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研究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8 14: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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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論文

農村法治研究論文

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和于建嶸先生關于《農民權益保障法》的立法設想,以及對這項工作的推動,有著良好的動機。這種試圖以法律方式維護農民權益的初衷,令人敬重和贊賞。特別是以于建嶸先生為代表的一批杰出人士,對維護農民權益所做的努力和貢獻,有目共睹。他們取得了一些重要的學術成果,而且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令人十分敬佩。

我贊成以法律方式保障農民權益。但是,以什么樣的法律方式保障農民權益,卻值得研究。制定和頒行《農民權益保障法》是不是種好的方式,也值得研究。我認為,《農民權益保障法》的立法設想,在理論上并沒有抓住農村法治問題的要害,在法律技術上存在難以克服的障礙,即便它真的出臺了也難有多大的實用價值,社會效果不會顯著。與其付出巨大的努力去推動這一立法,不如直奔主題地去研究和推動涉農的關鍵性法律問題,為農村法治框架的建立奠定基礎。

在此需要聲明的是,我對《農民權益保障法》立法設想的具體內容一無所知,沒有接觸到這方面的資料。我所指的這一立法設想,是憑我的經驗和想象來界定其內容的,也許和發起者所說的立法設想不同。

另外,我要談的這個題目,也許要用一篇博士論文的篇幅和架構才能表達清楚。但是,由于忙于生計,沒有時間和機會坐下來寫篇規范的論文,我只能談談我認為重要的觀點,用粗略的方式來表述觀點。

一、《農民權益保障法》立法的必要性及技術和制度障礙

在這個農民權益得不到保障,被大規模侵權的時代,說立法保障農民權益沒有必要,是不是需要點勇氣?作為一個有十年從業經歷的律師,我說制定《農民權益保障法》沒有必要,是出于一種理性的懷疑,而不是出于價值判斷。耳聞目睹農村失落的現實,看到農民特別是青年農民一貧如洗,缺乏生活出路,流落城市,流落風塵,我痛心但無奈。我辦理過一個青年農民殺人的案件,起因是他的未婚妻進城后,最后在各種糾紛引發的沖突中他殺了人。當他面臨法律的制裁時,我能感受他內心的痛苦。曾經有一個被政府執法隊員打傷的農民找我咨詢,問了一個讓我難以回答的問題:鎮政府在抓計劃生育的過程中為了亂收罰款,抓人、打人、搶走財產并毀損財物;既然鎮政府執法隊打我是非法的,我能不能還手,正當防衛?要在法律上把這個問題說清楚并不容易。因為按照法律規定,只有針對正在發生的犯罪行為,才能實施正當防衛。鎮政府執法隊亂抓人、亂打人、搶東西不是執法隊員的個人行為,而是職務行為,如果說其行為是犯罪,犯罪主體是鎮政府。雖然法人可以作為犯罪主體,但政府能成為犯罪主體嗎?這種情況在法律上應當怎樣解決和處理?為此,我思考研究了很長的時間,并完成了《論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及其救濟》的碩士論文。這篇論文被武大的老師稱為當年武大憲法行政法專業最好的一篇碩士論文。說這些,是想說明我對農民是有感情的,但感情不能代替法律,法律應當合乎法理和邏輯,推敲法理時應當有平靜的心態和嚴謹的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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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之法與法治之制研究論文

建立一個和諧有序的法治國家,是我國既定的目標追求。然而,與法治相關的理念無論在學理上、還是在實踐上仍顯混亂。誠如有些學者痛陳的那樣:“近十數年,國人倡言法治,談論民主,雖精神可嘉,終因游談無根,不能成就系統的理論,更難對中國社會發展產生深遠之影響”(注:梁治平、賀衛方主編:《憲政譯叢?總序》,三聯書店1997年出版。)??梢?,澄清法治基本理念,乃法治建設之必須,其中法治之法與法治之制關系的辨明,即是一例。

一、法治之法必能導致法治嗎?

中國百年法制變革的歷程表明,傾向于法治的仁人志士,往往對良法情有獨鐘。從清末立法始、中經民國立法再到共和國八屆人大期間以平均28天立一部法律,都深刻表達著法學家和政治家關于“良法先行”的思想意識。然而,法律運行的邏輯卻并未遵循立法者的設定,法律的大量堆砌不但沒有給中國帶來法治的現實,而且整個20世紀是中國歷史上人治最為猖獗的時期之一。這必然啟示我們思考如下問題:法治之法(良法)必能導致法治嗎?

