腦血管疾病的主要因素,對高血壓合并高血脂疾病及時糾正可有效降低心腦血管重癥疾病的發生率。眾多學者研究均發現,高血壓患者在臨床中更容易出現脂質代謝紊亂現象,高血壓和高血脂疾病有密切聯系,而高血壓合并高血脂有密切聯系,所以臨床治療中對高血壓合并高血脂疾病及時糾正對改善患者生命質量有重要意義[5-6]。

患者如長期有高血壓癥狀可對自身動脈壁壓力增加,導致血脂更容易進入到動脈壁中,并且因血管出現張力,使患者動脈內膜有過度伸張現象,彈性纖維出現破裂引發內膜損傷,導致管腔變硬、增厚、無彈性,如果對冠狀動脈造成影響,會致使患者心肌無法正常供血,血壓嚴重異常者甚至會對冠狀動脈造成堵塞,導致患者出現急性心腦血管疾病,對患者生命造成威脅。高血脂疾病尤其是TG、TC、HDL-C、LDL-C的異常是導致患者出現心腦血管疾病的重要因素,和高血壓疾病的出現、治療、預后聯系密切,因此臨床治療的過程中要及時調整患者血脂,將動脈粥樣硬化疾病發生延遲,減少心腦血管疾病出現,臨床治療中及時干預高血脂已經成為了治療高血壓的重點內容。高血脂疾病可導致患者全身動脈出現管壁增厚、硬化、血壓升高現象,因此高血壓、高血脂疾病兩者間是互相作用的。有學者認為使用他汀類藥物對高血壓合并高血脂患者治療,療效確切[7]。

本次研究中使用的治療藥物為氨氯地平片、阿托伐他汀鈣片。氨氯地平片屬于二氫吡啶類鈣離子拮抗劑,在高血壓疾病的治療中有良好效果。此類藥物是因組織血管平滑肌細胞和心肌鈣離子通道進入到細胞中,可直接使患者舒張血管平滑肌的外部阻力負荷降低,使心肌耗氧與氧需求不斷降低,將冠狀動脈痙攣現象解除,很多學者使用氨氯地平片對高血壓患者治療后均證明此藥對高血壓疾病有效,但也均證明僅使用氨氯地平片治療效果與藥物聯用治療的效果存在顯著差異[8-9]。

本研究中使用的阿托伐他汀鈣片屬于HMG-COA還原酶抑制劑,在臨床運用中有良好的降血脂療效,阿托伐他汀鈣片降低低密度脂蛋白以及總膽固醇的療效顯著并且可將高密度脂蛋白指標有效升高,將CRP水平有效降低,減少以冠脈事件為主的心腦血管疾病出現并且可獨立到降脂作用外。有學者經充分研究后指出,使用阿托伐他汀鈣片治療可對自由基形成干預、阻止或者減少心鈉素[10]、血清內皮素的出現以及分泌,促進患者腎小球硬化逐漸修復、減少患者免疫損傷、炎癥分泌、細胞基質沉淀等病情并幫助受到損傷的腎臟微血管完成修復。眾多研究證實,急性血壓及血脂升高患者在患病24 h內使用他汀類藥物進行治療可將心腦血管急性、重癥事件有效減少,主要原因是他汀類藥物在臨床治療中有良好的多效性[11-13]。本研究與眾學者研究后均認為,使用氨氯地平片聯合阿托伐他汀鈣片對患者治療的效果明顯優于僅使用氨氯地平片藥物治療的效果,聯合用藥治療療效確切,對改善患者臨床病癥以及表現有重要意義[14-16]。

本次研究中血壓治療結果與高彥、唐宇等[17-18]學者研究結果基本一致,而血脂治療結果與古宏干、齊俊玲等[19-20]學者研究結果基本一致。這說明氨氯地平片聯合阿托伐他汀鈣片治療高血壓合并高血脂患者可通過血管平滑肌對患者直接、迅速降壓,同時氨氯地平片聯合阿托伐他汀鈣片在臨床運用中還可將患者血脂指標迅速改善,將患者高血脂癥狀有效改善。

綜上所述,對高血壓合并高血脂患者實施氨氯地平片聯合阿托伐他汀鈣片治療可將患者血壓、血脂穩定到正常水平,臨床治療中無明顯不良反應,患者對藥物的耐藥性較好,使患者對藥物治療的依從性有效提高,在臨床運用中效果確切。

參考文獻

[1]潘俊龍.探討氨氯地平片聯合阿托伐他汀鈣片在高血壓合并高血脂治療中的臨床應用價值[J].大家健康(中旬版),2014,8(6):158.

