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依法行政國家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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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什么是國家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在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根據該條可知,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其中國家機關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監獄管理機關。
280.什么是行政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分為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權力的過程中,因其行為違法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
281.什么是司法賠償?
司法賠償是指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司法權的過程中,因其行為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司法賠償又分為刑事司法賠償與民事司法賠償、行政司法賠償。刑事賠償是指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刑事審判權、監獄管理權的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違法實施侵權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民事、行政司法賠償則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行政案件的過程中違法采取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的賠償責任。
282.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的區別是什么?
國家賠償是從民事賠償發展而來的,因此兩者有許多共通之處。但是,國家賠償是獨立于民事賠償的自成體系的法律制度,兩者的區別可概括為:
(1)賠償發生的原因不同。國家賠償由國家侵權行為引起;而民事賠償由民事侵權行為引起。(《民法通則》規定的公務侵權與國家公權力的行使有關,公務侵權的民事責任實際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規定。)
(2)賠償主體不同。國家賠償的主體是抽象的國家,具體的賠償義務由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主體與賠償義務人相互分離。而民事賠償的主體通常是具體的民事違法行為人,賠償主體與賠償義務人相一致。
(3)賠償的歸責原則不同。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違法原則,而民事賠償的歸責原則體系由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構成。
(4)賠償程序不同。國家賠償的程序較民事賠償更為復雜,其區別在于:首先,在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之前,除在行政訴訟中一并提起賠償外,請求人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即實行賠償義務機關決定前置原則,不經該決定程序,法院不予受理,而在民事賠償程序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賠償請求,無須經過前置程序。其次,證據規則不同。國家賠償一般實行“初步證明”規則,即賠償請求人首先要證明損害已經發生,并且該損害第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所引起,繼而,證明責任轉移到被告,而在民事賠償訴訟程序中則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
283.國家賠償與國家補償的區別是什么?
國家補償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其合法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損失,國家對其給予彌補的制度。國家補償責任在國家賠償責任之前就已經存在。其與國家賠償的區別為:
(1)兩者發生的基礎不同。國家賠償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引起,以違法為前提;國家補償由國家的合法行為引起,不以違法為前提。
(2)兩者性質不同。國家補償的根本屬性在于國家對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填補,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別損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補救,以體現其與普通公眾間的利益平衡,并不意味著任何對國家的非難。這可以說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
(3)時間要求不同。國家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是損害的實際發生,即先有損害,后有賠償;而國家補償即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前進行,也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后進行。
(4)兩者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國家賠償責任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等方式為輔;國家補償責任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5)工作人員的責任不同。國家賠償制度中有追償制度。在國家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以后要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作出違法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追償,但是國家補償制度中沒有追償制度。
284.歸責原則有幾種,我國適用哪種歸責原則?
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和標準,即國家在什么情況下,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損害才承擔賠償責任。
綜觀各國國家賠償立法,有代表性的歸責原則有三種:一種是法國采用的以公務過錯為主,無過錯責任為輔的歸責原則;二是英、美、日等國采用的過錯與違法雙重歸責原則;三是瑞士、奧地利等國采用的違法原則。我國國家賠償法基本確立了違法責任原則作為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款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285.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國家賠償的構成要件是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所要具備的條件,換言之,國家在具備什么條件時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項:(1)侵權行為主體要件。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侵權行為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其被授予的職權只限于行政職權,不包括司法職權)。(2)侵權行為要件。侵權行為的存在是構成國家賠償責任的要件之一,即國家侵權行為的主體的哪些行為可以引起國家賠償責任。首先,致害行為必須是執行職務的行為,國家只對執行職務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而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之外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縱然違法,只能對行為人產生相應的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不能引起國家賠償責任;其次,必須是執行職務的行為違法,職務行為只有在違法的情況下才會引起國家賠償責任,如果是合法的職務行為,引起的是國家補償,而非國家賠償。所謂違法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行使職權的行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3)損害結果要件。損害結果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所造成的既定的客觀損害。即有損害,才會有賠償。并且,損害結果只有具備以下特征,才可以獲得國家賠償:①合法權益的損害具有現實性,即已經發生的、現實的,而不是未來的、主觀臆想的;②損害必須針對合法權益而言,違法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不引起國家賠償;③損害必須是直接損害,而不包括間接損害。(4)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職務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的行為的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結果之間必須有必然的、內在的、本質的聯系。只有兩者之間具有這種聯系,國家才負責賠償。
因此,只有以上四個要件均具備時,國家才對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286.我國國家賠償設定的標準有哪些?