這是一個既需求諸實踐亦需求諸理論的問題。就實踐而言,除前述中國20世紀之大量立法并未帶來法治實效外,相關例證在國外也屢見不鮮。例如當今亞洲各國,幾乎毫無例外地標榜立憲主義,并以此為基礎制定了各式各樣的憲法(注:參見韓大元著:《亞洲立憲主義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但真正奉行憲政者寥寥,從而使憲法帶有明顯的“未來政治計劃”的特征(注:參見[韓]韓泰淵著:《憲法研究》,轉見韓大元著:《亞洲立憲主義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229頁以下。)。憲法作為法治的規范母體并未帶來法治的制度母體-憲政,不正說明法治之法與法治之制的睽違嗎?何以法治之法并不必然導向法治?這需從法律和法制(法治制度)相結合的角度探討。

雖然,法治必以規范(良法)為前提,但法治不只是表證規范的概念,除良法規范外,與良法規范相配套的觀念、組織(主體)、行為、監督等皆為法治之必需。因此,法治之法具有單面性、靜態性、機械性、獨在性;而法治之制則具有立體性、動態性、應變性、同構性。這必致兩者的實踐對接一旦失當,則法治之法無以呈現法治之制的情形。

第一,法治之法的單面性與法治之制的立體性可能造成兩者間的錯位。法治之法的單面性指的是它只反映或體現法治某一方面的要求,即法治對規則的要求,但規則的具備對于法治可能有兩種結果:其一是規則導致法治其它要素與之配套,表現為實有的法治;其二是規則未致法治其它要素與之配套,從而在法律與法治間出現錯位。這種錯位,又有兩種形成機制,要么法律違反法治,要么其它制度與法治之法不相配套,或未依法治之法而立。法治之制是一種立體性的存在,所謂立體性是指它由多方面要素結構而成,法律僅是這諸要素中的一種,雖然法律對其它諸要素-觀念、組織(主體)、行為、監督等具有至上的調節功能,但當其它要素與法治之法間出現整體性錯位時,法治之法則徒喚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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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法治困境研究論文

[摘要]農村法治在我國法治進程中具有重要地位。法治是需要法治基礎的,對法律基礎的再認識是我們推演農村法治困境的前提;多年來農村與城市在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等多方面的差別決定和影響著中國法治建設的二元狀態。鑒于我國是一個傳統農業國家、農村人口眾多和農村社會主體法治意識不強等原因,農村法治在社會整體轉型的特殊時期面臨著法治困境,需要我們從整體性和差異性著眼探尋現代農村法治的建立,找出現代農村法治的解決方略,以期建立現代整體法治社會。

[關鍵詞]農村法治,困境分析,方略,維護機制

法治,是一種治國模式、治國方略,實指“依法而治”、“法律至上”。這種“法律至上”的觀念在中世紀就已提出,其對現代社會發展具有極為深刻的意義。我國雖在先秦時期由法家提出過“依法治國”,但根深于國民中的傳統人治意識與現代意義上的法治有相當大的差別。實現法治,特別是農村法治,需要良好的外部資源,并需要進行多重的整合。農村法治,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法治建設中的重點、難點和焦點。在我國,要摒棄千余年封建“人治”思想的影響,實現由“鄉士社會”向“法治社會”的轉變,沒有農村法治的系統推進和整體實現是不可能的,農村法治是我國法治實現的基礎。

一、現狀剖析:我國農村法治現狀的理性思考

由于長期以來的城鄉二元治理結構,我國法治在城市和農村的外延資源不盡相同,我們需要在法治整體性的基礎上,區別認識其各自特殊性。農村是人們最基本生活資源的終極來源地,農業是整個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我國農村面積占全國領土的90%,農村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70%以上,等等特殊性可以看出農村法治建設的重要性,可以看出如果沒有我國農村這個最大社會區域的法治化也就沒有整個國家的法治化。因此,對農村法治現狀的分析是農村法治走出困境的基礎性工作。法治是國家嚴格依法治國所形成的理想狀態,是法律在國家領域內和國家意義上的現實化。法治社會是法治國家基礎上所追求的一種理想社會狀態,它需要相應的基礎:主體意識、經濟基礎、民主政治、現代文化、社會和諧等。我們分析農村法治現狀也要從這幾個相關方面入手。