[2]黃小群.氨氯地平聯合阿托伐他汀鈣片治療高血壓并高血脂的療效觀察[J].中西醫結合心血管病電子雜志,2014,2(8):191.

[3]陳冠華.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鈣片治療高血壓并高血脂臨床療效分析[J].醫學信息,2012,25(4):82.

[4]楊仕林,舒海燕.阿托伐他汀鈣片治療原發性高血壓并高血脂的有效性評價[J].中國中醫藥咨訊,2012,4(1):456.

[5]廖少明.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鈣片治療高血壓并高血脂的療效分析[J].中國保健營養(上旬刊),2013,23(3):1377-1378.

[6]章靜,陳梅莉.阿托伐他汀鈣片降脂療效的臨床觀察[J].海峽藥學,2008,20(12):143-144.

[7]何燎.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鈣片治療高血壓并高血脂的有效性及安全性[J].中國保健營養(下旬刊),2013,33(5):2613.

[8]賴新蘭,肖美華.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鈣片治療高血壓并高血脂的有效性及安全性[J].按摩與康復醫學(中旬刊),2012,3(12):125-126.

[9]王瑞.絡活喜聯合阿托伐他汀鈣治療高血壓伴高血脂的療效分析[J].河南醫學研究,2014,23(5):22-24.

[10]劉鈺華.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鈣片治療高血壓并高血脂的療效[J].實用醫學雜志,2010,26(19):3614-3615.

[11]張潔.辛伐他汀聯合阿托伐他汀鈣片治療高血脂合并冠心病效果觀察[J].湖南中醫藥大學學報,2013,33(12):23,26.

[12]石建霞.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鈣片應用于高血壓并高血脂治療的臨床效果分析[J].河北醫學,2013,19(4):521-524.

[13]牛連英,趙曉靜,周辰光,等.纈沙坦聯合辛伐他汀治療高血壓伴高血脂的臨床觀察[J].醫學綜述,2014,20(11):2103-2104.

[14]李成彬.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鈣片治療高血壓并高血脂的臨床效果觀察[J].中國保健營養(下旬刊),2014,24(7):4208-4209.

[15]黃小群.氨氯地平聯合阿托伐他汀鈣片治療高血壓并高血脂的療效觀察[J].臨床醫藥文獻電子雜志,2014,1(9):1571,1574.

[16]黃燕娥.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鈣片治療高血壓并高血脂的臨床療效[J].吉林醫學,2013,34(29):6058-6059.

[17]高彥,蔡舸,呂云,等.阿托伐他汀鈣片對冠心病合并高血脂調脂療效觀察[J].航空航天醫學雜志,2013,24(12):1495-1496.

[18]唐宇.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鈣片治療高血壓并高血脂臨床療效的分析[J].求醫問藥(學術版),2012,10(3):357.

[19]古宏干,蘇泳,李力任,等.阿托伐他汀鈣片引起乏力、轉氨酶升高病例分析[J].中國醫藥指南,2012,10(4):248-249.

篇8

關鍵詞:案例分析法;法學教育;功能;應用;案例分析報告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4)29-0066-02

一、案例分析法的內涵

案例分析法(Case Analysis Method),是由哈佛大學于1880年開發完成,后被哈佛商學院用于培養高級經理和管理精英,逐漸發展成今天的“案例分析法”。作為一種理論聯系實際的教學方法,案例分析法是從具體上升到抽象,也就是通過對具體法律案例的分析來探尋帶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內在規律,從中推論出一般的原理。在法律教學中應用案例教學法,有利于學生對法學理論學習的進一步深化,有利于教師生動形象地開展法律教學。教師在采用案例分析法開展法律教學時,可以針對法律案例的內容和法律案例涉及的法學知識點,采用多種多樣的法律教學形式。根據不同的法學教學內容,教師可以設計不同的問題情境,讓學生既能掌握法學理論的精髓,又能運用法律知識解決法律糾紛。通過法律案例教學,學生可以應用所掌握的法學基礎理論知識,對教學涉及的法律案例進行思考、分析和研究,從而充分發揮學生在法律學習中的能動作用,提高學生的學習效率,提高學生運用法律知識的能力。