從《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來看,我國國家賠償設定標準有兩個:
(1)行為標準。即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哪些行為造成的損害給予賠償。這一標準包括了兩項內容:①行政、司法行為。只有對行政、司法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國家才承擔賠償責任,對于立法行為、軍事行為、外交行為等國家不負賠償責任。②職權行為。國家只對行使職權的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2)損害標準。指對違法行為造成的哪些損害給予賠償。主要是確立了有限賠償的原則。具體體現在:
①只對人身權,財產權的損害給予賠償,對于其他權利的侵犯則不予賠償。
②賠償財產損失,對精神損失不予金錢給付的賠償,但規定了在一定條件下,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③賠償全部直接損失,不賠償間接損失。
④對人身權造成損害的賠償,以維持公民生活必需為原則,采取限制最高賠償金予以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第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按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支付賠償金;第二,造成身體傷害的,除支付醫療費、誤工費外,賠償金按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次計算,最高額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第三,造成死亡的賠償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
287.什么是行政賠償的范圍?
行政賠償的范圍是指國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領域。換言之,即國家對哪些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給予賠償,而對哪些損害不予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及第4條的規定,國家對違法行使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和事實行為造成的損害給予賠償。對該法第5條規定的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行為導致損害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負責情形不予賠償。
288.對侵犯人身權的行政賠償范圍有哪些?
人身權包括人身自由權、身體健康權和生命權。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1)違法拘留(特指行政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其中,第5項為概括規定,除了上述列舉的4種情形外,凡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職務違法行為,國家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289.對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賠償范圍有哪些?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某種物質利益的權利,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和知識產權。具體如所有權、經營權、土地使用權、租賃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根據。《國家賠償法》第4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2)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3)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其中,第4項是財產損害賠償的概括性規定,指除上述三項侵犯受害人財產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外,其他違法行政行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害的,國家也應予以賠償,如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不作為行為造成財產損害的、違法實施許可行為造成申請人以外的其他人的財產損失等。來源:考試大-公務員
290.什么情況下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損害雖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實施或者發生在行政行為實施過程中,但由于具有某種原因,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5條規定,有以下三種情形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其中,第3項概括性規定中的“法律”僅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通過的法律,即狹義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等規范性文件在內。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291.什么是行政賠償請求人?
行政賠償請求人是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行使職權行為侵犯而遭受損害,有權請求國家予以賠償的人。簡言之,行政賠償請求人是指依法有權向國家請求行政賠償的人。行政賠償請求人既可能是公民,也可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92.行政賠償請求人有幾種?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6條的規定,行政賠償請求人有以下幾種:(1)受到行政侵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撫養關系的親屬也可以成為賠償請求人。繼承人,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0條、第12條的規定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組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喪偶女婿,其中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其他有撫養關系的親屬是指在上述法定繼承人之外的,與依法有權要求行政賠償而已經死亡的受害公民本人有撫養關系的親屬;此外,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3條的規定,在遵循對等原則的前提下,外國人(包括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國境內受到我國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行為侵犯并造成損害的,有權依法請求行政賠償;(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如被撤銷、解散、合并、分立、取締等),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以上2、3項的情形又稱行政賠償請求人資格的轉移。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6條規定:“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行政機關撤銷、變更、兼并、注銷,認為經營自主權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原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對其享有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具有原告資格。”根據該條規定,在上述情況下該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賠償請求人資格不發生轉移,其仍有行政賠償請求權。
293.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有哪些?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是指依法履行賠償義務,接受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程序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7條和第8條的規定,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形:(1)行政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具體包括三種情形:①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②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為行政賠償義務機關;③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承擔連帶責任。(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3)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4)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后的賠償義務機關。行政機關實施侵權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后又被撤銷的,分為兩種情形:①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②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5)經過行政復議后的賠償義務機關。經過行政復議的賠償義務機關有兩種情況:①復議機關作出維持決定或者減輕損害的變更決定,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②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294.什么是行政賠償程序?