第一,農民法治主體的不足——農村法治的主體障礙。法治主體是實行法治必需解決的理論與實踐前提。在民主政治國家,法治的主體只能是人民。就我國而言,法治的主體只能是廣大人民群眾,在農村,就是廣大農民。農民是中國社會最大的群體,是中國法治主體的基礎。作為法治主體的農民存在的不足,已成為農村法治推進的阻礙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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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想研究論文

1.法律制度的目標。他認為,在社會或個人靈魂的各成份之間的和平而非戰爭,才是最佳狀態,一個優秀的立法者應著眼于和平制定法規。

2.城邦及立法的產生。在談到城邦的產生時,雅典人是這樣敘述的:經歷了無數的災難(洪水、瘟疫等)之后,有少數人幸存下來,幸存者們起先大概在荒僻的地方按隔離的家族群生活,很少甚至沒有互相聯絡的手段,幾乎沒有生產工具。當他們開始恢復彼此交往時,他們大體上仿照游牧者的方式靠他們的畜牧產品生活,不積累“可以攜帶的財產”,因此,沒有競爭和貪心。他們的生活由家長管轄,每個家長為自家制定規章。經過一段時間,人類從這種“游牧生活”過渡到農業生活,并且在山頂上新拓居地。為了防御危險,一些家庭會結合在“大屋子”下。由于每個家庭都有自己特定的習俗或規則,“大屋子”會從每個家庭帶進拓居地的各種規則中挑選可以為共同體接受的東西,加以整理,發展成一種新的生活規則,這就是原始立法的起源。當洪水的記憶完全消失時,人們就會敢于走下高地,進入平原,較大規模地建立像荷馬史詩中描寫的伊利奧斯那樣的城邦。當然,“這些發展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極其漫長的歲月中逐漸演變的”。

3.政體。柏拉圖主張的是民主政體和君主政體相結合的混合政體?!皟烧摺獙V坪妥杂伞拗圃谝欢ǚ秶鷥?,事情就變得好多了”。柏拉圖還主張分權。他認為,為了任何國家的永久福利,需要在幾個方面劃分最高權力,把完全的統治權集中在同一人手中是毀滅性的。

4.法律權威。他說,在一個“真正的政體”中,統治者不是階級利益集團,而是上帝,而上帝藉以使其命令家喻戶曉的聲音,就是法律。因此,良好政體的根本原則是,統治者不應是個人或階級,而是不受個人感情影響的法律。

5.立法、執法和守法。柏拉圖在書中構建了人們的一切行為都由具體的法律來規范的新理想國。

由此可見,柏拉圖在他的晚年思想中實際上已經由早期的理想國式的所謂“人治”轉向了后人所稱的“法治”,這與亞里士多德后來的法治思想不可謂不一致。眾所周知的亞里士多德法治“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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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想特征研究論文

【摘要】:本文從論述法治思想及其時代特征入手,揭示了法治思想的局限性及其主、客觀原因,力圖對的法治思想的特征及其局限作出客觀的評價,以期對我國當前實施的依法治國戰略能有所借鑒和啟示。

【關鍵詞】:法治思想時代局限原因分析

新中國成立初期,同志曾經注意到了法治的重要性,但后來由于種種原因他卻選擇了人治,結果使國家和民族蒙受了巨大的災難。探究這一變化的原因,總結這一歷史的教訓,對于我們今天的依法治國具有重要的借鑒作用。

一、的法治思想及其時代特征

同志的“法治”思想散見于他的各種講話以及他的行為中,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馬克思列寧主義基本原理指導下,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在具體的立法活動中作出了許多重要貢獻。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提出立法是政治活動,又是科學活動。同志說:“搞憲法就是搞科學?!逼涠?,提出立法要遵循民主原則。1954年同志談到我國憲法原則時指出:“原則基本上是兩個:民主原則和社會主義原則?!逼淙?,重視勞動人民在立法中的作用。指出:我們的法律是勞動人民制定的。勞動人民直接參與立法,在立法中起決定性作用,是我國社會主義立法的重要特色。其四,提出立法要實事求是的原則。1953年他明確指出:“應該是那樣,實際是這樣,中間有個距離,有些法律條文要真正實行,也還得幾年?!逼湮澹鲝垏栏駡谭?,重視加強政法干部隊伍建設嚴格執行,這是加強法治建設的決定性環節,對此作了深刻地闡述。的這些觀點無論是過去還是現在都具有指導意義,對法治思想進行總結可以看到具有以下顯著特征:

1、強調人民民主專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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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難題研究論文