二、案例分析法在法學教育中的功能

當今世界,英法美系國家的法學教育以案例分析法為主要教學方法。在法學教育中往往把案例看作是一種經驗材料,學者可以從中闡明法律理念,探究法律的淵源。基于此,教師在開展法學教育時宜廣泛采用案例教學法。近年來,案例分析法在英美法系國家雖然受到一些批評,但也應該正視其優點。運用案例教學法有助于培養學生掌握從事法律實務的技能,有助于提升學生的獨立分析、推理能力。在我國,法學教育的對象是高中起點的學生,他們還沒有打下較扎實的法學理論功底,尚不具備基本的從事法律實務的能力。教師在講授相關法律課程時,雖然也應用案例進行教學,但僅是為了證實所講的法學原理,并非真正意義上的案例分析法。在法學課程教學中教師應用案例分析法組織法律教學具有以下功能:①切實調動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的積極性。教師通過法律案例教學,可以激發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的求知欲,有利于學生通過對生動具體的法律案例進行分析,開展研究,組織討論,領會案例中所蘊含的法學理論精神。②充分激發學生在學習法律知識時的潛能。在教學過程中,老師是主導者,學生是受眾對象。教師在應用法律案例組織教學時要妥善處理好老師的教和學生的學之間的關系,如果不能正確處理好教師和學生兩者之間的關系,就會影響案例教學法的教學效果,不能達到較理想的教學目的。教師的作用主要表現在案例的收集、取舍和應用,組織學生進行案例討論等方面;學生作為法律教學活動的受眾對象,直接參與法律案例的討論,發表自己對法律案例的觀點,相互討論學習。③有助于提高學生分析法律問題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傳統的法學教育在法學教學內容上側重于抽象法學原理的介紹,在教學方法上主要是教師講授,學生被動接受,教師按照教材的內容向學生灌輸相關理論知識,易造成教學內容與生活實踐相脫節。在教學方法上,若采用案例教學法,就可以比較充分地發揮學生的能動作用,引導學生通過對法律案例的分析研究,發現法律問題,探求解決法律問題的途徑與方法。這樣,通過案例教學,學生就會利用自己所學習到的法律知識來分析、判斷和解決疑難法律問題,也就提高了學生分析法律問題和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

三、案例分析法在法學教育中的應用

1.應用案例分析法開展法律教學的目的。案例分析法是一種將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相結合的學習方法,學習者通過這一方法進行學習,可以加深對教育法學基本知識的理解和認識,從而提高學生分析、判斷和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達到法律知識的學習效果。

2.案例分析的基本步驟。案例分析法的步驟是教學重點和學生的學習難點之一。由于所涉及的案例比較多,不少學生常常感到無從下手或分析不到位,其主要原因在于學生對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步驟和要點還未真正把握。主要要求學生能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案例分析:一是主體分析:涉案主體有哪些?二是法理分析:當事人違反了什么法?三是責任分析: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四是啟示分析:本案為我們帶來了哪些啟示?