行政賠償程序,是指受害人在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行為侵害時,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的步驟、方法、順序、形式等要求的總和。根據《國家賠償》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我國將行政賠償分為兩種途徑:一種是受害人單獨就賠償問題向行政機關以及人民法院提出;另一種是受害人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中一并提出。
295.什么是違法確認程序?
受害人單獨提起賠償請求的前提條件是該行政職權行為已經被確認為違法。確認途徑分為兩種:(1)賠償義務機關自己確認。即作出行政侵犯的賠償義務機關承認自己的行為違法。包括:①承認其具體行政行為違法;②承認自己有如《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3、4項所指的侵割公民人身權、財產權的違法的事實行為(非具體行政行為)。如果賠償義務機關拒不確認,受害人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總是伯規定》的第3條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2)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途徑確認。我國《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如果行政復議法機關和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并且作出撤銷或變更被申請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或裁判,或者決定或判決履行法定職責,則表明侵權行為被確認違法。至于事實行為受害人可照上述第一種途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來源:考試大-公務員
296.什么是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程序?
如果行政職權行為已經被確認為違法,受害人應當首先向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行政賠償申請,賠償義務機關可以與受害人就有關賠償的范圍,方式、金額以及計算依據和理由等事項進行自愿協商或由賠償義務機關決定,只有賠償義務機關不予賠償或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時,賠償請求人才有以向上級機關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297.什么是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請求?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2款的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因此可知,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請求,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在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時將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和賠償請求一并提出,并要求并案審理。行政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經過審理,首先確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而后在此基礎上決定是否賠償。但應注意,對暴力毆打或違法使用武器等侵害受害人人身權、財產權的事實行為,受害人由于不能申請行政復議或起訴,也就談不上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請求了。其只能通過要求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在確認事實行為違法的同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如果當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拒不確認或者雖然確認但不賠償或逾期不予賠償或受害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情況下,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298.什么是行政賠償訴訟?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3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及《行政訴訟法》第67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此可知,行政賠償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根據賠償請求人的訴訟請求,適用《行政訴訟法》的一般規定以及《國家賠償法》的特別規定及有關司法解釋,裁判賠償爭議的活動。
行政賠償訴訟屬行政訴訟的特殊類別,其在起訴條件、受案范圍、訴訟當事人、證據規則以及審理形式等方面都有自身特點。
299.什么是行政追償?
《國家賠償法》第14條第1款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以及《行政訴訟法》第68條第2款規定:“行政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根據以上規定行政追償是屬于行政機關內部的問題,是指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代表國家向行政賠償請求人支付賠償費用后,依法責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個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的法律制度。
300.對侵犯人身權的刑事賠償范圍有哪些?