人類社會之所以要制定法并使之施行于天下,根據法學家與社會學家們的通說,這是因為,法是一種可以有效地保障人類社會生存與發展的治理結構,是人類社會迄今為止所能找到的最好的治理形式,反過來說,正義、自由、效益、秩序這些與人類社會的存在須臾不可分的東西便成為法的出發點和根本使命,亦即法的基本價值,離開這些價值,法便不成其為法。然而,法律并不能自然地達到其內在價值的和諧統一,在實現法治的過程中,法的基本價值內在的矛盾與沖突,如正義與秩序、自由與效益的對立與碰撞,不斷地通過一則則實證立法例或案例展現出來。從這個角度來看,研究我們立法、司法中所遇到的法治難題,解析其中價值沖突,必然有助于我們把握法治的真諦和發展規律。在我們身邊,就經??梢园l現體現這類法治難題的案例。

一起普通的行政案件:查封與拆封孰是孰非

這是一起事實、情節、影響都很普通的行政案件,案件是這樣的:

2002年元月,某市工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某鹽業公司庫存加碘精制鹽和加碘腌制鹽兩個產品進行檢查,并取樣送到其所在地級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檢驗,結論為兩個品種碘含量不合格。檢驗結論送達后,鹽業公司提出異議,認為當時取樣方法不符合國家標準,樣品不具有代表性,而且鹽產品質量檢驗按規定應由省質檢所檢驗。據此,工商局在鹽業公司配合下重新抽樣送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鹽產品檢驗站檢驗,但是由于工作人員的疏忽,送檢時僅送了加碘精制鹽一個品種,結論為合格。爾后,工商局了解到鹽產品檢驗站實際上是省鹽業集團公司的一個內設機構,故又將第二次抽取樣品送當地地級市質監所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據此,工商局查封了該批產品49噸。鹽業公司認為,產品已經鹽產品專門機構檢驗為合格產品,根本不應當查封,于是自行拆封銷售一空。工商局依照《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對鹽業公司擅自拆封的行為處以十五萬元罰款。鹽業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就上述案情,工商局認為,無論查封措施是否適當,在其未被決定機關撤銷前,鹽業公司應有遵守的義務,擅自拆封的行為本身即構成違法。另一方面,鹽業公司也自有道理,按照規定,鹽產品檢驗應由省專門機構檢驗,在一個產品已檢驗為合格(另一產品樣品僅僅是因為疏忽而未送檢)的情況下,工商局理應將另一產品送檢,如對檢驗結論有疑議,可送更權威的機構檢驗,而不是逕行采取查封措施,在缺乏充分、必要的依據的情況下,工商局采取查封措施本身就是不當的,因而不應予以處罰。雙方的分析都各有道理,但在處理問題上又不可能認定雙方都正確或各打五十大板。的確,這起案件的處理是比較棘手。但是,如果我們把這起案件的所有事實都抽象掉的話,顯現的就是一個古老的法治命題,亦即本文所探討的命題:在法律保障的社會秩序(本案中表現為查封強制措施的遵守)和社會正義(本案中表現為鹽業公司抗辯理由的正當性)二者發生沖突時,人們當作何選擇?

一個永恒的法治命題:正義與秩序的沖突與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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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法治研究范式分析論文

摘要:論證農村法治的重要性也即本研究的必要性和邏輯起點,從農村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為起點,研究農村法治的方法論--法律社會學的方法問題,并在考察法律社會學方法范式的基礎上,比較指出傳統范式的問題以及缺陷。

關鍵詞:農村法治;研究范式;社會學研究范式

Abstract:Beginningfromtheanalysisofproblemsinnomocracyinruralareas,thispapermakesastudyontheresearchmethodologyofnomocracyinruralareas.Basedontheexplorationofmethodologyoflegalsociology,thepaperpointsoutproblemsandlimitationoftraditionalresearchmodel.

Keywords:nomocracyinruralarea;researchmodel;sociologicalresearchmodel

當法治成為中國發展的一種方略①之后,我們自然得出這樣兩個結論:其一,我們已經接受了西方社會環境下所孕育出來的“法治”話語,這包含法治的理念、制度以及相關的一系列知識。盡管我們會懷疑法治的移植能否在中國生根發芽。但是大的方向已定,學者們所能做的只是法治作為一種制度如何能夠更好地克服傳統治理方式的阻力而生存的問題,而不是擔憂傳統會吞噬法治進而徹底否定其存在。其二,我們如何使制度設計在表層面上發揮規范社會的功能,達到法治的社會治理的目標,同時也要關注如何培植法治的理念,使其發揮潛在的功能。第一個方面是價值判斷問題而第二個方面則是實證分析的問題。前者的解決是一個前提,沒有這個前提或根本不接受這個前提,就根本不存在后者。而后者是一個更加復雜和艱難的過程,但后者的解決更具有實踐性,另一方面也會對前者給予一種事實的支持。本文的落腳點在于后者,所以有關前者的相干問題并不是本文的范圍,因此也不構成對于本文結論的威脅。②另外,本文關注的是中國農村的法治建設,所以“城市法治”只是以比較的客體而存在的,結論的得出具有嚴格的空間效力,這是第二層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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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明研究論文