3.案例分析法的具體應用。教師應用案例分析法組織教學應當遵循以下四個具體步驟:一是多渠道收集法律案例。最常用的方法是通過書報、雜志、電視廣播等媒體收集法律案例。教師也可以深入生活實踐收集有關法律案例資料。此外,教師還可以有意識地編撰一些典型的法律案例。二是對收集的法律案例進行取舍。教師在授課時必須對已收集和編撰的法律案例進行篩選。因為在法律教學過程中,教師受到教學時間的限制,不可能把收集到的所有法學案例都在課堂教學時加以講授。在取舍教學案例時,教師應注意以下問題:優先選擇最典型的法律案例。典型法律案例涵蓋的知識點較多,具有代表性,有助于學生理解和探究復雜深奧的法理。所選的法律案例應當圍繞法學教學目的,與相關的法學理論有較為密切的聯系。所選取的法律案例應當具有正面的教育作用。所選取的法律案例要要有針對性,要能夠為理解法學理論服務。三是對收集的法律案例合理應用。這一環節是采用案例分析法的關鍵環節。較常見的應用案例教學的步驟是教師根據授課內容或者講授基本的理論含義,然后用法律案例加以說明,引出有關法學的基本理論。但在具體開展法律案例教學時,教師對法律案例的應用不能僅局限于此種方法,應當根據授課對象所面臨的具體情形,靈活加以應用。該方法要求教師在討論中主要是引導討論過程,使所有學生都參加討論,并做好討論總結。四是撰寫案例分析報告。撰寫報告時,要求報告的內容要精練,注意以中立的態度客觀評述問題。對案例進行分析時要有針對性,要有依據,在報告中應將事實和結論區分開。案例分析報告的內容包括三個部分:一是首部;二是正文;三是尾部。首部包括報告的標題和作者署名。標題要求能反映訟爭的法律問題和理論問題,可以加副標題,標題字數在20字以內。如刑法的案例分析報告標題:“是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副標題是對一起刑事案件的法理評析”或“本案被告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民法標題:“對一起抵押擔保糾紛的法理評析”或“驢友死亡,同行人應否擔責?”正文是報告的重點。包括五個方面:一是案情簡介。這部分可以忽略。二是觀點綜述。要求介紹訟爭雙方的觀點及理由,案件爭議的焦點。三是評析。這部分是報告的核心內容。要求針對所給案例,結合法律規定和所學法律理論,有針對性地進行評析。觀點要鮮明,論證要充分,條理要清楚,語言流暢。四是結論。根據第三部分的評析,得出合乎邏輯的正確結論。尾部要求寫明注釋和參考文獻,署上完成的日期。

教師在法學教育中應用案例教學法開展教學時,應當注意授課案例的收集、取舍和應用。因為案例的選擇直接影響著課堂法律教學的效果。學員在法律案例教學中,轉變角色,可以把自己置身于法律案例中的位置考慮問題,觸類旁通、點面結合,撰寫一份較理想的案例分析報告。案例分析法把學生作為學習的主體,以法律案例作為驅動,讓學生通過自己的實習把書上死的理論變成活的知識。案例分析法較好地解決了法律教學中教與學的矛盾,在整個法律教學過程中充分體現了學生的主體地位和教師的引導作用,調動了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是一種值得推廣的教學方法。

參考文獻:

[1]謝蘭璋.對西方經濟學案例教學的思考[J].滁州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6,(12).

[2]吳艷華.案例分析法在經濟法教學中的應用[J].教育探索,2010,(5).

篇9

【關鍵詞】案例分析法;中等職業學校;經濟法

一、案例分析法在經濟法課程中應用的優勢

(一)能夠有效的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

對于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而言,法律專業術語未免過于艱澀難懂,這樣的學習開展不利于學生學習法律內容且很容易挫傷學生的積極性而不能起到開展法律教學的目的。尤其是經濟法基礎教學的教授,其內容相對抽象,導致學生產生厭學心理,而采用案例分析法,則能形象生動的吸引學生注意,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從而提高學習效率。

(二)能夠幫助學生更快掌握知識內容

案例分析法的應用還有在于能夠幫助學生更快掌握知識內容。經濟法課程是市場經濟作用的產物,是學生步入社會后在商場中接觸最多的具有實用性的自我保護的內容,因而對于學生的成長發展至關重要。采用案例分析法教學,引導學生充分理解課本內容的同時幫助學生樹立法律思維,指引學生運用法律的觀點看待問題、解決問題。

(三)能夠培養學生的綜合素質能力

在現在紛繁復雜的社會中,對人才的需求也由單一型向復合型轉變,因而職業教育對學生的要求也在向全面化過渡。經濟法課程的開展,正是培養學生綜合素質能力的重要表現。首先,運用多媒體教學手段呈現教學案例,可以有效地提高學生的閱讀能力;其次,運用視頻形式進行案例分析教學,可以有效地發散學生的觀察能力和理解力;最后,再利用法律知識將案例進行透徹分析,可以有效地培養學生靈活運用的能力,以此達到綜合素質能力的全面提升。