《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人身權造成損害的,國家須承擔賠償責任。具體有以下幾種情形:(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的,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其中,第3項情形的賠償,是刑事賠償的重點,這種情形被稱為“無罪錯判”,即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且原減刑罰已經執行,人民法院的錯誤判決造成了被告人人身權損害的事實,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這種賠償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①判決已經生效,已經生效的判決包括一審不上訴判決和二審終審判決。②已生效的錯誤判決經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原被告人無罪。再審改判無罪,就意味著原審判決屬于錯判,這是國家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前提。③刑罰已經執行,包括判決判罰已經全部執行完畢或者判決判罰已經部分執行。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定:“根據賠償法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有期徒刑緩刑、剝奪政治權利等刑罰的人被依法改判無罪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賠償請求人在判決生效前被羈押的,依法有權取得賠償。”
301.對侵犯財產權的刑事賠償范圍有哪些?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6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財產權益損害的,國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刑事賠償中侵犯財產權應當賠償的范圍包括兩種情況:(1)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2)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來源:考試大-公務員
302.什么情況下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7條的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17條、第18條(修訂前的刑法為第14條、第15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因有犯罪事實被羈押的。不負刑事責任的人有以下三類:①不滿14周歲的人;②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放火、爆炸、投毒罪以外的罪;③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犯罪的精神病人。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條(修訂前的刑訴法為第11條)的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對不追究刑事責任人在追訴過程中被羈押的情形包括: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④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法規免予追究責任的。
(4)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實施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這里的法律權指狹義上的法律,即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通過的法律。如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情形造成的損害,可免除賠償責任。國家亦可因這些法律規定而免除賠償責任。
303.什么是刑事賠償請求人?
刑事賠償請求人,是指因行使偵查、檢察、審判和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侵害其人身權和財產權并造成損害,依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有權提起國家賠償的請求人。刑事賠償請求人既可能是公民,也可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304.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有幾類?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9條第1款規定:“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我國賠償義務機關有以下四類:
(1)偵查機關。偵查機關是行使國家偵查權的國家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專門的調查工作和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進行偵查的機關和部門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和監獄。其中,人民檢察院依照管轄的規定對部分案件行使楨查權;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
(2)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即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行使檢察權,具體有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
(3)審判機關。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惟一的審判機關,代表國家通過審判民事案件(包括經濟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刑事案件以及行政訴訟案件,行使司法審判權的職責。
(4)監獄管理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是指對監獄實行管理,依法行使監督職權的國家司法行政機關。如司法部勞動改造管理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勞動改造管理局及所屬的各級獄政管理部門。
305.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應如何確認?
根據《國家賠償地》第19條第2、3、4款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應按如下規定確認:(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決定拘留的機關只有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3)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具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原一審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沒有上訴,人民檢察院沒有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審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原二審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或者對一審人民法院判決予以改判的,原二審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4)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具體根據《關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并提起公訴,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有罪,二審人民法院改判無罪依法應當賠償的案件,一審人民法院和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批準逮捕與提起公訴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為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賠償請求人因在起訴、審判階段被錯誤羈押而申請賠償的,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的任何一個機關提出申請,先收到申請的機關為賠償案件的辦理機關。二審人民法院宣告無罪的賠償案件,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各按應當賠償金額的1/2承擔賠償責任。(5)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獄部門。根據《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賠償、刑事賠償辦法》的規定,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服刑人員,造成身體傷害或死亡的;或者毆打或者唆使、縱容他人毆打服刑人員,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侮辱服刑人員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對服刑期滿的服刑人員無正當理由不予釋放的;或者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戒具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的;或者其他違法行為造成服刑人員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該監獄部門或實施侵害行政行為的監獄管理人員所在的監獄部門為刑事賠償義務機關,依法對刑事賠償案件予以受理、承辦和審核,并依法履行刑事賠償義務。來源:考試大-公務員
306.什么是刑事賠償義務機關處理前置程序?
刑事賠償義務機關處理前置程序,是指在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的職權行為已經被確認為違法的前提下,刑事賠償請求人首先應當依法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予以先行處理的程序。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依照《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給予賠償,只有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或者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時,賠償請求人才能進入下一步程序,即在2個月的賠償決定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上級機關提出復議申請,對于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應直接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307.什么是刑事賠償復議程序?