在我國正處于世紀之交,深化經濟和政治體制改革,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關鍵時期,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成為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中的最強音;同志在黨的十五大政治報告中指出:“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倍摇胺ㄖ平ㄔO同精神文明建設必須緊密結合,同步推進。”在當今世界,現代化、民主、法治、文明及其一體化關系不僅已成為時代潮流,而且體現了我們時代的特征和時代精神;在當代中國,社會主義法治以及社會主義文明建設均已突顯出了其特殊重要意義,它們都是保障和促進我國社會全面進步所不可須臾忽視的。為此,很有必要探討一下其間的內在聯系。本文特提出“法治文明”這一概念并以此為中心探討一下有關問題。

一、法律的文明屬性

認識法律的文明屬性,首先需要在觀念上的更新。由于中國古代傳統法律意識及法律制度中德主刑輔、重刑輕民、嚴刑峻法甚至酷刑亂法以及義務本位和官本位的影響,似乎一談到法就意味著懲罰、鎮壓、限制、禁止、束縛、不通人性、冷酷無情等等,使人們畏法、懼法、仇法、避法,這樣形成的法律觀念自然就與文明無緣。

然而事實上,法律不僅是人類社會進入文明時代的產物和標志之一,而且法律本身就具有豐富的文明內涵和屬性,同時法律發達史就是法律不斷趨向文明化的過程。

文明是標識人類的進步程度和狀態,社會文明是人類歷史發展的產物,所以文明與人類社會進入文明時代緊緊相連(從這個意義上講,“文明”似應是比“文化”更高層次的概念。因為“文明”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了比較高一級階段,即告別了蒙昧時代和野蠻時代,從而很大程度上擺脫了動物界而進入文明時代才開始呈現的進步程度和狀態;而在此之前,“文化”早已存在,如“仰韶文化”、“龍山文化”等等,哪怕是早期舊石器時期最粗陋的遺物遺跡,也具有‘文化”的價值和意義,但一般都不把它們稱為“文明”??梢娢拿骷拔拿魇肥菢俗R人類社會發展程度中更高層次的概念,而文化是泛指人類社會任何發展成果和發展階段的概念)??梢哉f,人類社會進入文明時代的一個顯著標志,就是在生產工具改進(出現了金屬工具)從而使生產力有很大提高的基礎上,隨著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發展而導致私有制、階級以及國家和法律的出現(即生產關系以及各種社會關系、社會交往、社會行為趨于復雜化,而需要社會結構、社會組織更加嚴密才能使社會保持有序)。可見國家和法律乃是文明社會的一種標志,雖然同時也就伴隨著嚴酷的階級剝削和壓迫,但也是人類社會結構、社會組織及行為方式趨于進步和文明的表現。所以恩格斯說:“國家是文明社會的概括”[1];董必武同志說:“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后,說到文明,法律要算一項,雖不是唯一的一項,但也是主要的一項”[2];比利時法學家班達認為,法是文明社會通向公共的強制,是為在人們之間實現一種秩序而制定的“行為規則的總和”[3];美國法學家富勒把法律看作是不斷的有目的的活動的產物,“法律是使人的行為服從規則治理的事業”[4];英國法學家菲尼斯認為法律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將確定性、具體性、明晰性和可預測性引入人類相互行為中,使法律不僅規定人們的行為規則,而且建立了用以制定和執行法律的機構,從而使“法律調整它自己的創造”[5];奧地利法學家凱爾森認為法的概念應基于科學普遍性,從最廣泛的意義強調法應當是“人類行為的一種秩序”和“社會組織的特殊技術”[6]。