二、目前在中等職業學校中開展經濟法課程出現的問題

學生上課注意力不集中,普遍反應聽不懂。這是經濟法課堂表現中的主要問題,很多學生的熱度只能堅持幾分鐘,就不愿意再聽教師講解。筆者調查發現,經濟法內容專業術語多,理論性強,且大多是涉及商業活動、公司創建等內容,與學生現在的生活密切聯系不大,學生自然較難提起學習興趣。此外,還與教師的講述方法有關,個別教師在進行講述時雖然也有舉例說明,但并未把舉例內容實際講解透徹,致使學生的聆聽質量大打折扣,甚至還會因為事例理解的相對模糊而混淆教材內容,導致學生的理解與認知出現偏差,影響學生學習經濟法課程的內容。其次,學生與教師互動少,課堂氛圍沉悶。這也是經濟法課堂中的主要表現。課堂教學沉悶,則不能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還容易影響教師教學的積極心理。探究其根源還是在于教學設計沒有按照學生的領悟能力為根本出發點,教師的講解過于高深,而不能讓學生更加清晰明了。

三、案例分析法在經濟法課程中的實際運用

(一)與教材內容緊密貼合,促使學生學習目標明確

案例分析法的最終目的是幫助學生理解領悟法律知識,所以教師在實際應用時必須與教材內容相結合,目標明確。如案例“甲有限責任公司與乙企業共同出資創建丙公司,出資比例為70%和30%,一年后,丙公司經營不善,拖欠丁公司債務80萬元,且無力償還。之后丁公司了解到丙公司是由甲與乙共同合資創建的,且甲公司經濟實力雄厚,完全具備償還能力,是丙公司的母公司,遂去法院要求由甲公司承擔相應債務,丁公司的訴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這一案例就涉及經濟法中的《公司法》內容,讓學生在觀看案例后有針對性的學習,什么是母公司,什么是子公司,與總公司和分公司又有什么區別,他們的決策機構是如何劃分的等內容,通過插入案例,吸引學生注意力的同時,給學生創造良好的學習氛圍,以此達到教學目標。

(二)和實踐生活相互結合,幫助學生強化訓練

教師在講解經濟法內容時注意將案例與實際生活相結合,這樣能夠促使學生的學習更加具有有效性。比如在學習經濟法中的稅法內容時,教師要注意引用與學生息息相關的案例,可以以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為案例進行講解。同時在學習稅法前先要了解稅收的概念,為什么必須交稅?稅收是我國財政收入的其中一種形式,古時朝代更迭就有百姓向朝廷納稅之說,旨在朝廷以此作為國家的各種支出,包括邊疆戰事、抗震救災等,因而現在的稅收制度也是仿效古人創建而來,但是與古人相比卻有大大不同,現在的稅收更加具有人性化的特點。納稅上升為法律層面,是每個公民應該履行的義務。根據稅收對象的不同而將稅收分為所得稅、流轉稅、財產稅、行為稅和資源稅等內容。而對于個人主體而言,以個人所得稅為主,這也是日后學生在進入工作崗位后普遍面臨的問題。個人所得稅不僅包括個人的工資、薪金,還包括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等內容,自2011年9月1日施行的《個人所得稅》中明確個稅的起征點按照3500/月作為起征標準,意思就是說工資水平在3500/月以下的個人不用繳納稅款,這也是人性化的主要表現,以此減少貧富差距。具體算法為實發工資=應發工資-四金-稅額,稅額=全月應繳納的所得稅×稅率-速算扣除數,以月收入為8500元為例,扣除保險后為8200元,他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8200-3500)×10%-105=365(元)。以涉及學生自身的案例進行實際講解,往往會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以此強化學生關于經濟法的基礎知識。

(三)注意合理的時間安排,提高課堂利用率

案例分析法的運用更多的是為了提高課堂利用率,而不是成為主要的講解內容,所以教師在具體講解時還要注意時間安排的合理性,切勿使得案例繁復冗長,影響學生的學習興致,反而更容易混淆不清。因此教師在準備案例時可以采取之前講解過的案例,學生充滿熟悉感,有效得提高了課堂利用效率,反而更容易促使學生理解學習新內容。比如教師在講解《反不正當競爭法》時,可以給學生講述關于美國杜邦公司北京國網信息有限責任公司計算機網絡域名侵權糾紛案,先給學生布置成預習作業,讓學生自己上網搜查相關內容,搞清楚此案的種種糾紛及其緣由,以及所涉及的相關法律條文等。在學生預習之后再進行課堂內容的講解時則相對應的減少了時間成本,這樣教師就可以直接進行對該案例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內容的講解,從而將課堂時間高效的應用于案例分析上,增加了學生的理解程度,提高了課堂時間利用率。因此案例分析法的應用必須要注意時間的合理安排,將案例講解時間把握在1:1的節奏上最為合適,從而加深對經濟法的主要了解。