刑事賠償復議程序只適用于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和監獄管理機關等作為刑事賠償義務機關的情況,是指經前置處理程序后,刑事賠償請求人不服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或者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而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復議申請,由復議機關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進行審查并對刑事賠償復議作出決定的程序。
308.什么是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決定程序?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決定程序,是指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或者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復議決定折,請求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或者自復議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由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的程序。此程序是解決刑事賠償的終局程序,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必須執行。
309.什么是刑事追償?
刑事追償是指刑事賠償義務機關在代表國家承擔了刑事賠償責任后,依法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要求償還已經賠償的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1)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2)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3)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310.國家賠償的方式有幾種?
我國的國家賠償采用以金錢賠償為主,以返還財產和恢復原狀為輔的賠償方式。其中(1)金錢賠償。金錢賠償是指賠償義務機關在計算或估算受害人損害程序后,以貨幣支付的形式給予受害人相應額度的賠償。金錢賠償方式不僅簡便易行而且適用范圍廣泛,無論是對人身損害的賠償,還是對財產損害的賠償,都可以折算或計算成金錢支付。因此是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2)返還財產。返還財產又稱返還原物,是指賠償義務機關將非法占有的財產歸還所有人、經營管理人或者其他應當占有人,以回復到權利人合法占有狀態的輔助性賠償方式。返還財產只能適用于物質損害,如返還違反國家規定征收的財產、攤派的費用等。(3)恢復原狀。恢復原狀是指對應返還受害人的財產被損壞,但有復原的可能時,由賠償義務機關予以修復,使之恢復到受損害以前之狀態的賠償方式。恢復原狀同返還財產一樣是一種輔助賠償方式。如違法查封、扣押的應予返還的財產受到損壞,能夠恢復原狀的,應恢復原狀后返還。
311.賠償義務機關其他侵權責任形式有什么?
《國家賠償法》第30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確認有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對沒有犯罪事實的錯誤逮捕以及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等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禮道歉是賠償義務機關除了金錢賠償,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方式之外的,其他侵權責任形式。
312.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形主要有:(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實施以下侵犯人身自由權行為①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2)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實施以下侵犯人身自由權行為:①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②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對于以上侵犯人身自由權的賠償標準,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0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該條中規定的上年度,應為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時的上年度;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維持原賠償決定的,按作出原賠償決定時的上年度執行。該條中規定的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數額,應當以職工年平均工資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數的方法計算。年平均工資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字為準。來源:考試大-公務員
313.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侵犯公民重合健康權的賠償標準根據造成公民身體傷害、造成公民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以及造成公民死亡的不同情況分為:(1)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收入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是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另外,造成公民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造成公民死亡的,對其扶養或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應當支付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18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314.侵犯財產權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情形主要有:罰款、罰金;追繳、沒收、扣押、查封、凍結、拍賣財產;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損壞財物等。對于侵犯財產權的賠償,分別根據以上不同情形進行處理:
(1)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賠償。這種侵犯財產權的賠償方式為返還財產,但返還財產只返還原屬受害人的財產,不支付利息及其他孳息。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賠償。這種侵犯財產權的賠償方式根據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是否損壞或者滅失的不同情形分別處理:①沒有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解除對該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②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3)財產已經拍賣的賠償。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4)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濟性費用開支。比如房租、水電費、職工基本工資等。對于其可能職得的收益或者營業利潤國家則不予賠償。
(5)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賠償。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本條概括性規定的兩方面含義:一是表明我國的國家賠償對因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權損害,原則上都給予救濟;二是表明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權受到國家侵權行為侵害以賠償直接損失為原則,即一般國家只賠償因侵犯行為直接造成的已經發生的而且使現有財產直接減少或消滅的損失,至于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或可期待性利益,即間接損失,則不予考慮。
315.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多長時間?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但應注意,賠償請求時效僅適用中止的規定,不適用中斷的規定。
316.要求國家賠償是否要交費?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因此,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不用交納任何費用。同時,對賠償請求人取得的賠償金,國家不予征稅。來源:考試大-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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