之所以說法律是文明時代的產物和標志,這從法律的起源和產生過程也可以看出來。因為它是社會調整從原始社會個別的、偶然性的和任意性的調整進到普遍性、共同性和規范性的調整;從自發性調整進到自覺的調整;是從氏族社會中習慣同宗教、道德規范混溶,權利與義務不分,進展到逐步分化發展開來而形成法律規范的過程。固然調整階級關系的需要是法產生的直接原因,然而適應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乃是法產生形成的根本原因和深層次動因。正如馬克思所說:“如果一種生產方式持續一個時期,那么,它就會作為習慣和傳統固定下來,最后被作為明文的法律加以神圣化”[7]。恩格斯也指出:“在社會發展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的一種需要:把每天重復著的生產、分配和交換產品的行為用一個共同規則概括起來,設法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后來便成了法律。隨著法律的產生,就必然產生出以維護法律為職責的機關--公共權力,即國家。在社會進一步發展的進程中,法律便發展成或多或少廣泛的立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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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構造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對依法治國內在構造及各構成要素之間的相互關系進行理性的價值定位,是依法治國方略實施過程中的一個方向性問題。權利主體與權力載體的關系就是法治社會的治者與受治者、法治主體與法治對象之間的關系。依法治國的主體只能是人民;其對象是國家及社會各項事務,其中關鍵是權力組織、權力行為和權力關系三大方面;而良法權威的絕對服從則是依法治國的基本內核與實質。

【英文摘要】Howtorationallyevaluate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innerstructureoftheruleoflawanditscomponentsistoorientatethepolicy-implementationoftheruleoflaw.Therelationbetweenthesubjectofthepowerandthecarrierofthepowerismuchthesamewiththatbetweentheadministratorsandadministrateesinalaw-rulingsociety.Thesubjectoftheruleoflawissimplythemasses.Itstargetsarealltheeventsinthenationandsociety,amongwhichtheorgansofstatepower,poweractionsandpowerfunctionsarethemostimportant.However,absolutesubmissiontotheauthorityofgoodlawisthefundamentalessenceoftheruleoflaw.

【關鍵詞】法治/法治主體/法治對象/法治內容ruleoflaw/subject/target/content

【正文】

科學分析并準確把握法治的內部構造,是依法治國方略實施進程中的一個關鍵問題。法治是以體現社會主體意志與利益的法律作為治理國家最高依據的治國方略,是由特定的主宰者、受治者與治理對象所組成的有機統一體,反映了由實定法則界定的治者與被治者之間的理性法律關系。不同背景下的法治結構既有共性,也有由經濟結構與政治模式所制約而形成的特殊性。本文結合我國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及其現實走向來探尋法治的要素,以對法治實踐的合理定向起一定作用。

一、依法治國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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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法治研究論文

一、稅收法治是“良法”之治

“良法”之治是稅收法治的開端或起點,稅收法治應當從稅收立法開始。判斷稅法是不是“良法”,有三個標準:稅法的憲法和上位法依據,稅法規范體系與客觀經濟規律的統一性,稅法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一)稅法的統一性

我國按照國家主權統一的原則,結合因幅員遼闊,各地情況千差萬別的實際情況,采取“一元二級”的立法體制,“一元”即要求全國立法的統一性,二級立法除民族自治條例和特區條例外,其他地方立法都必須符合憲法的規定,并具有上位法的立法依據。稅法的統一性就是稅法的合憲性和合法性。

1.稅法立法權的統一性?!稇椃ā泛汀读⒎ǚā芬幎ň哂卸愂樟⒎嗟膰覚C關有:一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二是國務院及其部委;三是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政府。這些機關所制定的稅收法律規范構成目前中國的稅收法律體系。稅收立法權的統一要求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和財政、金融等基本經濟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不能制定行政法規,其立法權屬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及其部委、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與執行稅法有關的操作性規定。在西方國家由于“三權分立”議會與內閣政府是一種制衡關系,立法歸屬不僅是權力分立也是利益分立,對憲法的實施關系到議會與政府的權力和利益,對自己擁有的立法權互不相讓。我國在“議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國家不分權,從利益角度,稅收立法權由人民代表大會行使還是由政府行使沒有實質性差別。但是,在形式上,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稅法是國家權力的所有者人民的一級授權,而政府制定稅法則屬二級授權,即人大接受人民的授權后又將這種權力轉授給政府,現行《憲法》和《立法法》對二級授權沒有規定。

稅收立法權的統一現在已經成為各國議會限制政府征收私人財產的重要機制,從而確立了“稅收法定”的原則。凡涉及侵犯公民人身及財產的規范,均應由代表民意的議會來制定,已成為世界各國通行的稅收立法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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