(四)運用模擬法庭的形式,增強案例分析教學的目的性

在學習經濟法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時,教師可以利用模擬法庭的形式開展教學,讓學生真正體會到法律的公正與神圣不可侵犯。比如很多餐飲業在營業期間巧立名目亂收費,尤其是餐具的使用會有服務人員惡意隱瞞其需要收費,給消費者造成錯誤認知,而在最后結賬時才真正予以告知,這無疑欺騙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以此案例作為模擬法庭的練習,讓學生真正從課本中超脫出來,按照開庭審理的各個環節有效進行,包括當事人陳述、傳喚證人、出示證物、宣讀對證人證物的鑒定意見、法庭辯論以及最后的結案陳詞,讓學生清楚掌握案件審理的流程,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等在實際生活中真正遇到這種現象時,可以采取拒絕買單或者撥打12315進行投訴,以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最大化實現,這樣才是引導學生運用案例分析法進行教學使用的最高要求。以上就是經濟法基礎課程中的主要精髓,學生在理解經濟法的宏觀概念后才能更好地進行經濟法內容的學習,尤其是作為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而言,在掌握扎實的基礎知識后就更加容易系統的學習。

四、對經濟法課程中案例分析教學方法的完善建議

(一)案例分析注意與時俱進

法律條文隨著市場的變化發展而不斷制定更新,所以有很多案件在新的法律頒布之后就不會構成犯罪事實,這在《刑法》中非常多見。因此教師在準備教學案例時也要注意與時俱進,不斷變化,防止陳舊案例不能引起學生關注的同時還達到物極必反的效果,不利于學生的整體學習。尤其是涉及法條變更的相關案例,教師必須要注意正確引導學生的思考模式,讓學生明確二者的區別。

(二)案例分析注意教學設計

在運用案例分析法教學方法時注意教學設計,可以采用比較有名的案例引導學生自行分析總結,比如“三鹿奶粉”事件,可以將全班學生進行分組,奶粉生產商、奶粉銷售商和奶粉消費者等,讓學生自己利用互聯網平臺查閱相關資料,進行自主學習的模式。這樣在進行模擬法庭的訓練時,更加具有充分性和思想性。教師在學生理解準備的基礎上進一步分析指導,有利于增加學生的理解深度。

(三)案例分析注意考核標準

教師在運用案例分析法進行教學后注意對學生進行考核標準的總結。這不同于考試的考核標準,只是針對學生的學習情況有個具體針對性的評價,比如在模擬法庭練習之后,對學生扮演的角色有個統一的點評,尤其是作為辯護人的發言陳述,哪里準備得不夠充分,怎樣表述能使事實更具有信服力,運用哪些法律法條能夠更加佐證這一觀點等,對學生的考核標準以引導鼓勵型為主,促使學生在學習過程中更加肯定自己、充實自己,進而增加學生對知識掌握的會意程度。綜上所述,經濟法的內容廣博而復雜,運用案例分析法應用于經濟法教學中能夠最大程度的幫助學生分析理解,以至于將所學內容進行內化吸收,對于學生日后踏入社會具有重要的指導性意義。

參考文獻:

[1]唐淑艷.“混合式教學”在經濟法教學過程中的應用探討[J].時代金融.2015(20)

[2]呂繼妍.翻轉課堂模式在經濟法教學中的應用研究[J].經營管理者.2015(23)

[3]么作紅.高校經濟法課程教學新模式探索[J].赤子(上中旬).2015(14)

篇10

關鍵詞:經濟法課程;案例教學;教學效果

案例教學法最早可溯源至1870年哈佛大學法學院蘭代爾教授的判例教學法教學改革,首次在教學中使用判例集代替了過去的教本。判例教學法以法院判例為教學內容,學生在課堂上充分參與討論,迎合了英美法系國家以判例為法律淵源的特點。因此,判例教學法逐漸確立了其在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學教育中的主導地位,并被美國法學教育的精華[1]。判例教學法于20世紀80年代末引入中國,借鑒此種教學法科學合理的部分,結合我國的法學教育背景和成文法法律體系,形成了適合我國法學教育環境的案例教學法。

一、案例教學的概述及在經濟法教學中的作用

案例教學是指在法學教學中,通過教師引導學生自主分析和研究現有案例解釋成文法內容以及利用法律分析研究案例以培養學生實際應用能力的教學方法,它是以學生為主體、以行動為導向的“互動式”教學方法。經濟法是一門理論性很強,實踐性更強的課程,它的表現形式以抽象的概念、制度、規范等為主,對于實踐經驗的在校生來說要理解其中的理論知識比較困難。而案例分析法恰恰是堅持理論聯系實踐,把課堂的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結合起來,以生動的案例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興趣,讓抽象枯燥的經濟法知識變得具體生動、形象有趣。所以,如果可以成功地將案例分析法運用于經濟法教學中,就能夠培養學生系統掌握理論知識和提高其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達到培養能力型、素質型人才的教學目標。

二、案例教學在經濟法課程教學中的運用

(一)案例引入

教師根據教學目標選取與教學內容相關的案例,案例最好是貼近學生生活或者最近發生的現實案例,并在課前把案例相關資料發給學生,啟發學生通過查閱相關法律法規知識來思考分析案例的觀點。為了激發學生學習興趣,教師還可以通過圖文并茂、視聽結合的多媒體形式難學生展示相關案例。因為多媒體教學具體形象生動、信息量多、故事情節有趣等特點,將案例相關法律知識通過故事情節充分展現出來,很受學生歡迎。案例可以從《經濟與法》、《今日說法》、《焦點訪談》等普法節目和中國法律信息網、中國民商法律網等網站中精選出來。

(二)學生討論

學生根據教師選取的案例通過思考后相互之間分組進行討論。這一過程中,教師要充當組織者和引導者的角色,啟發學生思考,鼓勵學生積極參與討論,以學生為教學主體。此外,教師還要靈活運用提示、設問、強調、舉例子等方式引導學生思考,營造輕松愉快的討論氣氛,吸引學生參與討論和交流信息,從而提高學生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三)總結結果

經過熱烈討論后,每個小組推選一名代表發言,闡述本小組對于案例討論的觀點,教師根據每個小組的討論結果進行全面的點評。教師點評過程中,一方面,要給出正確的案例分析答案,強調學生應掌握的案例分析方法和步驟;另一方面,在明確指出案例所涉及的法律知識點及案例分析的重點和難點,在分析評講案例的基礎上深入剖析相關法律理論知識,加深和鞏固學生對相關法律理論知識的掌握和運用。此外,教師還可以針對學生討論的焦點問題,組織引導學生進行更深入的探討。

(四)撰寫分析報告

經過思考討論、總結分析后,教師可以布置學生課后完成案例分析報告的撰寫。通過撰寫分析報告,一方面,可以提高學生的表達能力和寫作能力,拓展其思維空間;另一方面,教師在分析過程中發現案例中有需要進一步探討和研究的問題,為自己開展相關課題研究提供思路和啟發,而此類課題研究應用性很強,具有很強的實踐意義,反過來可以更好地促進案例教學法的運用,提高教學效果,是一個雙贏的過程。

三、案例教學在經濟法課程教學中的運用應注意的問題

(一)精選教學案例

為了提高教學效果,選擇的教學案例應該是緊扣教學內容、針對性強、真實典型的、新穎,案例選擇不僅僅限于教材、網站、電視的間接材料,最好能通過深入司法系統實踐鍛煉而總結歸納出直接的案例,使所選案例更具有說服力,理論聯系實際,學生對理論知識更易于理解、掌握和運用。案例分析問題要向學生給出明確的法律依據,做到所有案例分析有法可依。總而言之,案例篩選應遵循以下原則:1.案例要具有現實意義;2.案例的難度應該適中;3.案例具有教學價值。

(二)合理安排案例

教學時間案例教學的特點之一是占用時間比較多,而經濟法課程內容復雜、課時量較少,學生很難掌握案例中的核心知識點,因此,在經濟法課程案例教學過程中,一定要合理科學地安排案例教學的每個環節,注意控制時間,教師進行案例分析時應圍繞案例相關的法律知識,簡明扼要,重點突出,以便學生有更寬裕的時間進行思考和討論交流,以達到良好的教學效果。

(三)發揮教師的主導作用

1.案例演示法教學可以利用豐富的多媒體課件生動形象地演示案例,刺激學生的視覺,將案例與課程的基本理論巧妙地融合在一起,達到信息雙向溝通的效果。目前,高校廣泛采用這種方法,其表現形式或者以講授理論為主,案例教學只是例證作用;或者以案例為主進行課程理論的講解分析。

2.案例討論法

案例討論法應該是在教師的主導下,以學生為主體而進行的討論分析的教學方法。教師在組織案例討論時可以采用引導、指導分析問題的思路和方法來擴展學生思路和啟發學生的思考;也可以采用提問、設問、反問、提示等形式引導學生討論分析,鼓勵學生大膽根據自己的觀點歸納總結。在整個討論過程中,教學應主導討論的方向和節奏:學生討論過于激烈興奮時,教師要及時調整;學生討論過于沉悶,思維停滯不前的情況下,教師則要通過引導、啟發來拓展學生思維,引領學生展開討論,調整課堂氣氛;學生討論內容偏離主題,教師應及時糾正并幫其理順。實踐證明,通過課堂的案例討論,充分調動學生參與思考,提高學生的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加強了學生表達技巧和實際操作能力,能達到較好的教書育人的效果。

3.案例模擬法

案例模擬法是指由學生通過飾演案例中的角色充分體會法律在現實生生活中的運用,加深對法律理論知識的理解和掌握。采取此種方法要求教師課前要做好充分的準備,選好案例劇本、道具、布置簡單的模擬場景等,讓學生有身臨其境的感覺,使其體會法律在生活的魅力和意義,培養其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四)案例教學法

與講授法要有機結合傳統的理論教學法是一種單向的教學模式,它充分體現了教師對教學的整體組織和掌控,能較好地解釋分析法學概念、原理和法律條文,它最大的優勢是保持教學內容的連貫性和系統性;而案例教學法則是一種啟發、引導性的教學方法,它從生活實際入手,能較好地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培養學生的實操能力,增強學生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因此,只有更好地把案例教學法與講授法有機結合,把法學的基本理論知識巧妙地滲透到案例教學當中的同時,又把典型的現實案例融入到法律理論知識中,真正做到以例激趣、以例明理、以理析例、以理證例,兩者有機結合,達到更好的課堂教學效果,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基于上述分析,特設計以下經濟法案例教學模式,結合實際案例進行分析。

案例教學中,可在課堂上引用導入案例,即啟發性案例,通過案例情陳述提出相關法律問題,學生可帶著問題邊聽取教師講授法律知識,邊結合案例思考問題,法律知識點學習完畢后再回過頭來分析案例。比如,在講合同法關于“違約責任”內容時,學習相關法律知識前可導入如下案例:果農張飛與水果批發市場的個體商戶王剛簽訂了一份蕃茄購銷合同。合同規定7月底以前交貨,張飛因家中有事不能如期交貨,決定8月3日辦完事后交貨,不料8月2日天降冰雹,蕃茄被毀,故不能交貨。這種情況下張飛要不要承擔違約責任呢(提出問題)?案情陳述完后向學生講解違約責任的有關法律規定,當學生學習掌握相關法律知識后,導入案例中的問題便迎刃而解了,教師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一步分析,學生便可以輕松掌握課堂教學內容了。

四、結論

實踐證明,案例教學一種比較適合當今教學培養目標的教學方法,普遍受到學生的歡迎,在經濟法課程教學中也體現了諸多的優勢,但對教師在案例選擇、課堂組織和掌控、多媒體的運用等綜合素質要求很高,教師必須不斷深入調研、參與實踐才能篩選更多有代表性的案例素材講解,彌補課堂教學空間和時間的限制,才能為學生提供更多樣化的教學手段,達到更好的教學效果。

參考文獻:

[1]郭成偉,法學教育的現狀與未來[M].北京:中國法律出版社,2000:156.

[2]舒勝.高職經濟法課程案例教學實踐與探索[J].高職論叢,2011(9).

[3]楊春嬌.工商管理類經濟法課程安全教學法的探悉[J].湖北經濟學院學報,2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